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相对固定每个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例其他行业一般规定核 15%),减少自由裁量权。2、各基层局要在每年 3 月底前完成核定征收纳税人的重新鉴定工作,对需要调整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的纳税人,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报送有关资料,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认定;对不需要调整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的纳税人,仍然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执行。3、当年新成立的纳税人原则上不予办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根据评估、检查等具体情况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在年度中间办理核定征收。2013 年青岛地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系统管辖的居民企
2、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问题。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2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
3、,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4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以下“特定纳税人 ”不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及其成员企业; (三)上市
4、公司; (四)房地产企业(包括开发、销售企业); (五)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不包括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六)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七)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八)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 A 级的企业;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二、关于核定应税所得率问题。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由主管地税机关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
5、准,根据不同行业、区域分布、经营规模等因素确定: 行 业 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 3%-10%制造业 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交通运输业 7%-15%建筑业 8%-20%饮食业 11%-25%娱乐业 20%-30%其他行业 10%-30%本表所列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三、关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调整问题。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 20的,申请调整当年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的,应在年度终了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在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中发现核定征收企业适用应税所得率错误、实
6、际已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应及时调整应税所得率或取消核定征收。纳税人在收到主管地税机关调整决定前,应依照原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收到主管地税机关调整决定后,按照调整后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多缴或少缴的税款,并在以后的申报期进行抵扣或补缴。 四、关于取得的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问题。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7、主营项目(业务)是指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财产收益率高于已核定主营项目(业务)的应税所得率的,且转让收入总额所占比重不是最大的项目,按最大项目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财产收益率高于已核定主营项目(业务)的应税所得率的,且转让收入总额所占比重为最大项目的,如调整后的所得率高于重新确定的主营项目(业务)所适用应税所得率最高限的,按最高限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如调整后的所得率低于重新确定的主营项目(业务)所适用应税所得率最高限的,按实际所得率为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纳税人应
8、在年度终了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调整应税所得率,并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财产收益率=转让财产所得/ 转让财产收入 100% 调整后所得率=(主营项目(业务)收入 已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转让财产所得)/(主营项目(业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100%。 五、关于取得的政府财政返还等应税纯收益性所得问题。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政府财政返还等应税纯收益性所得,比照上述第四条规定计算征税。 六、对企业所得税税负偏低和连续三年亏损却持续经营的“长亏不倒”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大税收管理力度,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规定实行核定
9、征收。 七、本公告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22 号)第一条、第二条同时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2013-11-26 来源:青岛市地税局近年来随着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政策的陆续出台,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22 号)的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10、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进行了细化明确。现解读如下:一、为什么细化明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22 号)的相关规定是在总局没有细化明确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地税管理的实际,对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和核定征收的范围进行的细化规定,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27 号)的政策的出台,有必要进一步细化规定,便于严
11、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规范我市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二、此公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增加细化的内容(一)在总局规定基础上,增加了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人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2.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人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3.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4.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另外结
12、合我市实际,增加了 1 项“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 A 级的企业。(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由主管地税机关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根据不同行业、区域分布、经营规模等因素确定:原规定:行 业 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 3-10%制造业 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交通运输业 7-15%建筑业 8-20%其中: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0-20%饮食业 11-25%娱乐业 20-30%其他行业 10-30%其中:社会中介行业 15-30%行业认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新规定:行 业 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 3-10%
13、制造业 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交通运输业 7-15%建筑业 8-20%饮食业 11-25%娱乐业 20-30%其他行业 10-30%本表所列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青地税发2008122 号文件中规定的“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应税所得率 10-20%一并归入建筑业应税所得率中,不再细分。其他行业中,细分的社会中介行业 15-30%的规定,根据总局规定社会中介行业不得核定征收的要求,予以取消。(三)关于取得的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问题,按照总局规定执行。总局规定主营项目(业务)是指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所占比重为最大的
14、项目,按最大项目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如果调整后的所得率高于重新确定的主营项目(业务)所适用应税所得率最高限的,按总局规定的核定征收行业最高限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四)关于取得的政府财政返还等应税纯收益性所得问题。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政府财政返还等应税纯收益性所得,比照上述取得的转让财产收入规定计算征税。(五)关于对企业所得税税负偏低和连续三年亏损却持续经营的“长亏不倒”纳税人管理问题。此公告对企业所得税税负偏低和连续三年亏损却持续经营的“长亏不倒”这类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大税收管理力度,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规定的严格实行核定征收。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执行时间此公告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22 号)第一条、第二条同时废止;青地税发2008122 号文件除第一条和第二条废止外,其他的规定仍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