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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事综合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tangtianxu1 文档编号:3006686 上传时间:2018-10-01 格式:DOC 页数:42 大小:27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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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目 录公 司 简 介 2公 司 组 织 机 构 图 4行 政 部 管 理 制 度 5第 一 章 员 工 行 为 规 范 5第 二 章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8第 三 章 办 公 用 品 管 理 制 度 9第 四 章 会 议 管 理 制 度 .11第 五 章 行 文 管 理 制 度 .13第 六 章 印 章 管 理 规 定 .15第 七 章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18第 八 章 公 司 保 密 制 度 .19第 九 章 名 片 管 理 制 度 .22第 十 章 通 讯 管 理 制 度 .22第 十 一 章 公 司 车 辆 管 理 制 度 .23第 十 二 章 员 工 外 出 管 理 .2

2、5第 十 三 章 工 牌 、 工 装 管 理 制 度 .26第 十 四 章 仓 库 管 理 规 定 .27第 十 五 章 宿 舍 管 理 制 度 .30人 力 资 源 部 管 理 制 度 .32第 一 章 员 工 入 离 职 管 理 .32第 二 章 考 勤 管 理 制 度 .36第 三 章 考 核 制 度 .38第 四 章 奖 惩 制 度 .40第 五 章 薪 金 制 度 .44第 六 章 福 利 待 遇 制 度 .452行 政 管 理 制 度 目 的 :为 加 强 公 司 行 政 管 理 , 维 护 和 塑 造 公 司 形 象 和 员 工 的 良 好 习 惯 , 规 范 工 作 流 程 ,

3、特 制 本 制 度 。适 用 范 围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员 工第 一 章 员 工 行 为 规 范一 、 服 务 规 范(一 ) 仪 容 仪 表 : 公 司 人 员 应 仪 表 整 洁 、 大 方 , 上 班 期 间 着 工 装 , 佩 带 胸 卡 。 男性 员 工 头 发 长 不 过 耳 , 女 性 画 淡 妆 , 不 得 柒 烫 怪 异 发 型 、 佩 戴 夸 张 饰 品 。(二 ) 微 笑 服 务 :1、 在 接 待 公 司 内 外 人 员 的 咨 询 时 , 应 平 视 对 方 , 微 笑 应 答 ;2、 在 直 营 店 内 与 客 户 发 生 视 觉 碰 撞 , 需 微 笑

4、问 候 “您 好 ! ”(三 ) 礼 貌 用 语 : 在 工 作 期 间 用 语 规 范 , 语 气 温 和 , 音 量 适 中 , 严 禁 大 声 喧 哗 。(四 ) 现 场 接 待 : 遇 有 非 公 司 人 员 进 入 工 作 场 地 , 离 该 人 员 最 近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主动 礼 貌 接 待 。(五 ) 电 话 接 听 :1、 接 听 电 话 应 及 时 , 铃 响 不 得 超 过 三 声 , 如 受 话 人 不 能 接 听 , 离 之 最 近 的人 员 应 主 动 接 听 , 重 要 电 话 作 好 接 听 记 录 。2、 电 话 接 听 标 准 用 语 : “您 好

5、, 人 和 ! ”3、 严 禁 使 用 公 司 电 话 私 聊4、 公 司 值 班 电 话 由 客 服 部 负 责 24 小 时 接 听 ( 下 班 时 做 好 呼 叫 转 移 ) 。5、 直 营 店 服 务 电 话 由 收 银 负 责 24 小 时 接 听 ( 下 班 时 做 好 呼 叫 转 移 ) 。(六 ) 办 公 礼 仪 : 遇 到 领 导 或 上 司 应 主 动 打 招 呼 , 在 工 作 场 合 应 以 职 务 称 呼 对 方以 示 尊 敬 。 如 : “* 总 , 您 好 ”。 “*经 理 , 您 好 ”。 不 得 在 公 共 场 合 与同 事 或 领 导 发 生 语 言 及 肢

6、 体 冲 突 。3二 、 行 政 纪 律 :(一 ) 公 司 各 级 员 工 应 遵 守 公 司 一 切 规 章 制 度 。 (二 ) 公 司 员 工 应 维 护 公 司 信 誉 , 非 办 理 公 司 指 定 任 务 , 不 得 善 用 公 司 名 义 对外 发 表 有 损 公 司 信 誉 的 言 辞 。 (三 ) 公 司 员 工 应 尽 忠 职 守 , 并 保 守 公 司 一 切 机 密 。 (四 ) 公 司 员 工 执 行 任 务 时 , 应 力 求 切 实 , 不 得 畏 难 规 避 , 互 相 推 诿 或 借 故 拖延 。(五 ) 公 司 员 工 处 理 业 务 , 应 有 成 本

