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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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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福 州 大 学 文 件福 大 教 201848 号关 于 下 发 福 州 大 学 本 科教 学 事 故 认 定 与 处 理 办 法 的 通 知各 学 院 、各 单 位 :为 加 强 教 学 管 理 ,保 障 教 学 秩 序 ,进 一 步 提 高 我 校 教 学 质 量 ,结 合 我 校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实 际 ,学 校 对 福 州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事 故 认 定与 处 理 办 法 进 行 了 修 订 。现 将 该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遵 照 执行 。附 件 :福 州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与 处 理 办 法福 州 大 学2018 年

2、 9 月 11 日-2-福 州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与 处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教 学 管 理 ,维 护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正 常 秩 序 ,及 时 、妥 善 处 理 教 学 事 故 ,切 实 提 高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福 州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工 作规 程 等 文 件 精 神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中 教 学 事 故 指 教 学 及 管 理 人 员 在 本 科 教 学 运行 过 程 中 发 生

3、的 打 乱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的 事 件 。第 三 条 对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和 处 理 应 坚 持 公 正 与 公 平 、教 育 与惩 罚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按 规 定 程 序 ,客 观 、准 确 地 对 教学 事 故 进 行 认 定 和 处 理 。第 二 章 教 学 事 故 的 分 类 与 等 级第 四 条 教 学 事 故 可 根 据 其 性 质 分 为 教 学 管 理 类 (A)、教 材(B)、教 学 类 (C)、考 试 与 成 绩 管 理 类 (D)、教 学 保 障 类 (E) 五 种 类 别 。第 五 条 根 据 发 生 的 情 节

4、和 造 成 的 后 果 ,教 学 事 故 可 分 别 被 认定 为 以 下 三 个 等 级 :三 级 教 学 事 故 (III)、二 级 教 学 事 故 (II)、一 级 教学 事 故 (I)。(一 )三 级 教 学 事 故 (III)。三 级 教 学 事 故 是 指 失 误 或 其 它 因 素 造成 不 良 影 响 的 行 为 或 事 件 。(二 )二 级 教 学 事 故 (II)。二 级 教 学 事 故 是 指 重 大 失 误 造 成 的 有严 重 不 良 后 果 的 行 为 或 事 件 。-3-(三 )一 级 教 学 事 故 (I)。一 级 教 学 事 故 是 指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5、 的 影 响恶 劣 的 严 重 不 良 行 为 或 事 件 。第 六 条 教 学 事 故 的 类 别 和 等 级 按 照 福 州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分 类与 等 级 界 定 表 进 行 认 定 。第 三 章 教 学 事 故 责 任 人 的 处 理第 七 条 对 于 三 级 教 学 事 故 (III),由 事 故 责 任 人 所 在 单 位 的 负责 人 对 事 故 责 任 人 予 以 训 诫 谈 话 ,在 本 单 位 内 通 报 批 评 ,同 时 从 事故 认 定 的 下 个 月 起 ,扣 发 事 故 责 任 人 1 个 月 岗 位 考 核 奖 励 和 职 务 业绩 奖 励 。一 年 内

6、 发 生 两 次 以 上 (含 两 次 )三 级 教 学 事 故 者 视 为 二 级 教 学事 故 ,对 事 故 责 任 人 按 二 级 教 学 事 故 (II)处 理 。第 八 条 对 二 级 教 学 事 故 (II)责 任 人 ,由 事 故 责 任 人 所 在 单 位的 负 责 人 对 事 故 责 任 人 予 以 训 诫 谈 话 ,在 本 单 位 内 通 报 批 评 ,学 校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同 时 从 事 故 认 定 的 下 个 月 起 ,扣 发 事 故责 任 人 3 个 月 岗 位 考 核 奖 励 和 职 务 业 绩 奖 励 。一 年 内 发 生 两 次 以

7、 上 (含 两 次 )二 级 教 学 事 故 者 视 为 一 级 教 学事 故 ,对 事 故 责 任 人 按 一 级 教 学 事 故 (I)处 理 。第 九 条 对 一 级 教 学 事 故 (I)责 任 人 ,由 事 故 责 任 人 所 在 单 位的 负 责 人 对 事 故 责 任 人 予 以 训 诫 谈 话 ,在 本 单 位 内 通 报 批 评 ,同 时学 校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通 报 批 评 ,并 从 事 故 认 定 的 下 个 月 起 ,扣 发 事 故责 任 人 全 年 岗 位 考 核 奖 励 和 职 务 业 绩 奖 励 。第 十 条 对 二 级 教 学 事 故 (II)责 任 人

8、 ,按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任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规 定 ,延 迟 一 年 申 报 高 一 级 技 术 职 务 ,对 一 级 教 学-4-事 故 (I)责 任 人 ,延 迟 两 年 申 报 高 一 级 技 术 职 务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事故 责 任 人 ,学 校 将 视 情 况 分 别 予 以 降 低 岗 位 等 级 、调 离 岗 位 直 至 解聘 处 理 。若 涉 及 对 事 故 责 任 人 岗 位 或 职 务 的 缓 聘 、解 聘 时 ,应 报 学校 主 管 人 事 的 领 导 审 批 。第 十 一 条 发 生 教 学 事 故 后 ,当 事 人 在 接 受

