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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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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 兴 市 柯 桥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绍 兴 市 柯 桥 区 财 政 局绍 兴 市 柯 桥 区 金 融 工 作 办 公 室文件绍柯人社发201684 号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级各商业银行、瑞丰银行:根据绍兴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绍银发20167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确定创业担保基金存放银行政府出资设立的 100 万元创业担保基金,实行“封闭运行、单独核算、独立运作” ,创业担保基金存放在瑞丰银行。二、

2、确定区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各区级商业银行和瑞丰银行为区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其中“ 一类贷 款” (见 附件)由区创业担保基金存放 银行瑞丰银行办理。三、明确区人力社保经办机构职责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向创业地所在村(社区)人力社保服务室提出申请,由村(社区)人力社保服务室、镇(街道、开发区)人力社保服务中心做好受理、初审、复核等相关工作(见附件)。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做好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资格认定及后续有关工作;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做好除高校毕业生以外其他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包括创业地在我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资格认定及后续有关工作。四、建立区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区人力社保局

3、、区财政局、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区经济技术担保有限公司、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共同研究解决贷款申请、办理、代偿、核销、追偿等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兴 市柯 桥 区人力 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绍兴 市柯 桥 区金融工作 办 公室2016 年 10 月 25 日抄 送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绍 兴 市 中 心 支 行 、市 人 力 社 保 局 、市 财 政 局 ,周 树 森 副 县 长绍 兴

4、市 柯 桥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办 公 室 2016 年 10 月 26 日 印 发附件绍兴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绍政发 201537 号)精神,推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杭银发20166 号)和 绍兴实际 ,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在绍兴市范围内,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地方财政予以贴息、用于鼓励创业及吸纳就业的贷款。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

5、称“一类贷 款”);第二类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贷款”)。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综合评定。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相结合的原则,由商业银行自主发放。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只能申请一次一类贷款。第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第七条 建立绍兴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包括市人力

6、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市财政投资管理中心、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市就业局,共同研究解决贷款申请、办理、代偿、核销、追偿等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 2015 年 1 月 1 日以后在绍兴市范围内初次创业人员和登记注册 3 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第九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 重点人群 ”

7、)可申请一类和二 类贷款,其他对象只能申请二类贷款。第十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一)招用“重点人群 ”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 工总数 20%以上(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10%以上);(二)与上述职工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一条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款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其他未清偿贷款。第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优先用于支持高端纺织、先进装备制造、绿色化工材料、金属制品加工、生命健康、文化旅游、信息经济、现代住建等重

8、点产业内的创业项目。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不超过 3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 5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 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第十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点不超过 3 个百分点。第十五条 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第四章 贷款担保和办理第十六条 一类贷款只能由创业

9、担保基金存放的银行发放。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 5 倍,创业担保贷款的到期还款率达到 95%以上的可适当扩大倍数,但最高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 10 倍。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可视情况要求一类贷款借款人追加担保或提供反担保,对资信情况较好的借款人应尽可能降低担保和反担保要求,对贷款金额 10 万元(含 10 万元,下同)以下的借款人免除追加担保和反担保。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填写绍兴市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附表 1),向创业地所在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营业执照;(2)身份证;(3)“重点人员

10、” 身份 证明材料(包括在校大学生在 读证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复退证书、残疾证等)。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填写绍兴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附表 2),向创业地所在地市、区人力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招用“重点人 员”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复退证书、残疾证等);(2)“重点人员” 缴纳 社会保险证明;(3)小微企业上年度 12 月份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利润表、企业财务信息采集表;(4)落户在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还需提供孵化器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第二十条 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

1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资格认定证明,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经办银行。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创业项目、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的调查和审核工作,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创业贷款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担保意见书,同时将相关资料送交担保基金管理机构,由担保基金管理机构与贷款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不同意担保的,申请人可采取商业性担保方式。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理由。第五章 贷款贴息、代偿和核销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条

12、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地方财政按以下方式给予贴息:(一)对“重点人群 ”按 贷款实际发放利率 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借款人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 50%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 3 个百分点;(二)对入住科技孵化器和大学生创业园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 50%贴息;(三)创业担保贷款本金逾期或发生欠息的,不给予贴息。第二十五条 “重点人群 ”的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直接拨付给经办银行。每季结息后,由经办银行将结息报表和相关资料报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意见,向

13、经办行拨付贴息资金。第二十六条 其他借款人的贷款贴息,按照 “先付后补”的原则办理。每年 1 月 15 日、7 月 15 日前,借款人凭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及绍兴市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 3)向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意见,将贴息资金通过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发放给申请人。第二十七条 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归还的,经办银行应当积极催收。对贷款额度 10 万元以下、逾期 3 个月以上的一类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在 1 个月内全额代偿(含贷款期利息,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下同);对贷款额度在 10

14、万元以上、逾期 3 个月以上的一类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在 1 个月内按 80%代偿。第二十八条 代偿由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人力社保部门、担保基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担保基金管理机构从担保专项基金中划拨代偿。申请代偿须提供以下资料:(1)绍兴市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申请表;(2)借款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3)核定的担保贷款额度标准通知单;(4)借款人相关资料。第二十九条 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 放贷款金额)达到 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

