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蒙古自治区 质量技术监督 局食品加工小 作坊审查登记 及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加 工小作坊经营 行为,全面加强我区 食品质量安全 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 身体健康和生 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食品生产 小作坊和食品 摊贩监督管理 工作的意见等法律规章,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内蒙古自 治区境内从事 以销售为目的 的食品加工小作坊,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该办法所称食 品加工小作坊 ,是指有形市场 以外的,达不到取得食 品生产许可证 要求,有固定生产
2、场 所,按照一定的工 艺流程,从事传统、低 风险食品加 工活动,其 产品在限定 区域销售的个 体工商户。第四条 食品加工小作 坊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和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质 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 健康、生命安全的要 求,不存在危及健 康和安全的不 合理的危险,不得添加非食 用物质和超范 围超限量使用 食品添加剂,对社会和公众 负责,保证食品质量 ,接受社会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对本行政 区域内食品生 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工 作负总责,各级食品安全 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食品生产 加工小作坊的 食品安全综合 协调工作,苏木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
3、 会(社区居民委员 会)负责协助有关 部门做好对食 品生产加工小 作坊的日常监 督管理工作。要将食品生产 安全监管纳入 年度考核目标 ,切实落实监管 责任制和责任 追究制。要采取有效措 施加强食品监 管队伍建设,实行食品质量 安全专业监督 员、协管员、信息员与基层 社会治安群防 群治队伍协同 监管的综合治 理机制,不断扩大和提 高食品质量安 全监管覆盖面 和有效性。要切实解决“三员” (即:监督员、协管员和信息 员)的监管工作经 费、监督抽 查经费 和日常监管经 费问题,食品安全监管 经费要落到实 处。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食品生产 小作坊和食品 摊贩监督管理
4、工作的意见规定:(一)有固定生产加 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 、生产条件简单 、达不到食品生 产许可条件、依法从事食品 生产加工(不包括食用农 产品、不含现做现卖 )的食品生产加 工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 责监督管理。(二)关于“ 前店后厂” 的监督管理。在商 场、超市等有形市 场(以下简称有形 市场)内现场制售食 品的非独立法 人单位,由工商部门负 责监督管理。在有形市场外 现场制售餐饮 类食品(可直接食用)的,由餐饮服务监 管部门负责监 督管理。在有形市场外 现场制售非餐 饮类食品的,由质监部门负 责监督管理;如生产与销售 相分离的,销售点由工商 部门负责监督 管理。监管环节界限 不清的,按照分
5、段监管 原则,由质监、工商、餐饮服务监管 部门负责监管 其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行为。第七条 食品小作坊禁 止加工、 销售以下食品 :乳制品(乳粉、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等 )、小麦粉、大米、 酱油、食醋、碳酸饮料、饮用纯净水与 矿泉水、方便面、饼干、冷 冻饮品、白酒、果(露)酒、啤酒等16类 食品。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加 工的食品不许 跨区域(县域)销售,不得进入商场 、超市销售。第二章 食品加工小作 坊应具备的基 本条件第九条 食品加工小作 坊应当符合国 家对食品加工 小作坊设立的基本条件,并获得自治区 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核准的食品加工小作 坊审查登记证 和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核发的 个体工商户营
6、 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品 加工销售活动 。第十条 食品加工小作 坊应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 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食品加工小作 坊质量安全控 制基本要求(GB/T23734 2009),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中 的规定和要求 ,提高食品质量 安全意识,不断完善管理 制度,积极改善厂房 、设施设备、过程控制等条 件,不得生产危害 人体健康和生 命安全的食品 ,保证所生产经 营的食品卫生 、无毒、无害。并应当在生产 加工与场所、设施与设备、加工过程控制 、人员、质量安全管理 、包装贮存与运 输、食品标识、检验等方面满 足下列要求:(一)生产加工与场 所要求1
