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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章节练习题.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067086 上传时间:2018-10-02 格式:PDF 页数:115 大小:978.4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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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 0 1 8 年 二 级 建 造 师 考 试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章 节 练 习 题目 录第 一 部 分章 节 练 习 题 .12Z201000 建 设 工 程 基 本 法 律 知 识 12Z201010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体 系 12Z201020 建 设 工 程 法 人 制 度 22Z201030 建 设 工 程 代 理 制 度 32Z201040 建 设 工 程 代 理 制 度 62Z201050 建 设 工 程 债 权 制 度 92Z201060 建 设 工 程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102Z201070 建 设 工 程 担 保 制 度 112

2、Z201080 建 设 工 程 保 险 制 度 132Z201090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责 任 制 度 152Z202000 施 工 许 可 法 律 制 度 162Z202010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制 度 162Z202020 施 工 企 业 从 业 资 格 制 度 172Z202030 建 造 师 注 册 执 业 制 度 182Z203000 建 设 工 程 发 承 包 法 律 制 度 192Z203010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制 度 192Z203020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制 度 252Z203030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262Z2

3、04000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和 劳 动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272Z204010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制 度 272Z204020 劳 动 合 同 及 劳 动 关 系 制 度 332Z204030 相 关 合 同 制 度 362Z205000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环 境 保 护 、 节 约 能 源 和 文 物 保 护 法 律 制 度 .382Z205010 施 工 现 场 环 境 保 护 制 度 382Z205020 施 工 节 约 能 源 制 度 392Z205030 施 工 文 物 保 护 制 度 402Z206000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制 度 4

4、12Z206010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制 度 412Z206020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 432Z206030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防 护 制 度 442Z206040 施 工 安 全 事 故 的 应 急 救 援 与 调 查 处 理 472Z206050 建 设 单 位 和 相 关 单 位 的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 482Z207000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法 律 制 度 502Z207010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502Z207020 施 工 单 位 的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5

5、12Z207030 建 设 单 位 及 相 关 单 位 的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532Z207040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制 度 542Z207050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制 度 562Z208000 解 决 建 设 工 程 纠 纷 法 律 制 度 582Z208010 建 设 工 程 纠 纷 主 要 种 类 和 法 律 解 决 途 径 582Z208020 民 事 诉 讼 制 度 592Z208030 仲 裁 制 度 642Z208040 调 解 与 和 解 制 度 662Z208050 行 政 强 制 、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67章

6、节 练 习 题 答 案 .692Z201000 建 设 工 程 基 本 法 律 知 识 692Z201010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体 系 692Z201020 建 设 工 程 法 人 制 度 702Z201030 建 设 工 程 代 理 制 度 712Z201040 建 设 工 程 物 权 制 度 722Z201050 建 设 工 程 债 权 制 度 742Z201060 建 设 工 程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752Z201070 建 设 工 程 担 保 制 度 752Z201080 建 设 工 程 保 险 制 度 772Z201090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责 任 制 度 782Z2

7、02000 施 工 许 可 法 律 制 度 792Z202010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制 度 792Z202020 施 工 企 业 从 业 资 格 制 度 802Z202030 建 造 师 注 册 执 业 制 度 812Z203000 建 设 工 程 发 承 包 法 律 制 度 822Z203010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制 度 822Z203020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制 度 852Z203030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862Z204000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862Z204010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制 度 8

8、62Z204020 劳 动 合 同 及 劳 动 关 系 制 度 892Z205000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环 境 保 护 、 节 约 能 源 和 文 物 保 护 制 度 . 932Z205010 施 工 现 场 环 境 保 护 制 度 932Z205020 施 工 节 约 能 源 制 度 942Z205030 施 工 文 物 保 护 制 度 942Z206000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制 度 952Z206010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制 度 952Z206020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 962Z206

9、030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防 护 制 度 972Z206040 施 工 安 全 事 故 的 应 急 救 援 与 调 查 处 理 982Z206050 建 设 单 位 和 相 关 单 位 的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1002Z207000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法 律 制 度 1012Z207010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1012Z207020 施 工 单 位 的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1012Z207030 建 设 单 位 及 相 关 单 位 的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1022Z207040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制 度 1032Z207050

