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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新常态下破解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难题的途径.doc

上传人:tangtianxu1 文档编号:3015702 上传时间:2018-10-0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7.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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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新常态下破解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难题的途径基于金融视角的思考蒋东利 赵 磊摘要: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情况下,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是解决农民收入乃至整个“三农”问题的必然选择。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过程中,金融支持的作用至关重要。本文从理论角度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特征、影响因素、保障机制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途径等进行了论述,分析了目前金融支持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存在的问题,最后根据理论分析和问题分析,从金融角度提出了通过盘活村集体经济、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和产品体系、扩大农民投资理财渠道,以及加强相关政策支持等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性措施。关键词:金融支持 农民 财产性收入农民收入问题是 “

2、三农”问题的核心。农民收入包括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 ,农民经营性收入增长不确定性加大,工资性收入增长空间变窄,转移性收入的财政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增加财产性收入已经成为农民增收的必然选择。实践层面来看,2014、2015 和 2016 年连续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涉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政策,各地区也纷纷开展试点工作,农民财产性收入迅速增加,人均从 2000 年的 45 元增加到 2014 年的 222 元。但虽然增速较快,财产性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的比重却一直不高,2014 年仅为2.1%,远低于国际通

3、常的 30%。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提升的前景非常好,另一方面也说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面临的困难还比较多,亟需加以研究和解决。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过程中,金融支持的作用至关重要。让农民拥有更多的金融工具,才能实现多渠道增加财产性收入的目的。本文对此进行了深入思考,并研究在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过程中,金融应该如何最大程度地发挥服务作用,并得出相关启示。本文剩余部分的安排是:首先对农民财产性收入进行文献综述,其次从理论上分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途径,分析金融支持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存在的问题,最后从金融角度提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性措施。一、文献综述从已有文献来看,目

4、前关于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特征、影响因素及保障机制等三个方面。一是在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特征方面。周璐红(2011)、徐汉明(2012)等研究认为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集中且占总收入比重较小。陈子剑(2009)、周璐红(2011)等认为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虽持续增长,但增长率波动性大,对农民人均总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低且不稳定。李代俊(2011)、杜辉(2011)等研究认为我国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较大,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机制等制度安排不足是主要原因。涂圣伟(2010)、郭俊敏(2011)、董虹(2012)等研究发现东部地区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明显高出中西部地区,

5、他们认为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租金及土地财产性收入,而中西部地区仅有存款利息。二是在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影响因素方面。涂圣伟(2010)、马凌(2012)、程俊(2014)等认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土地与房屋作为农民财产性生产要素的功能无法充分发挥。张立先(2012)、王蔷(2014)等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受到严格限制,影响土地产权经济价值的实现。王歧红(2009)等认为农村产业结构发展不协调,农民收入来源少,投资渠道窄。涂圣伟(2010)、冯志艳(2011)等认为农村金融建设滞后、金融机构产品创新不足和金融机构缺乏高素质的针对农民的投资理财人员是重要影响因素。涂圣伟(

6、2010)、倪呈英(2015)等认为农民理念转变困难,农村医疗水平落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预防性储蓄挤占其他投资。三是在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保障机制方面。姚永明(2011)、马凌(2011)、张立先(2012)等认为必须在土地制度改革上率先取得突破,真正落实农民的土地和房屋产权及其财产权利。陈益芳(2012)、金丽馥(2013)等认为必须积极探索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有效实现形式,不断提高承包地流转收益。唐雪梅(2014)等认为应改革农村集体产权主体不明的现状,建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赋予农民在集体产权中的股份并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流转,让沉淀资产转化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徐元明(2011)等认为应打

7、通农民从集体资产中获取收益的渠道,使集体资产增值收益成为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杭静(2014)等认为要适应农民特点,开发易操作、起点低、收益快、风险小的金融产品。李代俊(2011)认为应加大理财的教育力度,使农民对现代投资理财有信心。董淑梅(2014)认为要在财政上向农村保障体系倾斜、大力推进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及不断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品种。总体上来看,现有的研究对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特征分析地较为清晰,对影响因素的分析和保障机制的研究也较为全面,对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社会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性作用。但是,从本文的研究主题来看,一方面,现有文献从金融角度来研究如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比较少

8、,为数不多的研究主要把金融作为各种影响因素中的一个方面进行论述,且分析方法主要是从金融发展的整体角度出发,得出提高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结论比较笼统;另一方面,现有文献缺乏对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途径分析,更缺乏对金融对于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作用机制的研究。本文拟针对以上问题,分析金融对于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作用机制,找出金融支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以期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实践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二、理论分析(一)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构成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研究是建立在财产分类基础上的,因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农户家庭个体资源禀赋等的不同,农民财产类型存在巨大差异。为方便分析,本文将

