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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审计主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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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注 册 会 计 师 业 务 知 识 丛 书社 会 审 计 主 体郑 兴 良 编 著经 济 管 理 出 版 社责 任 编 辑 凌 霄 版 式 设 计 蒋 方 责 任 校 对 郭 生图 书 在 版 编 目 ( CIP) 数 据社 会 审 计 主 体 / 郑 兴 良 编 著 . - 北 京 : 经 济 管 理 出 版 社 , 1998. 2(注 册 会 计 师 业 务 知 识 丛 书 / 崔 建 民 主 编 )ISB N 7 - 80118 - 599 - 4 . 社 . 郑 . 社 会 审 计 - 组 织 机 构 社 会 审 计 - 审 计 人 员 . F239. 4中 国 版 本 图 书 馆 C

2、IP 数 据 核 字 (98) 第 01788 号注 册 会 计 师 业 务 知 识 丛 书 社 会 审 计 主 体 郑 兴 良 编 著出 版 : 经 济 管 理 出 版 社(北 京 市 新 街 口 六 条 红 园 胡 同 8 号 邮 编 : 1 00 0 3 5)发 行 : 经 济 管 理 出 版 社 总 发 行 全 国 各 地 新 华 书 店 经 销印 刷 : 北 京 宏 文 印 刷 厂7871092 毫 米 1/ 32 10. 125 印 张 222 千 字1998 年 2 月 第 1 版 1998 年 2 月 北 京 第 1 次 印 刷印 数 : 111000 册ISB N 7 - 8

3、0118 - 599 - 4/ F569定 价 : 14. 00 元版 权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 凡 购 本 社 图 书 , 如 有 印 装 错 误 , 由 本 社 发 行 部 负 责 调 换 。 地 址 : 北 京 阜 外 月 坛 北 小 街 2 号 邮 编 : 1 0 08 3 6) 注 册 会 计 师 业 务 知 识 丛 书 编 委 会主 编 崔 建 民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会 长 )副 主 编 李 凤 鸣 庄 恩 岳编 委 崔 建 民 李 凤 鸣 庄 恩 岳何 成 梁 朱 从 敏 郑 兴 良 姜 虹 王 明 珠 石 友 蓉 章 祝 明 徐 海 鸿1前 言注 册

4、会 计 师 执 业 审 计 , 即 社 会 审 计 , 在 西 方 叫 民 间 审 计 。 15 世 纪 意 大 利 出 现 了 民 间 审 计 的 萌 芽 。 产 业 革 命 之 后 , 随 着 资 本 主 义 的 迅 猛 发 展 , 企 业 生 产 规 模 的 扩 大 , 企 业 的 所 有 权 和 经 营 权 逐 渐 分 离 , 特 别 是 以 发 行 股 票 筹 集 资 金 为 特 征 的 股 份 公 司 大 量 涌 现 , 使 企 业 产 权 趋 于 多 元 化 , 形 成 了 现 代 企 业 的 雏 形 。 股 份 公 司 的 出 现 , 最 终 导 致 公 司 的 所 有 权 与

5、 经 营 权 分 离 , 客 观 上 就 存 在 着 股 东 对 受 托 经 营 者 实 行 监 督 的 需 要 。 持 有 股 票 而 不 直 接 从 事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股 东 和 未 来 的 投 资 者 , 为 了 维 护 其 自 身 的 权 益 , 都 十 分 关 心 企 业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 另 外 , 由 于 股 份 公 司 的 有 限 责 任 , 也 使 公 司 的 债 权 人 对 企 业 的 偿 债 能 力 以 及 与 此 相 联 系 的 获 利 程 度 给 予 极 大 的 关 注 。 公 司 有 责 任 对 外 编 报 真 实 、 全 面

6、 而 公 允 的 会 计 报 表 。 这 就 需 要 有 独 立 的 第 三 者 对 会 计 报 表 中 会 计 信 息 的 合 理 性 和 可 信 性 发 表 意 见 。 注 册 会 计 师 既 不 是 公 司 的 所 有 者 , 也 不 是 管 理 者 , 其 超 然 独 立 的 地 位 正 符 合 这 种 需 求 。1844 年 , 英 国 的 公 司 法 就 明 确 规 定 公 司 会 计 帐 目 必 须 经 股 东 中 选 出 的 监 事 进 行 审 查 。 可 以 说 , 英 国 审 计 从 一 开 始 , 就 与 公 司 法 不 可 分 割 地 联 系 在 一 起 。 20 世

