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桐 庐 县 民 政 局桐 庐 县 行 政 服 务 中 心桐 庐 县 公 安 消 防 大 队桐 庐 县 发 展 和 改 革 局桐 庐 县 国 土 资 源 局桐 庐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桐 庐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桐 庐 县 环 保 局桐民2016123 号县 环 保 局关 于 进 一 步 优 化 部 门 服 务促进微型养老机构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为加快推进我县微型养老机构发展,提高微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促进我县养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文件文件 2 一、微型养老机构的界定微型养老机构是整合微型养老院与
2、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资源,构建起来的集机构养老服务与居家养老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平台。鼓励社会力量利用自有住宅、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开办微型养老院并承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职能。鼓励社会力量承接已完成“ 居家机构化” 升级 改造的农村居家养老服 务照料中心。二、微型养老机构取得养老设立许可的条件(一)养老设立许可应当符合的条件。 (指导单位:县民政局)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具体参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要求的基本
3、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3.床位数在 10 张以上;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要求有 5 名以上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的人员);(二)消防部门的消防审验手续(指导单位:县公安消防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微型养老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要求如下:1.建筑总面积大于 1000 平方米(含 1000 平方米),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建筑总面积小于 1000 平方米,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审批资料见附件 1)。2.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不含 3
4、0 万元)或者建筑面积 3 在 300 平方米以下(不含 300 平方米)的,可不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由拟申办人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县民政局牵头会同县公安消防大队进行现场查验,出具现场查验记录表。符合检查要求、无整改意见的,拟申办人可凭现场查验记录表和消防部门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3. 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的要求,微型养老机构设置不应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的建筑必须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老年人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 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00 小时的楼板与其它场所
5、或部分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三)环境评价意见(指导单位:环保局)微型养老机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环境质量进行评估,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环保部门备案。 (四)食品安全要求(指导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微型养老机构食堂应当向辖区市场监管所申请办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范围合法经营(所需材料见附件 2)。(五)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应按房屋当时竣工时间取得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予以办理。如因年代久远,证明材料遗失或没有办理过验收手续的,则应由微型养老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房屋质量进行评估,以其提供的鉴定意见为依
6、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六六六 房屋产权证明(指导单位:县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 4 微型养老机构原则上必须设置在合法建筑内。新建的微型养老机构应当先到发改局申请立项,再到国土局办理供地手续、住建局通过方案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开始土建工程,在完工后经相关验收按照相关手续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其中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以行政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对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可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具体流程见附件 3)利用原学校、卫生院、办公楼、旧厂房等兴办的微型养老机构,
7、自有产权证明遗失的,应及时到我县县国土局补办不动产权证书;对未办理过自有产权证的,在补办合法的手续后到县国土局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七)资金来源情况证明(会计事务所可办理)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三、简化证照审批手续,开展部门集中服务(1)建立联合会诊制度。各相关单位对拟开办的微型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指导和验收,符合条件的,七日内出具相关意见,申请人根据意见进行整改。(2)建立“一窗口 进,一窗口 出” 的并联审 批制度。申请人(单位)向民政窗口提交申请,由民政窗口将相关材料通过内部流转机制分别送至发改、国土、住建、消防、环保等窗口和各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各窗口(单位)按
8、职能进行审批。县微型养老机构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根据各职能部门验收意见及部门联审结果在桐庐县微型养老机构部门联合验收表(见附件 4)出具联合验收意见。民政局根据桐庐县微型养老机构部门联合验收表,以及其他所需的材料(见附 5 件 5),发放养老设立许可。许可办理流程参照附件 6。四、推进行业规范发展(一)开展微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根据DB 3301/T 00352014开展微型养老机构评定与分级,规范等级(星级)标志使用,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提升微型养老机构特色和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二)推进微型养老机构连锁化运营。指导社会力量开办微型养老机构并实施连锁化运营,建立统一
9、管理体系,承担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能。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三)加强部门监管力度。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消防大队、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乡镇街道)1.报告年度工作。微型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之前,向县民政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2.加强监督检查。县民政局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加强对微型养老机构设立、服务质量和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县市场监管局要定期对微型养老机构的餐饮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要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对微型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县民政
10、局、县公安消防大队要依法组织对微型养老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依法查处。发现未依法办理养老设立许可登记的,县民政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发现存在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县民政局、县消防大队应联合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并协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等督促微型养老机构提出关停方案,妥善做好老人安置工作。检查后应记录在案,包括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6 六、附则本指导意见暂行一年,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期满后,视具体实施情况,再行修改完善。(各相关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
11、 县行政服务中心 县公安消防大队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国土资源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环保局 2016 年 10 月 8 日(联系人:陈柳 64222531)抄送: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县委办、县府办。桐庐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6 年 10 月 8 日印发附件:1 7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申报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承办人还应出具委托书及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四)消防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图纸) ;(五)属于备案范围的应提供施工许可证明文件。村民自建住宅改建微型养老机构的,不需要
12、提供施工许可证明文件。但应提供乡镇街道或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六)属于审核范围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在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的微型养老机构,应当依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村民自建住宅改建微型养老机构的,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当地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规划等部门出具的用途变更证明材料。前述申报项目的使用性质应当与相关证明材料保持一致;(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附件:2 8 办理养老机构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清单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与食品经营相适
13、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5.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标明食卫)。附件:3 9 新建微型养老机构房屋产权证办理流程提交材料提交材料附件:4通过内部流转机制将材料流转至发改局国土局出具用地预审住建局出具的规划意见平面布置图取得立项 文件住建局:方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国土局:取得供地手续开工建设完工后办理产权证到民政局提交相关材料 10 桐庐县微型养老机构联合验收表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20 号业主姓名 业主户籍地 身份证号宅电:微型养老机构名称从业人员 人 联系电话
14、手机:申 请要 求投资额为 万元。其中房间数 间,床位数 张,餐桌数 桌,餐厅面积 平方米,厨房面积 平方米,娱乐活动区设备: 。娱乐活动区面积 平方米。业 主承 诺本人(本单位)承诺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并严格按民政、消防、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要求依法依规经营。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所在村/社区意见:(盖章)年 月 日所在乡镇(街道)意见:(盖章)年 月 日联合验收意见经民政、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消防、发改、国土、住建等部门联合验收,该经营户符合发放养老设立许可基本条件,同意通过验收。年 月 日经营业主 机构名称桐庐县微型养老机构促进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盖章) 11 现场
15、指导情况现场验收人员签字:年 月 日验收意见(盖章)年 月 日本附页由民政、消防、发改、国土、住建、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分页填写具体验收意见。附件:5 12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向县民政局提交的文件、资料:1、设立申请书;2、企业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名称核准书;(市场监管、民政局)3、养老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4、养老机构房屋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可提供第三方检测证明) 5、卫生防疫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相关证书) ;(市场监管)6、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环保)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消防备案凭证;(消防)8、养老机构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含产权证);(发改、国土、住建)9、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健康证由卫计局办理)10、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11、养老机构登记申请表;12、桐庐县微型养老机构联合验收表附件:6 13 微型养老机构办证流程图民政窗口将材料送至相关窗口,各窗口按职能进行审批申请人向民政窗口提交办证申请民政窗口根据各部门出具的联合验收表上的现场指导和验收意见,办理养老设立许可。民政局联合各有关部门实地联合会诊,对符合要求的,七日内出具相关意见。申请人根据各部门意见进行整改,准备相关材料送至民政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