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北铁食药监发201733 号北海市铁山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铁山港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环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区稽查大队、各镇所、局机关各股室:农贸市场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关系食品安全,影响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环境建设,既是创建广西食品安全城市之建设“放心市场”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城乡环境提升年”之市场环境提升的重大行动,我们必须认真抓好抓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落实农贸市场开办方主体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农贸市场开办方为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农贸市场开办者有责任有义务做好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环境工作,确保农贸市场的食品质量安全,让
2、百姓买得放心。一是各农贸市场要建立食品安全- 2 -管理机构,市场主要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配备专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二是市场开办方应定期组织经营户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 40 小时,培训有记录、有考勤、有考核。三是市场开办方应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分户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经营者档案信息保存期不少于停止销售后 6个月。四是市场开办方每天应对市场食品安全环境及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应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
3、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不得进场销售。五是市场开办方应建立食品安全快检制度,有快检室、必要的快检设备和快检人员、有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二、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意见 (桂食药监食流20166 号) ,食药监和农业、水产畜牧等部门要加强工作沟通,做好衔接工作,积极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出准入管理。各镇食药监所要指导督促市场开办方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食用农产品来源,要求销售者提供合格证明材料。二是对于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又要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4、的食用农产品,必须要求销售者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经市场开办方同意后,按要求填写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合格证上应自我承诺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对此类- 3 -食用农产品和农民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方应当及时安排快速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销售。三是对销售“三品一标”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统称“三品一标”农产品) ,查验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三、积极抓好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硬件建设。加强硬件建设是确保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的重要基础,是强化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的客观条件,是农贸市场环境提升的主要环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环境建设的主要内
5、容:(一)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简称快检室)。各镇食药监所要督促属地内农贸市场开办方落实主体责任,加快开展快检室建设。快检室应设在市场显眼位置,面积适宜,标识醒目;快检室内布局合理、设施完善、设备齐全;有水电、试剂及样品存放、设备布局、样品消化和通风排气、照明、废弃物处理等配套设施;有食品快速检测仪、快速检测箱、操作工具等。检测室外观标识统一、有检测人员、有管理制度、有检验记录台账,有检测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簿,检验结果要公示(市场主要通道口设置电子显示屏) 。为便于对市场开办方快检工作的监管,快检室要安装摄像头。检测数据要及时上传到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平台,通过运用数据云、大数据运用等对快检结果进
6、行科学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确保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二)食品安全宣传。各镇食药监所督促指导市场开办方结合实际在市场主要通道口空旷处设置“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牌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栏,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电子屏。- 4 -市场内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标语牌,必须有禁止销售河豚、水产品非法添加、变质食品和提示索票索证等内容。因时因地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张贴相关食品安全信息、温馨消费提示等。(三)亮证亮牌经营。市场内经营户信息必须明示,市场应统一经营户经营信息公示方式,经营户信息内容有经营户姓名、摊位号、经营项目等,张贴工商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明、信用等级等。(四)熟食摊档封闭管理。要加
7、强熟食行业经营户管理,各熟食经营业主应设立独立工作间,实行封闭经营;工作间内应通风良好、有恒温设备,洗消设施,防蝇防虫防尘;熟食经营应生熟分开,色标管理;经营者应身体健康,定期体检并公示,工作时应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四、认真做好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各镇食药监所要根据辖区食用农产品入市情况,制定周密的快检指导计划,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要依据计划,结合所辖农贸市场上市食用农产品状况,开展快检工作。各农贸市场每天针对食用农产品上市情况,特别是新上市的食用农产品,以及销售量大、风险较高的食用农产品,做好快检计划并实施。检测结果要建立台账,每天在电子显示屏公示,每月汇总表报上级机关。检测不合格产品要进
8、行后处置,处理情况有记录。有条件的应接受群众随机点样检测。五、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农贸市场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各项制度应上墙公开,接受监督。农贸市场一般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准入制度、快检工作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办法、- 5 -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理制度等。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一是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环境建设工作列入我区 2017 年目标考核,是 2017 年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各镇食药监所务必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将责任落实到人,狠抓落实,取得实效。二