7、.生产场所周围 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 其他污染源保 持合理距离,保证不受污染 源污染。2.加工场所面积 应与生产能力 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 和场地放置设 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 安全生产要求 ;加工场所布局 应满足相应的 生产加工流程 要求,生食区与熟食 区、原辅料和成品 的存放场所应 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加工场所与生 活区应保持规 定距离。3.加工场所地面 、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瓷砖等硬质材 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 洗、消毒;墙壁应有高度 不低于1.5m 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 ,便于清洗;窗户内窗台应 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 、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
8、。4.生产场所应清 洁、干净、通风,不 应有 积水、泥泞、 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 因素。5.应对厕所等污 染源采取有效 隔离措施,防止污染食品 。6.应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生产场 所和周围区域 内害虫滋生。进行杀虫、杀菌操作时,不得污染原辅 料、食品及与食品 生产直接接触 食品的物品。(二)设施与设备要 求1.应具备良好安 全的供水设施 。2.应具备符合生 产要求的污水 排放设施,排水良好。3.应设必要的洗 手设施,并配备洁净的 毛巾或干手器 ;应具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 和污物暂存设 施;应具备清洗剂 、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 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且应明确标识 。4.应具备食品添 加剂的保
9、存设 施,并单独存放。5.应根据生产需 要设置紫外灯 等消毒杀菌设 施。6.加工场所及库 房应有良好的 防鼠、蚊、蝇、昆虫等设施。7.加工场所及库 房应具备满足 食品加工操作 的通风、照明灯设施。8.应根据食品原 料和产品保存 需要配备必要 的冷藏、冷冻设施。9.应具备与生产 相适应的设备 与器具,所选用的食品 加工设备和器 具应便于清洗 和消毒。10.直接接触食品 的生产设备和 器具应采用无 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 滋生和符合卫 生要求的材料 制造。11.应具备适当的 称量和测量设 备,并保持清洁和 定期检定或校 准。12.生产设备表面 应清洁、无积垢。13.直接与食品接
10、触的设备、器具和生产用 管道,在使用前、加工后或因中 断操作,应清洗干净,必要时消毒,防止污染食品 。14.生产中涉及生 、熟料的工具应 分开使用。15.应选用食品用 清洁剂清洗食 品加工设备和 器具。16.运输工具应保 持干净,并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 毒,保持运输工具 清洁卫生。(三)加工过程控制 要求1.使用的原辅料 应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和相关 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期 的、失效的、变质的、 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 污染的原材 料或非食品用 原辅料生产食 品;应采取措施确 保采购的原辅 料符合要求。列入食品审查 登记证管理的 ,应使用获证产 品。2.原辅料贮存时 ,应根据贮存要 求采取措
11、施确 保原辅料的质 量安全。盛装容器应保 持清洁。应采用先进先 出原则对库存 合理周转。3.原辅料在使用 前,应经过检查,确保原料干净 卫生,适合加工要求 。4.食品添加剂的 使用应符合 GB2760及 相应的标准和 有关规定,严禁使用非食 用物质加工食 品。5.食品生产用水 应符合 GB5749的要求 ;与食品接触的 冰或水蒸气等 应采用生活饮 用水制成。6.应采取有效措 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 有效分离,并确保与食品 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 洁,防止交叉污染 。7.食品添加剂的 称量应使用天 平或称等称量 工具。8.应按照确定的 生产工艺程序 进行食品生产 ,应采取有效控 制食品热处理
12、 时间和温度的 措施。(四)人员要求1.应取得健康体 检证明后方可 上岗,并每年体检一 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 消化道传染病 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 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 出性皮肤病以 及其他有碍食 品卫生疾病的 人员,不得从事接触 直接入口食品 的工作。2.应保持个人整 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饰 物,在加工场所内 应禁止吸烟和 吐痰。3.在食品加工操 作时应穿戴洁 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置于帽 内,进入生产区应 保持良好的个 人卫生。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防止生熟 食品及其他原 辅料间的交叉 污染。4.负责人和主要 生产人员应学 习和熟悉食品 质量安全相关 法律、法规
13、和标准知 识,应通过食品质 量安全相关培 训,提高其对产品 和质量安全的 认识,明确其责任。(五)质量安全管理 要求1.应实施质量安 全承诺制度,食品加工小作 坊要对食品质 量安全承担第 一责任人的责 任,食品加工小作 坊负责人应对 食品质量安全 负全责,明确承诺不滥 用食品添加剂 、不使用非食品 原料生产加工 食品,不用有毒有害 物质加工食品 ,不生产假冒伪 劣食品,并向社会公开 食品质量安全 承诺书。2.应建立管理台 账,包括原料进货 来源及相关信 息、各类食品添加剂使用详细记 录、产品送检抽检 情况和产品销 售情况等台账 。记录应保存2 年以上期限。3.应遵守食品添 加剂使用备案 制度。
