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timber structures1 总 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1.0.3 木结构工程施工中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0.4 本规定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配套使用。1.0.5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2、方木和原木结构 sawn and round timber structures方木(含板材)或原木组成的结构。2.0.2 齿连接 step joints方木和原木桁架木压杆抵承在弦杆齿槽上传力的节点连接。2.0.3 胶合木结构 structural glued-laminated timber层板胶合木组成的结构。2.0.4 层板胶合木 glued-laminated timber(Glulam)将木纹平行于长度方向且厚度不大于 45mm 的木板层叠胶合的木制品。2.0.5 指形接头 Finger joints将两块木板端头用铣刀切削成能相互啮合的指形序列,涂胶加压接长成为层(laminat
3、ion)。2.0.6 规格材 dimension lumber宽度和高度按规定尺寸加工的木材。2.0.7 轻型木结构 wood-frame construction将木基结构板材与间距不大于 600mm 侧立的规格材用钉连接成墙体、楼盖和屋盖,并组成框架式结构,用于 13 层房屋。2.0.8 墙骨 studs轻型木结构墙体框架的主要受压构件,采用宽度为 40mm,高度为 901040mm 的规格材。2.0.9 搁栅 joists轻型木结构楼盖或屋盖的侧立受弯构件,采用高度等于或大于 115mm 的规格材。2.0.10 木基结构板材 structural wood-based panel用于承重
4、结构的木基复合板材(wood-based panel) ,包括结构胶合板和定向木片板,可用于轻型木结构的墙面板、楼面板和屋面板。2.0.11 结构胶合板 structural plywood采用耐水胶粘专用于受力构件的胶合板。2.0.12 定向木片板 oriented strand board (OSB)将长度不小于 30mm 的薄木片施胶分层定向铺装加压制成的木片板,面层薄木片的定向与板材的长度方向一致。2.0.13 结构复合木材 structural composite lumber (SCL)可用于轻型木结构的楼盖主梁、屋脊梁,包括旋切板胶合木和旋切片胶合木。2.0.14 旋切板胶合木
5、laminated veneer lumber (LVL)将旋切的厚单板(厚度 2.56.4mm)顺木纹层叠胶合热压而成。2.0.15 旋切片胶合木由旋切木片(厚度 2.56.4mm,长度至少为厚度的 150 倍)顺木纹胶合热压而成,有以下两种性能类同的产品:平行木片胶合木 parallel strand lumber (PSL)层叠木片胶合木 laminated strand lumber (LSL)2.0.16 预制工字形木搁栅 prefabricated wood I-Joist结构复合木材作翼缘,定向木片板或结构胶合板作腹板,用耐水胶粘结的工字形搁栅。2.0.17 齿板 truss p
6、late用镀锌钢板冲压成多齿的连接板,用以连接受力的木构件。2.0.18 木材防护剂 wood preservative一种药剂,能毒杀木腐菌、昆虫、凿船虫以及其他侵害木材的有机物。2.0.19 保持量 retention木构件经防腐剂加压处理后,能长期保持在木材内部的防腐剂量,按每立方米的千克烽计算。2.0.20 透入度 penetration木构件经防护剂加压处理后,防腐剂透入木构件的深度按毫米或占边材的百分率计算。3 基本规定3.0.1 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含层板胶合木加工厂)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技术标准(或制造工艺标准) 、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质量水平的考评制度。施
7、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附录 A 的要求检查记录。3.0.2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由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及轻型木结构与木结构的防护组成,只有当分项工程都验收合格后,子分部方可通过验收。分项工程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后验收。3.0.3 检验批应根据结构类型、构件受力特征、连接件种类、截面形状和尺寸及所采用的树种和加工量划分。3.0.4 木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控制施工质量:1. 木结构工程采用的木材(含规格材、木基结构板材) 、钢构件和连接件、胶合剂及层板胶合木构件、器具及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材料或产品应按本规范或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