7、纪 以 来 , 随 着 美 国 经 济 形 势 的 变 化 , 民 间 审 计 发 展 的 中 心 由 英 国 转 到 了 美 国 。 以 全 部 详 查 为 特 征 、 以 查 错 防 弊 为 目 的 的 英 国 式 的 详 细 审 计 逐 步 发 展 成 为 资 产 负 债 表 审 计 和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 在 审2计 目 的 方 面 , 传 统 的 查 错 防 弊 转 向 社 会 公 证 和 评 价 , 审 计 的 职 能 从 防 护 性 发 展 成 为 公 证 性 , 审 计 对 象 也 转 到 了 资 产 负 债 表 审 计 和 损 益 表 审 计 。 40 年 代 以 后

8、 , 许 多 委 托 者 希 望 得 到 注 册 会 计 师 更 多 的 帮 助 , 特 别 是 在 科 学 管 理 方 面 的 服 务 , 这 就 导 致 管 理 咨 询 业 务 的 产 生 和 发 展 , 并 成 为 民 间 审 计 的 一 个 重 要 方 面 。在 英 、 美 的 带 动 下 , 世 界 各 国 也 先 后 建 立 起 自 己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制 度 , 从 而 迎 来 了 现 代 民 间 审 计 的 全 面 发 展 时 期 。 由 于 注 册 会 计 师 以 独 立 的 第 三 者 身 份 进 行 公 证 审 计 , 对 建 立 和 维 护 市 场 经 济 秩

9、序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一 、 注 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要 求1. 民 间 审 计 的 通 行 惯 例 和 做 法 。 民 间 审 计 一 般 都 实 施 松 散 的 行 业 型 协 调 管 理 。 一 个 国 家 通 常 都 有 一 个 或 数 个 权 威 性 的 民 间 审 计 行 业 协 调 管 理 机 构 , 即 全 国 性 的 会 计 专 业 团 体 , 如 美 国 的 注 册 公 共 会 计 师 协 会 ( AIC P A )。 这 些 组 织 主要 负 责 制 订 行 业 规 范 , 协 调 本 行 业 与 其 他 行 业 的 关

10、 系 , 谋 划 本 行 业 的 发 展 , 指 导 各 个 民 间 审 计 机 构 的 业 务 等 等 , 旨 在 保 护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公 众 的 利 益 。 这 个 行 业 协 调 管 理 机 构 对 民 间 审 计 机 构 的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 但 它 不 能 直 接 领 导 和 干 预 各 个 民 间 审 计 机 构 具 体 业 务 经 营 。 民 间 审 计 机 构 没 有 统 一 的 组 成 方 式 , 注 册 会 计 师 可 以 自 己 开 业 , 也 可 以 加 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可 以 是 个 人

11、 所 有 , 也 可 以 合 伙 , 或 者 成 立 专 门 会 计 公 司 , 而 且 其 所 有 股 东 、 董 事 及 高 级 职 员 都 必 须 具 有 从 事 其 专 门 职 业 的 执 照 。 各 个 民 间 审 计 机 构 都 是 自 主 经 营 、 自 负 盈 亏 的 独 立 法 人 , 独 立 开 展 民 间 审 计 业 务 , 只 对 法 律 负 责 , 不 受 任 何 机 构 、 团 体 和 个 人 的 干 预 , 具 有 很 强 的 独 立 性 。3目 前 , 世 界 上 最 大 的 国 际 性 民 间 审 计 职 业 团 体 是 “ 国 际 会计 师 联 合 会 ”,

12、 其 正 式 会 员 来 自 59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 共 有 100 多 个 民 间 审 计 职 业 团 体 。 它 的 宗 旨 是 协 调 各 会 员 国 的 关系 , 制 定 会 计 、 审 计 标 准 , 发 展 和 提 高 审 计 职 业 的 声 誉 和 地 位 。2. 人 员 构 成 及 专 业 要 求 。 为 适 应 激 烈 的 市 场 竞 争 的 要 求 , 保 证 审 计 咨 询 和 查 证 业 务 的 质 量 和 效 率 , 民 间 审 计 机 构 的 设 置 及 各 类 专 业 人 员 的 配 备 都 非 常 注 重 科 学 合 理 , 各 级 人 员 一 般 犹

