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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政报〔2007〕1号签发人.doc

上传人:tangtianxu1 文档编号:3018847 上传时间:2018-10-0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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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 海政报2007 1 号 签发人: 海行规发201413 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节能减排支持办法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节能减排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4 年 9 月 14 日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2 -海淀区节能减排支持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 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 60 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

2、 ”时期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 201168 号)以及海淀区“十二五” 时 期发展循 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 规划,为深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完成“ 十二五” 时期北京市下达我区 节能减排任务指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项目的组织实施,区环保局负责减排项目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支持范围第三条 节能项目适用于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能耗纳入海淀区统计范围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减排项目适用于承担海淀区“十二五” 时 期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在大气和水主要污染物减排方面达到国家、北京市和我区减排核

3、查要求,实现了较大减排效益,为主要污染物减排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3 -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支持以下内容:(一)节能项目和相关工作,包括:节能改造、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产业结构调整等。(二)减排项目和相关工作,包括:燃煤锅炉改造、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退出等。第三章 支持措施第五条 节能项目支持方式和标准节能改造项目按照节能效果进行奖励。年度节能量 100 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可以申报,奖励标准根据节能量按 500 元/吨标准煤计算,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支持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凡纳入海淀区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的项目,按期建成并网发电后,按装机容

4、量给予业主单位 0.3 元/W 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支持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退出。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工艺,对于通过有关部门验收的项目,给予 10-50 万元的资金奖励。对积极协调推进属地“三高 ”企业退出的街镇给予10-30 万元的 资金奖励。对列入国家和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给予 30-5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区政府确定的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给予 10- 4 -3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以上奖励方式不可重复支持。第六条 减排项目奖励方式及标准燃煤锅炉改造补助。对完成燃煤锅炉改用燃气、热力、电等清洁能源方式,并在改造中同步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的市属、区属及其它个

5、体和私营单位,经过环保局验收,按照燃煤锅炉出力总吨位数,每蒸吨给予 5 万元的资金补助。区财政全额支付改造资金的项目除外。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治理奖励。对天然气锅炉排放氮氧化物实施脱硝治理减排工程的单位,经认定确实产生氮氧化物减排效益的,按治理减排工程总投资的 3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锅炉同步建设脱硝治理的项目除外。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退出奖励。对进行关停、退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养殖种类为奶牛和肉牛的奖励50 万元,养殖种类为生猪的奖励 30 万元,养殖种类为蛋鸡和肉鸡的奖励 20 万元。养殖企业名单和养殖种类以 2010 年污染源普查

6、动态更新和 2011-2013 年环境统计为准。以上奖励方式不可重复支持。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依据本办法分别制定节- 5 - 能和减排年度申报指南,定期向社会发布,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项目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评审流程、补贴标准、办理时限。第八条 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和统一的申报表格样式,在专项资金统一受理平台上申报,并根据相关要求将有关纸质材料分别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区政府确定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政府公文形式申报。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依据有关规定,受理项目申请,分批次对项目进行审核。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条 资金必须专

7、款专用,项目单位取得支持资金后,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向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报送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必须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会同区财政局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6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原海淀区节能减排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 12 号)同时废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 10 月 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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