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商品名称:一、锁具五金 ( 所有产品均可拆箱拆合单只单件配送)铁挂锁 长粱挂锁 铜挂锁 长粱铜挂锁 弹子门锁 铝合金门锁 卷帘门锁 门内锁 防盗门门锁 玻璃门锁 玻璃门门锁 执手门锁 球锁 球形门锁 中间锁 合页 铰链防盗门合页 暗合页 抽屉滑道 三节滑道(优)门拉手 家具拉手 二、电工电器电度表 排气扇 配电明箱 断路器 配电箱 闸刀开关 二头插头 三头插头空调插座 三孔插座 g 电视三通 电视插头 电器插座 声光控灯口 座灯口 吊线合拉线开关 床头灯开关 螺口灯口 门铃 大板开关 墙式开关 节能灯 2D 灯管 圆盘节能灯 圆形灯管 日光灯管 日光灯架 镇流器 台灯 台灯灯管吸顶灯 吸顶
2、灯灯管 三基色 马路弯灯 三通防水灯 射灯 电烙铁 保险丝 焊锡条 焊锡丝 焊锡膏 松香 塑料软单线 塑料单线 网络线 网线 音响线 平行线 电话线 电话成型线 防水线 同轴电缆 铝芯护套线 护套线 软护套线 胶质线 电炉子 电炉丝 三、水暖材料冷热两用水龙头 水嘴 水表 淋浴器 地漏子 脸盆去水 塑料下水口 塑料防臭伸缩管空调排水管 打气筒 喷水壶 万向窗擦 汽车擦 抽屉锁 摩托车锁 汽车方向锁 月牙锁 链条锁 闭门器 扣吊 弯扣 直扣 门镜 万向定位器 门吸 碰珠 插销 塑料排气管 油烟机防雨帽 万用表 钳型电流表 兆欧表 电视线 分配器 空气开关 倒顺开关 交流接触器 脱扣器 按钮开关
3、电表箱 电话箱 电视箱 动力箱 插座 面板 暗合 明合 开关防溅合 灯带 球泡 装饰灯泡 灯泡 螺旋节能灯三基色节能灯阳光三基色螺旋节能灯 厨卫灯排管 筒灯 汞灯 碘钨灯 强力探照灯 探照灯灯泡 消防应急灯 防爆灯 充电灯 手电筒 手提灯 电池 电筒电珠 珠光罩 灯头 胶柄行灯 测电笔 电工包 四用电工刀 金属电线穿线管 塑料穿线管 弯管器 压线槽 黄蜡管 接线端子 开口接线鼻 电线卡钉 安全压线帽 熨斗线 电壶线 电饭锅线 热得快 电焊面罩 电焊钳 电焊条 不锈钢电焊条 电炉子 耐高温下水管 面盆下水管 水龙水管 水平管 汽车水管 气动三通 乙炔管 氧气管 不锈钢软管 铝塑管 风管 淋浴阀
4、太阳能水阀 四通冲洗阀 大便脚踏阀 三角阀 直角阀 不锈钢球阀 铝塑管铜球阀 铜球阀 铜闸阀 截止阀(优) 纯铜 铜 (铝塑管件)洗漱架 床刷子 塑料水桶 纸篓 梯子 方塑周转箱 镀锌管件 PP-R 管件 四、化工胶带自喷蜡 自喷漆 调漆塑料桶 立得牢 966 胶 968 胶 热熔胶棒 PPR 热熔器 热溶胶枪 瓷砖填缝剂 泡沫填缝剂 金属清洗剂 化油器清洗剂 螺栓松动防锈剂 玻璃胶密封胶 云石胶 PVC 密封胶 101 胶 502 胶 万能胶 无苯装饰胶 995 结构软胶 793耐侯软胶 冷补胶 补胎胶水 806 胶 高分子液体密封胶 内墙腻子粉 原子灰 水不漏 黄油 熟胶粉 墙纸胶粉 80
5、1 胶 901 胶 辊刷排笔 羊毛刷 油灰刀 抹泥板 沙抹泥摔子 托灰板 圆皮桶 圆盆 方盆 瓦刀 内外角 刮泥板钢丝刷 镀烙线坠 钢卷尺 皮卷尺 钢角尺 水平尺 钢板尺 三角尺 座角尺 石笔 红蓝铅笔 木工铅笔 F 夹切割片 砂轮 250 布轮 250 砂布轮 强力百叶砂布轮 千叶轮 250 抛光轮 90 钢丝轮 缆车绳 工标志绳 护套钢丝绳 小车轮 冲气轮 美工刀 美工刀片 六、工具钉类千分尺 游标卡尺 合金弹簧划规 喷灯 液化气喷灯 黄油枪 机油壶 吹尘枪 充气嘴 手摇油泵 螺丝批头 电动螺丝刀 气动螺丝刀 冲击螺丝刀 电讯螺丝批 水晶螺丝批 手雷螺丝批 环保柄螺丝批 络钒钢穿心螺丝批九
6、件套 络钒钢两用螺丝批 铁剪子 钢丝钳 PPR 切割钳 大折叠多层塑料工具箱 套筒扳手 内六角扳手 三叉套头扳手 T 型扳手活扳手 十字架扳手 呆扳手 两用扳手 梅花扳手 钳工锤 橡皮锤 角磨机 手电钻 电圆锯 曲线锯修边机 电锤 电锤镐两用 型材切割机 五速台钻 ZJ4113 台式砂轮机 电焊机 潜水泵钻卡头 双头划针 冲击钻头 全磨制麻花钻头 麻花钻头 电锤钻头 射钉 射弹 水泥钉 鞋钉 花兰 卸扣 尼龙胀栓 钢锉 钢锉 膨胀螺栓 内爆 塑料膨胀管 管道开孔器 墙壁开孔器 合金开孔器 不锈钢开孔器 七、日用杂品彩条布 安全帽 安全带 手套 杀虫剂 净厕灵 刀架 菜刀 草坪剪 银粉漆 油漆齐
7、鲁牌 白厚漆 木器漆 乳胶漆 油漆喷枪 建筑涂料喷枪 发泡枪 打胶枪 压胶枪 塑料焊枪 白胶 地板蜡胶带 双面胶带 美纹纸带 泡棉 绝缘带 高压自粘胶布 绝缘胶布 PVC 胶带 网格带嵌缝带 生料带 液体生料带 尼龙扎带 铁丝扎线 供应玻璃胶五、土木建筑高档漆柄扁刷 油漆刷 漆柄扁刷红色 漆柄刷黄色 辊刷 电动刨刀 手用刨刀 施工线 砂布 水砂纸砂纸架 墨斗 划线器 玻璃刀 双面油石 木工锯片 瓷砖切割片 金刚石锯片 切割片 磨光片 高档三用锯片木材铝材金属 铝合金切割片 硬质合金红锯片 大力钳 台虎钳 挡圈钳 鲤鱼钳 压线钳 剥线钳 斜嘴钳 尖嘴钳 瓷砖钳 管子钳 断线钳 断线钳 机用丝锥
8、手用丝锥 万向轮 定向轮 起重滑车 手拉葫芦 紧线器双轮 油压千斤顶 汽修工具 套头 家用组合工具 橡皮锤 纤维橡胶锤 木锤 木工斧 羊角锤 元头锤 石工锤 八角锤 方锨头 煤锨头 出租 圆锨头 镐头 锨把 镐把 腊棍 石工凿 木工凿 刨锛 起钉器 鸡尾锯 刀锯 手板锯 木工锯 钢锯架 方管锯架 钢锯条气焊 液化气割咀 氧气表 乙炔表 冲气表 百货 三爪拉码 封口机 打包机 打包扣 打包带 机用打包带全自动纹钉枪 直排钉枪 钢钉枪 马钉枪 射钉枪 瓷砖切割机 黑特种钢钉 麻花地板钉 彩特种钢钉 玩具 元钉 镀锌铁丝 丝段 六角钻尾机用自攻丝 镀铜螺丝 强力自攻螺丝 木螺丝 泡钉 精品 图钉 拉
9、铆枪拉铆钉 钢筋钩纹钉 马钉 钢排钉 直排钉 卡头 花兰 手套 剪刀 拖把 窗帘架支托 床脚 粘钩 衣钩 镀白裤夹口罩 卫生刷 皮抽子 管道疏通器 弹簧秤地垫 电脑 纸巾盒 白色晾衣绳 捆扎绳 扫帚 洗地刷 塑料簸箕 铁簸箕 清洁球 皂液器 杂货 去污粉 粘鼠板 果枝剪 玻璃清洗剂 马桶刷 计算器 保鲜膜 保鲜袋 塑料盆 中介 菜板 菜刨 编织袋 锅碗刷 收纳箱 衣架折叠凳 雨衣 雨鞋 工矿鞋 记号笔 电水壶 面包 火锅 行李袋 农用水带 洗碗布 电蚊器 蚊香 杀虫剂 消毒液玻璃水 人体秤 垃圾袋 茶叶 塑钢窗滑 万向窗擦 玻璃刷 塑料水桶 抹机布 门窗风撑 不锈钢刀 马桶盖果枝剪 玩具 球锁
10、开孔器 拧入式锚栓 什锦锉 钢锉 钻尾丝 气焊焊炬 气焊割炬 双头划针氩气表 虚拟 充气表 飞机钻 电镐 电圆锯 钳工锤 千斤顶 钢丝钳 电缆钳 网上商店 百叶轮 木柄刮刀 刀刷 笔刷 哥俩好 乐化油漆 齐鲁油漆 昌裕油漆 开个商店 焊把子线 手表 节能 H 管 T5 灯管 双 U 节能灯 鸿雁开关 冷饮 开个饭店还是开咖啡店 干洗 美食 花店、日杂店、家电维修、房屋中介、家庭保洁 床上用品 灯饰 餐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1、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12、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 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 号)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13、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 、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
14、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 ;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15、。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 30 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三)露天矿吨煤 5 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 17 元;(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 元;(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5 元,地下矿山每吨 10 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 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2 元,地下矿山每吨 4元;(六)小型露天
16、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 50 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 50 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 1 元;(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 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 1.5 元。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 5 万元;超过 100 万立方米的,每增加 100 万立方米增加 3 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 2%提取。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
17、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 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
18、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 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 1.5%提取。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19、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20、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的,按照 3.5%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
21、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1%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4营
22、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5核工程按照 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7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8%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4%提取。(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23、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5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
24、5%和 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
25、提安全费用。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
26、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
27、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
28、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
29、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
30、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
31、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32、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
33、、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
34、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
35、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
36、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37、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
38、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
39、、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
40、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
41、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 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 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 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和的通知(财建2004119 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