13、 如 一 座 “ 金 字 塔 ”, 从 合 伙 人 、 经 理 、 主 管 会 计 师 到 助 理 会 计 师 人 数 递 增 , 各 级 人 员 通 常 都 是 逐 级 往 上 晋 升 , 直 接 从 外 部 来 担 任 高 级 职 务 的 情 况 很 少 。民 间 审 计 机 构 以 专 业 知 识 能 力 向 公 众 提 供 服 务 , 为 提 高 其 在 市 场 中 的 竞 争 能 力 , 它 们 对 审 计 人 员 的 要 求 是 非 常 高 的 , 既 需 要 有 相 应 的 知 识 , 还 需 要 有 丰 富 的 经 验 。 在 很 多 国 家 要 取 得 注 册 会 计 师 (

14、 C P A ) 的 资 格 必 须 经 过 严 格 的 考 试 。 例 如 : 美 国 从 1952 年 起 实 行 会 计 师 全 国 统 考 制 度 , 一 年 两次 , 要 求 考 生 必 须 具 有 四 年 大 学 及 具 有 下 列 条 件 : 会 计 学 士 ; 州 承 认 的 大 学 课 程 学 习 两 年 或 学 习 有 关 会 计 课 程 四 年 ; 相 当 于 上 述 条 件 并 经 州 认 可 者 。 考 试 内 容 为 : 会 计 原 理 、 会 计 实 务 、 审 计 和 商 法 。 除 此 以 外 , 对 申 请 成 为 执 业 会 计 师 的 人 员 还 有 实

15、 际 经 验 的 要 求 。 日 本 则 规 定 必 须 通 过 三 次 国 家 考 试 , 第 一 次 任 何 人 都 可 以 参 加 , 第 二 次 考 试 合 格 后 可 以 给 予 助 理 会 计 师 资 格 , 但 不 能 出 具 审 计 证 明 , 同 时 为 了 取 得 第 三 次 考 试 的 资 格 , 必 须 经 历 三 年 的 实 际 锻 炼 。 英 国 也 需 要 经 过 三 次 考 试 , 合 格 后 可 以 取 得 助 理 特 许 会 计 师 ( F C A )。3. 审 计 标 准 和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各 个 国 家 的 民 间 审 计 都 是 依 法

16、进 行 的 。 如 英 国 、 澳 大 利 亚 、 德 国 等 国 家 都 依 照 公 司4法 规 定 实 施 强 制 审 计 制 度 , 美 国 依 照 证 券 法 和 证 券 交 易 法 , 而 日 本 是 依 照 商 法 、 商 法 特 例 法 和 证 券 交 易 法 。 但 是 , 随 着 审 计 业 务 的 不 断 扩 展 , 民 间 审 计 界 为 了 保 证 基 本 审 计 工 作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 约 束 民 间 审 计 从 业 人 员 , 便 于 社 会 公 众 监 督 , 避 免 法 律 纠 纷 , 陆 续 制 订 了 一 系 列 审 计 标 准 ( 准 则 )

17、和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审 计 标 准 ( 准 则 ) 是 指 导 审 计 人 员 工 作 的 指 南 , 它 不 一 定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但 由 于 它 是 对 民 间 审 计 业 务 中 一 般 认 为 公 正 的 一 些 惯 例 加 以 概 括 提 炼 而 形 成 的 准 则 , 是 对 长 期 审 计 实 践 经 验 教 训 的 总 结 , 因 而 得 到 了 各 个 民 间 审 计 机 构 和 广 大 民 间 审 计 从 业 人 员 的 广 泛 认 同 , 具 有 极 强 的 约 束 力 和 影 响 力 , 实 际 上 起 到 了 法 规 的 作 用 。 一 般 来

18、 说 , 民 间 审 计 工 作 应 严 格 遵 循 审 计 标 准 和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否 则 将 被 认 为 是 不 适 当 的 , 并 将 承 担 法 律 诉 讼 的 风 险 ; 遵 循 规 定 的 审 计 标 准 通 常 是 审 计 人 员 御 身 的 有 力 武 器 。西 方 国 家 的 审 计 规 范 除 了 审 计 标 准 外 , 还 有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它 虽 非 法 律 , 但 同 样 具 有 强 制 性 , 审 计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 制 定 道 德 规 范 的 目 的 在 于 提 高 会 计 师 的 工 作 质 量 , 以 增 强 公 众

19、对 于 其 职 业 的 信 任 。 它 是 会 计 师 执 业 时 应 遵 循 的 行 为 标 准 。 其 基 本 内 容 包 括 规 范 分 类 、 行 为 准 则 、 行 为 准 则 的 解 释 和 道 德 标 准 。4. 审 计 人 员 的 责 任 。 审 计 人 员 的 责 任 大 致 包 括 三 个 方 面 : 对 股 东 及 其 企 业 负 有 特 殊 责 任 ; 对 其 职 业 和 公 众 负 有 道 义 上 的 责 任 ; 对 会 计 报 表 的 其 他 使 用 者 , 如 贷 款 人 、 供 应 商 、 政 府 机 构 和 雇 员 负 有 非 正 式 的 不 确 定 责 任