10、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制 度 1052Z208000 解 决 建 设 工 程 纠 纷 法 律 制 度 1052Z208010 工 程 纠 纷 的 主 要 种 类 和 解 决 途 径 1052Z208020 民 事 诉 讼 制 度 1062Z208030 仲 裁 制 度 1082Z208040 调 解 、 和 解 制 度 与 争 议 评 审 1092Z208050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110章 节 练 习 题2Z201000 建 设 工 程 基 本 法 律 知 识2Z201010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体 系一 、 单 选 题1、 下 列 法 律 中 , 属

11、 于 社 会 法 的 是 ( ) 。A 组 织 法 、 行 政 许 可 法 、 建 筑 法 B 建 筑 法 、 招 投 标法 、 安 全 生 产 法 C 物 权 法 、 统 计 法 、 劳 动 法 D 安全 生 产 法 、 劳 动 法 、 劳 动 合 同 法 2、 调 整 平 等 主 体 的 公 民 之 间 、 法 人 之 间 及 公 民 与 法 人 之 间 的 财 产 关 系 和 人 身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是 ( ) 。A 商 法B 社 会 法C 经 济 法D 民 法3、 根 据 2015年 修 订 的 立 法 法 , 设 区 的 市 可 以 对 ( ) 、 环 境 保

12、 护 、 历 史 文 化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事 项 制 定 地 方 性法 规 。A 城 乡 经 济 与 管 理B 城 乡 经 济 与 建 设C 城 乡 建 设 与 发 展D 城 乡 建 设 与 管 理4、 根 据 我 国 立 法 法 , 地 方 性 法 规 与 部 门 规 章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规 定 不 一 致 , 不 能 确 定 如 何 适 用 时 , 由 国 务 院 提 出意 见 。 国 务 院 认 为 适 用 部 门 规 章 的 , 应 当 适 用 ( ) 。A 国 务 院 裁 决 B 全 国 人大 常 委 会 裁 决 C 地 方 性 法规 D 部 门 规 章二 、 多

13、 选 题5、 下 列 立 法 成 果 中 属 于 地 方 性 法 规 、 自 治 条 例 或 单 行 条 例 的 有 ( ) 。A 北 京 市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B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招 标 投 标试 行 办 法 C 重 庆 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规 定 D 宁波 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办 法 第 1 页 共 111页 E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6、 下 列 国 家 机 关 中 , 有 权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有 ( ) 。A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14、 委 会 B 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人 民 政 府 C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委 会 D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级 人 民 政 府 E 国 务 院 各 部 委7、 根 据 2015年 修 订 的 立 法 法 , 下 列 选 项 中 属 于 只 能 制 定 法 律 的 事 项 包 括 ( ) 。A 民 事 基 本 制 度 B 对 非 国 有 财 产的 征 借 C 对 非 国 有 财 产 的 征 收 、征 用D 税 种 的 设 立 、 税 率 的 确 定 和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等 税 收 基 本

15、制 度 E 基 本 经 济 制 度 以 及 财 政 、海 关 、 金 融 和 外 贸 的 基 本 制 度8、 根 据 立 法 法 , ( )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规 定 不 一 致 时 , 由 国 务 院 裁 决 。A 地 方 性 法 规 与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B 部 门 规 章 与部 门 规 章 C 部 门 规 章 与 地 方 性 法 规 D 地 方 政府 规 章 与 部 门 规 章 E 同 一 机 关 制 定 的 旧 的 一 般 规定 与 新 的 一 般 规 定2Z201020 建 设 工 程 法 人 制 度一 、 单 选 题1、 关 于 法 人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16、是 ( )。 A 法 人以 其 登 记 注 册 地 为 住 所 B 企 业 法 人 自 取 得 营业 执 照 时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C 非 企 业 法 人 是 指 行政 法 人 和 事 业 法 人 D 建 设 单 位 可 以 是 没 有 法人 资 格 的 其 他 组 织2、 施 工 企 业 项 目 经 理 部 经 营 活 动 的 法 律 后 果 由 ( )。A 项 目 经 理 部 承 担 B 企 业 法 人 承担 C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承 担 D 项目 经 理 部 与 企 业 法 人 共 同 承 担3、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 施 工 企 业 的 项 目 经 理 属 于 企