14、4.应进行开业自 查,保证生产与加 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包装、贮存与运输等 各方面的情况 符合相关规定 。(六)包装、 贮存与运输要 求1.所加工食品应 有简易外包装 。必须使用食品 用包装材料和 容器包装食品 ,包装材料应保 持清洁卫生,不得对食品造 成污染。2.贮存食品的场 所应保持整洁 卫生,场所内不得存 放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物品 ;应根据贮存食 品的要求提供 适宜的温度和 湿度等贮存条 件。应采取有效措 施确保贮存的 食品不受污染 。3.运输食品时, 应根据运输食 品的要求提供 保护措施。4.变质食品应按 相应规定进行 处理。(七)食品标识要求1.在简易外包装 上,提供产品名称 、生产
15、地址、生产者、生产日期、联系电话等必 要信息,以使消费者能 够正确地处理 、食用、贮存其产品。2.应明确标注产 品的销售范围 。(八)检验要求不具备产品检 验能力的食品 加工小作坊,应当签订委托 检验合同或协 议。第三章 食品加工小作 坊审查登记程 序第十一条 食品加工小作 坊审查登记,须按照个体工 商户申请、旗县局审核登 记、盟市局备案制 证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食品加工小作 坊申请人按照 地域管辖和分 级管理的原则 ,按照下列程序 向旗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 局食品监管部 门申请审查登 记证:(一)预先向工商部 门办理个体工商户名 称预先核准通 知书。如持有的个体工商户营 业执照,经营范
16、围已包 括申请加工食 品品种的,也可直接申请 。(二)办理卫生疾病 控制部门从业人员健康 证。(三)携带申请人身 份证原件、复印件和从业 人员健康证明 复印件,向所辖旗县(区)质量技术监督 局提出申请,填写食品加工小作 坊审查登记申 请表(式样见附件一 )。(四)接受审查组对 食品加工小作 坊必备条件的 现场审查。(五)符合发证条件 的食品加工小 作坊,方可领取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证 。第十三条 旗县(区)质监部门依据 食品加工小作 坊申请材料及生产条件核查 表(式样见附件二 ),负责申请材料 的审查和组织 现场核查工作 。(一)申请材料审查旗县(区)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接到食品 加工小作坊个
17、 体工商户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 日内应完成对 申请书和资料 等文书的审查 。(二)组织现场核查1.食品加工小作 坊的书面材料 合格后,应派出审查组 (审查员2-3名),在30个工作 日内应完成现 场核查。2.判定核查合格 的条件为:没有不符合项 ,且基本符合项 不得超过10项。(三)审查登记检验符合食品加工 小作坊审查登 记的食品加工 小作坊,应实施审查登记检验。由审查组现场 抽封样品并做 好食品加工小作 坊审查登记检验抽样单(式样见附件三 )记录。申请人应当充 分考虑样品的 保质期,3日内将样品 送达指定的检 验机构进行检 验。(四)建立小作坊档 案1.经现场核查和 发证检验合格 符合发
18、证条件 的,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在15个 工作日内对审 查材料进行审 核,确认无误后,填写食品加工小作 坊审查登记流 程审批表(式样见附件四 )。2.对于现场核查 合格的食品加 工小作坊全部 相关材料,应统一装订成 册,归入食品加工小作 坊档案统一管理。第十四条 食品加工小作 坊代码编号、制证工作,由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 一管理。(一)主要依据下级 上报的食品加工小作 坊审查登记流 程审批表,赋予代码编号 并负责打印食品加工小作 坊审查登记证 。(二)食品加工小作 坊审查登记赋 码工作,应按照食品加工小作坊代码编号管 理(式样见附件五 )的要求,实行一坊一证 管理。(三)打印食品加工小作 坊审
19、查登记证 要求:1.“产品名称 ”按照申请加工 食品品种如实 填写。如水豆腐、豆腐干、豆腐丝产品, 应分别注明,不能以豆制品 一概而论。2.“销售区域”直接 标明:以上产品仅限 在 XXX 旗县 (区)销售。3.“检验方式”可根据 实际能 力, 标注委托检验 或自行检验。4.“登记编号”要按照 “登记”汉字拼音缩写 、地区代 码和顺 序号的顺序打 印。5.“年检记录”:统一加盖 “20XX 年度 审检合格”印鉴和监管工 作人员名章。(四)对符合条件的 食品加工小作 坊,应在15个工 作日内审核发 放食品加工小作 坊审查登记证 。(五)批准文件应在 各盟市局网站 予以公告。第四章 食品质量安全
20、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当地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应当 对取得审查登 记的食品加工 小作坊加强监 管,坚持监管与服 务并举,帮助其了解国 家法律法规对 食品安全的基 本要求,了解食品生产 加工者应当履 行的法定义务 ,了解食品生产 者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不断提高其抵 御风险和规范 化生产的能力 。获得食品审查 登记证的食品 加工小作坊应 当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的食 品,并接受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的 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 食品加工小作 坊必须自觉履 行食品质量安 全主体责任承 诺,按照质量安全 控制要求组织 生产,建立健全索证 索票和生产记录等项制度。(一)食品加工小作 坊承诺食品加工小作 坊应当对其所 生
21、产加工食品 的质量安全负 责,应与所在地旗 县质量技术监 督局签订食品安全承诺 书,承诺在加工过 程中,不滥用食品添 加剂、不使用非食品 原料生产加工 食品、不用有毒有害 物质生产加工 食品、不生产假冒伪 劣食品。(二)索证索票食品加工小作 坊在采购原材 料、食品添加剂时 ,应当验明标识 ,并向供货单位 索要全国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发货票。(三)生产记录食品加工小作 坊应当建立原 辅材料采购记 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销 售记录台账,其保存期限应 当不低于3年 。第十七条 按照谁发证、 谁监管的管理 要求,旗县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要 加强对食品加 工小作坊的监 管。(一)签订责任书