20、。 这 种 责 任 也 可 以 概 括 为 专 业 职 责 和 法 律 责 任 两 个 方 面 。 各 国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都 为 其 成 员 制 定 了 实 务 和 行 为 标 准 , 这 些 标 准 是5职 业 界 向 社 会 承 担 责 任 的 主 要 方 法 , 而 其 存 在 及 其 质 量 ,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决 定 着 社 会 对 职 业 界 和 它 所 提 供 服 务 的 信 赖 。美国 注 册 公 共 会 计 师 协 会 在 审 计 标 准 说 明 第 16 辑 中 指 出 : “审 计 人 员 不 是 承 保 人 或 保 证 人 ; 只 要 审 查

21、工 作 遵循了 公 认 审 计 标 准 , 他 就 完 成 了 自 己 的 专 业 职 责 ”。 它 同 时 指 出 , 审 计 人 员 遵 守 公 认 审 计 标 准 的 职 责 , 是“ 对 审 查 工 作 进 行 计 划 , 以 便 发 现 对 会 计 报 表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差 错 或 舞 弊 行 为 ; 并 在 实 施 审 计 时 运 用 必 要 的 技 术 和 保 持 应 有 的 关 注 ”。 审 计 人 员 首 先 应 向 股 东 和 其 他 方 面 尽 可 能 全 面 地 报 告 检 查 的 情 况 , 否 则 他 就 应 该 向 审 计 报 告 的 读 者 指 出 :

22、 在 他 看 来 , 会 计 报 表 在 某 些 具 体 方 面 是 有 缺 陷 的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独 立 审 计 师 并 不 承 担 揭 发 虚 假 和 其 他 舞 弊 、 差 错 的 责 任 , 否 则 就 必 然 要 扩 展 检 查 范 围 , 致 使 成 本 过 高 。 但 是 , 如 果 审 计 人 员 在 根 据 公 认 审 计 原 则 进 行 检 查 时 , 怀 疑 存 在 重 大 的 舞 弊 行 为 和 工 作 差 错 , 而 且 已 经 影 响 到 他 对 会 计 报 表 发 表 意 见 的 程 度 , 审 计 人 员 就 应 该 坚 持 由 委 托 人 或

23、审 计 人 员 自 己 对 可 能 存 在 的 舞 弊 和 差 错 进 行 调 查 。如 果 审 计 人 员 在 审 计 过 程 中 缺 少 合 理 和 谨 慎 , 在 履 行 审 计 职 责 期 间 未 尽 专 业 职 责 , 就 有 可 能 被 指 控 负 有 法 律 责 任 。 这 种 责 任 有 三 种 : 对 客 户 负 责 任 ; 普 通 法 和 成 文 法 规 定 的 对 于 第 三 者 的 民 事 责 任 ; 刑 事 责 任 。 审 计 人 员 对 客 户 的 责 任 建 立 在 两 者 直 接 的 契 约 关 系 基 础 上 。 审 计 人 员 在 实 施 审 计 时 , 如

24、 果 没 有 保 持 一 般 性 职 业 关 注 , 会 计 报 表 的 重 大 事 实 的 出 入 , 包 括 重 大 差 错 和 舞 弊 未 被 查 出 , 使 顾 客 蒙 受 损 失 , 客 户 就 有 理 由 控 告 审 计 人 员 。 因 此 , 大 多 数 审 计 人 员 都 强 调 业 务 约 定 书 的 使 用 , 即 用 书 面 文 件 确 定 自 己 和 客 户 双 方 的 职 责 。 审 计 人 员 如 果 因 会 计 报 表 不 实 而 违 反 了 证 券 法 , 就 应 承6担 民 事 责 任 , 向 第 三 受 益 人 或 第 三 者 即 报 表 使 用 者 进 行

25、 赔 偿 。 但 如 果 这 种 违 法 行 为 被 证 实 是 故 意 的 , 那 么 , 审 计 人 员 还 要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 其 结 果 不 仅 是 承 担 辩 护 费 、 罚 金 和 判 刑 , 而 且 能 引 起 民 事 责 任 , 并 导 致 审 计 人 员 失 业 。为 避 免 触 犯 法 律 , 各 国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会 计 公 司 都 作 出 了 很 多 努 力 , 除 严 格 遵 守 职 业 技 术 和 道 德 标 准 , 制 定 并 执 行 各 种 既 定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外 , 还 要 采 取 如 下 措 施 , 比 如 : 发