17、 业 ( )。 第 2 页 共 111页 A 委 托 代 理 人 B 法 定代 理 人 C 指 定 代 理 人D 授 权 的 项 目 管 理 者二 、 多 选 题4、 法 人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包 括 ( )。A 必 须 经 过 法 定 的 程 序 设 立 B 有必 要 的 财 产 或 经 费 C 有 独 立 产 权的 经 营 场 所 D 能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任 E 有 自 己 的 名 称 、 组 织 机 构 和 场所5、 对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的 描 述 , 正 确 说 法 是 ( )。A 施 工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是 法 人

18、B 承 包 企 业 的 项 目 经 理部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C 施 工 企 业 法 人 属 于 社 团 法 人 D 承包 企 业 经 工 商 行 政 机 关 核 准 登 记 后 即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E 项 目经 理 部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6、 关 于 施 工 企 业 项 目 经 理 部 和 项 目 经 理 的 说 法 中 , 正 确 的 是 ( )。A 项 目 经 理 以 项 目 部 名 义 对 外 产 生 的 法 律 责 任 由 项 目 经 理 承 担B 项 目 经 理 部 不 具 备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 C 项 目 经 理 部 是 根 据 企 业法 人 的

19、 授 权 , 对 施 工 项 目 全 面 负 责 D 施 工 企 业 的 每 一 个 项 目 必须 设 立 项 目 经 理 部 E 项 目 经 理 部 属 于 企 业 的 非 常 设 机 构7、 下 列 关 于 法 人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A 法 人 可 以 分 为 企 业 法 人和 事 业 法 人 B 机 关 法 人 从 设 立 时 起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无 须 经 专 门 机构 核 准 登 记 C 企 业 法 人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登 记 后 取 得 法 人资 格 D 企 业 法 人 分 立 、 合 并 , 应 当 向 登 记 机

20、关 办 理 登 记 并 公 告 E 企业 法 人 分 立 、 合 并 , 其 权 利 和 义 务 由 变 更 后 的 法 人 享 有 和 承 担2Z201030 建 设 工 程 代 理 制 度一 、 单 选 题1、 下 列 关 于 代 理 的 法 律 特 征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A 任 何 行 为 都 可 以 代 理 第 3 页 共 111页 B 代 理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 归 属 于 第 三 人 C 代 理 人 应 该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实 施 代 理 行为 D 代 理 人 应 该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义 实 施 代 理 行 为2、 某 工 程 项 目

21、 因 工 程 款 纠 纷 , 施 工 企 业 委 托 律 师 申 请 仲 裁 , 该 行 为 属 于 ( )。A 法 定 代 理B 表 见 代 理C 委 托 代 理D 指 定 代 理3、 建 设 工 程 活 动 中 涉 及 的 代 理 行 为 比 较 多 , 下 列 选 项 中 不 得 委 托 代 理 的 是 ( )。A 工 程 招 标 B 工程 承 包 C 纠 纷 诉 讼D 材 料 设 备 采 购4、 下 列 属 于 委 托 代 理 终 止 的 是 ( )。A 被 代 理 人 取 得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B 被代 理 人 恢 复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C 代 理 期间 届 满 或 者

22、代 理 事 务 完 成 D 指 定代 理 的 人 民 法 院 取 消 指 定5、 下 列 情 形 中 , 构 成 委 托 代 理 终 止 的 是 ( )A 代 理 人 辞 去 委 托 B 被 代 理 人 取 得 民 事行 为 能 力 C 被 代 理 人 死 亡 D 被 代 理 人 与代 理 人 之 间 的 监 护 关 系 消 灭6、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 为 保 护 被 代 理 人 利 益 而 转 托 他 人 代 理 的 ,( )。A 应 当 取 得 被 代 理 人 的 同 意 B 应 当 取 得 相 对 人 的 同意 C 由 代 理 人

23、对 自 己 所 托 的 人 的 行 为 负 民 事 责 任 D 由被 代 理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7、 甲 公 司 业 务 员 王 某 被 开 除 后 , 为 报 复 甲 公 司 , 用 盖 有 甲 公 司 公 章 的 空 白 合 同 书 与 乙 公 司 订 立 一 份 建 材 购 销 合 同 。 乙公 司 并 不 知 情 , 并 按 时 将 货 物 送 至 甲 公 司 所 在 地 。 甲 公 司 拒 绝 接 收 , 引 起 纠 纷 。 关 于 该 案 代 理 与 合 同 效 力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王 某 的 行 为 为 表 见 代 理 , 合 同 有 效 第 4

