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商法复习提纲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第一章 绪论国际商法1.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法的渊源2.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 国内法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3.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4.大陆法系概念、特点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
2、称。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5.英美法系概念、特点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两大法系比较 第二章 代理法6.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英美法
3、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7.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8.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大陆法系所
4、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第三章 票据法9.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付款的一种票据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本当事
5、人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 本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本票由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出票人委托第三人支付票款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主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出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 支票与汇票的区别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 支票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
6、的付款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10.票据的法律特征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是流通证券11.票据法的基本原理票据转让不以通知票据债务人为生效的前提条件 强调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相分离12.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提示、承兑、付款)汇票的出票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基本票据行为,它以设定票据权利为目的,同时也是背书、承兑、付款等附属票据行为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出票行为可以归纳为两个环节: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 汇票是要式证券,出票是要式行为,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的汇票不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7、汇票的背书背书是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把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一定票据权利授权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 背书方式:记名背书;空白背书 背书的种类: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限制转让背书;限制背书人责任的背书背书的连续性:是票据的一项重要原则 汇票的提示提示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付款人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汇票的提示包括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 汇票的承兑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承兑依是否有限制,分为普通承兑和限制承兑 汇票的付款付款与付款提示:汇票的付款是汇票的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依照汇票文义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票据行
8、为;提示付款是付款的前提 付款的效力:付款人如付清全部汇票金额,汇票的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付款人因付款而取得了向出票人求偿的权利第四章 产品责任法13.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经过科学技术手段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在该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后,因该产品具有缺陷而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应由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中的组多相关的人对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14.产品缺陷的概念、类型产品缺乏消费者或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而对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产品制造缺陷 设计缺陷 指示缺陷15.产品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合同责任疏忽责任担保责任严格责任欧洲国家的产
9、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英国、法国、德国中国法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6.被告产品责任的抗辩美国:担保的排除和限制;相对疏忽;自担风险;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擅自改动产品;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性欧共体各国: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产品符合政府机构颁布的强制性法规而导致产品存在缺陷;时效 中国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17.合伙企业的概念、类型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大陆法:普通合伙、隐名合伙 英美法:普通合伙、有限合伙19.合伙企业的特点建立在合伙协议基
10、础之上 强调 “人的组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 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18.入伙退伙入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营主体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退伙: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合伙人身份的一种法律行为。第六章 公司法20.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11、)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的缺陷 :对债权人有失公正为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情形:虚假设立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法人与其成员财产混同行为滥用对法人控制权的行为 公司“脱壳”经营行为 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条件必须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应以法人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一般只能由法人债权人提出申请法人债权人只能就其因股东滥用法人人格造成的损失提出诉请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资本制度股票的类型第七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义务、买方义务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两大法系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风险的转移原则风险转移的规定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仲裁条款的概念、内容仲裁协议的类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