7、观 念 , 对 一 切 公 物 应 加 爱 护 , 公 物 非 经 许 可 ,不 得 私 自 携 出 。 (六 ) 公 司 员 工 对 外 接 洽 事 项 , 应 态 度 谦 和 , 不 得 有 骄 傲 满 足 以 损 害 公 司 名 誉 的行 为 。(七 ) 公 司 员 工 应 彼 此 通 力 合 作 , 同 舟 共 济 , 不 得 妄 生 意 见 、 吵 闹 、 斗 殴 、 搬 弄是 非 或 其 他 扰 乱 秩 序 , 妨 碍 风 纪 等 。 (八 ) 工 作 时 间 内 不 得 无 故 离 岗 、 串 岗 , 不 得 闲 聊 、 吃 零 食 、 大 声 喧 哗 , 确 保 办公 环 境

8、的 安 静 有 序 ;(九 ) 所 有 员 工 工 作 期 间 不 得 闲 聊 与 工 作 无 关 之 话 题 , 如 有 必 需 沟 通 事 件 , 时 间不 得 超 过 三 分 钟 。(十 ) 人 员 应 在 每 天 的 工 作 时 间 开 始 前 和 工 作 时 间 结 束 后 做 好 个 人 工 作 区 内 的 卫生 保 洁 工 作 , 保 持 物 品 整 齐 , 桌 面 清 洁 。 各 部 门 专 用 的 设 备 由 各 部 门 定期 清 洁 。(十 一 ) 严 禁 在 工 作 时 间 玩 游 戏 、 听 歌 、 看 电 影 、 浏 览 其 他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网 站 。(十

9、 二 ) 每 天 晨 会 不 得 迟 到 , 手 机 保 持 静 音 , 严 格 遵 守 晨 会 流 程 。(十 三 ) 上 班 时 间 严 禁 脱 岗 、 串 岗 。(十 四 ) 机 动 车 、 电 动 车 、 自 行 车 需 存 放 在 行 政 部 指 定 位 置 ;(十 五 ) 公 共 区 域 内 的 杂 志 、 报 刊 行 政 部 需 及 时 更 新 , 并 保 持 干 净 整 齐 ;(十 六 ) 保 持 休 息 区 内 用 电 安 全 ;(十 七 ) 未 经 他 人 允 许 不 得 进 入 他 人 办 公 区 域 , 动 用 他 人 电 脑 及 物 品 。(十 八 ) 节 约 用 电

10、 , 离 开 办 公 区 域 五 分 钟 以 上 需 关 闭 各 种 办 公 所 需 电 源 。(十 九 ) 节 约 用 水 , 发 现 水 龙 头 损 坏 需 及 时 报 修 , 禁 止 长 流 水 。(二 十 ) 除 饮 用 外 , 纯 净 水 不 得 用 做 他 用 。4(二 十 一 )对 于 员 工 越 级 反 映 问 题 , 被 反 映 者 有 倾 听 并 反 映 给 该 员 工 直 属 领 导 的 义务 。(二 十 二 )越 级 处 理 汇 报 事 项 的 负 责 人 给 予 100 元 /次 的 处 罚 并 且 其 处 理 结 果 无效 。(二 十 三 )公 司 员 工 应 服

11、从 直 接 上 级 的 指 挥 , 如 有 意 见 应 于 事 后 述 明 , 间 接 上级 可 越 级 检 查 工 作 不 可 越 级 指 挥 。(二 十 四 )对 领 导 安 排 的 工 作 任 务 , 应 将 处 理 结 果 及 时 汇 报 。(二 十 五 )讨 论 中 的 议 题 或 未 经 公 司 正 式 下 发 的 文 件 , 禁 止 私 自 散 播 与 之 相 关的 信 息 。(二 十 六 )严 禁 在 外 人 面 前 散 布 负 面 言 论 和 情 绪 。三 、 办 公 环 境 :(一 ) 文 件 框 统 一 摆 放 于 桌 子 的 靠 角 , 框 内 文 件 摆 放 整 齐

12、。(二 ) 电 话 机 、 茶 杯 统 一 放 在 桌 面 的 左 角 。(三 ) 笔 筒 、 计 算 器 应 放 在 桌 面 的 左 上 角 或 者 右 上 角 。(四 ) 所 有 个 人 私 人 物 品 如 照 片 、 挂 件 、 口 香 糖 、 纸 巾 、 透 明 胶 等 不 得 放 于 桌 面 。(五 ) 桌 面 下 物 品 必 须 摆 放 整 齐 , 不 得 杂 乱 堆 放 。(六 ) 长 时 间 离 开 座 位 或 者 下 班 时 应 把 桌 面 规 放 整 齐 、 下 班 时 把 椅 子 放 回 原 处 。(七 ) 打 印 机 使 用 纸 张 应 整 齐 的 摆 放 在 指 定