9、是强化培训,提高技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针对市场管理方的实际,分别对市场管理员、食品安全检查员、快检员进行培训。要加强对市场开办方对经营户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指导,定期检查市场培训情况,将市场从业人员培训情况纳入行政执法检查,对不落实市场主体责任的单位要予以教育整改。三是注意总结,完善提高。市场食品安全环境建设是一项崭新的工作,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我们研究解决。在市场食品安全环境建设中会产生许多新经验新做法,需要我们去总结,去宣扬。我们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丰富和完善市场食品安全环境,提升全市市场管理水平。四是做好相关报表工作。各镇食药监所要做好食用农产品快检情况统计报表,每月
10、7 日前向局食品安全监管股报送上月的快检报表。附件 1、农贸市场快检室建设指南2、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标识及上墙制度模板3、 食 品 安 全 快 速 检 测 室 有 关 制 度 及 工 作 规 范4、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定5、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6 -的意见北海市铁山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 年 4 月 10 日(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7 -附件 1 农贸市场快检室建设指南- 8 -附件 2项目 序号 内容 标准要求1 外观标识 快检室独立设置,面积原则上不少于 20 平方米,并有明显的标识。2 设施布局 通水通电,分区合理,配置冰箱、电脑、办公桌、文件柜
11、、检测设备、仪器等设施。一、基本条件3 环境卫生 场地清洁、干爽,远离污染源;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保持工作台、桌椅等基础设施的卫生。4 机构设置 指定专人负责快检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快检人员,及时报送快检信息。5 制度上墙 制定相关快检室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二、管理要求6 人员素质 检测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能够独立熟练进行快检,并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检测人员工作时应穿着工作服,按要求进行操作。7 检测设备配置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和辅助设备。按操作规程使用检测设备,技师清洁,妥善保管,定期维护。食品安全检测试剂按照储存条件要求分类保存,且在保质期内。8 检测项目 按照有关工作要求以及
12、本地区重点品种、重点季节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季度(或月)检测计划,开展相应项目的快检。三、检测要求9 检测数量 每日开展快检,对重点品种加强快检,原则上每个月覆盖全部相关经营者和主要经营种类。10 检测时间 批发市场原则上应在农产品进场前后、或交易高峰前进行快检,及时按照快检结果进行后续处理。农贸市场原则上应在每日开市后进行快检。11 样品抽取 抽样人员在检测对象经营场所或仓库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当场进行封样编号,并由被抽样经营者签字确认。12 检测标准 按照快检设备和试剂的检测标准,确保快检准确率。13 后续处理快检执行单位将快检结果及时告知被抽检经营者。 对快检结果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销售
13、者应立即停止销售;对快检结果无异议的,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并拍照留档;经营者对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应按要求申请复检,由监管部门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作定量检测。 14 结果公示 当天通过市场公示栏、电子屏幕等方式公示快检信息。15 数据录入 每天将快检数据录入自治区快检数据信息监控系统,并进行汇总分析。四、检测程序16 资料保管 相关文件要分门别类,指定专人登记,定期存档。对重要的数据、内部材料等未经审批,不得私自外借或复印。五、其他要求 17 符合消防、防盗、防灾等其他规定。- 9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标识及上墙制度模板1、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标识2、上墙制度模板附件 3附件 3- 10 -食品
14、安全快速检测室有关制度及工作规范一 、 食 品 安 全 快 速 检 测 室 工 作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度(一)工作时应统一着装(穿白色长褂) ,戴口罩,检测时不得中途离开。(二)实验室内禁止会客、吸烟、嬉闹,不得随地吐痰、丢垃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三)熟悉实验室环境,爱护实验室设备,工作人员应负责保管自己使用的检测仪器、试剂等,不得私拿、私用、私藏实验室内物品。检测仪器、试剂丢失,保管人应写出书面报告,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根据实际情况赔偿损失。(四)合理有序放置实验用器材,保持实验台操作台面整洁和器材完好,与实验无关或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物品不得摆放在实验室内。(五)每次实验完毕,必
15、须清理现场,有毒有害物质应及时处置,用过的玻璃器皿、工具等应及时清洗。 (六)实验结束后,实验器材应放回原处。下班前,应检查各种仪器的电源是否切断(冰箱除外) ,关闭水、电,关好门窗。 (七)外借实验室物品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办理- 11 -借用登记,收回时要检查物品是否完好。(八)检测工作应严谨细致,严禁修改或伪造实验数据。检测人员要如实填写检测结果,管理好快检台账。 (九)每月初要做好上月的快检数据统计并上报。人员变动时要做好工作交接。二 、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操作规范(一)现场环境1、环境整洁、无污染,有良好的采光条件和照明设备,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合理,有固定位置,不得存放个人物品
16、;2、工作台应保持水平,无渗漏;3、禁止在室内吸烟及吃东西,不准用实验器皿作茶杯或餐具;4、检测用过的废弃物应放在固定的垃圾桶内,并及时妥善清理。 (二)仪器管理1、食品快速检测箱应有专人管理,建立档案,备有使用说明。做到经常维护、保养和检查;2、检测试纸、试剂的购买和使用应建立档案,登记购买时间、单位、数量、有效期等。已变质、污染、超保质期的试纸、试剂不能继续使用。 (三)采集样品1、所有采集的样品一定要随机抽取,有代表性;- 12 -2、采集液体样品时,应充分混合均匀后采集;3、样品采集的数量及方法应严格按说明书的要求进行;4、采集的每份样品应使用干净的容器分别盛放,防止交叉污染。 (四)
17、样品检测 1、检测样品前操作人员应先对样品进行登记;2、在进行检测时,根据检测项目的不同,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认真观察检测过程,不得擅自离开现场;3、取用试剂的工具要做到一试剂一工具,取出未用完的试剂不能放回原瓶; 4、检测完毕,及时清理现场,使用过的检测仪器应切断电源,玻璃器皿应刷洗干净,晾干放归原处;5、工作完毕后,应用肥皂清洗双手。 (五)检测记录 1、对检测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准确判断、真实记录,不得伪造和涂改; 2、检测记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以备监管人员检查。三 、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工作制度(一)检测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练掌握相关操作规- 13 -程方可上岗
18、。 (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开展快速检测工作。(三)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必检项目的检测工作,并根据需要开展自选项目的检测工作。(四)检测设备,试剂试纸的专柜存放、专人管理,要由专人负责填写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登记表和可疑(问题)食品处置登记 ,登记表保存期不少于 2 年。(五)设备、试剂试纸的采购要索证索票,并做好登记。经快速检测认为不合格的食品,要立即停止制售,按要求封存,将样品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经检测合格的食品可继续使用,不合格的食品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如经快速检测认为不合格的食品数量较少、价值较低且送检费用较高,应在本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下自行销毁,并做好登记。
