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文 件浙水政20186 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国办发201558 号) 、 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 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 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 双随机” 抽查监管的意见 (浙政办发 20169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我厅修订了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 2018 年 9 月 1
2、日起施行。浙江省水利厅2018 年 7 月 23 日ZJSP18-2018-0006 2 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6 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
3、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20% 1-2 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3 序号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2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县
4、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第 26 号令)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
5、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港口、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渔业、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环境保护、水利、旅游等部门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所行使的职权,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内水利施工企业10-20%1-2 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安全机构设置、安全专兼职人员配备、保险、安全宣教培训以及三类人员证书持证上岗情况
6、。 4 序号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7、督检查职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产建设单位(特指矿山类企业)60-80%2-4 次/年现场检查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是弃土(渣)场、灰库、高陡边坡等部位防护情况;是否存在水土流失情况;是否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4取用水监督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
8、部门应当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取排水情况的检查;其中,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应当进行现场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用水单位或个人3-10% 1-2 次/年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监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情况;取水计划实施情况;取水计量和监控设备安装和运行状况情况;是否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5 序号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5水利工程(含滩涂围垦)建设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五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稽察工作,对辖区内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组织落实整改工作。第三十四条 稽察工作机构对稽察发现
9、的问题要建立台账,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组织复查,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省级以上补助资金的重点水利建设项目10-40%1 次/年现场检查或资料核查监督检查有关项目的监管和主管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水利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建立完善建设管理制度、组织推动项目建设等工作情况;抽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计划下达与执行、建设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方面实施情况;抽查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6 序号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6水利工程运行的监督检查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10、(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负责,明确并公布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10-30%1-2 次/年现场检查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情况。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是否书面明确2.水库大坝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是否及时办理(大坝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在此后 3 个月内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事项登记)3.水库大坝安全检查。日常巡查制度是否建立,日常巡查、汛前检查、年度检查是否开展。4.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安全监测制度是否建立,水文观测(降雨、水位)、工程安全监测是否开展,工程安全监测资料是否按年度开展整编分析。5.闸门及启闭机管理。保养维护是否开展,操作规程是否制定,闸门操作是否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应急备用电源是否配备,闸门、应急备用电源是否试运行。6.水库大坝维修养护。维修养护制度是否建立,维修养护年度计划是否制订,批准的维修养护项目是否实施。 7 公开属性:公开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8 年 7 月 23 日印发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