26、布 业 务 报 告 , 指 导 会 计 和 审 计 工 作 ; 实 行 同 业 互 查 ; 注 重 审 计 理 论 及 其 运 用 的 研 究 , 包 括 对 计 算 机 和 统 计 抽 样 等 复 杂 技 术 的 利 用 , 以 提 高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 投 资 于 审 计 人 员 的 继 续 教 育 等 。另 外 , 对 各 个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来 说 , 还 涉 及 对 同 行 的 责 任 , 因 为 同 业 之 间 能 否 做 到 公 平 竞 争 , 相 互 合 作 , 关 系 整 个 职 业 界 在 公 众 中 的 形 象 和 信 誉 。 为 此 , 制 订 了 很

27、 多 规 定 , 比 如 : 一 个 事 务 所 不 应 以 诋 毁 其 他 事 务 所 或 以 无 原 则 地 降 低 审 计 费 用 的 方 式 , 争 夺 客 户 ; 客 户 更 换 会 计 师 , 后 任 会 计 师 应 在 接 受 委 托 前 , 与 前 任 接 触 , 了 解 更 换 的 原 因 ; 更 换 后 , 前 任 应 对 后 任 会 计 师 的 工 作 予 以 支 持 和 合 作 。 还 有 , 注 册 会 计 师 不 得 以 内 容 夸 大 、 虚 假 、 足 以 引 起 别 人 误 解 的 不 正 当 广 告 招 揽 业 务 ; 不 得 向 他 人 支 付 佣 金 ;

28、 不 得 接 受 不 相 宜 业 务 等 。 5. 审 计 管 理 。 民 间 审 计 管 理 机 制 包 括 职 业 自 我 管 理 系 统 和 政 府 机 构 规 定 的 处 罚 系 统 。 比 如 : 美 国 注 册 公 共 会 计 师 协 会 下 属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分 为 两 个 处 : 一 个 分 管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业 务 ; 另 一 个 分 管 私 营 公 司 业 务 。 各 处 还 设 有 同 业 互 查 委 员 会 , 负 责 同 业 互 查 工 作 。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业 务 处 还 组 织 了 一 个 特 别 调 查 委 员 会 ,

29、对 涉 及 成 员 事 务 所 的 审 计 失 误 进 行 调 查 。 如 果 审 计 人 员 或 事 务 所 违 反 了 职 业 标 准 、 民 法 或 刑7法 , 职 业 界 、 州 会 计 协 会 、 法 院 、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和 其 他 政 府 机 构 均 要 对 这 种 行 为 进 行 处 罚 。 比 如 :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罚 款 、 终 止 会 员 资 格 或 取 消 会 员 资 格 , 并 且 协 会 有 权 吊 销 或 终 止 会 计 师 执 照 。一 些 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从 既 认 真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 又 尽 量 避 免

30、 出 现 风 险 的 角 度 出 发 , 都 制 定 有 详 细 的 供 本 事 务 所 人 员 遵 守 的 审 计 手 册 , 同 时 加 强 对 审 计 人 员 的 训 练 、 指 导 和 监 督 , 对 审 计 实 务 中 的 各 个 方 面 进 行 严 格 管 理 。 比 如 : 在 审 计 开 始 前 要 签 订 业 务 约 定 书 , 约 定 审 计 的 对 象 、 范 围 、 方 法 和 双 方 的 责 任 , 并 送 达 委 托 人 ; 制 订 详 细 的 审 计 计 划 , 确 定 审 计 步 骤 ; 充 分 利 用 其 他 审 计 人 员 和 专 家 的 工 作 , 以 降

31、 低 审 计 成 本 ; 运 用 遵 循 性 测 试 研 究 和 评 价 会 计 制 度 和 内 部 控 制 , 据 以 确 定 审 计 程 序 的 性 质 、 时 间 和 范 围 ; 进 行 严 格 的 质 量 控 制 , 强 调 审 计 人 员 的 独 立 性 ; 在 执 行 审 计 中 , 取 得 充 分 和 适 当 的 审 计 证 据 , 工 作 底 稿 要 完 整 、 详 细 并 全 部 入 档 ; 进 行 分 析 检 查 , 鉴 定 可 能 的 风 险 领 域 ,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并 注 意 期 后 事 项 , 等 等 。二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的 特 点1.