24、 页 共 111页 B 王 某 的 行 为 为 表 见 代 理 , 合 同 无 效C 王 某 的 行 为 为 无 权 代 理 , 合 同 无 效D 王 某 的 行 为 为 委 托 代 理 , 合 同 有 效8、 单 位 甲 委 托 自 然 人 乙 采 购 特 种 水 泥 , 乙 持 授 权 委 托 书 向 提 供 商 丙 采 购 , 由 于 缺 货 , 丙 向 乙 说 明 无 法 供 货 , 乙 表 示愿 意 购 买 普 通 水 泥 代 替 , 向 丙 出 示 加 盖 甲 公 章 的 空 白 合 同 。 经 查 , 丙 不 知 乙 授 权 不 足 的 情 况 。 关 于 甲 、 乙 行 为 的

25、 说法 , 正 确 的 是 ( )。A 乙 的 行 为 属 于 法 定 代 理 B 甲 有权 拒 绝 接 受 这 批 普 通 水 泥 C 如 果 拒绝 , 应 由 乙 承 担 付 款 义 务 D 甲 承担 付 款 义 务9、 作 业 班 组 以 项 目 部 名 义 租 赁 了 一 批 钢 管 , 项 目 经 理 得 知 后 未 置 可 否 。 项 目 完 工 后 , 钢 管 出 租 方 索 要 租 金 被 拒 绝 。 出 租方 可 以 起 诉 ( )。A 作 业 班 组B 项 目 经 理C 项 目 经 理 部D 施 工 企 业二 、 多 选 题10、 根 据 2012年 8月 经 修 改 后

26、颁 布 的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58条 规 定 , 下 列 选 项 中 可 以 被 委 托 为 诉 讼 代 理 人 的 包 括( )。A 律 师 B 当 事 人的 近 亲 属 C 被 推 荐的 公 民 D 法 律 工作 者 E 当 事 人 所 在单 位11、 建 设 工 程 代 理 行 为 大 多 属 于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委 托 代 理 , 其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 )并 由 委 托 人 签 名 或 者 盖章 。A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称B 代 理 事 项 C 代 理 权限 D 代 理 人 的 学 历 或 职 位E 代 理 期 间12、 下 列 关

27、 于 表 见 代 理 的 说 法 中 , 正 确 的 有 ( )。A 表 见 代 理 是 无 效 代 理 第 5 页 共 111页 B 表 见 代 理 是 特 殊 的 无 权 代 理 C 表 见 代 理 的 行 为 人没 有 代 理 权 D 第 三 人 有 理 由 相 信 行 为 人 有 代 理 权 E 表见 代 理 对 本 人 产 生 有 权 代 理 的 效 力13、 在 下 列 情 形 中 , 代 理 人 应 当 向 被 代 理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有 ( )。 A 第 三人 知 道 行 为 人 没 有 代 理 权 仍 与 其 实 施 民 事 行 为 给 被 代 理 人 造 成

28、 损 害 的 B 经 追认 的 越 权 代 理 行 为C 委 托 书 授 权 不 明 的 代 理 行 为 D 代 理 人 因 事 务 繁 忙 未 经 被 代 理 人 同 意 将 代 理 事 务 转 托 他 人E 被 代 理 人 知 道 代 理 人 的 代 理 行 为 违 法 不 表 示 反 对 的2Z201040 建 设 工 程 代 理 制 度一 、 单 选 题1、 下 列 物 权 中 , 不 属 于 用 益 物 权 的 是 ( )。A 土 地 所 有 权 B 土地 承 包 经 营 权 C 建设 用 地 使 用 权D 地 役 权2、 财 产 被 设 定 抵 押 权 后 , 抵 押 权 人 即

29、依 法 享 有 该 物 的 ( )。A 占 有 权 B 使 用 收 益权 C 自 由 处 分 权 D 优先 受 偿 权3、 用 益 物 权 与 所 有 权 在 权 能 上 的 差 别 是 ( )。A 占 有B 使 用C 收 益D 处 分4、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者 依 法 对 土 地 享 有 的 权 利 不 包 括 ( )。A 占 有 权B 使 用 权C 收 益 权D 所 有 权 第 6 页 共 111页 5、 下 列 关 于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A 城市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可 在 土 地 地 表 、 地 上

