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锡工院发20185 号关于印发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的通知各院系(部)、各部门:现将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2018 年 9 月 10 日 2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 年 9 月 11 日印发附件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政策导向与激励作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聚力
2、创新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苏人社发2017168 号) 、 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887 号)等文件精神,结 合 我 院 工 作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二条 学院具有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权;具有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不含“以考代评”系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权。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竞争等原则,严格执行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职在岗教职工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3 第二章 专业技术
3、资格系列与条件第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系列根据国家、省关于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和职称制度体系的政策要求,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置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实验技术、工程、图书资料、档案、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资格系列,各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第六条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学院制订的各类资格条件执行;其他专业技术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资格条件执行。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规则第七条 学院成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4、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日常事务及管理工作。第八条 学院成立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经省专业技术人员 4 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负责学院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及其他专业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及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第九条 学
5、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设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由评审委员库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两个子库组成,其成员在校内外的同行专家中遴选,其中校外专家均不得少于 20%。评审委员库由在职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 30 人以上;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库由在职的相应专业(学科)专家组成,每个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人数一般在 10 人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中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评审专家库中 45 岁以下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评审委员会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的评审委员会调整的
6、专家库成员名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书面备案。 5 第十条 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的执行委员,由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从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不少于13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的执行员,由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从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不少于11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同时,从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专业(学科)评议组,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人,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人一般由当年度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担任。承担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专业(学科)评
7、议组成员由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承担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执行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资格审核小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及业绩成果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其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产业处、 6 质量监控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第十二条 专业(学科)评议组同意票数超过学科组人数二分之一的为通过,专业(学科)评议组表决通过者推荐至评
8、审委员会评审。专业(学科)评议组的推荐数不得超过学院下达的岗位指标数。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必须在不少于规定的执行委员人数出席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和标准条件对申报对象送评材料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仔细审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执行委员的三分之二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审议过程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者补充投票。评审结果无论通过与否,必须填入评审申报表,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在评审申报表上签章,并加盖评委会印章。对评审未获通过的对象,当年不得进行复议、复评。召开评审会议时,除执行委员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
9、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列席。第十四条 建立评审委员会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议程、委员或成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7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活动每年举行一次。第四章 评审程序第十六条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程序(一)核定岗位数坚持从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出发,按照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确定的结构比例标准,科学核定年度各级各类岗位的可使用数。(二)个人申报申报人员对照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三)资格审核各二级单位根据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将符合申报资格条件人员的材料提交学院
10、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资格审核小组审核。其中,人事处主要负责审核学历、资历、表彰荣誉、继续教育、专业实践天数、年度考核等情况;教务处主要负责审核教学质量、教学工作量、教学内容、教学业绩成果等情况;科研产业处主要负责审核科研业绩成果等情况;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审核辅导员、班主任等工作情况。各部门须对申报表所填内容及相关材料据实审核,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承担相应责任。对审核结果不符合申报资格的材料予以退回,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到学院评审环节。 8 (四)代表作送同行专家鉴定申报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须将代表作送同行专家鉴定。(五)二级单位考核推荐
11、1.民意测评。各二级单位通过听取申报人员述职,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民意测评。民意测评以所在基层党组织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为符合要求。对于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还须对其进行工作业绩民主测评,其中申报副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测评优良率达 70%以上为符合要求,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测评优良率达 80%以上为符合要求。2.考核推荐。各二级单位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考核推荐小组,对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思想政治表现、教学质量、工作业绩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结合民意测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具体考核意见和等级,在学院下达的推荐指
12、标数内择优向专业(学科)评议组推荐。推荐结果须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注: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占本单位推荐指标数。(1)具有博士学位; 9 (2)任现职以来,荣获省级以上表彰者(指:政府级表彰或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省教育厅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排名前 2) ) ;(3)任现职以来,遴选为高层次人才(指:省“六大人才高峰” 、省“333 工程” 、省“青蓝工程” 、省“双创计划”等);(4)任现职以来,作为负责人获教育部以上课题(项目)者。(六)申报材料公示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将申报人员材料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
13、作日。(七)专业(学科)评议组评议专业(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员进行面试答辩,在充分尊重、考虑同行专家鉴定意见和民意测评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学院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进行评议。在学院下达的岗位指标数内,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结果。(八)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在专业(学科)评议组评议意见的基础上,对有评审权的专业技术系列进行全面审议、评审,对没有评审权的专业技术系列进行审议、推荐。在学院年度可使用岗位数内,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结果。评审、推荐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 10 作日。(九)备案及推荐评审对有评审权的专业技术系列,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
14、案;对没有评审权的专业技术系列,推荐到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第十七条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程序除了不组织第十六条第(四)条、第(七)条中面试答辩和第(九)条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程序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程序相同。第十八条 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程序(一) 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二) 二级单位考核二级单位在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后,出具考核意见。(三) 学院认定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和二级单位的考核意见,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第五章 评审纪律与监督第十九条 申报人员应对个人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和
15、干扰评审 11 工作。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当事人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评审工作。第二十一条 对评审材料审核不严,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 容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按 规 定 追 究 单 位 负 责 人 和 直 接 责任 人 的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对公示中反映的学术不端等问题,按照江苏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 ,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如举报属实,则取消被举报人申报资格,并做出相应处理。第六章 申诉及受理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杜绝不正之风,确保评审工作有序开展,学院
16、成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诉受理委员会,成员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 、工会、人事处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受理评审工作中教职工的申诉请求,根据申诉人员提交的申诉事项,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关于同行专家鉴定 12 同行专家鉴定的代表作包括论文论著,论文须为独立或第一作者论文,论著须为专著。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提交 3 篇(部)代表作,请 3 名正高级同行专家鉴定(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 2 名)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提交 2 篇(部)代表作,请 2 名高级同行专家鉴定(其中:校外专家
17、不少于 1 名,正高级专家不少于 1 名) 。同行专家鉴定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申报人员不得指定送审单位和专家。申报人的亲属、直接指导教师和论文、论著、科研成果的合作者均不得参加鉴定。同行专家鉴定意见作为各级评审组织开展评审、推荐工作的重要依据。鉴定结果最多只能有 1 个“基本达到” ,其他均为“已达到”,方可进入二级单位考核推荐程序和专业(学科)评议组评议环节。同行专家鉴定结果 2 年内有效。第二十五条 关于面试答辩 申报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均须在专业(学科)评议组进行面试答辩。通过面试答辩,了解申报人员的知识层面、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组织
18、协调能力和发展潜力等,以利于科学评价申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第二十六条 关于按岗申报按照按岗评聘、规范管理的岗位设置原则,申报人员必须按本人现聘岗位申报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其中: 13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对象为专职辅导员,即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二级院系分团委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正科级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第二十七条 关于同级转评(一)凡按现聘岗位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比照原有专业技术资格,属跨系列、跨岗位的,除下列情况外,均须同级转评:1.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或专职辅导员岗,可直接按现聘岗位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
19、资格;2.具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可直接申报教育管理研究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3.具有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现聘用在专职辅导员岗,可直接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二)申请同级转评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在现聘岗位工作满 1 年以上。同级转评专业技术资格后,原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年限可与现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对于已从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同级转评至教师系列的人员,申报教师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 3 年。 14 第二十八条 关于主系列外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主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后,可自主申报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可申报主系列外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补充意见(试行) (锡工院人字20155 号)废止。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