13、抽 屉 内 。(八 ) 办 公 墙 体 不 得 张 贴 未 经 行 政 部 批 准 的 宣 传 品 。(九 ) 所 张 贴 物 品 四 周 需 干 净 。(十 ) 绿 色 植 物 未 经 行 政 部 批 准 不 得 随 意 挪 动 位 置 , 所 悬 挂 绿 植 管 理 卡 片 需 按时 填 写 。(十 一 ) 员 工 不 得 在 办 公 室 内 抽 烟 , 保 持 空 气 清 新 。由 行 政 部 监 督 执 行 , 不 定 期 检 查 , 违 反 以 上 规 定 者 , 第 一 次 予 以 劝 诫 、 第 二 次 由行 政 部 给 予 书 面 警 告 , 第 三 次 视 情 节 给 予 罚

14、 款 。 所 有 的 处 罚 均 需 开 具 处 罚 单 处罚 人 和 被 处 罚 人 均 需 签 字 确 认 , 拒 签 者 给 予 双 倍 处 罚 , 所 有 的 警 告 及 处 罚 均 以 书面 形 式 下 发 当 场 执 行 , 并 且 留 行 政 部 归 档 。 月 绩 效 考 核 品 行 得 分 依 据 所 受 处 罚 扣 除5相 应 分 值 。 第 二 章 卫 生 管 理 制 度为 创 造 干 净 、 整 洁 的 办 公 环 境 , 制 订 公 司 卫 生 管 理 规 定 :一 、 公 司 卫 生 责 任 人 : 行 政 部 负 责 人 。二 、 卫 生 区 域 划 分 : 行

15、政 部 。三 、 公 司 卫 生 严 格 按 照 区 域 划 分 实 行 责 任 人 负 责 制 , 部 门 经 理 为 卫 生 区 域 责 任人 , 部 门 内 部 拟 制 值 日 表 , 公 共 区 域 ( 直 营 店 除 外 ) 及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由 行政 部 拟 定 值 日 表 。四 、 当 天 值 日 人 员 如 因 工 作 或 个 人 原 因 不 能 清 扫 卫 生 的 , 值 日 人 应 及 时 报 直 接主 管 安 排 其 他 人 员 代 为 值 日 , 否 则 责 任 由 原 值 日 人 承 担 。五 、 公 司 办 公 场 所 严 禁 吸 烟 , 不 乱 丢 纸

16、屑 和 生 活 垃 圾 。六 、 各 卫 生 区 域 清 洁 标 准(一 ) 办 公 区 卫 生 标 准1. 每 天 早 上 值 班 人 员 晨 会 后 打 扫 卫 生 , 行 政 部 定 期 组 织 全 体 员 工 进 行 卫 生 大扫 除 , 所 有 员 工 须 全 力 配 合 。2. 办 公 区 域 须 时 刻 保 持 干 净 、 整 洁 。3. 办 公 设 施 按 要 求 摆 放 , 文 件 柜 上 严 禁 堆 放 重 物 或 杂 物 。4. 办 公 桌 、 文 件 柜 内 物 品 摆 放 整 齐 、 统 一 。5. 办 公 区 域 要 求 地 面 干 净 整 洁 , 无 杂 物 、

17、无 尘 土 、 无 水 渍 、 无 死 角 , 花 盆 及时 浇 水 , 瓶 花 每 周 换 水 1 次 。6. 垃 圾 纸 屑 入 篓 、 桶 内 垃 圾 不 得 超 过 三 分 之 二 , 保 持 地 面 清 洁 。7. 废 水 应 倾 倒 于 洗 手 间 内 , 茶 叶 应 倾 倒 于 垃 圾 桶 内 。8. 办 公 区 域 内 镜 子 需 保 持 干 净 无 尘 。9. 花 盆 内 禁 止 扔 烟 头 纸 屑 , 残 枝 败 叶 需 及 时 修 剪 。 每 日 值 日 人 员 必 须 对 大 厅地 板 用 拖 把 擦 拭 一 次 并 保 持 干 净 无 积 水 。10. 清 洁 工 具

18、 统 一 摆 放 在 一 个 位 置 上 , 用 完 后 应 顺 手 放 好 。11. 每 日 值 班 人 员 打 扫 完 卫 生 后 由 次 日 值 班 负 责 人 检 查 验 收 , 不 达 标 者 即 时 整改 , 否 则 不 预 签 收 。(二 ) 卫 生 间 卫 生 标 准61. 卫 生 间 要 保 持 上 下 水 道 畅 通 , 如 有 损 坏 立 即 张 贴 告 示 牌 并 及 时 报 行 政 部 报修 。2. 卫 生 间 墙 面 、 地 面 、 便 池 干 净 无 污 垢 , 地 面 无 积 水 、 无 痰 迹 、 无 异 味 。3. 纸 篓 更 换 垃 圾 袋 , 小 便 池