8、收规范的规定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4 方木和原木结构4.1 一般规定4.1.1 本章适用于方木和原木结构工程的质量检验。4.1.2 方木和原木结构包括齿连接的方木、板材或原木屋架,屋面木骨架及上弦横向支撑组成的木屋盖,支承在砖墙、砖柱或木柱上。4.2 主控项目4.2.1 应根据木构件的受力情况,按表 4.2.1 的规定的等级检查方木、板材及原木构件的木材缺陷限值。表 4.2.1
9、-1 承重木结构方木材质标准木 材 等 级 a a a项次 缺 陷 名 称 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2木节:在构件任一面任何 150mm 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1/3(连接部位为1/4)2/51/23 斜纹:斜率不大于() 5 8 124裂缝:1) 1) 在连接的受剪面上2) 2)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材宽的不允许1/4不允许1/3不允许不 限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 限 不 限注:1. 1. a 等材不允许有死节, a、 a 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
10、,对于 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 20mm,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 1 个,对于 a 等材直径不应大于 50mm,每延米中不得多于 2 个。2. 2. a 等材不允许有虫眼, a、 a 等材允许有表层的虫眼。3. 3. 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参见图 4.2.1) ;直径小于 10mm 的木节不计。图 4.2.1 木节量法检查数量:每检验批分别按不同受力的构件全数检查。检查方法: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注:检查裂缝时,木构件的含水率必须达到第 4.2.2 条的要求。表 4.2.1-2 承重木结构板材材质标准木 材 等 级 a a a项次 缺 陷 名 称 受拉构件
11、或拉弯构件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受压构件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2 木节:在构件任一面任何 150mm 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1/4(连接部位为1/5)1/32/53 斜纹:斜率不大于() 5 8 124 裂缝:连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5 髓心 不允许 不 限 不 限注:同表 4.2.1-1表 4.2.1-3 承重木结构原木材质标准木 材 等 级 a a a项次 缺 陷 名 称 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受压构件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2 木节:1) 1)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 长度上沿圆周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测部
12、位原来周长的2) 2) 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1/41/10(连接部位为 1/12)1/31/6不 限1/63 斜纹:斜率不大于() 8 12 154 裂缝:1) 1) 在连接的受剪面上2) 2)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原木直径的不允许1/4不允许1/3不允许不 限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 限 不 限注:1. a、 a 等材不允许有死节, a 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 ,直径不应原木直径的 1/5,且每 2m 长度内不得多于 1 个。 2. 同表 4.2.1-1 注 2。 3. 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
