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检查表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单位地址: 电 话:一 、 制 度 建 立 ;1、 医 疗 机 构 必 须 将 口 腔 诊 疗 器 械 的 消 毒 工 作 纳 入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 ) , 确 保 消 毒 效 果 。2、 应 当 制 定 并 落 实 口 腔 诊 疗 器 械 消 毒 工 作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 , 建 立 、 健 全 消 毒 管 理 责 任 制 ( ). 二 布 局 :诊 疗 区 域 和 诊 疗 器 械 清 洗 、 消 毒 区 域 应 当 分 开 ( ), 布 局 合 理 ( ) , 能 够 满 足 诊 疗 工 作 和 口 腔 诊 疗 器 械
2、 清 洗 、 消 毒 工 作 的 基 本 需 要 。三 工 作 人 员 消 毒 知 识 掌 握 情 况 :医 务 人 员 应 当 掌 握 口 腔 诊 疗 器 械 消 毒 及 个 人 防 护 等 医 院 感 染 预 防 与 控 制 方 面 的 知 识 ( ), 遵 循 标 准 预 防 的 原 则 ( ),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四 、 消 毒 工 作 程 序 及 要 点( 一 ) 包 括 清 洗 ( )、 器 械 维 护 与 保 养 ( )、 消 毒 或 者 灭 菌 ( )、 贮 存 ( )等 工 作 程 序 。1、 清 洗 消 毒 设 备 的 配 备 : 压 力
3、蒸 汽 灭 菌 设 备 ( ) 化 学 消 毒 剂 ( )2、 清 洗 、 消 毒 或 者 灭 菌 原 则 : ( 1) 进 入 病 人 口 腔 内 的 所 有 诊 疗 器 械 , 必 须 达 到 “一 人 一 用 一 消 毒 或 者 灭 菌 ”的 要 求 。 ( ) ( 2) ( 需 灭 菌 的 器 械 ) 凡 接 触 病 人 伤 口 、 血 液 、 破 损 粘 膜 或 者 进 入 人 体 无 菌 组 织 的 各 类 口 腔 诊 疗 器 械 , 包 括 牙 科 手 机 、 车 针 、 根 管 治 疗 器 械 、 拔牙 器 械 、 手 术 治 疗 器 械 、 牙 周 治 疗 器 械 、 敷 料
4、 等 , 使 用 前 必 须 达 到 灭 菌 ( )。 ( 3) ( 需 消 毒 的 器 械 ) 接 触 病 人 完 整 粘 膜 、 皮 肤 的 口 腔 诊 疗 器 械 , 包 括 口 镜 、 探 针 、 牙 科 镊 子 等 口 腔 检 查 器 械 、 各 类 用 于 辅 助 治 疗 的 物 理 测 量 仪器 、 印 模 托 盘 、 漱 口 杯 等 , 使 用 前 必 须 达 到 消 毒 ( )。 ( 4) 凡 接 触 病 人 体 液 、 血 液 的 修 复 、 正 畸 模 型 等 物 品 , 送 技 工 室 操 作 前 必 须 消 毒 ( )。 ( 5) 牙 科 综 合 治 疗 台 及 其
5、配 套 设 施 应 每 日 清 洁 、 消 毒 ,遇 污 染 应 及 时 清 洁 、 消 毒 ( )。 ( 6) 对 口 腔 诊 疗 器 械 进 行 清 洗 、 消 毒 或 者 灭 菌 的 工 作 人 员 , 在 操 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做 好 个 人 防 护 工 作 。 (二 )消 毒 灭 菌 程 序 方 法 :1、 清 洗 养 护 包 装( 1) 口 腔 诊 疗 器 械 使 用 后 , 应 当 及 时 用 流 动 水 彻 底 清 洗 ( ) , 其 方 式 应 当 采 用 手 工 刷 洗 ( ) 或 者 使 用 机 械 清 洗 设 备 进 行 清 洗 ( ) 。 有 条件 的 应 当
6、使 用 加 酶 洗 液 清 洗 ( ) , 再 用 流 动 水 冲 洗 干 净 ( ) ; 对 结 构 复 杂 、 缝 隙 多 的 器 械 , 应 当 采 用 超 声 清 洗 ( )( 2) 清 洗 后 的 器 械 应 当 擦 干 或 者 采 用 机 械 设 备 烘 干 ( ) 。( 3) 口 腔 诊 疗 器 械 清 洗 后 应 当 对 口 腔 器 械 进 行 维 护 和 保 养 ( ) , 对 牙 科 手 机 和 特 殊 的 口 腔 器 械 注 入 适 量 专 用 润 滑 剂 ( ), 并 检 查 器 械 的 使 用性 能 。(4)根 据 采 用 的 消 毒 与 灭 菌 的 不 同 方 式
7、对 口 腔 诊 疗 器 械 进 行 包 装 , 并 在 包 装 外 注 明 消 毒 日 期 ( )、 有 效 期 ( )。 采 用 快 速 卡 式 压 力 蒸 汽 灭 菌 器 灭菌 器 械 , 可 不 封 袋 包 装 , 裸 露 灭 菌 后 存 放 于 无 菌 容 器 中 备 用 ( ); 一 经 打 开 使 用 , 有 效 期 不 得 超 过 4 小 时 ( )。2、 口 腔 器 械 的 消 毒 或 灭 菌( 1) 牙 科 手 机 和 耐 湿 热 、 需 要 灭 菌 的 口 腔 诊 疗 器 械 , 首 选 压 力 蒸 汽 灭 菌 的 方 法 进 行 灭 菌 ( ) , 或 者 采 用 环 氧
