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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的新发展.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3017934 上传时间:2018-10-0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7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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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的新发展摘要:区际法律冲突是区际民商事交往中解决区际民商事争议的一大障碍,如果解决不好,将会影响区际民商事交往,损害国内不同法域之间的关系,危害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因而各国都十分重视。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与国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有不同之处,世界上一些多法域国家,包括我国,为解决本国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已经积累了一些立法和实践经验。 归纳起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有两种,即区 际冲突法途径和统一实体法途径。 文章通过对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现状和特点的辩证研究,比较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各种模式,认为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最佳方式是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以及运用区际司法

2、协助和判例法的方法,最后提出具体的设想,展望我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的新发展。关键词: 区际法律冲突; 统一实体法;区际冲突法;区际司法管辖;判例法区际法律冲突,就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属地性法域之间法律冲突。不仅联邦制国家会发生区际法律冲突,存在着复合法域的单一制国家也会发生区际法律冲突。被殖民统治多年的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各自拥有高度的自治权和立法权以及司法终审权。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我国同时存在大陆、香港和澳门地区之间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而这些不同法律制度相互之间彼此承认

3、其域外效力,使得中国进一步成为多法域或复合法域的国家,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在中国也就成了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随着四地之间的经贸往来的进一扩展,区际间的法律冲突就日益突显,将来台湾统一后,这种区际间的法律冲突只会增强不会减弱。一、国际区际法律冲突解决方法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与国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类似,主要是两种解决途径:一个是区际冲突法的解决方式,另一个是统一实体法的解决方式。但是,由于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法律冲突,与国际间的法律冲突仍有很大的区别。具体来说,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一)区际冲突法的解决方式 所谓区际冲突法的解决方式,是指具有多个法域的主权国家

4、或者其各个法域通过制定区际冲突规范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方式。区际冲突规范就是确定涉及一国内多个法域的区际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什么法律的规范,由此可见,区际冲突法的解决方式也是一种间接的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它本身并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性质是该国的国内法。目前国际上没有关于采用区际冲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统一模式,按照目前有关国家的理论与实践,采用区际冲突法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在一国各个法域适用,可以有效避免各个法域之间产生区际冲突2法之间的冲突,是区际冲突法中最简捷清晰的方式,有利于提高区际法律关系中适用法律的可

5、预见性,推动区际民事交往的发展。具体从形式上看,有的国家专门制定了区际冲突法法典或法规,如 1926 年的波兰区际私法典 ;有的在其他法典或者法规中列入专章或者专编或者相关条款规定本国的区际冲突规范,如 1961 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第 18 条;有的国家将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合并起来规定,如 1891 瑞士颁布的关于定居的或者暂住的公民的民法关系的联邦法 ;有的国家是颁布解决某些方面的区际法律冲突的区际冲突法,如南斯拉夫 1979 年的解决关于民事地位、家庭关系及继承的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的条例 。2、各个法域分别制定各自的区际冲突法各个法域分别制定各自的区际冲突法来解决本法域与

6、其他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这种解决方式容易在各个法域之间产生区际冲突法之间的冲突,不利于区际民事法律关系的顺利解决,但是由于立法上比较容易操作,所以在实践中也比较普遍,而且许多国家都是先产生各个法域自己的区际冲突法,再逐渐发展成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的。目前,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的各个法域都有自己的区际冲突法。3、类推适用国际私法解决采用这种方式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国家,既认为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有不同之处,又强调二者之间的相似之处,因此并不单独制定区际冲突法,只是通过本国的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来类推适用国际私法规范解决区际法律冲突。4、对区际法律冲突和国际法律冲突不加区分,统一适用本国国际

7、私法的基本规则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在英美法系国家,一法域的法院把本国的其他法域视为同其他主权国家一样的外法域,因此,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时候,适用的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基本规则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国际法律冲突与区际法律冲突之间的区别,这些国家一般是指适用国际私法的基本规则和原则,在具体的适用上并不完全一致。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每个复合法域的国家都同时具有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和各法域各自的区际冲突法。有的国家如西班牙,只有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但是美国、加拿大等国既有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又有各州或省自己的区际冲突法,而且后者更加重要。同时,区际冲突法不仅仅表现为成文法,在一些英美法系的国家,

8、判例也是很重要的区际冲突法的渊源。(二)统一实体法的解决方式由于区际冲突法只是间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并不能避免和消除法律冲突,因此,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一样,多法域的国家也寻求统一实体的方式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也就是通过采用和制定一国内统一的民商事实体法,从而避免不同的法律冲突,从根本上消除区际法律冲突。而且,由于区际法律冲突毕竟是一国国内的法律冲突,相对于国际社会,各个法域之间有更多的共同利益,法律之间的共性也相对较多,所以利用统一实体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有着现实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历史上,法国、瑞士等国就是通过统一本国的民商法消除或者基本消除了本国的区际法律冲突。由于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目前