13、量。直径小于 10mm 的木节不量。 4.2.2 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木构件的含水率:1. 原木或方木结构应不大于 25%;2. 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应不大于 18%;3. 通风条件较差的木构件应不大于 20%;注:木条中规定的含水率为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值。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检查全部构件。检查方法:按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GB192719431991 的规定测定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4.3 一般项目4.3.1 木桁架、木梁(含檀条)及木柱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3.1 的规定。表 4.3.1 木桁架、梁、柱制作的允许偏差项次 项 目允许偏差(mm) 检 验 方 法1 构件截面尺
14、寸方木构件高度、宽度板材厚度、宽度原木构件梢径325钢尺量2 结构长度 长度不大于 15m长度大于 15m 1015 钢尺量桁架支座节点中心间距,梁、柱全长(高)3 桁架高度 跨度不大于 15m跨度大于 15m 1015 钢尺量脊节点中心与下弦中心距离4受压或压弯构件纵向弯曲方木构件原木构件L/500L/200 拉线钢尺量5 弦杆节点间距 56 齿连接刻槽深度 2 钢尺量长 度 107 支座节点受剪 宽度 方木 3 钢尺量面 原木 4进 孔 处 0.2d垂直木纹方向0.5d 且不大于4B/1008 螺栓中心间距 出孔处顺木纹方向 1d9 钉进孔处的中心间距 1d 10 桁架起拱 2010 以两
15、支座节点下弦中心线为准,拉一水平线,用钢尺量跨中下弦中心线与拉线之间距离注:d 为螺栓或钉的直径;L 为构件长度;B 为板束总厚度。4.3.2 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3.2 的规定。表 4.3.2 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项次 项 目允许偏差(mm) 检 验 方 法12345结构中心线的间距垂直度受压或压弯构件纵向弯曲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中心位移支座标高20H/200 且不大于 15L/300105钢尺量吊线钢尺量吊(拉)线钢尺量钢尺量用水准仪4.3.3 屋面木骨架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3.5 的规定。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表 4.3.3 屋面木骨架的安装允许偏差项次
16、 项 目允许偏差(mm) 检 验 方 法方木截面 2 钢尺量原木梢径 5 钢尺量、椭圆时取大小径的平均值间距 10 钢尺量方木上表面平直 41 檩条、椽条原木上表面平直 7 沿坡拉线钢尺量2 油毡搭接宽度 103 挂瓦条间距 5 钢尺量下边缘 54封山、封檐板平直 表面8 拉 10m 线,不足 10m 拉通线,钢尺量4.3.4 木屋盖上弦平面横向支撑设置的完整性应按设计文件检查。检查数量:整个横向支援。检查方法:按施工图检查。5 胶合木结构5.1 一般规定5.1.1 本章适用于按本规范附录 A 层板胶合木制作技术生产的胶合木结构的质量验收。5.2 主控项目5.2.1 应根据胶合木构件对层板目测
17、等级的要求,按表 5.2.1 的规定检查木材缺陷的限值。检查数量:在层板接长前应根据每一树种,截面尺寸按等级随机取样 100 片木板。检查方法: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当采用弹性模量与目测配合定级时,除检查目测等级外,尚应按附录 A 第 A.4.1 条检测层板的弹性模量。应在每个工作班的开始、结尾和在生产过程中每间隔 4h 各选取 1 片木板。目测定级合格后测定弹性模量。表 5.2.1-1 层板材质标准项 缺 陷 名 称 木 材 等 级 a a a次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受压构件1 腐朽,压损,严重的压应木,大量含树脂的木板,宽面上的漏刨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2 木节:1) 1)