9、事 故 调 查 时 隐 瞒 客观 事 实 真 相 ,或 拒 绝 接 受 调 查 ,妨 碍 学 校 对 教 学 事 故 的 调 查 、取 证者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从 重 处 罚 。事 故 责 任 人 所 在 单 位 在 调 查 时 隐 瞒 客观 事 实 真 相 ,或 未 按 事 故 条 例 对 事 故 责 任 人 进 行 处 理 ,学 校 将 视 情况 对 所 在 单 位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取 消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下 一 年 度 各 类 教学 评 优 、评 奖 资 格 ,以 及 单 位 集 体 类 的 教 学 评 优 、评 奖 资 格 。第 十 二 条 教 学 事 故

10、 责 任 人 在 国 家 、省 各 类 教 育 考 试 中 ,违 反考 试 纪 律 ,构 成 舞 弊 行 为 的 ,按 照 国 家 、省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第 十 三 条 各 级 各 类 教 学 事 故 均 在 教 务 处 、人 事 处 备 案 ,作 为事 故 责 任 人 年 终 考 核 、工 资 调 整 、职 务 晋 升 、津 贴 评 定 、以 及 岗 位 聘任 等 事 宜 的 有 效 依 据 。第 四 章 教 学 事 故 的 处 理 程 序第 十 四 条 教 学 事 故 实 行 督 察 和 举 报 制 度 。教 学 事 故 由 责 任 人所 在 单 位 负 责 查 实 ,按

11、 一 次 一 表 的 方 式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填 报 福 州 大学 本 科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和 处 理 意 见 书 ,经 单 位 主 管 负 责 人 签 章 后 送交 学 校 教 务 处 。三 级 教 学 事 故 和 二 级 教 学 事 故 ,由 事 故 责 任 人 所 在 单 位 提 出 处理 意 见 ,教 务 处 审 定 。一 级 教 学 事 故 由 事 故 责 任 人 所 在 单 位 提 出 初步 处 理 意 见 ,教 务 处 审 定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5-第 十 五 条 事 故 认 定 表 和 处 理 意 见 书 应 明 确 列 出 责 任 人 (

12、一 人或 多 人 ),不 得 以 部 门 具 体 代 替 。对 本 部 门 事 故 故 意 隐 瞒 的 领 导 和对 事 故 拖 延 不 报 或 有 意 隐 瞒 的 人 员 ,应 列 为 责 任 人 。第 十 六 条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后 ,教 务 处 应 及 时 通 知 人 事 处 和 事 故责 任 人 所 在 单 位 做 出 相 应 处 理 。第 五 章 受 处 分 人 的 申 诉 权 利 及 申 诉 程 序第 十 七 条 学 校 成 立 教 学 事 故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受 理 和 处理 教 师 的 教 学 事 故 申 诉 事 宜 。委 员 会 由 分 管 校

13、领 导 、校 纪 委 (监 审 )、人 事 处 、教 务 处 相 关 负 责 同 志 、督 导 组 代 表 、法 律 顾 问 、教 师 代 表 组成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设 在 教 务 处 ,负 责 处 理 委 员 会 的 日 常 事 务 。第 十 八 条 教 学 事 故 责 任 人 所 在 单 位 应 及 时 将 教 学 事 故 处 理结 果 通 知 事 故 责 任 人 ,若 事 故 责 任 人 对 事 故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决 定 有 异议 ,可 在 收 到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意 见 书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学 校 教学 事 故 申 诉 处 理 委

14、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递 交 书 面 申 请 书 。申 诉 申 请 书 应 包 含 下 列 内 容 :(一 )申 请 人 的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或 技 术 等 级 及 其 他 基 本 情 况 ;(二 )申 请 复 核 的 事 实 、理 由 及 请 求 ;(三 )相 关 佐 证 材 料 。第 十 九 条 教 学 事 故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在 接 到 申 诉 人 的 书 面 申诉 材 料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议 和 仲 裁 。如 发 现 处 分 不 当 或错 误 的 ,可 以 建 议 减 轻 、撤 消 或 重 新 做 出 处 分 。教

15、学 事 故 申 诉 处 理委 员 会 仲 裁 为 最 终 仲 裁 。第 二 十 条 处 分 决 定 变 更 后 ,教 务 处 、人 事 处 应 在 10 个 工 作 日内 完 成 原 处 分 决 定 的 变 更 。申 诉 期 间 不 停 止 对 处 分 决 定 的 执 行 。-6-第 六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一 条 对 其 他 未 在 福 州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分 类 与 等 级 界 定表 中 列 出 的 教 学 事 故 ,视 情 节 及 造 成 的 影 响 ,参 照 该 表 给 予 相 应的 认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开 始 实 施 ,原 福 州