19、(六)定期清理超保质期的检测耗材,并及时补充。(七)凡有毒、易燃的检测废弃物,要进行妥善处理。检测结束后应清扫地面和清理操作台,并将仪器设备擦拭干净,做好防尘防锈的工作。四、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安全管理制度- 14 -(一)标签标识清晰准确,所有试剂、溶液都应有标签,杜绝内容物与标签不符,各类实验用品在指定的位置正确存放。(二)合理使用实验器皿,防止实验器皿与生活用品混用或误用。(三) 注意用电安全,严禁用湿手去开启电闸和电器开关,凡漏电仪器不要使用,以免触电。(四)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位置,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别用。(五)发生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保护好现场。(六)保证实验仪器安全,严
20、格遵守操作规程,仪器使用完毕后拔出插头,将仪器各部旋钮恢复到原位。(七)下班时,整理好器材、工具和各种资料,切断电源,关闭门窗和水龙头。五 、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卫生管理制度(一)实验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每天上下班应进行清扫整理,桌柜等表面应每天用消毒液擦拭,保持无尘,杜绝污染。(二)实验室应井然有序,不得存放实验室外及个人物品、仪器等,实验室用品要摆放合理,并有固定位置。- 15 -(三)随时保持实验室卫生,不得乱扔纸屑等杂物,测试用过的废弃物要倒在固定的箱筒内,并及时处理。(四)实验室应具有优良的采光条件和照明设备。(五)实验室工作台面应保持水平和无渗漏,墙壁和地面应当光滑和容易清洗。(六)
21、严禁利用实验室作会议室及其他文娱活动和学习场所。(七)衣物、鞋子等所有物品需放入更衣柜内,不得摆放在外。(八)更衣时不得乱丢纸屑、杂物及其他物品,保持清洁。- 16 -附件 4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准入和退市第一条 进入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要符合相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随附政府相关部门或者组织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产品合格证明或者经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合格。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凭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入市销售。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有检验检疫合格标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对农民出售自产的食用农产品村民委员会或农村专业
22、合作社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和销售者身份证明之一即可,市场开办者应对农民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实施备案管理。未取得任何认证或无任何产品质量相关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和农民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须经市场开办者抽样检测(快- 17 -速检测)合格,方可上市销售。第二条 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须包装或附加标识后销售;包装物或标识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第三条 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标明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名、产地以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内容。第四条 市场开办者要与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23、的产品退市以及经营者退出市场的条款。经营者进货时要与供货商或生产者签订协议,明确供货方的质量安全保证责任以及对不合格产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义务。经营者发现销售的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要立即停止销售,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供货商。 市场开办者的责任第五条 市场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给排水、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等设施,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不得有影响食品安全的污染源。第六条 场内有明显的经营区域标志标识,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避免交叉污染,分类设置摊位,生食品与熟食品、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分开(或隔离) ;经营鲜活畜禽
24、、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间距不得小于 5 米或设置有效的分隔设施;冷藏(冻)- 18 -产品应配备冷柜陈列,保持产品冷藏(冻)状态。第七条 市场开办者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市场内的执法检查、抽样检测和查处违法行为。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示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信用评价、经营产品质量等信息;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的地址和电话。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对进场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并定期消毒。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当建立检验检测室,配备专业
25、检测人员并定期开展检验。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建立管理档案;与入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承诺;监督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进场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有效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标识;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加强市场管理,及时制止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督促改正;不得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提供经营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第十二条 采取租赁、承包等形式经营的市场,市
26、场开办- 19 -者应督促租赁、承包方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等日常管理职责,市场开办者应承担相应法定责任。经营者的责任第十三条 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做到依法、诚信经营。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明示主体资格,亮(证)照经营。按规定需要办理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或者登记证明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登记证明,其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农民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实行公示牌制。第十五条 经营者对其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应当建
