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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益行政行为.doc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文档编号:3065825 上传时间:2018-10-02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6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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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授益行政行为一、概念与特征赋予相对人某种权益,或解除其某项义务的行政行为。授益型;非强制性;裁量性;作为性;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性二、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废止以及信赖利益的保护(参见信赖保护原则)三、行政给付(一)概念行政主体基于法定职责或者服务的要求,在特定相对人处于年老、疾病、失业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原则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平等原则;专款专用和效率原则;合理比例原则;国家保障与社会扶助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四、行政奖励行政主体对为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遵守法纪的行政相对

2、人,依法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五、行政许可(一)概念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 、外事等事项的审批除外)(二)与行政确认的关系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对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资格或法律地位等进行认定、甄别、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联系: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通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结果。区别:行为对象不同。行政确认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权利

3、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结果而不适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许可中,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而后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不具有前溯性。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 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 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 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三

4、)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四)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3、行政许可的评价制度和授权停止实施行政许可制度。(五)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创设经常性许可 创设非经常性许可制定具体规定禁止设定许可法律 可以创设 无此情况无此情况行政法规法律未创设时可以创设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5、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注意:国务院的决定不能设定行政处罚中央立法无特殊禁止地方法规上位法未创设时可以创设无此情况省级地方规章无权创设上位法未创设许可的,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该许可实施满一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有的行政规章都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必须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六)行政许可的撤回和撤销具体情形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利益衡量损失负担不得擅自改变 不得撤回(生效的)许可

6、可以变更或撤回(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损失,则补偿可以撤销(滥用职权,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不具备许可资格和条件)有损失,则赔偿撤销许可应当撤销(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有损失,无赔偿(七)行政许可的期限和费用1、行政许可的期限(见相关法条)2、行政许可的费用(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

7、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八)注意1、许可的实施只能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委托其他个人、组织、机构(24条),但行政处罚可以委托事业组织(18、19条)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

8、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行 政 处 罚 法 第 十 八 条 行 政 机 关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规 章 的 规 定,可 以 在 其 法 定 权 限 内 委 托 符 合 本 法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条 件 的组 织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机 关 不 得 委 托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第 十 九 条 受 委 托 组 织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一 )依 法 成 立 的 管 理 公 共

9、事 务 的 事 业 组 织 ;(二 )具 有 熟 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业 务 的 工 作 人员 ;(三 )对 违 法 行 为 需 要 进 行 技 术 检 查 或 者 技 术 鉴 定 的 ,应 当 有 条 件 组 织 进 行 相 应 的 技 术 检 查 或 者 技 术 鉴 定 。2、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不能实施行政许可,但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能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非国家机关组织。 ) ,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

10、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行 政 处 罚 法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3、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

1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16条) 。区别于行政许可的国务院批准且省级政府决定(25条)行政许可法第 二 十 五 条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政 府 根 据 精 简 、统 一 、效 能 的 原 则 ,可 以 决 定 一 个 行 政 机关 行 使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的 行 政 许 可 权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十 六 条 国 务 院 或 者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决 定 一 个 行 政 机 关 行 使 有 关 行 政 机关 的 行 政 处 罚 权 ,但 限 制 人 身

12、 自 由 的 行 政 处 罚 权 只 能 由 公安 机 关 行 使 。4、上位法未创设许可的,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该许可实施满一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排除部门规章和较大市的规章) ;而所有的规章都可以设定行政处罚(14、15条)行 政 处 罚 法 第 十 四 条 除 本 法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十二 条 以 及 第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外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不 得 设 定 行政 处 罚 。5、案卷排它: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是否许可决定(48条) ,行政处罚法没有确立这一原则。行政许可法第

13、 四 十 八 条 听 证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五 )听 证 应 当 制 作 笔 录 ,听 证 笔 录 应 当 交 听 证 参 加 人确 认 无 误 后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根 据 听 证 笔 录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行政处罚法第 三 十 八 条 调 查 终 结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调 查结 果 进 行 审 查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分 别 作 出 如 下 决 定 :(一 )确 有 应 受 行 政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根 据 情 节 轻 重及 具 体 情 况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14、定 ;第 四 十 二 条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证 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告知 当 事 人 有 要 求 举 行 听 证 的 权 利 ;当 事 人 要 求 听 证 的 ,行政 机 关 应 当 组 织 听 证 。当 事 人 不 承 担 行 政 机 关 组 织 听 证 的费 用 。第 四 十 三 条 听 证 结 束 后 ,行 政 机 关 依 照 本 法 第 三 十八 条 的 规 定 ,作 出 决 定 。总结:可以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也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则不一定可以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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