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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意见范本.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038915 上传时间:2018-10-02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1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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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证意见书阜南县人民法院:现就原告补充提供的交警认定书、零售单、购车单、车辆保管费证明原件材料作如下质证:1、原告补充提供的阜南县交警大队出具的第 3412250201401168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交警认定书记载的事实,事故仅造成原告王远云轻微受伤及两车损坏,并不存在衣服损坏的记载,故原告诉求的衣物费 938 元无事实依据;2、原告补充提供的前台零售单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存在异议,事故发生的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 25 日,而零售单出具的日期为 2015 年 4 月 1 日 5:10分下午,显然,零售单系事故发生后的,而不是事故发生前的,且

2、零售单也未记载具体的购买人等有效信息;故真实性无法认可,诉求的衣物损失不应支持;3、原告补充提供的购车单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存在异议,首先,该证据系电动车的购车单,而非事故造成的电动车的损失维修发票,应与本案无关联性;其次,该购车单不是正规发票销售单,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再者,购车单记载的金额不代表事故造成电动车需要维修的金额,且事故造成的电动车仅为外壳部分的损坏而非全损;最后,原告诉求的电动车损失无证据证明,应依法予以驳回或依质证人的定损金额为准;4、原告补充提供的车辆保管费证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存在异议,质证人认为,无法予以采信且系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综上,质证人认为,原告的诉求依据不足,且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存在较大的异议,建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的起诉。质证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公司代理人: (特别授权)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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