18、突出于板面的木节2) 2) 在层板较差的宽面任何200mm 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构件面宽的不允许1/3不允许2/5不允许1/23 斜纹:斜率不大于() 5 8 154 裂缝:1) 1) 含树脂的振裂2) 2) 窄面的裂缝(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深度不得大于构件面宽的3) 3) 宽面上的裂缝(含劈裂、振裂)深 b/8,长 2b,若贯穿板厚而平行于板连长 l/2不允许1/4允 许不允许1/3允 许不允许不限允 许5 髓心 不允许 不限 不限6 翘曲、顺弯或扭曲4/1000,横弯2/1000,树脂条纹宽b/12,长l/b,干树脂囊宽 3mm,长b,木板侧边漏刨长 3mm,刃具撕伤木纹
19、,变色但不变质,偶尔的小虫眼或分散的针孔状虫眼,最后加工能修整的微小损棱。允 许 允 许 允 许注:1. 1. 木节是指活节、健康节、紧节、松节及节孔;2. 2. b木板(或拼合木板)的宽度;l木板的长度;3. 3. bt 级层板位于梁受拉区外层时在较差的宽面任何 200mm 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构件面宽的 1/4,在表面加工后距板边 13mm 的范围内,不允许存在尺寸大于 10mm 的木节及撕伤木纹;4. 4. 构件截面宽度方向由两块木板拼合时,应按拼合后的宽度定级。表 5.2.1-2 边翘材横向翘曲的限值(mm)木板宽度 (mm)木板厚度(mm) 100 150 20020 1
20、.0 2.0 3.030 0.5 1.5 2.540 0 1.0 2.045 0 0 1.05.2.2 胶缝应检验完整性,并应按照表 5.2.2-1 规定胶缝脱胶试验方法进行。对于每个树种、胶种、工艺过程至少应检验 5 个全截面试件。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环次数有关,每个试件的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 5.2.2-2 所列限值。表 5.2.21 胶缝脱胶试验方法使用条件类别 1 1 2 3胶的型号 2 试验方法 A C A C A注:1. 1. 层板胶合木的使用条件根据气候环境分为 3 类:1 类空气温度达到 20,相对湿度每年有 23 周超过 6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
21、超过 12%;2 类空气温度达到 20,相对湿度每年有 23 周超过 8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 20%;3 类导致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超过 20%的气候环境,或木材处于室外无遮盖的环境中。2. 2. 胶的型号有型和型两种:型 可用于各类使用条件下的结构构件(当选用间苯二酚树脂胶或酚醛间苯二酚树脂胶时,结构构件温度应低于 85。型 只能用于 1 类或 2 类使用条件,结构构件温度应经常低于 50(可选用三聚氰胺脲醛树脂胶) 。表 5.2.22 胶缝脱胶率(%)循环次数试验方法 胶的型号1 2 3A 5 10C 10 5.2.3 对于每个工作班应从每个流程或每 10m3 的
22、产品中随机抽取 1 个全截面试件,对胶缝完整性进行常规检验,并应按照表 5.2.3-1 规定胶缝完整性试验方法进行。结构胶的型号与使用条件应满足表 5.2.2-2 的要求。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环次数有关,每个试件的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 5.2.2-2 和表 5.2.3-2 所列限值。表 5.2.31 常规检验的胶缝完整性试验方法使用条件类别 1 1 2 3胶的型号 2 和 和 试验方法 脱胶试验方法 C 或胶缝抗剪试验 脱胶试验方法 C 或脱缝抗剪试验 脱胶试验方法 A 或 B注:同表 5.2.2-1。表 5.2.32 胶缝脱胶率(%)循环次数试验方法 胶的类型1 2B 4 8每个全
23、截面试件胶缝抗剪试验所求得的抗剪强度和木材破坏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要求:1. 每条胶缝的抗剪强度平均值应不小于 6.0N/mm2,对于针叶材和杨木当木材破坏达到 100%时,其抗剪强度达到 4.0N/mm2 也被认可。2. 与全截面试件平均抗剪强度相应的最小木材破坏百分率及与某些抗剪强度相应的木材破坏百分率列于表 5.2.3-3。表 5.2.33 与抗剪强度相应的最小木材破坏百分率()平 均 值 个别数值抗剪强度 fv(N/mm2) 6 8 11 46 6 10最小木材破坏百分率 90 70 45 100 75 20注:中间值可用插入法求得。5.2.4 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指接范围内的木材缺陷和加工缺