27、立健全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十六条 经营者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进货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主体资格,查验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地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标志) ,并建立产品进货记录,如实记载食用农产品的产品名称、产地、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发票(票据)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产品批发记录,如实记载批发的食用农产品品名、产地、数量、流向等内- 20 -容,并出具有效销售凭据。农产品销售记录应当保存 2 年。禁止伪造农产品销售记录。第十七条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食品
28、、食用农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四)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以及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休药期采摘的蔬菜、水果;(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七)
29、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者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标志的;(八)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九)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螃蜞、鳌虾及死的- 21 -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十)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附件 5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意见各市农业局(农委) 、水产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质发201611 号) 、国家食品药
30、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 20 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安全可追溯,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22 -一、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一)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落实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从生产源头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对上市交易食用农产品实行产地准出管理,并按照市场准入的要求,主动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视同于
31、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之一作为开具合格证的依据,确保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1.自检合格;2.委托检测合格;3.内部质量控制合格;4.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以下统称“三品一标”农产品)证书;5.检验、检疫合格证明;6.二维码等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标签;7.自我承诺合格。(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和重量;2.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 23 -3.确保合格的方式(开具合格证的依据) ;
32、4.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盖章或签名;5.开具日期。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参考样式见附件。(五)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可以将合格证放置包装内或加贴在包装上。散装食用农产品可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六)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附合格证。法律法规要求食用农产品离开产地或进入到市场前需出具的相关合格(检疫、检验)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持有者必须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合格证开具的档案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二、严格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一)食用农产品进入我区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商场、超市、便利店等进行销售,应当提供食用
33、农产品合格证。(二)对于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又要进入我区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进行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提供销售者身份证或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经市场开办方同意后,按要求填写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合格证上应自我承诺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对此类食用农产品和农民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方应当及时安排快速检测;检- 24 -测合格的,方可销售。(三)销售“三品一标”农产品,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五)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34、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三、推行食用农产品信用等级评定和信息公示制度(一)推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信用评级制度。按照鼓励诚信、扶优治劣的原则,参照食用农产品日常监管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情况,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分类监管。对监督抽检不合格或出现其它违法情形,信用等级评定较低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实施重点监管、跟踪监督,增加日常检查和抽检监测频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二)推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信息公示制度。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食
35、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在其摊位上明显位置如实公布其摊位号、姓名、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等信息。四、工作目标2017 年 12 月底前,在全区“三品一标”生产企业实施产- 25 -地准出制度,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附有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在全区大型批发市场(指在设区市或较大市、县,以大宗交易为主,具有区域辐射功能,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从事以食用农产品经营为主的经营活动场所) 、大型商场超市(指销售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面积总和在 1000 平方米以上) 、设区市所有的农贸市场和每个市至少有一家县城所在地的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对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管理。2018 年底前