15、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 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第三十条 担保基金代偿具有反担保或其他形式担保的贷款后,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应依法对反担保人、其他担保人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执行后仍存在实际损失的,可以作为坏账直接核销。第三十一条 发生风险的一类贷款经创业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贷款,每月至少上门催讨 1 次。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第三十二条 贷款逾期超过 1 年的,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启动核销程序,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核销手续。第六章 部门职责第三十三条 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负责会同市人力社保局、

16、市财政局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和检查。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做好征信系统管理和查询工作,为经办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提供信息服务。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审查工作。配合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及催收逾期贷款等工作,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受益面。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确定专门人员,通过“ 全省创业 担保贷款数据平台 ”实现部门数据共享,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规范有序

17、开展。第三十五条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创业担保基金,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加强对创业担保基金运行和财政贴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创业担保贷款金融产品,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回收的主体责任,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积极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定相关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贷款审批发放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加强创业贷款数据信息统计报送,按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上报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健全相关业务台帐,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 人民银行会同人力社保、

18、财政部门定期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评估和检查,并视情况实施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根据需要可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外部审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越城区(高新区)、柯桥区和上虞区,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创业担保贷款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当地人民银行认定后,可参照本细则开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 1:绍兴市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附件 2:绍兴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

19、贷款资格认定表;附件 3:绍兴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 4:绍兴市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 5:绍兴市创业担保贷款逾期(呆账)核销申请表附件 1:绍兴市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性 别 男 女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户口性质 城镇 农业 户口所在地 越城区 柯桥区 上虞区 其他人员类别 在校大学生 高校毕业生 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 残疾人 其他人员实体注册名 称营业证照编号营业证照注册地越城区 柯桥区上虞区 其他 经营地址经营范围 注册日期申请额度 申请期限 贷款种类 一类贷款 二类贷款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均真实,并保

20、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还款。申请人: 年 月 日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意见经办人: (盖章)年 月 日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意见 经办人: (盖章)年 月 日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审批意见 经办人: (盖章)年 月 日注 : 本 表 一 式 3 份 , 人 力 社 保 部 门 经 办 机 构 、 经 办 银 行 、 担 保 机 构 各 1 份 ; 附件 2:绍兴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企 业 名 称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法 定 代 表 人身 份 证 号 码法 定 代 表 人人 员 类 别在校大学生 高校毕业生 登记失业人员 就

21、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 残疾人 其他人员营 业 执 照 号 码 经 营 场 所 地 址企 业 类 型 经 营 项 目开 户 银 行 帐 号联 系 人 姓 名 联 系 电 话目 前 职 工 总 数招 用 毕 业 5 年 以 内高 校 毕 业 生 、 登 记失 业 人 员 、 就 业 困难 人 员 、 城 镇 转 业复 退 军 人 职 工 总 数占 现 有 职工 总 数 的比 例招 用 符 合 条 件 人员 办 理 就 业 登 记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险 费 情 况入 住 科 技 孵 化 器 、大 学 生 创 业 园 情况是 否科 技 孵 化 器 或大 学 生 创 业 园名 称市 、 区

22、人 力 社 保部 门 经 办 机 构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注 : 1、 “企 业 类 型 ”、 “经 营 项 目 ”等 项 内 容 根 据 工 商 登 记 证 照 填 写 ;2、 本 表 一 式 3 份 , 人 力 社 保 部 门 经 办 机 构 、 经 办 银 行 、 申 请 企 业 各 1 份 。附 件 3:绍 兴 市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贴 息 申 请 表申请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人员类别 在校大学生 高校毕业生 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 残疾人 其他人员户口性质 城镇 农业 户 籍所在地 越城区 柯桥区 上虞区 其他 实体注册名 称营业证照号 码营

23、业证照注册地越城区 柯桥区上虞区 其他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帐 号 申请贷款种类一类贷款二类贷款 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 /合同编号 贴息比例 100%50% 贴息期限申请贴息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_ 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意见 (盖章)年 月 日市、区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年 月 日注:本表一式 3 份,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财政部门、申请企业各 1 份。附 件 4:绍 兴 市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代 偿 审 批 表借款人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人员类别 在校大学生 高校毕业生 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 残疾人 其他

24、人员户口性质 城镇 农业 户 籍所在地 越城区 柯桥区 上虞区 其他 实体注册名 称营业证照号 码营业证照注册地越城区 柯桥区上虞区 其他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贷款类型 担保期限 贷款金额 合同号 产生逾期 月数经办行提出基金代偿事项及意见(盖章)年 月 日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意见(盖章)年 月 日担保基金管理机构意见(盖章)年 月 日市、区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年 月 日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情况(盖章)年 月 日注:本表一式 3 份,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财政部门、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各 1 份。附 件 5:绍 兴 市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逾 期 (呆 账 )核 销 审 批 表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贷款人姓名 性 别 男 女 年龄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人员类别 在校大学生 高校毕业生 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 残疾人 其他人员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实体注册名 称营业证照编号营业场所 经营范围贷款金额 贷款担保期限 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产生逾期月数已代偿金额 代偿日期 拟核销金额担保基金受理机构提出核销事项及意见(可附页)(盖章)年 月 日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意见(盖章)年 月 日市财政部门意见(盖章)年 月 日注:本表一式 3 份,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财政部门、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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