32、注 册 会 计 师 ( 执 业 会 计 师 ) 必 须 通 过 政 府 或 按 法 律 组 成 的 职 业 团 体 规 定 的 考 试 ,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后 , 才 能 执 行 业 务 。 他 们 都 是 自 由 职 业 者 , 接 受 企 业 、 经 济 组 织 或 是 政 府 机 构 的 委 托 , 对 被 审 计 者 的 财 务 报 告 和 其 他 财 务 资 料 进 行 约 定 的 审 查 , 并 按 照 审 查 结 果 和 其 专 业 判 断 及 有 关 规 定 , 出 具 审 计 人 员 的 报 告 , 并 收 取 费 用 , 其 中 主 要 是 起 到 公 证 作 用

33、。2. 审 计 人 员 在 工 作 中 严 格 遵 守 审 计 标 准 和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并 在 实 施 审 计 和 编 制 报 告 时 , 尽 到 “ 应 有 的 职 业 关 注” , 这 是 他 们 避 免 法 律 责 任 的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83. 依 赖 于 对 内 部 控 制 的 研 究 和 评 价 。 随 着 企 业 规 模 越 来 越 大 , 其 内 部 结 构 和 控 制 也 越 复 杂 , 会 计 师 职 业 界 的 竞 争 导 致 其 降 低 收 费 标 准 以 争 取 更 多 的 客 户 , 这 势 必 迫 使 其 考 虑 降 低 成 本 开 支

34、, 以 保 持 盈 利 水 平 。 为 把 握 审 计 的 成 本 和 审 计 工 作 的 质 量 , 审 计 人 员 运 用 遵 循 性 审 计 程 序 研 究 和 评 价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适 用 性 , 据 以 确 定 审 计 程 序 。4. 在 审 计 工 作 中 运 用 现 代 科 学 技 术 。 运 用 统 计 抽 样 和 非 统 计 抽 样 的 原 理 抽 取 样 本 , 根 据 样 本 测 试 中 发 现 的 错 误 量 来 估 计 可 能 发 生 的 总 体 错 误 程 度 , 以 确 定 内 部 控 制 是 否 可 以 依 赖 即 结 果 的 准 确 度

35、是 相 对 的 , 而 不 是 绝 对 的 。 审 计 人 员 为 此 要 承 担 一 定 的 风 险 , 其 所 下 的 结 论 , 只 能 是 对 总 体 真 实 性 和 可 靠 性 所 发 表 的 一 种 独 立 的 公 正 鉴 证 的 意 见 , 而 不 是 一 种 保 证 。 另 外 , 很 多 国 家 已 开 始 运 用 计 算 机 辅 助 审 计 技 术 , 以 适 应 公 司 企 业 管 理 手 段 的 改 变 和 改 进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5. 采 用 短 式 报 告 。 它 主 要 用 于 证 明 客 户 会 计 事 项 的 处 理 和 会 计 报 表 的 反

36、映 是 否 遵 循 了 公 认 会 计 标 准 , 其 财 务 状 况 、 经 营 成 果 和 资 金 变 动 情 况 等 是 否 真 实 、 可 靠 , 审 计 人 员 根 据 审 计 结 果 及 在 审 计 中 是 否 受 到 限 制 , 同 客 户 是 否 有 不 同 意 见 , 是 否 遇 到 未 确 知 的 因 素 , 分 别 提 出 无 保 留 意 见 、 保 留 意 见 、 反 对 意 见 或 拒 绝 表 示 意 见 的 报 告 。 但 目 前 已 经 有 越 来 越 多 的 审 计 师 在 年 终 审 计 终 了 后 提 出 长 式 审 计 报 告 , 即 管 理 建 议 书

37、, 这 样 , 既 可 以 促 使 客 户 管 理 当 局 注 意 加 强 控 制 , 改 善 工 作 , 以 防 止 事 端 的 发 生 , 同 时 可 以 把 审 计 人 员 的 法 律 责 任 减 少 到 最 低 限 度 。6. 注 重 审 计 人 员 的 素 质 和 继 续 教 育 。 审 计 人 员 在 经 过 严 格 的 考 试 和 资 格 审 查 以 后 , 才 能 申 请 成 为 注 册 会 计 师 , 但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他 可 以 终 生 享 受 这 一 职 称 。 为 保 证 会 计 师 的 专9业 水 平 能 跟 上 时 代 的 要 求 , 审 计 人 员 必