19、 放 卫 生 球 , 点 檀 香 保 持 室 内 空 气 无 异 味 。4. 卫 生 间 外 大 垃 圾 桶 每 日 清 倒 。5. 卫 生 用 具 摆 放 整 齐 , 非 卫 生 间 物 品 严 禁 堆 放 卫 生 间 。6. 洗 手 间 内 应 保 持 开 孔 器 流 通 , 自 觉 冲 洗 , 严 禁 在 厕 所 吸 烟 , 出 门 后 顺 手 关 门 。(三 ) 卫 生 检 查 及 处 罚1. 公 司 行 政 部 每 日 上 午 9: 00 定 时 到 各 部 门 卫 生 区 域 检 查 。2. 行 政 部 根 据 以 上 卫 生 标 准 填 写 卫 生 检 查 表 进 行 评 定 。

20、3. 行 政 部 发 现 卫 生 不 合 格 情 况 应 通 知 卫 生 区 域 部 门 负 责 人 , 现 场 纠 正 , 如 限 时纠 正 仍 不 达 标 , 态 度 恶 劣 者 , 区 域 负 责 人 现 场 乐 捐 10 元 。第 二 章 办 公 用 品 管 理 制 度一 、 本 规 定 中 包 含 的 办 公 用 品 包 括 :(一 ) 公 司 给 员 工 个 人 配 置 的 通 讯 工 具 ( 对 讲 机 ) 、 办 公 桌 椅 、 电 话 机 和 员 工 日常 工 作所 需 的 办 公 文 具 ;(二 ) 公 司 给 部 门 配 置 的 文 件 柜 、 传 真 机 、 打 印 机

21、 、 扫 描 仪 等 ;(三 ) 公 司 公 用 的 办 公 设 备 , 如 公 共 区 域 的 传 真 机 、 打 印 机 、 复 印 机 等 ;(四 ) 公 司 为 部 门 购 置 的 书 籍 、 杂 志 和 报 刊 等 。二 、 办 公 物 品 的 采 购(一 ) 采 用 办 公 物 品 采 购 预 报 制 , 每 月 28 号 前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根 据 本 部 门 实 际 情况 , 做 出 本 部 门 当 月 采 购 计 划 ,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填 写 办 公 用 品 采 购 计 划表 。(二 ) 行 政 部 汇 总 各 部 门 采 购 计 划 后 , 查 对 库 存

22、 或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核 对 应 采 购物 品 数 量 ,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财 务 部 核 准 , 总 经 理 审 批 。(三 ) 采 购 部 根 据 本 月 办 公 用 品 采 购 计 划 派 专 人 负 责 统 一 采 购 。7(四 ) 采 购 部 采 购 办 公 用 品 后 交 行 政 部 仓 库 管 理 人 员 验 收 入 库 , 由 行 政 部 通 知 各部 门 负 责 人 统 一 时 间 领 用 办 公 用 品 。(五 ) 除 正 常 配 给 的 办 公 用 品 外 , 原 则 上 不 得 随 意 申 请 购 买 办 公 用 品 , 若 需 要其 它 物 品

23、 需 经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以 书 面 申 请 , 经 行 政 部 审 核 后 报 总 经 理 批 准 ,行 政 部 指 定 相 关 人 员 按 公 司 财 务 规 定 购 买 并 核 销 。(六 ) 负 责 管 理 办 公 用 品 的 人 员 要 做 到 办 公 用 品 齐 全 、 品 种 齐 全 、 量 足 质 优 、 库存 合 理 、 开 支 适 当 、 用 品 保 管 良 好 。三 、 办 公 物 品 的 领 用(一 ) 公 司 新 聘 工 作 人 员 的 办 公 用 品 , 部 门 主 管 根 据 其 工 作 性 质 , 负 责 为 其 配 齐办 公 用 品 , 以 担 保 员

24、 工 的 工 作 正 常 开 展 。(二 ) 物 品 领 用 清 单 由 人 资 部 签 字 发 放 , 复 印 件 无 效 , 员 工 离 职 时 需 交 付 该表 原 件 。(三 ) 采 购 部 按 计 划 采 购 物 品 交 行 政 部 验 收 后 , 行 政 部 统 一 安 排 时 间 发 放 。(四 ) 公 司 员 工 领 用 办 公 用 品 须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至 行 政 部 填 写 办 公 用 品 领 用 登记 表 , 由 行 政 部 负 责 人 确 认 签 字 后 方 可 领 用 。(五 ) 负 责 发 放 办 公 用 品 的 人 员 要 建 立 帐 本 , 办 好 出