9、国际上复合法域国家通过统一实体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具体方式的不同的,主要有以下几种:1、制定全国统一实体法制定全国适用的统一民商事实体法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有时一国制定的是全面的民商事的统一实体法,如 1912 年瑞士民法典 ,但是由于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宪法和其他条件的限制,这些复合法域的国家难以一下子统一本国各个法域的民商实体法,一般是一个方面一个方面地统一,因此全国统一实体法多数情况下表现为某一方面的民商事法律的统一。此外,只有中央立法机关有权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各个法域是无权制定的。2、制定适用于部分法域的统一实体法3仅适用于国内部分法域的统一实体法仍然是中央立法机关制定的

10、,但是可能由于该国的宪法限制了中央立法机关的某些权限,因而该立法机关制定的统一实体法只能在一些法域内有效,对于其他的法域没有直接的约束力。一般而言,这些统一的实体法也只是就民商事法律关系某一方面的专门立法。采用这种方式,只能局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解决问题。3、各法域采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实体法达到实际意义上的统一对于美国、加拿大等联邦制国家而言,由于宪法明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因此中央立法机关无权制定全面的民商事统一实体法。但是为了通过统一实体法最大限度地消除区际法律冲突,在一些官方和民间的组织推动下,这些国家内的法域尽量采用一些由上述组织起草的一些“示范法” ,使之具有法

11、律效力,从而实际上取得了国内各个法域中民商事实体法的统一。比如由美国“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起草的统一商法典在全美得到了除路易斯安娜州以外各州的采用,从而在全国大部分的范围内统一了商法的相关内容。不过这种解决方式依赖与各个法域自己的决定,因此通常也不能完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一般也只是部分解决。4、司法实践推动实体法的统一有些复合法域的国家虽然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但是有统一的司法体系,其中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于全国实体法的统一最有积极意义。尤其在一些判例法国家,按照“遵循先例”原则,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因此通过司法从事实上统一了相关的民商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不过,这种方式解决区际法

12、律冲突比较分散,也缺乏系统性。5、将一个法域的实体法扩大适用到其他法域,从而统一实体法。这种方式主要出现在国家的兼并、国家领土的割让、国家领土的回归、殖民等情况之下,一般是由中央立法机关决定法律扩大适用到其他法域,而各个法域自身无权决定将自己的法律扩大适用到其他法域。二、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是中国社会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具有非常复杂的特点:(一)中国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不同法系和不同法域的法律之间的冲突。西方法学家通常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据此分类,由于香港和澳门回归后仍保留原有的法律制度,香港法属于

13、普通法法系,澳门法属于民法法系,而中国大陆则属于社会主义法系。这样,中国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分属不同法系之间和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1。(二)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和相同社会制度下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香港和澳门回归后仍保留原来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不变,而在中国大陆则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和澳门与中国大陆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就表现为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法律与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之间的冲突。但是在香港和澳门之间就表现为相同的资本义社会制度下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三)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在国内没有统一的最高司法机关加以协调的法律冲突。在美国,各州法院对属于州性质

14、的案件享有终审权,但属于联邦性质的案件,终审权则归属于美国最高法院。在实行判例法的美国,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其他州法院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在英国,情况也与之相类似。但是与美英不同,由于香港和澳门实行高度的自治权,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2,中国大陆的法律除宪法和基本法外,基本不对两个特别行政区产生效力,香港法院对案件的终审判决也不对大陆产生判例法上的效力。因此,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在各法域之上,没有最高司法机关对有关的区际法律冲突加以协调,这在国际社会是极其少见1 韩德培主编:国际司法问题专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20 页。2 韩德培主编:国际司法问题专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

15、 2004 年版,第 122 页。4的。(四)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既有一般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也有国际条约适用上的冲突。以及某一法域的法律与外法域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各法域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的冲突。按照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一节和中葡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八节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分别以“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名义,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科技、体育等领域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条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要在这两个行政特区实行必须事先征询它们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适用。中国大陆虽未