38、须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 如 澳 大 利 亚 规 定 : 审 计 人 员 在 成 为 注 册 会 计 师 以 后 , 还 必 须 允 诺 每 年 都 参 加 至 少 20 小 时 的 专 业 继 续 教 育 。三 、 注 册 会 计 师 要 不 断 提 高 业 务 素 质 和 执 业 水 平随 着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建 立 和 不 断 完 善 , 以 及 与 国 际 审 计 惯 例 的 逐 步 接 轨 , 社 会 审 计 组 织 在 国 民 经 济 中 的 地 位 也 越 来 越 重 要 , 已 变 成 为 市 场 经 济 不 可 缺 少 的 部 分 。 各 种

39、 公 司 在 公 司 法 等 法 律 约 束 下 需 要 社 会 审 计 进 行 经 济 公 证 , 政 府 在 税 收 等 方 面 也 需 要 依 靠 社 会 审 计 进 行 纳 税 鉴 证 等 工 作 。 市 场 经 济 需 要 客 观 公 正 的 中 介 机 构 。 依 法 审 计 , 客 观 公 正 是 社 会 审 计 组 织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根 本 。 没 有 客 观 公 证 , 则 社 会 审 计 的 任 何 工 作 均 无 从 谈 起 。 随 着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发 育 成 熟 , 随 着 国 际 间 的 经 济 技 术 合 作 日 益 广 泛

40、 , 要 求 社 会 审 计 组 织 客 观 公 正 的 呼 声 也 越 来 越 高 。社 会 审 计 是 个 高 风 险 的 职 业 。 即 在 从 事 经 济 公 证 等 活 动 中 , 社 会 审 计 组 织 和 社 会 审 计 人 员 面 临 着 潜 在 的 影 响 职 业 信 誉 、 降 低 经 济 收 益 , 甚 至 处 于 违 法 境 地 而 被 推 上 被 告 席 等 方 面 的 风 险 。 社 会 审 计 风 险 的 高 低 , 关 键 取 决 于 社 会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 而 社 会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的 好 坏 , 又 取 决 于 社 会 审 计 从 业

41、人 员 的 素 质 。 西 方 国 家 认 为 , 影 响 社 会 审 计 业 务 质 量 的 主 要 因 素 有 : 审 计 人 员 的 独 立 性 ; 审 计 业 务 的 分 派 ; 对 审 计 中 各 种 问 题 的 会 商 ; 审 计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监 督 ; 审 计 人 员 的 招 聘 ; 审 计 职 业 教 育 的 开 展 ; 审 计 人 员 的 晋 升 ; 审 计 人 员 同 委 托 人 的 关 系 ; 审 计 事 项 的 检 查 ; 等 等 。 这 些 因 素 是 相 互 联 系 的 。 人 的 质 量 是 主 要 的 , 在 以 上 影 响 审 计 质 量 的 诸

42、因 素 中 , 均 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人 事 管 理 有 密 切 的 关 系 , 只 要 有 了 高 素 质 的 人 员 , 合 理 分 派 他 们 的 工 作 , 通 过 培 训 不 断 提 高 其 专 业 能10力 , 并 使 其 经 常 保 持 独 立 性 和 正 直 、 诚 实 的 品 质 , 就 能 保 证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审 计 。 因 此 , 一 切 稍 具 规 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都 十 分 重 视 罗 集 各 种 专 业 人 才 , 特 别 是 在 审 计 班 子 的 配 置 方 面 , 规 定 了 系 统 的 人 事 管 理 方 针 和

43、 程 序 。社 会 审 计 工 作 对 其 从 业 人 员 有 很 高 的 素 质 要 求 。 一 般 认 为 , 担 任 社 会 审 计 的 人 员 素 质 主 要 有 两 条 : 一 是 要 具 备 审 计 职 业 专 门 的 业 务 能 力 和 工 作 实 践 经 验 , 二 是 要 坚 持 以 独 立 公 正 的 态 度 去 执 行 审 计 公 证 业 务 , 并 恪 尽 职 守 。 为 了 确 保 社 会 审 计 组 织 能 承 担 经 济 公 证 等 业 务 , 并 把 审 计 风 险 降 至 最 低 程 度 , 每 个 社 会 审 计 组 织 在 招 聘 其 从 业 人 员 时

44、, 都 必 须 对 从 业 人 员 的 知 识 背 景 、 专 业 资 格 、 职 业 经 历 和 行 为 、 工 作 业 绩 等 进 行 可 靠 性 调 查 , 并 进 行 一 系 列 综 合 性 考 核 ,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可 以 信 赖 , 是 否 达 到 从 业 的 要 求 。获 得 职 业 证 明 书 是 社 会 审 计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审 计 工 作 所 面 临 的 第 一 次 重 大 的 考 核 。 如 美 国 公 认 会 计 师 协 会 ( AIC P A ) 专 设 考 试 委 员 会 , 负 责 筹 备 、 管 理 和 评 判 半 年 一 次 的 公 认 会