25、 、 入 库 手 续 , 出 库 一 定 要 由领 取 人 签 字 。(六 ) 未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 行 政 部 不 向 非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放 物 品 。四 、 办 公 物 品 的 管 理(一 ) 公 司 员 工 应 当 自 觉 爱 护 公 司 财 产 , 节 约 使 用 办 公 用 品 。(二 ) 公 司 所 属 固 定 资 产 粘 贴 标 签 , 由 行 政 部 统 一 备 案 。(三 ) 电 脑 及 打 印 设 备 采 用 专 人 专 用 , 专 人 负 责 原 则 。 使 用 过 程 要 爱 惜 , 保 持 设备 的 干 净 整 齐 。 每 台 电 脑 显

26、示 器 、 键 盘 、 鼠 标 均 需 贴 有 统 一 编 号 的 标 签 ,主 机 登 记 相 关 配 置 和 型 号 。(四 ) 为 确 保 电 脑 内 资 料 的 保 密 和 安 全 , 每 台 电 脑 责 任 人 均 应 设 置 密 码 , 该 密 码交 行 政 部 主 管 备 存 , 如 更 换 密 码 , 需 在 更 换 后 一 小 时 内 将 新 密 码 交 行 政 部主 管 备 存 , 其 他 人 未 经 责 任 人 或 其 主 管 领 导 允 许 不 得 使 用 他 人 电 脑 。(五 ) 电 脑 屏 保 界 面 蓝 底 、 红 字 、 72 号 宋 体 , 内 容 为 :

27、郑 州 人 和 汽 车 俱 乐 部 有8限 公 司 , 速 度 选 择 “慢 ”。(六 ) 所 有 电 脑 不 得 安 装 游 戏 软 件 , 移 动 存 储 设 备 在 使 用 前 须 先 杀 毒 确 保 电 脑 使用 安 全 , 使 用 人 长 时 间 离 开 应 关 机 。(七 ) 各 部 门 电 话 与 传 真 是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提 出 申 请 报 行 政 部 , 行 政部 统 筹 安 排 后 报 总 经 理 批 准 , 方 可 安 装 电 话 及 传 真 机 。(八 ) 各 部 门 传 真 机 的 使 用 要 有 专 人 负 责 , 对 接 收 的

28、重 要 传 真 要 及 时 汇 报 , 以 免影 响 业 务 的 开 展 。(九 ) 公 司 所 有 设 备 设 施 , 长 时 间 离 开 , 需 关 闭 电 源 , 下 班 后 , 所 有 设 备 均 需 关闭 电 源 。如 以 上 设 备 因 产 品 本 身 质 量 问 题 或 正 常 使 用 过 程 中 自 然 损 坏 的 , 由 公 司 承 担 维 修费 用 。 因 责 任 人 违 规 操 作 或 看 管 不 严 导 致 损 坏 的 , 由 责 任 人 承 担 全 部 维 修 费 用 及 运 费 ,同 时 计 入 绩 效 考 核 。五 、 固 定 资 产 的 报 废(一 ) 公 司

29、规 定 价 值 人 民 币 50 元 以 上 (含 50 元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一 年 以 上 的 具 有实 物 形 态 的 资 产 为 固 定 资 产 。 固 定 资 产 实 行 审 批 管 理 。 各 单 位 、 部 门 如 有固 定 资 产 损 坏 , 不 能 使 用 的 , 应 当 依 据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处 理 。(二 ) 对 简 单 问 题 可 以 自 行 维 修 处 理 。 在 保 修 期 内 的 , 不 得 擅 自 处 理 。(三 ) 对 无 法 维 修 的 固 定 资 产 实 行 报 废 处 理 。 报 废 应 当 是 经 过 维 修 仍 无 法 修 复的 ,

30、 或 是 无 条 件 维 修 的 , 经 过 行 政 部 的 故 障 认 定 , 由 该 固 定 资 产 的 保 管人 填 写 办 公 用 品 报 废 申 请 单 , 经 行 政 部 审 核 后 提 交 总 经 理 签 字 批 准方 可 报 废 。(四 ) 固 定 资 产 由 行 政 部 和 财 务 部 联 合 处 理 , 所 获 钱 物 由 财 务 部 门 签 收 , 在 固定 资 产 列 表 中 删 除 该 项 。第 三 章 会 议 管 理 制 度一 、 会 议 分 类 及 时 间 安 排(一 )公 司 年 终 大 会 : 每 年 春 节 前 召 开 , 由 行 政 部 负 责 组 织 ,