16、参加,但已经实行于香港和澳门的一些国际条约仍然适用于香港和澳门。显然,这将会导致这样一种情况的产生,即一些国际协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某一地区而不适用于其他地区。由此又会导致这样一种结果,即各地区的本地法同其他地区适用的国际协定之间以及各地区所适用的不同国际协定之间会产生适用结果上的冲突。这无疑是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中一种特有的现象。(五)也有学者认为各法域法律内容规定差异和复杂性也是构成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主要特点之一 3。鉴于以上各项特点,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除了不属于主权国家间的法律冲突之外,与国际法律冲突几乎没有多大的差别。这些情况反映了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复杂性和解决这一冲突的艰巨

17、性。 ”三、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中国区际法律冲突具有一般区际法律冲突的共同特点,也有着其独特之处。在设置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途径的时候,既要考虑到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一般方法,也要根据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考虑特殊的解决方法。(一)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区际冲突法途径同解决一般区际法律冲突的冲突法途径一样,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区际法途径,也可以有 3 种方式:1、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区际法律冲突制度。首先需要在充分考察中国四地各自法域内的区际私法并对此进行充分、有效的论证、协调的基础上始能成行。与统一区际实体法途径相比,它不能直接构成当事人为或不作为的准则,当事人也很难以它为根据来

18、预期法律关系的后果,因而冲突规范缺乏实体规范那样的预见性和明确性。但是区际冲突法又具有灵活、适应强的特点,在中国目前建立统一的区际实体规范仍存有诸多困难的今天,运用区际法律冲突途径解决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不失为一种好方法。2、由大陆、香港、澳门以及统一后的台湾根据中国已经是复合法域国家的事实,在各自原有冲突法的基础上,制定各自的区际私法,以解决有关的区际法律冲突。3、在中国少数不同的法域内就某个具体法律冲突方面制定统一区际法律冲突法,然后再逐步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区际私法 4。不可否认,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区际法律冲突制度尚有法律、历史等诸多因素的障碍而面临困境,有学者认为可以类

19、推适用各法域地区的国际私法。按照这种方法,各法域法官在审理区际民商事案件时,可以直接类推适用其国际私法上现有的冲突规范。由各地类推适用各自现有的国际私法,并不是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之一。这是因为各区域延用已有的国际私法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是中国在出现多法域之前就有的做法,中国出现多法域之后仍延续此前的做法,实为一种消极的方式,根本谈不上“解决” 。另一方面,中国是采取社会主义的单一制国家,将外法域视为“外国”不加区分地采用或类推适用国际私法规则3 韩德培主编:国际司法问题专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23 页。4 宋海伟,王海峰:关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研究 ,载上海行政

20、学院学报2006 年第 2 期。5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这种做法将会误导人们将各地区视为单一“国家”,不利于人们统一国家观念的形成,特别是在香港和澳门刚回归不久、各项制度尚待完善、而台湾仍未实际统一之际,这种做法更是不能提倡的。(二)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法途径不同法域的地区针对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经济现象,在详细考量各地不同的文化差异和不同的历史背景前提下,求同存异,据此制订统一的区际实体法,将原来适用不同法域的不同法律,经过整合、调适并进而制定统一适用的实体法,避免在不同法域的法律间进行选择,将从根本上消除不同法域的法律冲突,这被认为是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最佳途径。作为一种循序渐进

21、的策略,制定统一区际实体法,可有以下两种方式:1、在中国少数不同的法域内先就某个法律冲突方面制定统一区际实体法,如在香港和澳门之间制定可统一适用香港和澳门的某一实体法,在台湾和中国内地制定可统一适用的某一实体法。2、在全国范围内制订统一的区际实体法。中国实际上存在着四个不同法域的地区,制订一个全国统一适用的实体法,将可以避免多个法域之间不同法律规定的冲突。但是,由于中国四个不同法域地区之间文化、历史背景、人们思想观念等的差异,很难在短期内形成在某方面共同适用统一实体法的局面,它需要一个长期、艰难而复杂的协调、磨合过程。在中国采取统一区际实体法途径时,应注意以下问题:其一、我国的四个地区,有着相

22、似的文化背景,中化民族的许多文化传统都是相通的,因而,对于实体法方法应用的领域就相对能更宽一些;其二、应将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区际私法与在部分法域内制定区际统一实体法结合起来,在合适的领域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区际私法,在其他领域考虑在部分法域内制定统一区际实体法。(三)统一实体法途径与区际冲突法途径相结合的途径 5统一实体法与区际冲突法这两个途径对解决中国目前区际法律冲突而言各有优劣。而审时度势,在充分考察论证的基础上将两者结合起来一起考虑构建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不失为一个良策。1、从实际来看,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规则并不现实,但是在经济交往频繁,已相当程度上形成唇亡齿寒的经济依赖关系、经济一体