9、现阶段我国农民财产类型简化为村集体资产,土地、农房(含附着的宅基地)等土地性资产、现金等流动性资产和农机设备等固定资产四种基本类型。相应地,目前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就包括从村集体资产获得的经营性收入和股权收入,承包土地、农房(含附着的宅基地)的出租与转让收入,流动性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租赁带来的收入。在我国现行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村集体作为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者,以集体资产的形式,经营各种经济实体,村民可以以土地、技术、资金、人力等各种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分红,获得财产性收入。我国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拥有承包经营权,土地可以作为生产性要素获得经营性收入,也可以作为财产

10、性要素,通过流转或国家征用补偿获得财产性收入。农房(含附着的宅基地)是农民除了承包土地外最大的财产,农民可以通过租金、售房、拆迁补偿等获得财产性收入。农民还可以用财富积累,通过各种金融服务,获得储蓄利息,股息红利和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投资溢价收入等财产性收入。农民还可以通过购置各种农机设备,通过租赁获得租金的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途径综合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途径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初始积累,二是畅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通道。增加财产性收入的初始积累,就是要拓宽一切可能的合法渠道来促进农民增收,包括做强村集体经济,明确农民的各项财产

11、权,特别是土地和农房、宅基地等权利,提高流动性资产投资理财收益率等。只有农民积累起初始财富,才谈得上财富的衍生效应。畅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通道,则是由政府、社会、企业从市场、政策、教育、技术等角度为农民实现财产性增收创造综合条件,为农民打开财路和财产增值奠定基础,主要包括完善农村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搭建各种第三方保障平台等。概括而言,增加财产性收入的初始积累是前提,畅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通道是保障,而金融条件的具备对于这两环节的实现都是必不可少的。(三)金融对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作用机制金融主要通过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农村金融结构优化、农村金融创新等三个方式对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起作用。1.

12、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对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起到基础性作用。一方面,随着金融交易活动的繁荣,农村地区将会出现更多类型的金融机构,合理的竞争提高了金融机构为中小投资者服务的水平,使农民可以更加便捷获得财产性收入。另一方面,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产业结构升级和乡镇企业的发展壮大需要便利的金融市场支持,除了从银行获得融资,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还可以选择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获得相对便宜的直接融资,乡镇企业的发展也使得作为农民通过股权增值、股票分红或者卖出股份等方式增加财产性收入。2.农村金融结构优化是影响到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因素。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需要更加全面的金融服务,产生更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

13、农民进行投资活动提供了更多选择,也为企业融资贷款拓宽了融资渠道。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农民财富的积累。多渠道的融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乡镇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企业获得资金支持,扩大产业规模,农民持有的股权可以以分红的形式获得财产性收入。金融发展还会促进金融体系组织结构的改革,从而促进金融中介效率的提高,使农村地区大量的储蓄转化为投资资本,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民带来可靠的财产性收入。3.农村金融创新的深入可以直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农村金融创新包括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通过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机构一方面创造出更多适合农民的投资理财产品,将农民手中的闲散资金变为

14、生息资产;另一方面提供更为便捷的金融服务方式,使农民拥有的土地、农房等资产的流转、变现加快。金融制度创新促使更多类型金融机构发展,资金需求方在银行以外,可以从多种渠道获得融资,投融资行为更加市场化,不仅更多的乡镇企业可以获得发展资金支持,更多的农民也可以获得资本融资支持,提高增加财产性收入的可能性。三、金融支持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存在的问题虽然各地探索采取多种措施,有效缓解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金融服务难题,使金融服务在发展村集体经济,加快土地、农房流转,盘活农民资产等方面作用显著,但现有的农村金融服务与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间依然存在诸多矛盾。(一)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阻碍了农民财产权利诉求的实现土地

15、、农房、宅基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但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等相关土地权益及其附着物设立抵押权受到限制。 物权法 、 担保法规定,除特殊情况外,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目前,我国“两权”抵押贷款尚在试点阶段,经全国人大授权,试点地区暂时调整物权法 、 担保法部分条款,其他地区不能突破。在这种情况下,非试点地区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住房财产权为抵押的融资方式容易产生法律纠纷,且不受法律保护。为避免这种交易麻烦,金融机构出于风险控制考虑,在信贷体制方面都采取了种种限制措施,堵塞了农民和农村企业用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可行性。(二)农村金

16、融体系不健全限制了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可得性在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除农业银行在网点设置和信贷产品开发上向涉农领域有所倾斜外,政策性银行、其他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服务网点非常少,且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产品开发上积极性不高,涉农信贷产品寥寥无几。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在全国大部分县域覆盖,但总体发展缓慢,实践中服务三农功能发挥并不理想。目前服务农村的金融机构仍主要为农信社(含农商行、农合行,下同) ,一家独大的市场格局容易引起垄断,造成农村金融服务的低效。除了机构种类少以外,部分农村地区还存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缺乏金融机构网点,给农民获得金融服务带来极大难题。

