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明朝前期反贪机制建立问题探析摘 要:明朝前期,统治者为了筑牢辛辛苦苦打下来的江山基业,充分吸取元代因贪腐之风盛行而最终导致亡国的经验教训,决心重点惩治官吏贪腐问题。明太祖朱元璋更是因其个人生活经历,对官吏贪腐丝毫不能容忍,出台了一系列重典治贪的政策。从明初,至永乐、仁宣时期,明朝廷通过颁布法律、建立监察制度、选拔和考核官吏、实行有效的财物管理制度等措施,构建出了一套严格完善的反贪机制,在内容和功能上都超越了以往的王朝,为明朝前期肃贪倡廉的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它也同样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局限性色彩,但是在那个时代背景下,明朝的反贪机制还是呈现出了许多富有创造性和可持续性的特点,其中
2、的一些内容,甚至今天看来仍值得思考和借鉴。关键词:明朝前期;反贪;治理;机制明朝建立初,统治者充分吸取元朝灭亡的经验教训,在治国理政方面实施了一系列推陈出新和严格规范的统治政策。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更是在肃清吏治,整治贪腐等问题上表现出了充分的重视,重典惩吏,反腐肃贪是明朝早期政治的突出特点,而朱元璋也成为了历代皇帝中在惩治官员贪腐问题上,要求得最为严厉的一位帝王。这都得益于他在位期间所制定和推行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这些反贪腐的政策和措施的实施,纯洁了明朝前期官吏队伍,营造出了风清气正的官场环境,有力地维护和巩固了明朝前期的统治地位。一、明朝前期反贪腐机制建立的背景分析元朝末年,官场贿赂成风,凡
3、及第做官者多贿赂朝廷当权政要,否则就是下至州县簿书小吏也难以考中。据史料记载,元末“内外诸官皆安于苟且,不- 2 -修职事,惟日食肥甘,因循度日,凡生民疾苦,政事得失,略不究心。官贪吏污,不知廉耻之为何物。 ”1卷 69 由于吏治败坏,官员贪污腐化盛行,朝廷统治日益腐朽,百姓生活民不聊生,各地百姓揭竿而起,展开了元末农民起义斗争。平民出身的朱元璋,趁机参加并领导了农民起义,最终推翻了腐朽的元朝统治,而建立了大明王朝。在中国帝制社会里,农民起义队伍的成分相当复杂,其中不乏一些流氓无赖阶层,这些人把参加起义队伍作为政治赌注,并寄希望于新政权建立后能够有自己的一席之位,从而过上花天酒地的、享乐安逸的
4、生活。明朝建立初期,朱元璋曾多次劝谏大臣们:“天下初定,百姓财力倶困,譬犹初飞之鸟,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摇其根。要在安养生息之。 ”1卷 38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渐恢复和发展,许多原来的开国功臣滋生了居功自傲、贪图富贵的享乐风潮,贪污受贿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明朝初年,就出现了各级官吏贪赃枉法,地方豪强肆无忌惮,代表性的一个事件便是发生在洪武十八年(1385)年的郭桓贪污秋粮案。朱元璋刚一坐上江山,就面临着头等令他着急和恼火的官员贪腐问题,然而朱元璋深刻总结元朝灭亡的教训,他曾这样说过:“吏治之弊,莫过于贪墨。不禁贪暴,则民无以遂其生。 ”1卷 25 由此可见,朱元璋对元朝法律的纵容以及
5、轻刑治吏导致元朝灭亡有着深刻的认识。对于刚刚建国的大明王朝来说,必须要拿出铁一般的纪律和法令来肃清和整顿吏治,以筑牢明王朝统治的根基。与此同时,作为布衣出生的朱元璋,他深知统治阶级腐朽给民间所造成的疾苦,以及朝廷存在贪官污吏之危害性。受其出生地位的影响,他对民间劳动人民非常同情,对贪官污吏更是恨之入骨,为此,称帝后,他决心严厉惩治官员的贪腐问题。朱元璋认为,一个王朝的兴衰取决于民心向背,而与民心向背有直接关系的又是官吏的廉贪。朱元璋常对臣下说:“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间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 ”2p844 这也充分体现出朱元璋早就对贪官污吏的危害有着深刻的