24、陷:1. 不允许存在裂缝、涡纹及树脂条纹;2. 木节距指端的净距不应小于木节直径的 3 倍;3. c 和 ct 级木板不允许有缺指或坏指, c 和 c 级木板的缺指或坏指的宽度不得超过允许木节尺寸的 1/3。4. 在指长范围内及离指根 75mm 的距离内,允许存在钝棱或边缘缺损,但不得超过两个角,且任一角的钝棱面积不得大于木板截面面积的 1%。检查数量:应在每个工作班的开始、结尾和在生产过程中每间隔 4h 各选取 1 块木板。检查方法:用钢尺量和辩认。5.2.5 层板接长的指接弯曲强度应符合规定:1. 见证试验:当新的指接生产线试运转或生产线发生显著的变化(包括指形接头更换剖面)时,应进行弯曲
25、强度试验。试件应取生产中指接的最大截面。根据所用树种、指接几何尺寸、胶种、防腐剂或阻燃剂处理等不同的情况,分别取至少 30 个试件。几属因木材缺陷引进破坏的试验结果应剔除,并补充进行试验,以取得至少 30 个有效试验数据,据此进行统计分析求得指接弯曲强度标准值 fmk。2. 常规试验:从一个生产工作班至少取 3 个试件,尽可能在工作班内按时间和截面尺寸均匀分布。从每一生产批料中至少选一个试件,试件的含水率应与生产的构件一致,并应在试件制成后 24h 内进行试验。其他要求与见证试验相同。常规试验合格的条件是 15 个有效指接试年的弯曲强度标准值大于等于 fmk。5.3 一般项目5.3.1 胶合时
26、木板宽度方向的厚度允许偏差应不超过0.2mm,每块木板长度方向的厚度允许偏差应不超过0.3mm。检查数量:每检验批 100 块。检查方法:用钢尺量。5.3.2 表面加工的截面允许偏差:1. 宽度:2.0mm;2. 高度:6.0mm;3. 规方:以承接处的截面为准,最大的偏离为 1/200。检查数量:每检验批 10 个。检查方法:用钢尺量。5.3.3 胶合木构件的外观质量:1. A 级构件的外观要求很重要而需油漆,所有表面空隙均需封填或用木料修补。表面需用砂纸打磨达到粒度为 60 的要求。下列空隙应用木料修补。1)直径超过 30mm 的孔洞。2)尺寸超过 40mm20mm 的长方形孔洞。3)宽度
27、超过 3mm 的侧边裂缝长度为 40100mm。注:填料应为不收缩的材料符合构件表面加工的要求。2. B 级 构件的外观要求表面用机具刨光并加油漆。表面加工应达到第 5.3.2 条的要求。表面允许有偶尔的漏刨,允许有细小的缺陷、空隙及生产中的缺损。最外的层板不允许有松软节和空隙。3. C 级构件的外观要求不重要,允许有缺陷和空隙,构件胶合后无须表面加工。构件的允许偏差和层板左右错位限值示于图 5.3.3 及表 5.3.3 之中。表 5.2.32 胶缝脱胶率(%)截面的高度或宽度(mm)截面高度或宽度的允许偏差 (mm)错位的最大值(mm)(h 或 b)100 2 4100(h 或 b)300
28、3 5300(h 或 b) 6 6检查数量:每检验批当要求为 A 级时,应全数检查,当要求为 B 或 C 级时,要求检查 10 个。检查方法:用钢尺量。6 轻型木结构6.1 一般规定6.1.1 本章选用于按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 规定的轻型木结构工程的质量验收。6.1.2 轻型木结构是由锚固在条形基础上,用规格材作墙骨,木基结构板材做面板的框架墙承重,支承规格材组合梁或层板胶合梁作主梁或屋脊梁,规格材作搁栅、椽条与木基结构板材构成的楼盖和屋盖,并加必要的剪力墙和支撑系统。6.1.3 楼盖主梁或屋脊梁可采用结构复合木材梁,搁栅可采用预制工字形木搁栅,屋盖框架可采用齿板连接的轻型木屋
29、架。这 3 种木制品必须是按照各自的工艺标准在专门的工厂制造,并经有资质的木结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6.2 主控项目6.2.1 规格材的应力等级检验应满足下列要求:1. 对于每个树种、应力等级、规格尺寸至少应随机抽取 15 个足尺试件进行侧立受弯试验,测定抗弯强度。2. 根据全部试验数据统计分析后求得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应符合规定。6.2.2 应根据设计要求的树种、等级按表 6.2.2 的规定检查规格材的材质和木材含水率(18%)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随机取样 100 块。检查方法:用钢尺或量角器测,按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GB192719431991 的规定测定规格材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并对