30、或 地 下 分 别 设 立 B 严 禁以 划 拨 方 式 设 立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C 经 营 性 建 设 用 地 可 以 采 用 招标 、 拍 卖 方 式 出 让 D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存 在 于 国 有 土 地 和 集 体 土地 上6、 某 建 设 单 位 为 方 便 施 工 现 场 运 输 , 借 用 项 目 相 邻 单 位 道 路 通 行 , 双 方 约 定 建 设 单 位 每 月 支 付 2000元 费 用 , 据此 , 建 设 单 位 享 有 的 权 利 是 ( )A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B 地 役 权 C 相 邻权 D 宅 基 地 使 用权7、 甲 公

31、司 与 乙 公 司 的 院 落 相 邻 , 甲 为 方 便 自 己 车 辆 进 出 , 遂 与 乙 约 定 : 甲 借 用 乙 院 内 道 路 通 行 , 期 限 20年 , 甲一 次 性 支 付 给 乙 50万 元 补 偿 费 。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并 办 理 了 地 役 权 登 记 。 2年 后 , 甲 拟 定 了 下 列 方 案 , 其 中 符 合 物 权法 规 定 的 是 ( )。A 甲 拟 将 全 部 房 产 所 有 权 及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给 丙 , 自 由 保 留 地 役 权 B 甲 拟 单 独 将 地 役权 转 让 给 了 丁 物 业 公 司 C 甲 拟 将

32、房 产 所 有 权 及 土 地 使 用 权 和 地 役 权 一 并 转 让 给 丙 D 甲拟 将 房 产 所 有 权 及 土 地 适 用 权 转 让 给 丙 , 而 将 地 役 权 转 让 给 丁8、 物 权 变 更 自 登 记 时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是 ( )。A 船 舶 所 有 权 B 土地 抵 押 权 C 机 动 车所 有 权 D 地 役 权9、 关 于 不 动 产 权 设 立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A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设 立 应 依 法 登 记 B 不 动 产物 权 的 设 立 属 自 愿 登 记 C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设 立自 合 同 成 立

33、 之 日 时 生 效 D 不 动 产 登 记 由 合 同签 订 地 的 登 记 机 构 办 理10、 关 于 物 权 保 护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A 物 权 受 到 侵 害 的 , 权 利 人 不 能 通 过 和 解 方式 解 决 B 侵 害 物 权 的 ,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后 , 不 再 承 担 行 政 责 任 C 物 权 的 归 属 、 内 容 发生 争 议 的 , 利 害 关 系 人 应 当 请 求 返 还 原 物 D 侵 害 物 权 造 成 权 利 人 损 害 的 , 权 利 人 既 可 请求 损 害 赔 偿 , 也 可 请 求 承 担 其 他 民 事 责

34、 任 第 7 页 共 111页 二 、 多 选 题11、 关 于 土 地 所 有 权 ,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 。A 城 市 市 区 的 土 地 属 国 家 所 有 B 城 市 郊区 的 土 地 属 集 体 所 有 C 农 村 的 土 地 属 于 集体 所 有 D 宅 基 地 属 于 集 体 所 有 E 自 留 地属 集 体 所 有12、 甲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获 得 某 商 业 项 目 的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根 据 物 权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该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A 属 于 用 益 物 权 B 可 以 作 为 项 目

35、公 司 出资 C 自 依 法 登 记 时 设 立 D 期 间 届 满 的 ,自 动 续 期 E 可 以 与 附 着 的 建 筑 物 分 别 抵 押13、 2014年 11月 21日 , 甲 公 司 与 相 邻 土 地 的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人 乙 公 司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 合 同 约 定 : 甲 公 司 在 乙 公司 的 土 地 上 修 筑 一 条 机 动 车 道 , 以 利 于 交 通 方 便 ;使 用 期 限 为 30年 ;甲 公 司 每 年 向 乙 公 司 支 付 8万 元 费 用 。 该 合 同 所设 立 的 权 利 没 有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以 下 说