31、 时 间 定 于 每 年 春 节前 。9(二 )周 例 会 : 时 间 : 每 周 六 下 午 16: 00 点 。 由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参 加 , 行 政 部主 持 。 总 结 部 门 本 周 工 作 及 下 周 工 作 计 划 , 提 出 相 关 工 作 意 见 及 建 议 。(三 )每 日 晨 会 : 上 班 前 集 合 完 毕 , 时 长 10 分 钟 。 内 容 : 鼓 舞 员 工 士 气 , 调 动员 工 工 作 积 极 性 , 检 查 工 作 日 志 , 下 达 任 命 或 表 扬 。(四 )临 时 会 议 : 公 司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召 开 临 时 会 议 ,

32、由 行 政 部 组 织 安 排 。二 、 会 议 管 理 及 要 求(一 )与 会 者 必 须 做 好 会 前 准 备 工 作 , 发 言 主 题 突 出 , 力 求 简 洁 、 明 了 。(二 )与 会 者 ( 除 晨 会 外 ) 提 前 5 分 钟 入 场 , 会 议 期 间 室 内 严 禁 吸 烟 、 所 有 手 机必 须 消 音 。(三 )因 故 不 能 参 会 者 , 必 须 提 前 向 其 直 属 领 导 请 假 并 得 到 批 准 , 并 由 批 准 人 在会 前 10 分 钟 向 行 政 部 报 备 。(四 )参 会 人 员 未 经 许 可 不 能 中 途 离 席 。(五 )会

33、 议 纪 要 : 行 政 部 负 责 整 理 会 议 纪 要 , 并 按 照 要 求 归 档 。 (六 )决 议 跟 踪 : 行 政 部 负 责 跟 踪 、 检 查 、 监 督 会 议 决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 并 及 时 向 上级 领 导 汇 报 。(七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会 议 所 需 资 料 。(八 )违 反 以 上 规 定 者 处 于 20 元 /次 罚 款 。三 、 会 务 组 织公 司 会 议 由 行 政 部 负 责 , 部 门 会 议 由 各 部 门 人 员 分 别 筹 备 。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一 )人 员 通 知 : 临 时 会 议 提 前 两 个 小

34、 时 通 知 参 会 人 员 : 会 议 时 间 、 地 点 、 主 题等 。(二 )场 地 安 排 : 会 议 场 地 的 清 洁 、 摆 设 、 茶 水 准 备 等 工 作 。(三 )会 议 材 料 准 备 : 与 会 议 内 容 有 关 的 所 有 材 料 的 打 印 、 复 印 、 订 装 , 以 供 与 会者 使 用 ; 投 影 仪 、 幕 布 、 音 响 的 准 备 等 。(四 )会 议 签 到 表 : 参 会 人 员 按 要 求 签 到 , 上 交 会 议 所 需 材 料 。 由 行 政 部 专 人 进行 参 会 人 员 统 计 。10第 四 章 行 文 管 理 制 度公 司 文

35、 件 , 是 传 达 贯 彻 上 级 指 示 精 神 , 指 导 或 商 洽 工 作 的 重 要 沟 通 方 式 。 由 行政 部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 文 件 的 管 理 , 要 做 到 规 范 、 准 确 、 及 时 ,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一 、 行 文 类 型 及 规 则 :制 度 、 规 定 、 办 法 、 通 知 、 请 示 、 报 告 、 方 案 等 文 件 形 式 。 行 文 关 系 根 据 隶 属 关 系和 职 权 范 围 确 定 , 一 般 不 得 越 级 请 示 和 报 告 。(一 )制 度 系 公 司 的 体 系 框 架 根 本 , 未 经 总 经 理 批

36、准 不 得 擅 自 制 定 、 修 改 、 废 止 。(二 )办 法 系 各 部 门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制 度 中 未 设 定 或 设 定 不 详 细 , 部 门 经 理 可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设 定 相 关 办 法 草 案 , 报 综 合 办 审 核 后 , 由 总 经 理 签 发 的 公 司 文件 。(三 )通 知 系 日 常 工 作 中 各 部 根 据 某 件 单 独 的 事 情 的 处 理 意 见 或 要 求 下 达 的 文 件 。(四 )申 请 /请 示 系 各 部 负 责 人 就 部 门 内 发 生 的 相 关 事 项 公 司 无 明 文 规 定 , 或 实

37、际 与公 司 规 定 相 违 背 需 要 特 殊 对 待 的 具 体 事 项 而 向 上 级 部 门 提 出 的 一 种 文 件 格式 ( 一 文 一 事 ) 。(五 )报 告 系 就 本 部 门 工 作 总 结 或 公 司 临 时 安 排 的 相 关 事 宜 结 束 后 向 上 级 部 门汇 报 的 文 本 格 式 。(六 )方 案 系 公 司 员 工 就 公 司 下 达 的 某 项 目 做 出 的 可 行 性 操 作 分 析 明 细 。(七 )各 部 门 员 工 , 对 文 件 中 涉 公 司 应 保 密 的 事 项 , 必 须 严 守 机 密 , 不 得 随 便 向他 人 泄 露 。(八

