1、协议书甲方:李富林,身份证号: 乙方:李惠民,身份证号: 丙方:李惠军,身份证号: 丁方:李惠卿,身份证号: 见证方: 基本事实:乙、丙、丁方系甲方名下子女,现住房屋系甲方李富林于 1990 年出资在长子县丹朱镇南大街、林业局东边所修建,包括六间两层北楼房(分为三套、每套两间,自东向西为东套、中间套、西套房屋) 、六间一层南房(配套房,作厨房用) ,一个厕所及一个大门(现门派编号为丹 x 社区,丹 x 小区 25 号) 。其中乙方李惠民所住房屋为:北楼房中间套房屋和大门两边各一间厨房;丙方李惠军所住房屋为:北楼房东套房屋和南房东两间厨房;丁方李惠卿所住房屋为:北楼房西套房屋和南房西两间厨房。三
2、方分配房屋系遵照甲方自主意思所执行,均已居住该房屋多年,且和睦相处,对此均无任何争议。鉴于,该房屋在之后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进行了确权登记,除乙方房屋登记在父亲甲方名下之外,丙方、丁方房屋均登记在自身名下,另因三方母亲 xxx 于 x 年 x 月 x 日去世,甲方又于 x 年 x 月 x 日以登记在自身名下的乙方所住房屋向 xx 银行抵押借款 xxx 元。因此特殊情况,为确认各方房屋的相关合法权益及避免日后产生纠纷,特协商一致,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订立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上述事实,甲、乙、丙、丁各方均确认无异议。二、乙方同意代甲方向 xx 银行偿还借款及利息 xxx
3、元,该债务清偿完毕后,甲方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三、因登记在甲方名下的乙方住房系甲方与 xxx 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因 xxx 去世,致使该房屋的一半财产价值变为遗产,理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继承分割。对此丙方、丁方知悉无误,但经共同协商,丙方、丁方愿意放弃对该部分遗产的继承权。四、乙方、丁方承诺并保证不干涉甲方处置该房屋的权利。五、房屋登记至乙方名下后,各方保持房产居住现状不变,各自不相干涉对方对自己房屋权利的处置行为。六、房屋所在院落由乙、丙、丁三方共同继续使用,三方和睦相处,互相礼让帮助。七、如遇政府规划部门原因,征收或拆迁房屋及院落的,乙、丙、丁三方按照各自房屋由南向北各自均等划分院落范围,各自领取所属补偿款项。若该款项需共同领取的,三方应当互尽协助之义务。八、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各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并应严格遵照执行。本协议一式四份, 各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年 月 日乙方: 年 月 日丙方: 年 月 日丁方: 年 月 日见证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