6、思想认识。综上两方面,明朝初期,随着经济与政治的恢复和发展,国家相对已经具备了稳定的发展环境,统治者能够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静下心来去制定一些治国理政的方针政策。朱元璋正是顺应时代发展之要求,决心从各方面加强反贪- 3 -机制的建立。为了营造风清气正的官场环境,维护明王朝的统治地位,实现政通人和,必须要有一套严厉并相对完善的反贪腐机制作为保障。可以说也正是在上述因素的促进下,才诞生了明朝前期盛极一时的反贪腐机制。二、明朝前期反贪腐机制建立的具体形式在任何社会,要制止贪污腐化现象的发生,仅依靠决策者反贪斗争的决心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便捷灵活的反贪机制。明朝建立后,随着全国的统一和
7、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国家各项制度的建设被日益提上日程,作为对反贪特别重视的开国皇帝朱元璋来说,建立一套完备的反贪机制可谓是当务之急,而一套完备的反贪机制需要制定和推行方方面面的政策和和措施,明朝前期反贪机制的建立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一)重视加强立法早在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就令时任左丞相的李善长为议律官,目的是“定律以绳顽” ,初步制定了律令 ,后来通过加以修改,终于在洪武七年制成大明律颁行天下。 大明律中包含了大量惩治贪官污吏的条文,规定“凡官吏受财,计脏科断” ,如受有事人财物而曲法科断者, “一贯以下杖七十” ,至“八十贯绞” 。 2P853 由于大明律对官员犯罪作了具
8、体惩治的法律条文,这对防止官吏贪腐起到了一定的警戒和威慑作用,而朱元璋又认为如果能以活生生的案列作为参考,势必能发挥惩前毖后之功效,因此,朱元璋又相继制定并颁布了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 。 大诰并不是法律条文和量刑标准,而是一种法外之法,把“法外用刑”合法化。 3p228大诰中明确规定了处罚贪官的各种酷刑,许多是大明律中所未载的。对待贪污罪的处理,大诰要比大明律严酷的多,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剥皮实草”这一酷刑,听来让人不寒而栗。 大诰除了公布贪官污吏的罪行及处罚外,还涉及了以下一系列防范官吏贪污的措施。1、严明官吏职守,防范其伺机贪污。这项措施的实施,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官吏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从中谋
9、取私利。2、严禁官吏下乡扰民,不许有司呼唤下级、里甲人等亲诣衙门听事。凡敢有违旨下乡,动扰于民的官吏,由朝廷率精壮之士拿赴来京。坚决杜绝上级官员教下一级官员听事,认为听事之名,实乃贪赃之巨祸。- 4 -3、对官吏犯贪赃罪者,要层层追查,彻底挖掘出有关案犯。对官吏中犯赃罪者,务必要查清赃物自何而来,且负责审理的法司部门如果不按旨追究罪犯的责任,将如罪犯一样一遍治罪。4、设重法防范官吏贪赃害民。对收受贿赂判处受害人冤屈的,这样的官吏一经查处,不仅要对其动用刑罚,还要治其死罪;对胆敢私自放掉囚犯的,官吏将处以极刑,并没收其家产,将家眷流放外地;对于借赴京城出公差一名目,向百姓收取车马费等财物的官员,
10、将判处其重罪。5、禁止官民勾结。对待这一行为,惩处的力度更大。凡是那些游手好闲的百姓,一旦与有司等官员勾结,共同欺压百姓,对待这种行为,给百姓的惩罚就是诛其九族,对待有司官员则以凌迟之刑处死。从以上旨在加强立法的几项措施,可以看出明初惩处官吏贪腐的行为,更加注重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确立,形成不可随意更改的纲纪国法,发挥其威慑作用,表明其惩治贪腐的决心,以颁布法律的形式惩治官员的贪腐行为,这也是明朝前期反贪机制能够建立和推行的前提和保障。(二)建立监察制度一部法律的制定,只要经过统治者的允许并通过有关人员的悉心构思和编撰,不难问世,但是仅作为有法可依的法律条文,能否在贯彻与执行的过程中,真正做到有法