8、 乙 烷 、 等 离 子 体 等 其 他 灭 菌 方 法进 行 灭 菌 。( 2) 对 不 耐 湿 热 、 能 够 充 分 暴 露 在 消 毒 液 中 的 器 械 可 以 选 用 化 学 方 法 进 行 浸 泡 消 毒 或 者 灭 菌 ( ) 。 在 器 械 使 用 前 , 应 当 用 无 菌 水 ( ) 将 残留 的 消 毒 液 冲 洗 干 净 。 3、 管 腔 的 处 理每 次 治 疗 开 始 前 和 结 束 后 及 时 踩 脚 闸 冲 洗 管 腔 30 秒 ( ) , 减 少 回 吸 污 染 ; 有 条 件 可 配 备 管 腔 防 回 吸 装 置 或 使 用 防 回 吸 牙 科 手 机
9、。 4、 诊 疗 区 域 的 消 毒口 腔 诊 疗 区 域 内 应 当 保 证 环 境 整 洁 ( ) , 每 日 对 口 腔 诊 疗 、 清 洗 、 消 毒 区 域 进 行 清 洁 、 消 毒 ( ) ; 每 日 定 时 通 风 或 者 进 行 空 气 净 化 ( ) ;对 可 能 造 成 污 染 的 诊 疗 环 境 表 面 及 时 进 行 清 洁 、 消 毒 处 理 ( ) 。 每 周 对 环 境 进 行 一 次 彻 底 的 清 洁 、 消 毒 ( ) 。(三 )消 毒 灭 菌 效 果 的 监 测1、 应 当 对 口 腔 诊 疗 器 械 消 毒 与 灭 菌 的 效 果 进 行 监 测 (
10、) , 确 保 消 毒 、 灭 菌 合 格 。 灭 菌 效 果 监 测 采 用 工 艺 监 测 ( ) 、 化 学 监 测 ( ) 和 生 物监 测 ( ) 。 工 艺 监 测 包 括 灭 菌 物 品 、 洗 涤 、 包 装 质 量 合 格 ( ) ; 灭 菌 物 品 放 置 灭 菌 器 的 方 法 合 格 ( ) ; 灭 菌 器 的 仪 表 运 行 正 常 ; 灭 菌 器 的运 行 程 序 正 常 。 新 灭 菌 设 备 和 维 修 后 的 设 备 在 投 入 使 用 前 , 应 当 确 定 设 备 灭 菌 操 作 程 序 ( ) 、 灭 菌 物 品 包 装 形 式 ( ) 和 灭 菌 物
11、品 重 量 ( ) ,进 行 生 物 监 测 合 格 后 ( ) , 方 可 投 入 使 用 。 在 设 备 灭 菌 操 作 程 序 、 灭 菌 物 品 包 装 形 式 和 灭 菌 物 品 重 量 发 生 改 变 时 , 应 当 进 行 灭 菌 效 果 确 认 性 生 物监 测 ( ) 。 灭 菌 设 备 常 规 使 用 条 件 下 , 至 少 每 月 进 行 一 次 生 物 监 测 ( ) 。 采 用 包 装 方 式 进 行 压 力 蒸 汽 灭 菌 或 者 环 氧 乙 烷 灭 菌 的 , 应 当 进 行 工艺 监 测 ( ) 、 化 学 监 测 ( ) 和 生 物 监 测 ( ) ; 采 用
12、 裸 露 方 式 进 行 压 力 蒸 汽 灭 菌 的 , 应 当 对 每 次 ( ) 灭 菌 进 行 工 艺 监 测 ( ) 、 化 学 监 测 ( ) , 按 要 求 定 期 进 行 生 物 学 监 测 ( ) 。2、 使 用 中 的 化 学 消 毒 剂 应 当 定 期 进 行 浓 度 ( ) 和 微 生 物 污 染 监 测 ( ) 。 浓 度 监 测 : 对 于 含 氯 消 毒 剂 、 过 氧 乙 酸 等 易 挥 发 的 消 毒 剂 应 当 每 日( ) 监 测 浓 度 , 对 较 稳 定 的 消 毒 剂 如 2%戊 二 醛 应 当 每 周 ( ) 监 测 浓 度 。 微 生 物 污 染
13、监 测 : 使 用 中 的 消 毒 剂 每 季 ( ) 度 监 测 一 次 , 使 用 中 的灭 菌 剂 每 月 ( ) 监 测 一 次 。五 、 工 作 人 员 的 个 人 防 护 及 操 作 要 求医 务 人 员 进 行 口 腔 诊 疗 操 作 时 , 应 当 戴 口 罩 ( ) 、 帽 子 ( ) , 可 能 出 现 病 人 血 液 、 体 液 喷 溅 时 , 应 当 戴 护 目 镜 ( ) 。 每 次 操 作 前 及 操 作 后应 当 严 格 洗 手 ( ) 或 者 手 消 毒 ( ) 。 医 务 人 员 戴 手 套 操 作 时 , 每 治 疗 一 个 病 人 应 当 更 换 一 付 手 套 并 洗 手 或 者 手 消 毒 ( )六 、 医 疗 废 物 的 处 理口 腔 诊 疗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应 当 按 照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及 有 关 法 规 、 规 章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 ) 被监督人员签字: 监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