45、 计 师 资 格 考 试 。 每 年 5 月 和 11 月 在 美 国 各 地 统 一 举 行 。 只有 那 些 通 过 了 书 面 考 试 , 并 达 到 了 州 政 府 授 权 机 构 所 规 定 的 教 育 和 经 历 要 求 的 人 , 才 能 取 得 州 政 府 颁 发 的 证 书 , 获 准 使 用 “公 认 会 计 师 ” ( C P A ) 的 称 号 。 所 以 , 公 认 会 计 师 证 书只 授 予 合 格 的 从 业 人 员 , 以 保 证 那 些 向 公 众 提 供 职 业 会 计 师 服 务 的 人 能 够 胜 任 这 项 专 业 工 作 。 可 以 说 , 获 得

46、 职 业 证 明 书 是 进 行 社 会 审 计 工 作 的 前 提 。 美 国 的 公 认 会 计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内 容 , 各 州 大 同 小 异 ,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四 部 分 内 容 : 会 计 理 论 , 了 解 考 生 掌 握 会 计 理 论 知 识 的 水 平 ; 商 法 , 了 解 考 生 掌 握 商 业 业 务 法 律 问 题 方 面 的 知 识 水 平 ; 审 计 , 了 解 考 生 掌 握 审 计 专 业 责 任 , 审 计 标 准 与 程 序 , 以 及 公 认 会 计 师 所 提11供 的 非 审 计 服 务 的 标 准 等 方 面 的 知 识 水

47、平 ; 会 计 实 务 , 了 解 考 生 掌 握 运 用 会 计 概 念 、 权 威 性 会 计 文 告 ( 会 计 准 则 类 )、 成 本 会 计 概 念 、 联 邦 税 收 会 计 原 则 、 会 计 程 序 的 能 力 以 及 判 断 力 等 方 面 的 知 识 水 平 。我 国 目 前 进 行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资 格 考 试 制 度 类 似 于 这 种 性 质 。 其 考 试 科 目 为 会 计 理 论 、 财 务 管 理 、 经 济 法 ( 包 括 税 法 ) 和 审 计 理 论 与 实 务 等 内 容 。为 了 不 断 提 高 社 会 审 计 从 业 人 员 的 业 务

48、 素 质 , 从 事 社 会 审 计 工 作 的 人 员 还 要 不 断 地 进 行 专 业 进 修 和 参 加 后 续 培 训 。 前 者 是 为 了 确 保 社 会 审 计 从 业 人 员 拥 有 履 行 职 责 所 必 需 的 知 识 ; 后 者 则 是 社 会 审 计 组 织 不 断 提 高 从 业 人 员 业 务 技 能 的 必 要 措 施 。 专 业 进 修 和 培 训 要 有 合 适 的 计 划 、 明 确 的 进 修 目 标 和 规 定 参 加 进 修 培 训 者 必 须 具 备 的 教 育 程 度 及 经 验 等 条 件 。 学 习 诸 如 计 算 机 辅 助 审 计 技 术

49、 、 特 殊 行 业 会 计 和 审 计 问 题 、 股 份 制 企 业 审 计 、 审 计 中 的 统 计 抽 样 方 法 等 问 题 。 而 且 , 随 着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建 立 和 不 断 完 善 , 社 会 审 计 组 织 要 及 时 组 织 从 业 人 员 学 习 有 关 的 法 规 规 定 、 技 术 标 准 和 其 他 专 业 文 献 等 。 全 国 性 的 社 会 审 计 行 业 协 会 等 组 织 要 不 断 有 计 划 、 有 步 骤 地 组 织 确 保 从 业 人 员 素 质 的 各 种 考 试 , 以 测 试 其 水 平 , 保 持 整 体 从 业 人 员 的 高 素 质 。世 界 经 济 全 球 化 , 跨 国 公 司 、 对 外 投 资 等 资 本 的 国 际 流 动 已 使 有 形 的 国 界 变 得 几 乎 不 存 在 。 资 本 的 全 球 性 流 动 , 也 猛 烈 地 冲 击 着 社 会 审 计 行 业 。 中 国 的 社 会 审 计 业 也 不 例 外 。 许 多 有 识 之 士 清 醒 地 认 识 到 会 计 和 审 计 行 为 的 国 际 化 趋 势 已 不 可 逆 转 , 认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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