30、照规格材的标识。6.2.3 用作楼面板或屋面板的木基结构板材应进行集中静载与冲击荷载试验和均布荷载试验,其结果应分别符合表 6.2.3-1 和表 6.2.3-2 的规定。此外,结构用胶合板每层单板所含的木材缺陷不应超过表 6.2.3-3 中的规定,并对照木基结构板材的标识。6.2.4 普通圆钉的最小屈服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 每种长度的圆钉至少随机抽取 10 枚。检查方法:进行受弯试验。表 6.2.2-1 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材质标准材质等级项次 缺陷名称 c c c1 振裂和干裂 允许个别长度不超过 600mm,不贯通,如贯通,参见劈裂要求贯通:600mm 长不贯通: 900mm 长或
31、不超过 1/4 构件长2 漏 刨 构件的 10%轻度漏刨 3轻度漏刨不超过构件的5%,包含长达 600mm的散布漏刨 5,或重度漏刨 43 劈裂 b/6 1.5b4 斜纹:斜率不大于(%) 8 10 125 钝棱 6 h/4 和 b/4,全长或等效 h/3 和 b/3,全长或等效,如果每边钝棱不超过2h/3 或 b/2、L/46 针孔虫眼 每 25mm 的节孔允许 48 个针孔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7 大虫眼 每 25mm 的节孔允许 12 个 6mm 的大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8 腐朽材心 17a 不允许 当 h40mm 时不允许,否则 h/3 或 b/39 腐朽白腐 17b 不允许 1/3 体
32、积10 腐朽蜂窝腐 17c 不允许 1/6 材宽 13坚实 1311 腐朽局部片状腐 17d 不允许 1/6 材宽13 、1412 腐朽不健全材不允许 最大尺寸 b/12 和 50mm长,或等效的多个小尺寸 1313 扭曲、横弯和顺弯 7 1/2 中度 轻度健全节、卷入节和均布节 8健全节、卷入节和均布节 任何木节木节和节孔 16高度(mm) 材边 材心非健全节,松节和节孔 9 材边 材心非健全节,松节和节孔 10 材边 材心节孔1140 10 10 10 13 13 13 16 16 1665 13 13 13 19 19 19 22 22 2290 19 22 19 25 38 25 32
33、 51 32115 25 38 22 32 48 29 41 60 35140 29 48 25 38 57 32 48 73 38185 38 57 32 64 93 38 64 89 51235 48 67 32 64 93 38 83 108 6414285 57 76 32 76 95 38 95 121 76表 6.2.2-1 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材质标准材质等级项次 缺陷名称 c c1 振裂和干裂贯通L/3不贯通全长3 面振裂L/6干裂无限制,贯通干裂参见劈裂要求不费通全长贯通和三面振裂 L/32 漏刨 散布漏刨伴有不超过构件 10%的重度漏刨 14 任何面的散布漏刨中,宽面含不超过
34、 10%的重度漏刨 43 劈裂 b/6 2b4 斜纹:斜率不 大于(%) 25 255 钝棱 6 h/2 和 b/2,全长或等效不超过 7h/8 或3b/4,L/4 h/3 和 b/3,全长或每个面等效,如果钝棱不超过 h/2 或 3b/4,L/46 针孔虫眼 每 25mm 的节孔允许 48 个针孔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7 大虫眼 每 25mm 的节孔允许 12 个 6mm 的大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8 腐朽材心 17a 1/3 截面 13 1/3 截面 159 腐朽白腐 17b 无限制 无限制10 腐朽蜂窝腐 17c 100%坚实 100%坚实11 腐朽局部片状腐 17d 1/3 截面 1/3
35、截面12 腐朽不健全材 1/3 截面,深入部分 1/6 长度 15 1/3 截面,深入部分 1/6 长度 1513 扭曲、横弯和顺弯 7 中度 1/2 中度任何木节木节和节孔 16高度(mm) 材边 材心 节孔12 任何木节 节孔 1240 19 19 19 19 19 1965 32 32 32 32 32 3290 44 64 44 44 64 38115 57 76 48 57 76 44140 70 95 51 70 95 51185 89 114 64 89 114 64235 114 140 76 114 140 7614285 140 165 89 140 165 89表 6.2
36、.2-1 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材质标准材质等级项次 缺陷名称 c c1 振裂和干裂 材面不长于 600mm,贯通干裂同裂 贯通:600mm 长不贯通:900mm 长或不大于 L/42 漏刨 构件的 10%轻度漏刨 3 轻度漏刨不超过构件的 5%,包含长达600mm 的散布漏刨 5或重度漏刨 43 劈裂 b 1.5b4 斜纹:斜率不 大于(%) 17 255 钝棱 6 h/4 和 b/4,全长或每个面等效如果钝棱不超过 h/2 或 b/3,L/4 h/3 和 b/3,全长或每个面等效,不超过 2h/3 或 b/2,L/46 针孔虫眼 每 25mm 的节孔允许 48 个针孔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7 大