36、,产地准出实施范围要扩大到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市场准入实施范围要逐步扩大到全区所有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食品连锁店、食品配送企业、食堂等。鼓励有条件的县提前实行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争取到 2020 年,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起“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质量有保障”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食用农产品消费环境。五、保障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统一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周密安排部署,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监管经费,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一
37、)强化产地准出监管。各地农业、水产畜牧部门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 26 -稳步发展“三品一标”食用农产品种植面积和产量,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对上市销售产品进行包装标识和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定量检测。同时,指导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落实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相衔接的产地准出管理,大力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为实现农产品质量追溯提供条件。(二)强化市场准入监管。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集中交易市场的督查检查力度,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严格执行市场准入管理,落实进场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要督促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履行信息报告、进货查验、定期检
38、查等义务。要指导并帮助市场开办方设立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加强对市场开办方的培训,严格落实不合格农产品销毁和供货商退市制度。要督促指导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三)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抽检。三部门应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监管的要求,分别加大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抽检力度,扩大监测项目,增加监测频次,提高产品监测的覆盖面,并及时互相通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对在集中交易市场抽检发现的广西生产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将该不合格产品的相关产地证明信息告知产品生产所在地农业或水产畜牧部门,农业或水产畜牧部门要根据食品药品
39、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立即进行溯源处置,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进行整改,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27 -(四)加快建设质量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办(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建设全区统一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运输、仓储、检验检测及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录入平台,通过网络信息和大数据挖掘工具,使平台具备数据归集、统计分析、检出不合格品种信息预警、检出问题后处置及生产经营过程追踪溯源等功能,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质量安全可追溯。自治区平台建成前,原来已经建有的相关信息平台,要满足自治区统一建设平台所需的数据,实现信息互联
40、互通、高效统一。(五)强化监管执法合作。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与运输、贮存、销售各环节的监管。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大舆情会商分析和信息共享制度,及时通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相关信息。研究、建立风险评估结果共享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交流合作,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建立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案件移送、大要案奖励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附件: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参考样式- 28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农业厅 水产畜牧兽医局2016 年 11
41、 月 11 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参考样式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品名称和重量 名称: 重量(kg):产地 生产经营者身份证(或企业信用代码)及联系方式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或企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29 -销售者身份证(或社会信用代码)及联系方式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或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生产日期 开具合格证的依据(打“”)自检合格; 委托检测合格; 内部质量控制合格;“三品一标”农产品证书; 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二维码等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标签; 自我承诺合格。产品来源 自产; 收购。产品持有者身份证(或社会信用代码)及联系方式
42、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或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此合格证开具日期 合格证持有者签名(盖章)备注:1.食用农产品来源于生产企业的,生产者身份证填写企业社会信用代码;2.法律法规要求食用农产品离开产地或进入市场前需出具的相关合格(检疫、检验)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持有者必须随身携带以备检查;3.合格证持有者对所持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4.此合格证每交易一次填写一次,一式两联,由生产者与经营者、或者上家经营者与下家经营者、直至与市场开办方分- 30 -别留存,确保从生产者到每一个环节的经营者,直至市场开办方全程均可追溯。北海市铁山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 年 4 月 1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