17、(三)农村金融产品单一限制了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满足度随着土地流转和集体经济发展,农户散户经营变为产业化经营,土地利用模式也向规模化方向发展,由此产生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及购买大型农业机械设备等需要的资金量大、期限较长。而传统的农村金融产品房产抵押、个人保证、联保互保为主,产品形式单一,已经无法满足农业产业化的融资需求。由于农村金融机构大都缺乏高级管理人才和创新人才,在经营理念和创新方面相对落后,虽然在金融产品创新上进行了探索,开发了纯信用贷款、农机具抵押、农房抵押、林权抵押等新产品,但总体来看产品开发不足。同时,农村地区缺乏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投融资机构等,农民无法享受到各类金融机构提供的综合性

18、金融理财服务,只能选择储蓄存款作为唯一的投资方式。(四)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备加大了抵御现代农业风险的难度农业风险从宏观层面上看主要是自然风险。农业规模化经营扩大后,自然风险对农业造成的危害将进一步加大。目前抵御农业风险主要靠政策性农业保险,但农业保险业务发展不足,主要表现为险种较少,且保险金额偏小,再加上农民的信用意识欠缺,农村金融环境不甚理想,导致涉农信贷的风险往往大于其他信贷资金风险。由于缺乏专业的涉农担保机构和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涉农金融机构没有足够动力提高创新金融产品。另外,由于目前大部分县域财力紧张,在没有财政奖补等激励机制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更低。四、更好发挥金融作用

19、支持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对策建议结合上文分析,本文认为,金融支持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应该在盘活村集体经济、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和产品体系、扩大农民投资理财渠道,以及加强相关政策支持等方面入手。(一)修订相关法律制度,支持盘活村集体经济资产开发利用一是修订物权法 、 土地管理法 、 担保法等有关限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地基使用权流转和抵押的条款,取消现行相关法律中对“两权”流转和抵押的一系列限制性条款,有效盘活农村土地成本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农村财产权。二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及抵押的内涵、法律关系的性质、方式、程序、管理办法以及纠纷解决途径做出明确、系统的界定。加快建立农村产权

20、交易制度、土地承包合同和权益保障机制。总结“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建立切实可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价值认定和抵押登记制度,在全国推广“两权”抵押贷款业务,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二)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创新融资渠道和信贷模式,支持村集体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和租赁、经营特色产业等,通过发展村集体经济,以入股分红、拆股份红等方式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一是完善农村金融组织。继续深化各类涉农金融机构改革,探索涉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新模式,在农村地区形成以农发行、农业银行、农信社为主体,邮储银行、村镇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为补充的金融服务体系,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

21、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扩大农村金融供给。二是吸引各类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领域,建立农村金融租赁公司和农业信托公司,鼓励各项风险投资和产业发展基金进入现代农业生产和流通领域。三是充分挖掘农村各种有效抵质押资源,推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果园(茶园)抵押贷款等可流转交易的资源抵押贷款,尝试开办定单、仓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业务,使农村资产向资本转化。四是积极推动债券市场创新,有效拓宽各类农村生产经营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大力推广直接债务融资工具,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上市、发债融资。(三)扩大农民投资理财渠道,促进农民闲散资金增值效率创新农村投资体系,完善农村金融投资产品市场,通过资产增值增加农民财产性

22、收入。一是结合农民的财产结构特点和风险偏好程度开发各类投资理财产品。在设计理财产品时应注重起点低、风险低、收益稳定、能随时赎回,降低本金损失的风险。二是寻求创新途径,赋予金融企业个体特许权,如允许农业银行和农信用社在农村市场开展混业型理财业务,让农户能充分参与储蓄、信贷、证券交易、基金投资、保险投资乃至国际金融市场投资,为农民广开财源创造便利条件和市场环境。三是加强投资理财教育和宣传,让农民拥有一定的知识储备和风险意识,通过投融资增加财产性收入。(四)加强政策扶持,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保障一是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形成政府各级部门、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经营主体共同参与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联动机

23、制,为农村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政府出资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对集体经济发展、土地流转和农房、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既减少经营业主的损失,也为金融机构贷款资金提供保障。三是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办法,壮大涉农资金担保服务中心,必要时可吸收民间资本,加快形成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引导、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主体的担保体系。四是强化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对涉农金融机构实施差额准备金制度,适当放松支农再贷款审批条件。五是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推行和落实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对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参考文献1张乃文. 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及原因探析J.农业经济,2010(04)2丁晓宁,杨海芬,王瑜. 从农村金融视角看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基于河北省的研究J.财会月刊,2016(20)3丁俊峰. 城市化进程中的中国农村金融结构转型分析J.经济学家,2009(05) 4孙海东.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调查研究J.上海农村经济,2014(05) 5刘可,刘鸿渊,赵彬茹.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改革的四川实践与对策J.农村经济,2016(06)作者简介:蒋东利,男,高级经济师,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联系人:赵磊联系电话:15805136831联系邮箱:本文发表于金融改革与发展2016 年第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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