38、 )行 政 部 负 责 全 公 司 行 政 体 系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对 其 他 部 门 体 系 文 件 的 审 核 工 作 。(九 )所 有 体 系 文 件 样 本 以 行 政 部 制 定 的 公 司 体 系 文 件 样 本 为 准 , 任 何 部 门 不 得 进行 修 改 。(十 )所 有 文 件 以 公 司 下 达 的 正 式 文 件 为 准 , 文 件 未 签 发 时 部 门 主 管 的 口 头 承 诺无 效 , 经 理 及 以 上 级 别 所 承 诺 内 容 由 公 司 予 以 实 施 ,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由承 诺 人 承 担 。(十 一 ) 行 政 部 负

39、 责 向 其 他 部 门 发 放 体 系 文 件 空 白 样 本 。 其 他 部 门 可 根 据 空 白 样本 的 内 容 进 行 编 写 部 门 体 系 文 件 。 编 写 后 统 一 上 交 到 公 司 行 政 部 进 行 修 改 审核 , 审 核 合 格 后 发 放 给 当 事 部 门 , 由 当 事 部 门 进 行 上 报 批 准 实 施 。11二 、 格 式 规 定制 度 、 规 定 、 办 法 、 通 知 的 格 式 文 本 规 定 : (一 ) 文 件 格 式 分 为 : 编 号 ; 知 会 单 位 /部 门 ; 拟 制 人 ; 签 发 部 门 ; 主 题 ; 颁 发数 量 ;

40、保 密 级 别 ; 文 件 页 数 ; 批 准 人 , 颁 发 日 期 , 主 题 。正 文 内 容 : 目 的 , 适 用 范 围 ; 正 文 。(二 ) 公 司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规 格 为 A4 纸 张 , 须 有 公 司 LOGO 及 公 司 全 称 , 上 下 左右 页 边 距 设 置 各 为 : 2 厘 米 。(三 ) 公 司 体 系 文 件 编 号 说 明 : RH, 代 表 公 司 “人 和 ”的 字 母 缩 写 ; ZD, 代 表“制 度 ”的 缩 写 ; TZ 代 表 “通 知 ”的 缩 写 ; 数 字 前 四 位 为 “年 分 ”, 中 间两 位 为 “月 分 ”后

41、 三 位 为 该 文 件 序 号 。 如 :2013 年 1 月 分 的 第 一 份 通 知 编号 为 : RH-TZ-2013-01-001 依 次 类 推 。(四 ) 封 面 标 题 为 二 号 黑 体 加 粗 , 一 级 标 题 小 二 宋 体 加 粗 , 二 级 标 题 四 号 宋 体 加 粗 ,正 文 小 四 宋 体 。 行 距 为 固 定 行 距 25 磅 , 字 间 距 为 标 准 。(五 ) 公 司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分 为 五 级 : 绝 密 、 机 密 、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1、 绝 密 文 件 -是 指 非 公 开 的 规 章 制 度 、 计 划 、

42、 报 表 、 财 务 报 表 及 重 要 文 件 ;正 在 研 究 的 经 营 计 划 与 具 体 方 案 ; 技 术 资 料 和 研 发 资 料 ; 公 司 领 导 个 人 情 况 。绝 密 文 件 只 允 许 副 总 经 理 以 上 成 员 、 公 司 高 层 领 导 传 阅 ; 公 司 其 他 人 员 无权 阅 读 , 绝 密 文 件 须 加 盖 公 司 绝 密 文 件 印 章 。2、 机 密 文 件 是 指 公 司 的 经 营 数 据 、 策 划 方 案 及 其 他 泄 露 出 去 可 能 有 损 于 公 司 利益 的 事 项 。 在 职 人 员 档 案 , 人 员 编 制 , 薪 资

43、 结 构 , 未 审 批 的 人 员 任 免 ,公 司 未 正 式 下 发 的 决 议 等 ; 只 允 许 副 总 经 理 以 上 成 员 、 公 司 中 高 层 成 员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传 阅 , 公 司 其 他 人 员 无 权 阅 读 , 机 密 文 件 须 加 盖 公 司 机密 文 件 印 章 。3、 一 级 文 件 。 是 指 公 司 日 常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的 原 件 , 公 司 日 常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的 原件 统 一 由 公 司 行 政 部 进 行 管 理 和 保 存 , 一 级 文 件 可 以 向 各 部 门 复 印 , 但 不 可以 向 公 司