11、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察制度的完善程度和合理与否。严密的监察制度能使吏治清明、官吏廉洁守法,反之,则会出现吏治腐败、贪污盛行的社会风气。明朝前期,朱元璋汲取元朝吏贪将弱的教训,初步建立了一套包括都察院、六科和提行按察司在内的监察制度,随着后继者的不断完善,逐渐形成了一个渗透到中央、地方各个领域、运转灵活、成效显著的监察体系,为明朝前期的廉政建设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1、都察院明初,朱元璋仿效元制设立了御史台,御史台就是都察院的前身,设左、右御史大夫各一人,从一品,御史中丞一人,正二品,另有侍御史、治书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等官。朱元璋设御史台的目的是整饬吏治,他曾告
12、诫这些监察官员说:“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纲纪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 5 -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 ”4p1 足见,自明伊史,御史台就是与中书省、都督府相并列的中央最高一级政府机构。洪武十三年(1380 年) ,朱元璋在废除中书省的同时,将御史台也一并撤去。到洪武十五年(1382 年) ,又置都察院。都察院作为全国的最高监察机构,总揽监察事务并作为皇帝的耳目风纪之司。除了对中央机关的官吏实施纠察外,还负责监督京城以外的各级地方政府,主管十三道监察御史等。都御史作为都察院的最高长官还负责同吏部考核官员,进退官吏,
13、与刑部、大理寺共同审理重大案件,奉旨出巡外省等。而隶属于都察院的十三道监察御史,虽然官位仅居七品,但其权力极大。他们的主要职责就是纠察内外百司官吏、监督仓场、内库、茶马、盐课、钞关、屯田,当遇有军事行动则监军纪功、监临科举考试,审理疑难大案等。监察御史把监察的重点放在以上这些事务上,主要是为了杜绝和减少贪污受贿现象的发生,防止国家财产流向私人腰包。然而要真正做到对官员的有效监督,高高在上是不行的,必须要亲临地方暗地询访,应这一目的的需要,又产生了御史巡按制度。洪武年间,朱元璋就开始派遣御史出巡,但尚属临时派遣的性质,至永乐帝时, “谴御史分巡天下,为定制” 。 5卷 6 这也标志着御史巡按制度
14、的正式确立。御史巡按自永乐年间形成定制后,历经洪熙、宣德和正统几朝的完善,形成了一套非常严密的制度,概括起来主要包括点差、巡察事项、巡按期限、出巡注意事项、回道考察等几方面内容。2、六科给事中六科给事中是继都察院外的的又一重要监察机构,主要是为了有效地对分管全国各类政务的六部实行监察。洪武六年(1373)年,朱元璋设给事中十二人,品秩定为正七品,分管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两人,并铸给事中印,推年长者掌之。这样一来,六科给事中成为了直接听命于皇帝的独立监察机关。由于直接听命于皇帝,六科给事中的权力极大,不仅具有规谏和封驳职能,还拥有监察百官之权,并以监察权为主,监察权中又以纠举弹劾贪官
15、污吏为其一项重要职责。六科给事中实行对口监察,各司其职,分工明确,对官吏的监察更加全面和到位。六部的日常行政事务,不论巨细,皆须经由本科,或监察、或检验、或鉴署,如有贪赃枉法,即指实参奏,因此大大提高了监察- 6 -的效能,有效地控制了贪污腐化现象的发生。3、按察司制度明初在建立和完善中央监察机构的同时,也加强了地方监察机构的建设。洪武九年(1375 年) ,朱元璋废除行中书省,设立三司,其中提刑按察使司便作为地方监察的主体。按察司,设正官按察使一人,正三品,副使无定员,正四品。明初,按察司职专权重,与都察院内外均权,有“外台”之称。明朝省下还设置了道,属于按察司系统的主要有分巡道和整饬兵道,
