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费管理 1减免税 (7)救灾捐赠项目减免税申请指南一、业务概述为有利于灾区紧急救援,根据规定,对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和台湾、澳门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二、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三、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主席令第 35 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 209 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24 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79 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
2、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09 年第 8号);四、办事指南(一)申请条件捐赠人范围: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和台湾、澳门同胞等。享受救灾捐赠物资进口免税的区域限于新华社对外发布和民政部中国灾情信息公布的地区(二)需提交资料1. 免税申请函及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2. 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物资进口证明(民政部、全国妇联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签章,正本);3. 救灾捐赠物资清单(民政部、全国妇联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签章,正本);4. 境外捐赠函正本复印件;5. 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三)办理程序申请单位减免税审核确认
3、预录-海关减免税审核确认-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进口。(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五)审批决定证件(法律文书)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六)收费标准免费减免税货物申请只能以自用为目的。企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减免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特定减免税货物不得擅自变更使用地区、主体和用途。如需有以上和其他处置的,应获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否则,海关将不受理其减免税申请。减免税申请人遗失
4、征免税证明需要补办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核实原征免税证明尚未使用的,主管海关应当重新签发征免税证明,原征免税证明同时作废。原征免税证明已经使用的,不予补办。已进行减免税登记备案的项目单位(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项目变更(包括企业性质、股权转让、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合作年限、设备清单等变更)以及追加投资,需向海关提出申请变更备案。因合并、分立、资产重组、股权变更或撤销、解散、破产及其它依法终止等原因,造成减免税货物的产权(所有权)或项目单位(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的,项目单位(企业)须事先向主管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及
5、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包括未解除监管的减免税货物)的,当事人必须先行办结海关手续。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 1 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减免税设备监管期限到期后,在海关监管期内未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自动解除海关监管。项目单位(企业)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书面申请解除监管。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限如下:1. 船舶、飞机:八年。2. 机动车辆:六年。3. 其他货物:三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五、办事机构类信息(一) 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广州海关现场业务处(二) 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广州海关现场业务处联系电话:12360(三) 办理时间广州海关现场业务处工作日上班时间六、 常见问题(以问答形式列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