36、法 正 确 的 是 ( )。A 甲 公 司 未 办 理 登 记 , 地 役 权 没 有 设 立 B 甲 公 司 未 办 理 地役 权 登 记 , 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C 地 役 权 自 地 役 权 合 同 生 效时 设 立 D 地 役 权 自 甲 公 司 第 一 年 向 乙 公 司 支 付 费 用 时 设 立E 地 役 权 自 供 役 地 交 付 时 设 立14、 下 列 关 于 物 权 特 征 的 说 法 中 , 正 确 的 有 ( )。A 物 权 是 支 配 权B 物 权 是 相 对 权C 物 权 是 财 产 权D 物 权 是 排 他 权E 物 权 是 绝 对 权15、 根

37、 据 物 权 法 , 当 事 人 之 间 订 立 有 关 设 立 、 变 更 、 转 让 和 消 灭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合 同 ,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或 合 同 另有 约 定 外 , 该 合 同 效 力 为 ( )。A 合 同 自 办 理 物 权 登 记 时 生 效 B 未 办 理 物权 登 记 合 同 无 效 C 合 同 生 效 当 然 发 生 物 权效 力 D 合 同 自 成 立 时 生 效 第 8 页 共 111页 E 未 办 理 物 权 登 记 不 影 响 合 同 效 力2Z201050 建 设 工 程 债 权 制 度一 、 单 选 题1、 下 列 关 于 债 权 和

38、物 权 的 表 述 中 , 错 误 的 是 ( )。 A 债 权 只 有 通 过 当 事 人 的 约 定才 能 产 生 B 债 权 是 请 求 特 定 人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的 权 利 ;物 权 关 系 中 , 义 务 人 仅 承 担 不 作为 义 务C 债 权 为 相 对 权 , 权 利 人 义 务 人 都 只 能 是 特 定 之 人 ;而 物 权 是 绝 对 权 , 权 利 人 特 定 而 义 务 人 不 特 定 D 债 的 相 对性 , 主 要 是 指 主 体 的 相 对 性 , 内 容 的 相 对 性 和 责 任 的 相 对 性2、 甲 将 一 套 住 房 出 卖 与 乙 , 但

39、 并 未 及 时 办 理 过 户 登 记 , 三 年 后 该 房 屋 拆 迁 , 开 发 商 与 产 权 人 甲 签 订 了 拆 迁 补 偿 协 议 ,而 乙 分 文 未 得 。 甲 对 乙 应 承 担 ( )责 任 。A 侵 权 B 违约 C 不 当 得利 D 无 因 管理3、 关 于 建 筑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债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A 对 于 施 工 任 务 ,建 设 单 位 是 债 权 人 , 施 工 企 业 是 债 务 人 B 对 于 建 筑 材 料 买 卖 合 同 中建 筑 材 料 的 交 付 , 材 料 供 应 商 是 债 权 人 C 在 施 工 中 产

40、 生 噪 音 , 扰 乱居 民 , 不 会 有 债 发 生 D 材 料 供 应 商 为 施 工 企 业 自 愿 保 管 财 物 不 会发 生 债4、 根 据 侵 权 责 任 法 的 规 定 ,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或 者 其 他 设 施 倒 塌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 由 (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因其 他 责 任 人 原 因 倒 塌 的 , 由 其 他 责 任 人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A 建 筑 物 所 有 人 和 管 理 人 B 建 设 单 位 和 施工 单 位 C 施 工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D 设 计 单位 和 施 工 单 位5、 甲 商 场 委

41、托 乙 广 告 公 司 制 作 了 一 块 宣 传 企 业 形 象 的 广 告 牌 , 并 由 乙 公 司 负 责 安 装 在 商 场 外 墙 。 某 日 风 大 , 广 告 牌被 吹 落 砸 伤 过 路 人 郑 某 。 经 查 , 广 告 牌 的 安 装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 关 于 郑 某 的 损 害 , 下 列 ( )是 正 确 的 。A 甲 商 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乙 公 司 承 担 补 充 赔 偿 责 任 B 乙 公 司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甲 商 场 承 担 补 充 赔 偿 责 任 C 甲 商 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其 有 权 向 乙 公 司 追