23、化程度较高的区域,先制定局部的区域统一实体法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确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因此,在合适的区域,先制定区域统一实体法,在时机成就时再考虑制定全国统一实体法。2、在不能制定区际统一实体法方面,则考虑制定全国统一的冲突法规范进行调整。3、在制定全国统一的冲突法规范或法律冲突方面尚未成熟的区域,则考虑先在少数区域内的某些法律冲突方面制定有少数法域参与的统一区际冲突法。当然,通过全国实体法最终实现统一而消除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是最好的办法,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尚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四)区际司法管辖权协调模式 6当一个法域的法院受理一个依域内法有管辖权的案件,依本法域的冲突规范确定应适用另一个法域

24、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且这个法域存在一个有管辖权的可替代法院时,该法院就应该放弃管辖,由这个可替代法院行使管辖权。这种协调模式的建立途径可以通过内地、香港、澳门三地协商做出统一安排的方式,也可以在香港以案例法确定,在内地以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在澳门以制定法的形式分别确立。(五)判例法运用的解决方式判例法方法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创制具有约束力或说服力的法律规范,并依据5 韦鸿翰:试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 ,载哈尔滨学院学报2009 年第 1 期。6 渠丽娜,冀素兰:论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及解决 ,载河北北方学院学报2007 年第 2 期。6遵循先例原则适用这些法律规范的一种创制和

25、适用法律的方法。如果可以由中国内地和特别行政区联合建立“区际法律冲突法院” ,可以有效的协调中国内地和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效、公正、合理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同时,通过组建联合法院可以促进中国内地司法界与特别行政区司法界的直接联系,为将来最终消灭区际法律冲突创造条件。但是,这种方式前提必须是已经建立“区际法律冲突法” ,而且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才可以最为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六)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作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无疑是一大缺憾。而反观美国,情况就不一样了。美国协调州际法律冲突问题时要考虑多因素的制

26、约,其中最重要的制约因素便是美国宪法中的限制条款。美国宪法中有五项条款涉及州际法律选择问题:(1) “充分信任条款” ;(2) “正当程序条款” ;(3) “特权与豁免条款” ;(4) “平等保护条款” ;(5) “州际商业条款” 。因此,我们也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加大宪法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方面的作用,那么在以后的修宪过程中,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一些适合中国国情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和限制性要求,如不方便法院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司法合作原则等。总之,目前的复合法域国家主要通过以上的方式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一般既有区际冲突法,也通过统一实体法解决。虽然区际冲突法只是间接解决法律冲突,但

27、是通过统一实体法解决的法律障碍较多,不能一下子解决,所以仍然需要区际冲突法调整区际法律关系。随着实践的发展,区际冲突法的统一和各个法域实体法的统一已经成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的趋势。结 语法律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必然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一些复合法域国家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虽然既有宪法的规定,又有法院加以协调,但它们的区际法律冲突并没有完全消除,至今仍然存在. 保持四法域平等互利,实现四法域的多赢效果。首先,中国内地、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或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来解决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然后,在各地区充分协商和协调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法律冲突

28、法或者通过共同加入某些关于冲突法的国际公约,来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最后,仍然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共同加入某些关于实体法的国际公约或者在某些问题上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或者各地区分别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以便在所涉及问题上避免和消灭区际法律冲突,从而实现全国法制最终统一的理想。因此我们要认识到由于种种原因,内地与港、澳、台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存在是也是必然的而且是长期的,四地法律冲突的协调也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内地与港、澳、台的法律冲突问题是一门大学问,需要四地立法、司法界、学术界乃至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努力,增加交流和沟通,增进了解,进行长时间的磨合,才能最终得到解决。

29、只要认真借鉴其他国家协调区际法律冲突的经验,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经过努力,一定能过逐步建立起一种系统、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从而为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参考文献:1、靳迎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载法制与社会 ,2007 年第 3 期。7 刘喜平:海峡两岸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及解决途径 ,载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年第 2 期。72、渠丽娜,冀素兰:论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及解决 ,载河北北方学院学报 ,2007 年第 1 期。3、韦鸿翰:试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 ,载哈尔滨学院

30、学报 ,2009 年第 1 期。4、曾二秀: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及其解决 ,载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年第 1 期。5、熊焱:欧盟区际法律冲突解决对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借鉴意义 ,载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 年第 1 期。6、宋海伟,王海峰:关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研究 ,载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2006 年第 1 期。7、刘喜平:海峡两岸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及解决途径 ,载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 4 期。8、申亚东:论中国统一区际冲突法的价值导向 ,载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 年第 5 期。9、程宗璋: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若干问题,载西安政治学院学报 ,2004 年第 4 期。10、韩德培主编:国际司法问题专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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