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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河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

上传人:开阔眼界 文档编号:302016 上传时间:2018-03-26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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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浪河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为建立和完善我镇地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提高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防御水平,避免或尽可能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二)编制依据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湖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丹江口市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三)地质灾害现状根据全镇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我镇大部份范围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发生地质

2、灾害及隐患点类型有:滑坡、崩塌、地面塌陷、不稳定斜坡、膨胀土胀缩变形、泥石流、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各类地质灾害发生,主要以滑坡、崩塌、膨胀土胀缩变形、不稳定斜坡为主。其次为泥石流和地基不均匀沉降。 2 (四)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包括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按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分为四级:特大型( 级) 、大型 (级)、中型(级) 和小型(级)。(五)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浪河镇行政区域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的,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

3、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本预案指导全镇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六)工作原则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和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镇人民政府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3 (七)应急预案体系全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全

4、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全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国土资源管理所制订,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统管全镇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各村、居委会制定的本辖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村、居委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各村委、居委会依据本预案,并结合各自辖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由各村委、居委会组织实施。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制定专项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土资源管理所要针对具体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实际情况制订专项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组织体系(一)领导机构镇人民政府是全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 1、按照“精干、 统一、高效 ”原则,成立

5、浪河 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以下简称镇指挥部)指 挥 长:谢志勇 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常务副指挥长:李 涛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 指 挥 长:范丹均 镇党委副书记 4 张 涛 镇党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李 会 镇专职人大主席团副主席王保成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王朝霞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王文政 镇党委宣传委员尹 飞 镇 党 委 组 织 委 员 、统 战 委 员 、工 会 主 席程 鑫 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张 超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成 员: 镇党政办、民政办、财政所、国土资源所、林业站、卫生院、村建服务中心、水管处、派出所、水利服务中心、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浪河分公司、浪河供电分公司、电信分局、

6、3602 厂、3611 厂和各村、居委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镇指挥部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小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村(社区)对受灾地进行紧急援救;检查、指导各村(社区)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与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有关的重要事项。(二)指挥部办事机构镇防灾办公室是镇人民政府处置突发性灾害事件的应急指挥平台和信息平台。负责镇指挥部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职责; 5 研究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汇集、上报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险情灾情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镇指

7、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起草镇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镇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负责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各村(社区)及镇直有关部门对突发性事件的监测、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承担镇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王朝霞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朱孔兵同志兼任。(三)村委、居委会应急防治机构各村、居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三、运行机制 (一)预测和预警 针对本辖

8、区的地质灾害分布特点、易发程度,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加强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1、预测预警系统 建设并发挥本级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的骨干和枢纽作用, 6 同时要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建立由镇、村(居)等为一体的,按行政领导负责制指定专门负责人、联络人,确定联络报告方式,以及由危险区范围的单位、村民(居民)作为监测信息报告员而形成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2、信息收集与分析镇指挥部办公室要与上级有关业务部门密切联系

9、,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之间的共享。3、预警级别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性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级( 特别严重) 、级( 严重)、级(较重) 和级(一般)。级(红色) :预计将要发生特大型( 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地质灾害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级(橙色) :预计将要发生大型( 级)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 7 地质灾害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级(黄色) :预计将要发生中型

10、( 级)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即将发生,事态有扩大趋势;级(蓝色) :预计将要发生小型( 级)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二)预防预警行动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由镇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对全镇地质灾害重点地区进行抽查,指导和监督各村委、居委会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同时

11、,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村委、居委会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 8 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3、预报预警发布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4、发放“防灾明白卡”、 “避险明

12、白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对危险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及时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告知有关灾害的基本情况、监测预报方法、应急避险的撤离路线和安置地,以及防灾责任人、监测人的汇报联系方式,并按要求做好防灾各项准备工作。(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1、速报的内容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和影响范围以及采取措施、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己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增加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9 2、时限要求国土资源管理所、各村委(居)在

13、出现地质灾害并核实相关情况后,应在 2 小时内速报镇人民政府,或视灾害等级程度同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出现特大型(级) 、大型( 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由镇人民政府在速报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的同时,应直接如实速报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出现中型(级) 、小型( 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镇人民政府在速报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后,经市政府同意,也可越级速报。3、速报电话镇人民政府、各村(居)及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地质灾害的报告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村(居)和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也可直接报告镇人民政府(值班电话:5619312、5619629),或通过110、119、120 等紧急服务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尽快报告有关部门。4、地质灾害速报要与国务院有关规定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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