42、 偿 D 乙 公 司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甲 商 场 不 承 担责 任二 、 多 选 题 第 9 页 共 111页 6、 对 于 建 设 工 程 中 常 见 的 债 的 描 述 ,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监理 单 位 要 求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的 工 地 暂 停 施 工 构 成 侵 权 B 投 标人 给 招 标 人 巨 额 贿 赂 骗 取 中 标 构 成 不 当 得 利 C 材 料 供 应 商 在工 地 现 场 救 助 晕 倒 的 工 人 构 成 无 因 管 理 D 施 工 单 位 向 设 备 商租 赁 起 重 机 构 成 合 同 之 债 E 劳 务 人

43、员 按 照 规 定 维 修 施 工 工 具构 成 无 因 管 理7、 甲 家 旁 边 有 一 建 筑 工 地 正 在 施 工 。 某 日 , 一 货 车 经 过 甲 家 门 前 , 由 于 颠 簸 掉 落 货 物 一 件 , 被 甲 拾 得 据 为 己 有 。 其后 , 甲 发 现 有 利 可 图 , 遂 在 门 前 洒 落 许 多 砖 石 。 次 日 , 果 然 又 拾 得 两 袋 车 上 颠 落 的 货 包 。 关 于 甲 行 为 性 质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A 侵 权 B 无因 管 理 C 合同 行 为 D 不当 得 利 E 法律 行 为2Z201060 建 设 工 程

44、 知 识 产 权 制 度一 、 单 选 题1、 知 识 产 权 同 其 他 财 产 所 有 权 一 样 , 替 他 人 若 要 利 用 这 一 成 果 必 须 经 过 权 利 人 同 意 ;这 体 现 了 知 识 产 权 的 ( )。A 财 产 权 和 人 身 权 的 双 重 性 B 地域 性C 专 有 性D 期 限 性2、 有 著 作 权 侵 权 行 为 的 , 应 当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对 于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 应 当 追 究 其 行 政 责 任 , 其 执 法 部 门 是( )。A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部 门 B 工 商 行 政部 门 C 政 府 相 关

45、 管 理 部 门 D 著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3、 关 于 注 册 商 标 有 效 期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A 10 年 , 自 申 请 之 日 起 计 算 B 10年 , 自 核 准 注 册 之 日 起 计 算 C 20年 , 自 申 请 之 日 起 计 算 D 20 年 ,自 核 准 注 册 之 日 起 计 算4、 某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某 设 计 院 进 行 一 个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设 计 工 作 , 合 同 中 没 有 约 定 工 程 设 计 图 的 归 属 。 设 计 院 委 派 第 10 页 共 111页 李 某 等 完 成 了 这 一

46、 设 计 任 务 , 该 设 计 图 纸 的 著 作 权 属 于 ( )。A 建 设 单 位B 李 某 等C 施 工 单 位D 设 计 院二 、 多 选 题5、 授 予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条 件 , 除 了 新 颖 性 外 , 外 观 设 计 还 应 当 具 备 ( )。A 创 造 性 B 富 有美 感 C 实 用 性D 适 于 工 业 应 用E 艺 术 性2Z201070 建 设 工 程 担 保 制 度一 、 单 选 题1、 某 施 工 单 位 通 过 行 贿 中 标 某 大 型 项 目 , 并 向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提 交 了 某 银 行 出 具 的 工 程 履 约 保 函

47、 。 则 ( )。A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 履 约 保 函 有 效 B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 履 约 保 函也 无 效 C 施 工 合 同 有 效 , 履 约 保 函 也 有 效 D 施 工 合 同 与 履 约保 函 效 力 没 有 相 关 性2、 关 于 担 保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A 担 保 是 用 益 物 权 的 一 种 B 担 保的 目 的 是 保 障 特 定 债 权 实 现 C 担 保合 同 是 主 合 同 D 反 担 保 不 适 用 担保 法 3、 担 保 方 式 分 为 保 证 、 抵 押 、 质 押 、 留 置 、 定 金 。 关 于 担 保 方 式 ,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银 行 为 施 工 单 位 提供 的 投 标 保 函 , 属 于 保 证 B 建 设 单 位 以 其 取 得 的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作 为 担 保 向 银 行 贷 款 , 属 于 权 利 质 押 C 运输 公 司 为 施 工 单 位 运 输 一 批 水 泥 , 施 工 单 位 拖 欠 运 费 , 运 输 公 司 扣 押 部 分 水 泥 作 为 担 保 , 属 于 动 产 质 押 D 建 设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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