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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马梁滩河健身步道建设工程(磨滩桥-西管桥段).doc

上传人:tangtianxu1 文档编号:3020391 上传时间:2018-10-01 格式:DOC 页数:59 大小:27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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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歇马梁滩河健身步道建设工程(磨滩桥-西管桥段)竞争性比选文件比选人: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歇马街道办事处比选代理机构: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2018 年 09 月2歇马梁滩河健身步道建设工程(磨滩桥-西管桥段)竞争性比选公告本比选项目歇马梁滩河健身步道建设工程(磨滩桥-西管桥段)已由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以北碚发改2018399号 文批准建设,比选人(项目业主)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歇马街道办事处,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进行竞争性比选。一、项目简介1、项目名称:歇马梁滩河健身步道建设工程(磨滩桥-西管桥段)2、项目地点: 歇马街道天马村3、工 期: 90日历天 4、

2、比选限价:719823.29元(含安全生产费9127.14元)5、工程主要内容:新建长度411.44米,休闲健身步道宽2米。本工程由步道和人行道工程组成。6、比选范围:具体详见本工程施工图、图说、工程量清单以及比选文件范围内的所有内容。二、报名承包商资格条件已进入北碚区应急和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备选库,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三、公告时间2018年 9 月12日起至2018年 9 月 18 日止四、提交材料竞争性比选申请文件。五、提交比选申请文件和比选时间及地点1、时间:2018年9月19日9时30分至 2018年9月19日10时00分。逾期不予接收。

3、2、地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歇马街道办事处。六、比选程序1、业主和监督部门核验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在比选会现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除装入比选文件一并递交外,另需准备一份在开标现场出具。同时核验比选申请人资格(加盖鲜章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备查(不含资质证书),若比选申请人无法在现场提供比选申请人身份证明、比选申请人不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和要求具备的资质条件,当场退回比选申请文件。2、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三家比选申请人参加比选。抽取分两轮进行。第一轮由通过资格审查的比选申

4、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按递交竞争性比选申请文件的签到顺序抽取顺序号;第二轮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按第一轮所3抽取顺序号的顺序抽签,最终抽取三家比选申请人参加本次比选。若报名且通过资格预选的比选申请人少于或等于三家,则直接参加比选。若提交书面材料且符合本比选公告要求的比选申请人仅有一家,业主可直接与其签订合同。3、随机开启三家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文件密封袋,唱出比选报价。按比选申请人须知2.0款的要求审核其总价及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否超限价。如果三家比选申请人中出现废选,导致参加最终报价得分计算的比选申请人不足三家的,则按上述第2款的规定,从余下的比选申请人中抽取递补。4、按比选申

5、请人须知2.7款对三家比选单位进行报价得分计算,评出一、二、三名。如评分相等时,以比选申请报价低的优先,比选申请报价也相等的,由项目业主在比选现场监督部门和各比选申请人的监督下,以随机抽取一家的方式确定中选单位。七、业主对中选承包商的工作要求中选承包商必须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后 3 日内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报区交易中心备案。八、附件附件一:比选申请人须知附件二:比选申请文件填报格式 附件三: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的比选限价附件四:图纸附件五:合同比选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歇马街道办事处(公章)联 系 人:高元庆联系电话:13368397777 比选代理机构: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

6、分公司(公章) 联 系 人:周老师联系电话:023-628179112018年9月12日4附件一: 比选申请人须知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 比选范围 具体详见本工程施工图、图说、工程量清单以及比选文件范围内的所有内容。1.2 计划工期计划工期: 9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8 年 月(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18 年 月1.3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1.4 踏勘现场 不组织,由比选申请人自行踏勘,费用自理。1.5比选申请人要求澄清比选文件的截止时间比选申请人在收到比选公告及附件后,应仔细检查所有内容,如有

7、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经现场踏勘后发现表述不清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 2018 年 9 月 13 日 17 时 00 分前书面通知比选人。1.6比选人书面澄清的时间2018 年 9 月 14 日 17 时 00 分前,比选人将在北碚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 分包 不允许1.8构成比选文件的其他材料比选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1.9参与比选截止时间2018 年 9 月 19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2.0 比选报价1、比选申请人的报价应以竞争性比选文件、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本次招标范围的施工设计图纸、现场踏勘情况、

8、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按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 算编制规定的通知(渝水基2011)97 号)及重庆水利局文件渝水2016151 号文颁发的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为依据,施工机械台班费以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渝水基200556 号发布的重庆市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为依据,定额以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渝水基200556 号文发布的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及重庆市水5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利工程维修养护与防汛应急管理碚

9、训班碚训资料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2、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将被认定为废标。3、本工程比选将设置最高限价(总价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总价最高限价为 719823.29 元(含安全生产费 9127.14 元),分部分项的最高限价详见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将被取消比选资格。4、比选申请人不得多报或漏报清单子目,项目业主将不予接受,并取消其比选资格。5、投标人应按照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

