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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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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聘用人员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聘用人员是法院编制外从事各项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包括聘用的书记员、综合人员、司法警察、驾驶员、保洁员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院所有在聘人员。第二章 聘用第四条 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政治处负责办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招聘人员。政治处根据院党组会讨论决定的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具体岗位要求等内容拟订招聘方案,对外公开招聘。第五条 对首次聘用的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原则上为 2 个月,一般不超过 6 个月。试用期满

2、后,所在部门提2出意见,由政治处报院党组会讨论决定,办理正式聘用手续。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第六条 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聘用人员及本院各执一份。第三章 管理第七条 政治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聘用人员岗位,聘用人员岗位培训、日常工作、工作纪律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第八条 聘用人员应服从组织分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组织的安排和领导的指挥,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组织原则和纪律。第九条 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院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院及所在部门组织的党团活动、政治理论、法律业务学习及相关技能培训,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条 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及保密规定,不得泄

3、露任何审判机密,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及礼物。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3请销假等考勤制度,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一个月内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病假在十天以内(含十天),工资照发,超过以上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病假十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聘用工资的 90%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聘用工资的 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也按此办理,婚假、产假按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第四章 聘期与解除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的聘期为一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续

4、聘为一年一次,年限不定。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政治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部门提请、政治处审核、院长(含经院长授权的主管领导)决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纪律或本院规章制度的;4(二)在工作中,拒不服从部门领导安排的;不服从相关审判人员及工作人员正常合理安排、指挥,经教育不改的;(三)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连续旷工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五天的,请事假连续超过三十天或者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五)身体状况不适于本院岗位工作的;(六)有其他行为,给法院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法院声誉的;(七)其他不适合继续聘用情形的。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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