44、其 他 部 门 进 行 借 阅 。 一 级 文 件 须 加 盖 公 司 一 级 文 件 印 章 。4、 二 级 文 件 。 是 指 公 司 日 常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的 原 件 进 行 向 各 部 门 转 发 的 复 印 件 。二 级 文 件 由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进 行 保 管 , 如 发 生 二 级 文 件 丢 失 的 , 公 司 将 按 相 关规 定 对 当 事 部 门 进 行 处 罚 。 二 级 文 件 须 加 盖 公 司 二 级 文 件 印 章 。5、 三 级 文 件 。 三 级 文 件 是 指 各 部 门 向 下 属 员 工 转 发 学 习 阅 读 的 二 级 文 件

45、。 公 司12的 体 系 管 理 二 级 文 件 , 部 门 可 以 向 其 下 属 员 工 进 行 复 印 传 阅 学 习 , 但 员 工 在传 阅 学 习 的 过 程 中 不 得 进 行 复 印 。 公 司 员 工 在 需 要 了 解 公 司 的 体 系 文 件 时 ,在 得 到 其 部 门 经 理 的 批 准 后 , 可 以 查 阅 其 部 门 的 二 级 文 件 。6、 机 密 和 绝 密 文 件 电 子 文 本 均 需 加 密 , 密 码 报 行 政 部 备 案 。三 、 文 件 的 颁 发 、 保 存 、 借 阅 与 销 毁(一 )文 件 颁 发 流 程部 门 负 责 人 拟 制

46、-行 政 部 审 核 -总 经 理 批 准 -行 政 部 发 放 接 受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收行 政 部 存 档(二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严 格 按 照 要 求 使 用 专 业 文 件 夹 保 管 好 各 种 文 件 文 本 ( 行 政 部每 季 度 、 半 年 定 时 检 查 、 抽 查 ) 。(三 )各 部 门 因 工 作 需 要 借 阅 一 般 文 件 , 借 阅 人 需 向 被 借 阅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借 阅 ,对 有 密 级 的 文 件 须 行 政 部 同 意 后 方 可 借 阅 。 (四 )借 阅 文 件 应 严 格 履 行 借 阅 登 记 手 续 , 就

47、地 阅 看 , 按 时 归 还 。 任 何 人 不 得 将 文件 带 走 或 全 文 抄 录 , 不 允 许 拆 卷 和 在 文 件 上 勾 划 等 。(五 )行 政 部 应 定 期 对 存 档 的 文 件 及 要 求 限 期 清 退 的 文 件 , 进 行 收 缴 清 退 工 作(一 般 每 季 度 一 小 清 、 每 半 年 一 总 清 )。 如 发 现 文 件 丢 失 ,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因 和 责 任 者 , 并 如 实 向 领 导 报 告 , 追 究 其 责 任 。(六 )对 于 多 余 、 重 复 、 过 时 和 无 保 存 价 值 的 文 件 , 行 政 部 要 定 期

48、 清 理 造 册 , 办理 申 请 销 毁 手 续 。经 审 核 同 意 销 毁 的 文 件 , 行 政 部 派 专 人 到 上 级 机 关 指 定 的 地 方 监 视 销 毁 。第 五 章 印 章 管 理 规 定总 则印 章 是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中 行 使 职 权 的 重 要 凭 证 和 工 具 , 印 章 的 管 理 , 关 系 到 公 司正 常 的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开 展 , 甚 至 影 响 到 公 司 的 生 存 和 发 展 , 为 防 止 不 必 要 事 件 的 发生 , 维 护 公 司 利 益 , 制 订 本 规 定 。公 司 总 经 理 授 权 行 政

49、 部 、 财 务 部 全 面 负 责 公 司 的 印 章 管 理 。公 司 印 章 包 括 : 公 司 公 章 、 合 同 章 、 财 务 章 、 发 票 章 、 法 人 章 、 活 动 章 、 文 件 级别 章 。13一 、 印 章 的 使 用(一 )办 理 用 章 事 项 , 须 由 经 办 人 认 真 填 写 用 章 申 请 表 , 写 明 用 章 部 门 、 用章 时 间 、 用 章 文 别 、 发 往 单 位 、 事 由 及 印 别 等 , 经 总 经 理 审 批 , 将 其 与需 用 印 的 文 件 一 并 提 交 至 行 政 部 审 核 , 经 办 人 签 字 用 章 。(二 )印 章 保 管 人 应 对 文 件 内 容 予 以 核 对 , 经 核 对 无 误 后 方 可 盖 章 。(三 )所 有 关 联 人 员 均 需 在 印 章 使 用 登 记 表 上 签 字 。(四 )以 公 司 名 义 下 发 的 公 文 或 签 署 的 对 内 对 外 合 同 需 用 章 时 , 必 须 有 总 经 理签 字 方 可 用 章 。(五 )以 公 司 名 义 下 发 的 公 文 附 件 ( 如 各 类 业 务 报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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