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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上交所董秘考试试题详解.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068484 上传时间:2018-10-02 格式:DOC 页数:103 大小:171.6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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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 10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部分考试题一、 判断题 x1、x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经证监会审核同意,在上市前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2、x 证券交易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仅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2、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3、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2.10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4、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2.12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5、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3、出现严重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办理。6、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可以暂缓披露。2.17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7、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和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

4、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3.1.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和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并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2 / 1038、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3.1.6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

5、内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9、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3.2.11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10、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6.5 上市公司年度报

6、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11、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事项进行纠正,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报告。6.10 第 6.8 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12、上市公

7、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六个月内累计计算。9.9 上市公司进行 “提供财务资助 ”、 “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 9.2 条或者第 9.3 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第 9.2 条或者第 9.3 条的规定。二、 单项选择题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A、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B、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C、股票上市后两个会计年度D、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4.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

8、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2、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 )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提供新更换的保荐代表人的相关资料。A、二个交易日B、五个交易日C、十个交易日D、三个交易日4.11 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提供新更换的保3 / 103荐代表人的相关资料。发行人应当在收

9、到通知后及时披露保荐代表人变更事宜。3、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A、十二个月内B、十八个月内C、三十六个月内D、二十四个月内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4、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

10、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A、二个交易日B、三个交易日C、二日D、五个交易日8.2.3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三、 多项选择题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A、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B、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受查处的情况;

11、C、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D、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E、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3.1.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受查处的情况;(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四)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五)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六)本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2、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A、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B、负责保管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C、负责保管控

12、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4 / 103D、负责保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3、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A、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B、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C、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D、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3.2.3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4、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A、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B、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C、取得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D

13、、具有五年以上的相关实践经历;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A、最近五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B、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二次以上通报批评;C、本公司现任监事;D、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14、;(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6、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安排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A、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B、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C、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D、发行的准确时间安排;E、相关招股意向书或者募集说明书;5.2.1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办理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三)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四)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五)相关招股意向书或者募集说明书;(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7、上市公司有关股东以及董事、

15、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本所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解除锁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5 / 103A、持股解锁申请;B、全部或者部分解除锁定的理由和相关证明文件(如适用);C、上市交易提示公告;D、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原件;5.3.7 上市公司申请对其有关股东以及(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解除锁定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持股解锁申请; (二)全部或者部分解除锁定的理由和相关证明文件(如适用) ;(三)上市提示性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8、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配售的股份上市交易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交易提示公告。上市交易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配售股份

16、的上市交易时间;B、配售股份的上市交易数量;C、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D、公司历次股份变动情况;F、公司本次股份变动情况;5.3.6 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配售的股份上市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配售股份的上市时间;(二)配售股份的上市数量;(三)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四)公司历次股份变动情况。9、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A、主营业务收入;B、主营业务利润;C、利润总额和净利润;D、总资产和净资产;E、每股收益和净资

17、产;6.7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 ,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10、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其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B、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C、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D、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E、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

18、现金安排;6.14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其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6 / 103(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金安排;(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11、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 :A、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B、有关

19、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C、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D、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E、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7.3 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参考试题一、判断题1、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

20、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第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2、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是上市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3、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本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4、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

21、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5、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6、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7、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22、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7 / 1038、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9、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上市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10、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负责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上市公司

23、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11、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12、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处罚,并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

24、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本所报告。13、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14、上市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董事会秘书享有表决权。第二十三条 上

25、市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15、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上市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若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亦属于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上市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16、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可以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26、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17、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第六条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四)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8 / 10318、被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被本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加本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1

27、9、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实施年度考核和离任考核。第三十一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实施年度考核和离任考核。20、交易所根据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决定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或离任考核结果。第三十四条 本所根据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决定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或离任考核结果。21、交易所将董事会秘书考核结果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本所将董事会秘书考核结果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22、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交易所注销其“董事会秘书

28、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不接受其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第三十六条 被本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本所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本所不接受其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二、单项选择题1、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 )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A、上市公司董事会B、上市公司监事会C、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D、公司属地证监局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2、上市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

29、过三个月的,由公司(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A、证券事务代表B、法定代表人C、监事长D、总经理上市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3、上市公司( )负责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A、证券事务代表B、法定代表人C、董事会秘书D、总经理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9 / 1034、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本所认可的资格培训,

30、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A、24 个课时B、30 个课时C、36 个课时D、48 个课时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本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5、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 )由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A、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B、每两年至少参加两次C、每年至少参加一次D、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本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6、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期间为每年的( ),离任考核期间为其任职之日至离任之日。A

3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B、5 月 1 日至次年的 4 月 30 日C、6 月 1 日至次年的 5 月 31 日D、4 月 1 日至次年的 3 月 31 日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期间为每年的 5 月 1 日至次年的 4 月 30 日,离任考核期间为其任职之日至离任之日。7、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 )或离任前,主动向本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A、12 月 30 日B、4 月 30 日C、6 月 15 日D、5 月 15 日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 5 月 15 日或离任前,主动向本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三、多项选择题1、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

32、秘书,应当具备以下哪些条件:A、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B、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C、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D、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第六条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四)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A、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B、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10 / 103C、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33、董事会秘书;D、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E、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F、本公司现任监事;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六)本公司现任监事;(七)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34、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3、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哪些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A、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B、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C、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D、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E、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五)违反法律法

35、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4、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B、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C、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D、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E、负责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F、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36、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五)负责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5、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上市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以下哪些内容:11 / 103A、组织筹备并列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B、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C、积极推动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D、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E、积极推动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上市公司

37、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一)组织筹备并列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二)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三)积极推动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四)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五)积极推动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6、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B、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C、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D、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

38、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7、董事会秘书违反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给予以下哪些惩戒:A、通报批评;B、公开谴责;C、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D、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本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本所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给予以下惩戒:(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一、判断题1、 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

39、公司字样。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2、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3、 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公司也可以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12 / 1034、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40、会决议。5、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无效。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6、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7、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六条

41、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8、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额可达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每

42、年召开一次年会。有限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

43、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依据章程规定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1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3 / 103

44、1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15、如果债权人主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必须证明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并不独立于其股东自己的财产。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6、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所有成员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7、只要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则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

45、收购其股权。(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18、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19、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0、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

46、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第九十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21、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第九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22、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大会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职责。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47、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不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而委托代理人出席。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24、在股东大会会议上,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2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才可以举行,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三分

48、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14 / 10326、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且对决议未表示异议的董事要对公司负赔偿责任。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27、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属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法定职责。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49、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28、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29、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高于或者低于票面金额。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0、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转让时,一经交付即发生转让效力。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31、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起三年内,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2、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等事项。第一百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33、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会计年度内每三个月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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