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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民政局财政局.doc

上传人:tangtianxu1 文档编号:3007793 上传时间:2018-10-01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16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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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惠州市民政局 财政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推动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 号)、 广东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 201525 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惠府 201626 号)等的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在我市辖区内兴办,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为老

2、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养老机构)。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民办养老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床位建设资助和机构运营资助。(一 )取 得 民 政 部 门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二)服务运营满 1 年以上,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 1 纷,无严重违法记录;(三)有专业的财务人员和完善的财务制度;(四)服务对象满意率达 90%以上;(五)为入住老人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包括:入住协议书、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大一寸亚光标准 彩照 )、入 院 健 康 检 查 资 料 、送 养 人 (监

3、护 人 )资 料 及 联 系 方 式;(六)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协议和民政部门要求开展工作;(七)租赁场地经营租赁剩余期限在 5 周年以上。第四条 床位建设资助是指经依法批准新建或改扩建的民办养老机构,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新增床位数达到 50 张(含50 张)以上的,对于其新增床位实行一次性建设补助。本条所称新增床位包括新建和改扩建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新建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是指养老服务场地和设施为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不含民办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所引起变化的床位。改扩建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是指在原有房屋基础上改造或扩大规模的民办养老机构新增的床位。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补助

4、 1 万元进行补助,分 5 年进行资助,每年每张床位资助 2000 元。第五条 床位运营资助是指收住本市户籍、年满 60 周岁的 2 老人,且连续入住满 3 个月及以上的实际占用床位数,政府给予床位运营资助。资助标准为:全护理老人每人每月 400 元;半护理老人每人每月 200 元。上款护理等级按照国家养老服务等级评定标准规定执行。第六条 新增床位建设资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床位运营资助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所需资助资金列入本级地方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符合资助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在每年的 1 月和 7月,书面向市、县(区)民政部门提出资助申请。第七条 申请新增床位建设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

5、)惠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样表见附件 1);(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查看原件、留复印件);(三)惠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样表见附件2);(四)民办养老机构书面承诺书。书面承诺书的内容应包括:自批准资助之日起,5 年内不改变民办养老机构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质、不开展与社会福利事业无关的业务。如确实在 5 年内需转向其他经营,需提前 3 个月向原批准的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民政部门书面同意后,在 1 个月内向相应 财 政 部 门 全 额 3 退 还 接 受 的 资 助 资 金 ,并 妥 善 安 置 好 入 住 服 务 对 象。第八条 申请床位

6、运营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惠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样表见附件3);(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查看原件、留复印件);(三)惠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自查报告(样表见附件 4)。自查报告附上在本机构公示 7 日以上的自查结果公示图片。(四)入住老人花名册、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第九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资助的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资助的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审核。并将符合规定条件给予资助的受助机构名单和金额在政府信息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属申请新增床位建设资助的,由市

7、民政部门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拨付资金。属申请床位运营资助的,由民办养老机构所在地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在第二年政府预算资金中拨付。第十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为资助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加强资助资金管理。资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 4 挪用资助资金。第十一条 民办养老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对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资助资金的,取消受资助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资金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

8、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对资助资金进行审计。受资助的民办养老机构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主要场地和设施的使用性质。改变其主要场地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的,不再享受民办养老机构的相关优惠政策,并追缴其已享受的全部资助资金和已减免的相关费用,并督促其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在受理民办养老机构主要场地和设施改变使用性质申请时,应征求民政、财政等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市、县(区)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9、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5 附件:1、惠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建设资助申请表2、惠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3、惠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4、惠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自查报告 6 附件 1:惠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建设资助申请表养老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许可证号 核定床位数机构代码证号地 址 邮政编码占地面积 建设面积 投资总额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申请内容(床位核算)单人间数 双人间数 三人间数 多人间数房间总数 床位总数平均床位占地面积平均床位建筑面积资助标准 资助金额开户银行 户名银行账号 7 声 明本机构保证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惠州市

10、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如有不 实或违反有关规定,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经办人签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年 月 日审批意见区、 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意见(单位盖章)年 月 日 市 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单位盖章)年 月 日 8 附件 2惠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序号 房间号 房间面积 床位数 床位平均面积 备注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合计 9 县、区民政部门勘 查意见实地勘查意见科室意见经办人签名:年 月 日业务股室意见市级民政部门勘查意见实地勘查意见 经办人签名:年 月 日业务科室意见

11、10 附件 3惠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所属时间: 年)基 本 情 况养老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机构许可证号 核定床位数机构代码证号地 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床位运营资助申请所属月份 资助人数 类 类 资助金额 类 类 备注123456788101112合计 11 声 明本 机 构 保 证 以 上 及 所 附 数 据 资 料 真 实 有 效 ,并 承 诺 遵 守 惠 州 市 民 政 局 财 政 局民 办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扶 持 资 助 办 法 。如 有 不 实 或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愿 承 担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经办人签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12、(单位盖章)年 月 日审 批 意 见业务股室意见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单位盖章)年 月 日备注:表格“申 请内容” 栏中的 类是指:全护理对象; 类是指半护理对象。 12 附件 4惠州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自查报告基本情况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地 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机构许可证号 机构代码证号核定床位数 入住老人数自查情况自查时间 自查方式参与人数 参与比例1、是否存在虚假广告宣传 是 否 备注2、是否按照协议提供服务 是 否 备注3、是否侵害老人合法权益 是 否 备注4、老人对机构的综合评价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自查内容5、其他事项1、2、3、存在问题4、自查结论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满意率 13 调查员签名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被调查人签名声 明本机构承诺以上数据资料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年 月 日备注:1.自查通常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问卷调查内容为自查内容。2.老人参与度:50 张以下床位的机构不低于入住老人总数 90%,51-100 张床位的机构不低于入住老人总数 80%,101-300 张床位的机构不低于入住老人总数 50%,300 张以上的机构不低于入住老人总数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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