22、 各旗县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应 每年督促其签 订食品质量安全 责任承诺书,促使食品加工 小作坊承担其 食品质量安全 责任。(二)建立食品加工 小作坊档案 各旗县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应 认真履行监管 职责,结合本辖区食 品加工小作坊 的特点,摸清食品加工 小作坊的数量 、生产品种、生产条件、 质量安全状况 等具体情况,建立食品加工 小作坊生产第五章 审查登记管理第十八条 食品加工小作 坊审查登记证 由内蒙古自治 区质量技术监 督局统一监制 (式样见附件六 )。第十九条 食品加工小作 坊业主应当妥 善保管食品加工小作 坊审查登记证 ,并在加工场所 显著位置悬挂 或摆放。 食品加工小作 坊审查登记证 遗
23、失或者损毁 的,应当申请补证 。第二十条 食品加工小作 坊审查登记证 实行年检制,有效期为长期 。(一)年检规定 食品加工小作 坊审查登记证 实行年检制度 ,由旗县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组 织实施。年检时,填写 年度食品加工 小作坊年度审 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7 ),需由监管工作 人员现场抽封 样品,由申请人将样 品送达法定的 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产品检验合格 后,加盖“年度审验 合格 ”印鉴 。(二)变更管理 小作坊加工食 品审查登记表 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应当向原审查 登记机关提出 变更申请:1.小作坊名称变 更的;2.加工地址名称 变更的;3.加工场所迁址 的;4.加工产品增项 的。属于前款
24、第1 、2项情形的,原审查登记批 准机关凭相关 证明可直接办 理变更手续;属于第3项至 第4项情形之 一的,原审查登记批 准机关应当依 照本办法的规 定,对变更事项组 织核查和对加 工、制作的食品抽 样检验。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变更 手续。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撤回食品加工审查 登记证:(一)实行食品加工 审查登记管理 的食品被明令 禁止加工的;(二)根据现行规定 ,该食品生产不 再实行审查登 记管理的;(三)因不可抗力导 致审查登记事 项无法实施的 ;(四)被登记人不再 加工被审查登 记产品的;(五)食品加工小作 坊主动申请注 销审查登记表 的。第二十二条 食品加工小作 坊主动
25、申请注 销审查登记证 的,履行下列程序 :(一)交回食品加工小作 坊审查登记证 ;(二)注销食品加工 小作坊审查登 记。第六章 法律责任及处 罚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 合保障人体健 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 品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49条规定 :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 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 金额等值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二十四条 食品加工小作 坊在加工过程 中禁止下列行 为:(一)违反国家标准 规定使用或滥 用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非食用的 原料生产食品 ;加入非食品
26、用 化学物质或者 将非食品当作 食品;(三)以未经检验检 疫或者检验检 疫不合格的肉 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 明的禽、畜、 兽、水产动物等生 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 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 素含量超过国 家限定标准的 食品;(四)在食品中掺杂 、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 冒充合格食品 ;(五)伪造食品的产 地,伪造或者冒用 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 质量标志;(六)生产和使用国 家明令淘汰的 食品及相关产 品。第二十五条 违 反第二十四 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的规 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十四 条第四、五、六款
27、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 定予以处罚。违反第八条规 定,擅自扩大销售 区域的,吊销其食品加工小作 坊审查登记证 。第二十六条 食品加工小作 坊在生产加工 与场所、设施与设备、加工过程控制 、人员、质量安全管理 、包装 贮存与运 输、食品标识等方面不能持续保 持本办法第十 条规定条件的 ,按照食品生产加工 食品加工小作 坊质量安全监 督管理实施细 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 局令第79号 )第八十九条规 定予以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 古自治区质量 技术监督局负 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各盟市质量技 术监督局可依 据此办法,制定食品加工 小作坊审查登 记及监督管理 细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附件1:食品加工小作 坊审查登记申 请表附件2:食品加工小作 坊审查登记申 请材料及生产 条件核查表附件3:食品加工小作 坊审查登记检 验抽样单附件4:食品加工小作 坊审查登记流 程审批表附件5:食品加工小作 坊代码编号管 理附件6:食品加工小作 坊审查登记证 式样附件7:年度食品加工 小作坊年度审 验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