16、它们同样行使按察司的职责。可以说,按察司在明朝前期的倡廉肃贪运动中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三)严格官吏铨选和考核明朝前期基于反贪腐工作,朝廷虽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并设置了完善的监察机构,但这些也仅仅是肃贪倡廉提供了制度方面的保障,而要真正打造一支清正廉洁、奉公守法的官僚队伍,还必须从源头上把好官员的甄选道关口,同时加强对官吏的考核,实行回避制度等有效措施。1、官吏铨选制度明初在选举官吏方方面,实行荐举、学校和科举三种方式并用,但是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将德行作为官员选拔的首要条件。洪武六年(1373 年) ,朱元璋下诏要求有司荐举贤才时说:“山林之士德行文艺可称者,有司保举,备礼遣送至京,朕将任
17、用之,以图至治。 ”同年他又下令有司察举贤才必须“以德行为本,而文艺次之。 ”5卷 71 朱元璋特别强调以儒家思想培养监生的道德品行,并把孔子的言论作为学校守则,要求教师和学生都要以儒家思想作为修身养性的根据。由于明初选拔官吏时注重道德品行,总的来说,明初选拔的官吏道德素质较高,对当时吏治的澄清具有积极作用。2、官吏考核制度明初对官员的考核有着一套严格的考核制度,考核由吏部负责。对于官吏的考核主要分考满和考察两种。考满是对每个官吏分别进行专门考核,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以此作为官吏升降的依据;考察是对全体官吏一起进行的统一考核, “其目有八: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
18、,曰罢,曰不谨” 。 5卷 71 考察又分为京察和大计两种。京察是对京官的考- 7 -核,六年一次。大计是对地方官吏的考察,三年举行一次,但是对于仓场库官等一些容易滋生贪腐的官职,则规定一年一考。此外,派驻各地的巡按御史还可以随时考察官吏。明初,为政是否清廉是评定升官加爵和确定赏罚的重要参考内容, “广布耳目,访察廉贪,以明黜陟” , “旌廉能,黜贪酷” 。 2P864 明初严密完备的官吏考核制度,是前代所不及的,通过对这种考核制度的认真贯彻和执行,惩处了一大批贪官污吏,同时提拔了一批清正廉洁之士,为明朝前期倡廉反贪发挥了重要的作用。3、官员回避制度为防止官员优亲厚友,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明朝
19、初年就实行了官吏回避制度,特别是官吏任用中的回避制度。朱元璋为防止大臣亲属把持科道监察机构,规定大臣子弟不得任监察官。他还规定凡父子、兄弟、叔侄在同一机构或同一系统机构中任职有上下级关系者,应按照小官避大官的原则,调小官到其他及机构中任职。在任职区域上,确定了南北更调用人之法。这种地区更调任职之法,有效地防止了官吏利用本籍亲族关系图谋私利、贪赃枉法的弊端。另外,为防止官员在一地长期任职,容易拉帮结派,伙同作弊,贪赃枉法,明朝廷又规定,府州县的长官在某一地方的任期以三年为限,年满后另调其他府州县。对于那些经管钱粮等财物的官吏,回避期则更短,像户科,甲字等十库钱钞杂物等官吏,都是三个月一更换。在司
20、法和监察机关中,也严格实行官员回避制度。除了在官吏任用和司法监察中实行回避制度外,明初还在科举考试中实行回避制度。如“凡内外帘入场官,有宗族子弟及翁婿入试者,皆应回避。 ”2P866 明朝还规定士子必须按籍贯所在地的省城应试,不许冒籍混入他省应试,否则取消录取资格,甚至终身不允许参加科举考试。(四)建立旨在防贪的财政制度历朝历代,官吏贪污的手段不外乎是收受贿赂和利用各种制度的漏洞及自身职务之便侵吞国家财产这两种方式。官吏贪腐利用制度中的漏洞,主要是财政漏洞,因此,加强财政制度的建设对预防贪污具有重要的意义。明朝前期在财政制度方面的反贪机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赋役制度明朝建国之初,地主豪强与