10、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 号)要求,在工程总报价中,按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 1.5%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单列报价,不作为竞争性报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否则,视为废标。6、材料、设备采购及报价6.1 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中选人自行采购,所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比选文件要求。6.2 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由各比选申请人结合市场行情以及比选申请人的自身实力自主报价。6.3 材料运输距离由比选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况自行确定并纳入综合报价中,中选后不调整。2.1比选文件的份数比选申请文件一式叁份,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当正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2.2 比选申请文件有效期30 日历天(从提交比选文件截止日起计算)2.3 装订要求按照附件二的填报格式要求,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须另外手持一份)、比选申请函、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工程量清单报价书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2.4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比选申请文件自行封装,密封并在封装袋上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公章。2.5 递交比选文件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歇马街道办事处6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地点2.6比选时间和地点时间:同比选截止时间比选地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歇马街道办事处2.7 比选办法综合评估法1、比选基准价:抽选中的合格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比

12、选基准价。2、在算出比选基准价基础上,比选总报价与比选基准价相比,每增加 1%扣 4 分,每减少 1%扣 2 分,满分 100 分,扣完为止。按插入法计算得分(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3、按得分高低排序,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选候选人。4、如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比选人在比选现场监督部门和各比选申请人的监督下,随机确定一家为中选单位。2.8是否接受联合体比选投标不接受2.9比选投标预备会不召开3.0 偏 离 不允许3.1 履约保证金(1)担保形式:保函或转账支票(2)担保金额: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选价的 10%。(3)中选人应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递交

13、至比选人指定帐户,否则取消中选资格,比选人将依序重新确定中选人。(4)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无息)。3.2 结算方式1、本项目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承包形式,综合单价不因工程量的增减而调整。结算总价实际完成分部分项合格工程量中标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临时设施费+安全生产费设计变更及调整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项目(含招标清单范围以外的项目)价款结算价暂定价部分的结算价+合同约定其它费用。7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2、暂估价部分的结算,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认质认价据实结算。3、变更的估价原则(1)新增及变更项目如果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子

14、目的采用适用子目单价,有类似子目的可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2)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的,参照同期重庆市工程造价信息所刊材料预算价(若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由监理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市场询价)并按以下定额组价。(3)以竞争性比选文件、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本次招标范围的施工设计图纸、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以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 算编制规定 的通知(渝水基2011)97 号)及重庆水利局文件渝水2016151 号文颁发的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为依据,以施工机械台班费依

15、据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渝水基200556 号发布的 重庆市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为依据,定额以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渝水基200556 号文发布的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及重庆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与防汛应急管理碚训班碚训资料为依据。4、 本工程的所有费用以相关审计部门审定的金额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造价。3.3 付款方式1.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2.工程全部竣工且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至中标价的 70%;3.工程结算且完成审计后,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5%,剩余的质保金(审计金额的5%),在保修期满后,经发包人验收同意后无息退还承包人。(工程保修期按国家工程质量保修条款规

16、定执行)。3.4 中标公示本中标公示在北碚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3.5招标代理服务费用1.收费标准:以与业主签定的招标代理合同为计算标准,计取代理服务费用,由中标人支付。2.收取方式在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由中标人一次性付清。8附件二 比选申请文件填报格式目录(一) 比选申请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1) 比选申请函(比选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施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元)的比选总报价。项目经理为 ,工期 日历天,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

17、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比选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比选文件。3如我方中选:(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在中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我方承诺在施工期间不更换项目经理,否则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我方承担。(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比选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5 (其他补充说明)。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10(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项目名称 比选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18、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 龄: 职务: 系 (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 (签 字)比选申请人 : ( 盖单位章)年 月 日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第二代)复印件正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第二代)复印件反面11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 (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竞争性比选资料,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

19、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第二代)复印件正面代理人身份证(第二代)复印件正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第二代)复印件反面代理人身份证(第二代)复印件反面12(三)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注:应附比选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公章。比选申请人名称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电 话联系方式传 真 网 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 高级

20、职称人员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账号其中技 工经营范围备注1314(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可不提供分析表,中选人中选后提供)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封面应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否则取消其比选资格。15附件三、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限价)由各比选申请人在重庆市北碚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 1 节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

21、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

22、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

23、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

24、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

25、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7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

26、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

27、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

28、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9、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18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

30、(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 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 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

31、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 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

32、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

33、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专利技术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

34、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9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 14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

35、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

36、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 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 15 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

37、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

38、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

39、他监理人员。20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条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

40、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41、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 5.2 款 第 6.2 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

42、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

43、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 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214.2 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

44、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 分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 分包

45、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

46、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 除第 4.3.7 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

47、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

48、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22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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