16、大 学 本 科教 学 事 故 认 定 与 处 理 办 法 (福 大 教 2010号 )同 时 废 止 ,由 教 务 处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7-福州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表分类序号 事 项 事故等级A-1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教学执行混乱,或因通知下达不及时造成局部未予执行,未能及时妥善解决。/A-2 教学管理人员排课、排考不当,导致安排冲突,未能在接报后 15 分钟内妥善解决。 A-3 按教学计划应开设的课程,未经院(系)审定,未报教务处备案而不开课。 /A-4 因工作疏忽,未及时发送教师任课或监考通知,造成教师缺席,未能在接报后 15 分钟内妥善解决。 A

17、-5工作不认真,故意或错报、错发或未按时发放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1.漏发;2.因过失不应发者已发给;3.故意。A-6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1.过失;2.故意。/A-7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造成:1.不良影响;2.严重后果。A-8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教学管理信息,且造成不良后果 /A-9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不按学籍管理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学籍处理,造成:1.不良影响;2.严重后果。A-10 未按照学校教室管理规定私自占用教室,影响教学的正常进行。 B-1 因教师没有按规定及时报送所用教材,使学生在开学 2周后尚未得到教材。 /B-2选用教材

18、存在问题:1.未 按 规 定 选 用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研 究 和 建 设 工 程 ”教 材 ;2.选用教材在思想意识形态上有问题;3.选用教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8-分类序号 事 项 事故等级B-3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强制学生购买教材,造成不良影响。 C-1在教学过程中:1.宣扬违法言论,散布国家民族分裂、反动腐朽思想,或有其他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2.有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的言行。/C-2未按教务处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调课、停课、缺课、请人代课,或未取得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上课:1.4 学时;2.4 学时。/C-3上课(实验)迟到或提

19、前下课或擅离教学岗位:1.单次5 分钟或一学期内累计15 分钟;2.单次15 分钟或一学期内累计30 分钟C-4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提前结束课程;或舍弃(或拖延进度)学期课程教学内容:1.6 学时;2.6 学时。C-5 非教学需要,在上课或其它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或其它移动通讯工具,影响教学。 C-6 在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不负责任,放任自流,造成严重影响。 /C-7由于教学及教学相关人员人为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1.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2.受到较重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3.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C-8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教师擅自取消教学大

20、纲规定的实习或实验内容。 /C-9 教师和实验人员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习、实验,致使学生实习、实验达不到相应教学要求。 /C-10 教师对学生实习、实验过程不认真考核,不批阅学生实习、实验报告,随意给定实习、实验成绩。 /-9-分类序号 事 项 事故等级D-1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1.管理不善;2.故意。D-2泄露考试内容:1.在复习课中,将具体考试内容向学生作明确的提示;2.有意泄露考试内容。/D-3试题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1.命题含义或书写错误,考试开始前未及时纠正,影响学生正常考试;2.试题 严 重 出 错 , 致 使 考 试 无 法 正 常 进 行 或 造 成

21、考 试 无 效 。D-4 命题不负责任或降低要求致使在规定考试时间的 1/3 内有 1/3 以上学生提前交卷。 D-5 未按规定保存好学生试卷并丢失试卷或无法提供学生的考试试卷供核查。 /D-6监考人员迟到:1.单次5 分钟或一学期内累计15 分钟;2.单次15 分钟或一学期内累计30 分钟。D-7监考人员未履行监考职责:1.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按规定处理;2.发现作弊行为,不处理,不报告;3.未认真清点试卷,造成试卷丢失或与考生数不符;4.监考 人 员 对 学 生 进 行 公 开 或 私 下 提 示 或 暗 示 , 构 成 作 弊 ;5.擅离职守、脱岗10 分钟。/D-8 未按规

22、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安排课程考试。 D-9任课教师错报、漏报学生考试成绩1.过失,且一学期内3 门次;2.故意。/D-10 利用考试成绩向学生提出不合理要求甚至索取财物。 D-11 未按规定时间录入学生成绩,影响正常学籍处理。 E-1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上课所需多媒体设备发生故障且未能在接报后 15 分钟内妥善解决,影响教学效果。/-10-分类序号 事 项 事故等级E-2 由于实验室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影响正常教学。 /E-3 实验室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或维修人员不及时修理,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E-4 实验室管理人员未按计划将实验仪器设备准备好,影响实验课的正常进行。 /福 州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和 处 理 意 见 书学院 责任人 姓 名事故类型 教 学 管 理 类 ( A) 、 教 材 ( B) 、 教 学 类 ( C) 、考 试 与 成 绩 管 理 类 (D)、 教 学 保 障 类 (E)事故情况简述(时间、地点、过程等)学院处理意见处理级别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教务处意见处理级别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11-学校意见处理级别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备注-12- 福 州 大 学 校 长 办 公 室 2018 年 9 月 14 日 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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