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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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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二章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第

2、六章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 年 6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9 公布)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机构执业许可证 ,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服务项目。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方法(2001 年 11 月 6 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5 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

4、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第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停业,应当经原发证部门批准。除改建、扩建、迁移原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否则视为歇业,应予注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办理注销,应缴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印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 年 12 月 29 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 6 号)第三章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

5、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赢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依照分级管辖的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检验。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三章 第二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

6、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第三章 第二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六章 第五十条:对买卖、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

7、的规定进行处罚。买卖、出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与评估的基本要求(2007 年 3 月 21 日 国人口发200721 号)二、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一)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依法规范抽象行政行为。1、在出台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前,做到事先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意见。2、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做到先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没有超越法定权限,没有创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项目,没有与法律法

8、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内容。17、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案件督办制度,及时制止和纠正计划生育违法行政行为。18、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查、检查和抽查,对不合格的案卷及时纠正。19、完善计划生育维权工作制度,认真受理群众的咨询、建议、举报和复议申请。信访渠道畅通,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的信访问题。24、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人均事业经费投入符合国家要求。25、按照国家和省(区、市)政府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服务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2005 年 12 月 23 日 人

9、口厅发 200591 号)第一章 第二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第七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建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行政首长负责、领导接访日、领导包案等制度。第三章 第十三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明确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对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第四章 第十七条:对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承办信访事项的单位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向被调

10、查人出示证件。调查应当制作笔录。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调查终结,调查人员应当向信访事项的承包单位提交调查报告,并由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查。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执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的信访统计表。由乡(镇)级人口计生部门起报,逐级汇兑上报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表数据要准确、逻辑关系要正确,并严格按填表要求和定义填表。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半年报应在当年 5 月 31 日前,全年报应在当年的 11 月 30 日前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县级应根据省、地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时间,按期上报。省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应每月分析统计数据,地(市)级应每季分析一次统计数据,县级应每半年分析一次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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