37、虫眼 每 25mm 的节孔允许 12 个 6mm 的大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8 腐朽材心 17a 1/3 截面 13 1/3 截面 159 腐朽白腐 17b 不允许 h/3 或 b/310 腐朽蜂窝腐 17c 不允许 1/3 体积11 腐朽局部片状腐 17d 不允许 b/61412 腐朽不健全材 不允许 最大尺寸 b/12 和 50mm 长,或等效的小尺寸 1313 扭曲、横弯和顺弯 7 1/2 中度 轻度木节和节孔 16高度(mm)健全节、卷入节和均布节非健全节松节和节孔 10 任何木节 节孔1440 65 19 16 25 1990 32 19 38 25115 38 25 51 32140
38、 185 235 14285 注:1. 1. 目测分等应考虑构件所有材面以及二端。表中 b构件宽度,h构件厚度,L 构件长度。2. 2. 除本注解中已说明,缺陷定义详见国家标准锯材缺陷GB/T4823-1995。3. 3. 一系列深度不超过 1.6mm 的漏刨,介于刨光的表面之间。4. 4. 全长深度为 3.2mm 的漏刨(仅在宽面) 。5. 5. 全面散布漏刨或局部有刨光面或全为糙面。6. 6. 离材端全面或部分占据材面的钝棱,当表面要求满足允许漏刨规定,窄面上损坏要求满足允许节孔的规定(长度不超过同一等级允许最大节孔直径的二倍) ,钝棱的长度可为 305mm,每根构件允许出现一次。含有该缺
39、陷的构件不得超过总数的 5%。7. 7. 见表 6.2.2-2 和 6.2.2-3,顺弯允许值是横弯的 2 倍。8. 8. 卷入节是指被树脂或树皮包围不与周围木材连生的木节,均布节是指在构件任何 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必须小于容许最大木节尺寸的 2 倍。9. 9. 每 1.2m 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非健全节是指腐朽节,但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10. 10. 每 0.9m 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11. 11. 每 0.6m 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12. 12. 每 0.3m 有一个或数个
40、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13. 13. 仅允许厚度为 40mm。14. 14. 假如构件窄面均有局部片状腐,长度限制为节孔尺寸的二倍。15. 15. 不得破坏钉入边。16. 16. 节孔可以全部或部分贯通构件。除非特别说明,节孔的测量方法同节子。17. 17. 腐朽(不健全材)1) 1) 材心腐朽是指某些树种沿髓心发展的局部腐朽,用目测鉴定。心材腐朽存在于活树中,在被砍伐的木材中不会发展。2) 2) 白腐是指木材中白色或棕色的小壁孔或斑点,由白腐菌引起。白腐存在于活树中,在使用时不会发展。3) 3) 蜂窝腐与白腐相似但囊孔更大。含有蜂窝腐的构件较未含蜂窝腐的构件不易腐朽。4)
41、 4) 局部片状腐是柏树中槽状或壁孔状的区域。所有引起局部状腐的木腐菌在树砍伐后不再生长。表 6.2.2-2 规格材的允许扭曲值高 度(mm)长度(m)扭曲程度 40 65 和 90 115 和 140 185 235 2851.2极轻轻度中度重度1.63563.261013510131961319258162232101929381.8极轻轻度中度重度2.45710510131981319291019293811223548142941572.4极轻轻度中度重度3.261013651925101929381325385116324864193857763极轻轻度中度重度48131681622
42、32112235481632486419386079244870953.7极轻轻度中度重度5101419101929381429415719385776244870952957861144.3极轻轻度中度重度61116221122324416324867224467892754831113367981334.9极轻轻度中度重度6131925132538511938577625517610232649512738761141525.5极轻轻度中度重度81422291429415721416486295786108377010814343861271716.1极轻轻度中度重度81625321632
