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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ppt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306717 上传时间:2018-03-27 格式:PPT 页数:27 大小:36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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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概述,(一)概念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要点(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分)1、针对不特定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2、可反复适用。,(二)类型行政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杂、乱),(三)区分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我国:抽象行政行为不具可诉性行政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司法解释: 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外区分的法律价值美国:不影响法院审查的范围

2、,但影响司法审查的强度;判定规则制定和行政裁决应遵守的不同法律程序德国:影响案件的司法管辖,行政立法的合法性由宪法法院审查,具体行为由行政法院审查,(四)实例分析,以下行为属于何种性质政府上调水、电费价格;郑州市政府发布通知,拆除陇海路两侧30米内的房屋;公安下命令解散示威活动的群众;以交通信号灯指挥机动车驾驶人;限制传染病流行疫区的住民自由进出;上午8至12时道路禁止通行;奥运会期间的单双号交通管制措施;,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湖北人民广播电台经济广播严重违规复播涉性下流节目的通报,为彻底整治全国广播电视涉性低俗下流节目,防止类似问题死灰复燃,确保广播电视宣传工作导向正确,维护广播电视的良好社会形

3、象,现通报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播湖北人民广播电台的违规节目,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湖北人民广播电台经济广播及负有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和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二、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以此为鉴,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决维护广播电视良好形象,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五)判定应注意的问题德国概念的区分,灰色地带的处理精神:人权保护,防止机关逃避受行政诉讼的监督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历史性:以台湾城市规划变更为例,基本案

4、情禸政部核准台北市政府将景美区溪子口小段都市主要计划之住宅区变更为机关用地,并用以设置沥青混凝土拌合场。争议问题:是否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关键点: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台湾行政法院1970/05/19判决本件被告官署变更原已公布之都市计划,将其中文三学校预定地原案改为未划分地区,增设原告等所有原属未划分地区之土地为文四学校预定地。原告以此项变更计划,将使其所有土地降低其价值,损害其权益,对被告官署此项变更都市计划之行为,提起诉愿,自非法所不许。,、1977年大法官会议释字第148号主管机关变更都市计划,行政法院认非属于对特定人所为之行政处分,人民不得对之提起行政诉讼。,、1979年释字第 156

5、号主管机关变更都市计划,系公法上之单方行政行为,如直接限制一定区域内人民之权利、利益或增加其负担,即具有行政处分之性质,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确定之多数人之权益遭受不当或违法之损害者,自应许其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以资救济。,二、行政立法,(一)概念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依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二)分类: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职权立法: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法国授权(委托)立法:行政机关依据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准立法权”,宪法第89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

6、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电子签名法第35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证券法第179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区分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的意义职权立法:机关固有的权力,机关撤销、权力消灭;仅可审查行政立法与其他法律是否冲突;授权立法:被授予的权力,机关撤销、权力不一定消灭,可被重新授予其他机关;监督机关可依据授权的目的等审查行政立法是否合法。,(三)行政立法的必要性社会问题繁多,立法机关无法及时应对;国家任务的专业性愈强,立法机关

7、难以担当;立法具抽象性,执法时需要细化;“行政国家”,“管制国家”,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四)行政立法的界限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台湾按捺指纹案);,(五)我国现有相关法律,国务院组织法 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1、行政立法名称使用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2、联合规章涉及两个以

8、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3、立法原则 民主参与。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

9、见。,权利与义务平衡。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六)行政立法对法院的影响行政法规行政诉讼法第52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行政规章第53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

10、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三、其他规范性文件,(一)概念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之外,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二)司法解释的态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三)未来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行政相对人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可撤销违法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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