43、48642448709532649512740791171594895143191表 6.2.2-3 规格材的允许横弯值高 度(mm)长度(m)扭曲程度 40 65 90 115 和 140 185 235 2851.2和 1.8极轻轻度中度重度3.2610133.2610133.2610133.256101.63.2561.61.63.251.61.63.252.4极轻轻度中度重度6101319610131951013193.2810163.2610131.656101.63.2563.0极轻轻度中度重度1019354481625326131929511162551013223.261119
44、3.2510163.7极轻轻度中度重度13253851101929381017253581625326132129511192551014214.3极轻轻度中度重度163251701325385111223244101929388162532613222951019254.9极轻轻度中度重度1941648316324864132538511122354410192938816253261322295.5极轻轻度中度重度255176102193552701629415713253851112232441019293881625326.1极轻轻度中度重度2957861142238577619355
45、270163248641325385111223244101929386.7极轻轻度中度重度3264951272544678922416283193857761632486413253851112232447.3极轻轻度中度重度38761141522951761022530489522446789193857761632486413254157表 6.2.3-1 木基结构板材在集中静戴和冲击荷载作用下应控制的力学指标 1最小极限荷载2(kN)用途标准跨度(最大允许跨度)(mm) 试验条件冲击荷载(Nm) 集中静戴冲击后集中静戴0.89kN 集中静戴作用下的最大挠度3(mm)400(410) 干
46、态及湿态重新干 燥 102 1.78 1.78 4.8500(50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 燥 102 1.78 1.78 5.6600(61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 燥 102 1.78 1.78 6.4800(82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 燥 122 2.45 1.78 5.3楼面板1200(122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 燥 203 2.45 1.78 8.0400(410) 干态及湿态 102 1.78 1.33 11.1500(500) 干态及湿态 102 1.78 1.33 11.9600(610) 干态及湿态 102 1.78 1.33 12.7800(820) 干态及湿态 122 1.
47、78 1.33 12.7屋面板1200(1220) 干态及湿态 203 1.78 1.33 12.7注:1. 1. 单个试验的指标。2. 2. 100%的试件应能承受表中规定的最小极限荷载值。3. 3. 至少 90%的试件的挠度不大于表中的规定值。在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试验条件下,楼面板在静载和冲击荷载后静载的挠度,对于屋面板只考虑静载的挠度,对于湿态试验条件下的屋面板,不考虑挠度指标。表 6.2.3-2 木基结构板材在均布荷载作用下应控制的力学指标 1性能指标 1用途标准跨度(最大允许跨度)(mm)试验条件 最小极限荷载 2(kPa)最大挠度 3(mm)400(41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1
48、5.8 1.1500(50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15.8 1.3600(61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15.8 1.7800(82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15.8 2.3楼面板1200(122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10.8 3.4400(410) 干 态 7.2 1.7500(500) 干 态 7.2 2.0600(610) 干 态 7.2 2.5800(820) 干 态 7.2 3.41000(1020) 干 态 7.2 4.4屋面板1200(1220) 干 态 7.2 5.1注:1. 1. 单个试验的指标。2. 2. 100%的试件应能承受表中规定的最小极限荷载值。3. 3. 每批试件的平均挠度应不大于表中的规定值。4.79kPa 均布荷载作用下的楼面最大挠度;或 1.68kPa 均布荷载。作用下的屋面最大挠度。表 6.2.3-3 结构胶合板每层单板的缺陷限值缺陷特征 缺陷尺寸(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