21、地方官吏相互勾结,抢占田地,逃避服役。针- 8 -对这一问题,朱元璋建立和完善了赋役制度。洪武元年(1368 年) ,朱元璋“以国立之初,经营兴作,恐役及贫民,及议验田出夫” 2P866,确定役法,并编成均工夫图册 。同年他还亲自派遣人员到浙西等地核实田亩,确定税额,以防止官吏妄加收税,对百姓造成损害。为了全国有一个统一的征收赋役的参考和依据,朱元璋还下诏编制了赋役黄册,要求各地如实上报人口户数,有隐瞒者依律处死,凡有收受贿赂擅自修改黄册者,不管是带头为首的,还是相效仿跟从的一律处斩。洪武三十年(1397 年) ,又派官员到各地丈田绘制鱼鳞图册,凡田亩方圆、四周界至、土地肥瘠全都书于册。政府征
22、收赋役时以鱼鳞图册为经、黄册为纬,如果有司作弊、贪赃枉法,放富差贫,则给以法律处分。此外,明初在田赋征收手续上也进行了改革。洪武初年,明廷规定税粮由周县官吏直接征收。在征收的过程中,官吏大肆贪污,同时许多农民不堪运粮劳苦,往往委托别人去州县代纳,于是中间就产生了“揽纳户” ,这些揽纳户大多都为地方上的无赖,在为农民代纳的过程中,这些无赖不仅向粮户收取很重的手续费,并将这些税粮中饱私囊。为了消除这一弊端,洪武四年(1371 年) ,朱元璋建立了粮长制度, “命户部令有司料民土田,以万石为率,其中田多者为粮长,督其乡之赋税” ,以为“此以良民治良民,必无侵渔之患” 。 1卷 68。除了征收田赋外,
23、粮长还负责解运,同时,朱元璋还禁止粮长以任何借口向纳户勒索。赋役制度的制定,保证了国家所固定的财政收入,同时更对整齐制度,堵塞漏洞,防止各级官吏巧立名目、贪污侵吞国家税收具有积极的意义。2、财政统计制度明初继承唐宋的上计制度,每年终在逐级汇总上报的基础上,由各布政司及府州县委派计吏到户部送统计报告,奏销一年的的钱粮军需诸事,由户部集中审核。通过户部审核无误后,书写回批,加盖印鉴,准予报销;否则将进行驳回。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发现贪污舞弊问题,立即交都察院惩处,若是因计算或编报错误造成的纰漏,则要退回重编。待上计吏得到户部审理回批,归报其主管官员后,一年的财政统计工作始告结束。明朝的这种统计报告,
24、官方称之为“钱粮账簿” ,这种账簿严格按照固定的“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柱格式编制,并发展成为定期的统计报告,统计报告的重点放在钱粮支出部门,计有月报、二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三年报,这种财政统计制度对官吏- 9 -的贪污舞弊同样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综上所述,明朝前期为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反贪机制,重点从立法、监察、考核官吏和财物管理几方面入手。可以说这样的一套带有明显严刑峻法色彩的反贪机制,既有了法律上的保障,又有了促进落实上的具体可行的措施。明初形成的这一套反贪机制,到永乐、仁宣时期一直都在继续着。明朝国君对反贪腐问题的重视超越了历朝历代,达到了历史上君王致力于反贪工作的顶峰。三、
25、明朝前期反贪腐机制建立产生的影响自开国皇帝朱元璋起,明朝廷便刮起了一场势不可挡的反贪风暴,至永乐、仁宣时期,明朝的反贪斗争一直都在继续着,尽管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太过直接,欠缺考虑,造成了反贪斗争的扩大化,错杀了部分官吏,但是其肯定意义是不容怀疑的。(一)营造了建国之初风清气正的官场环境,遏制了贪污腐败朱元璋的一系列重典治贪行为,对官吏的的贪污腐化起到了明显的威慑作用。用今天的眼光看当时那些带有非人道主义的酷刑,似乎是觉得朱元璋有些不尽人情,然而在国家刚刚建立之初,民心不稳,新的政权尚未得到巩固的形势下,朱元璋所实施的重典治贪政策是完全有必要的。通过实施严刑峻法,一时间朝廷内“吏治澄清” 。当
26、然这种“吏治澄清”的局面是相比较而言的, “相较于吏治较差的元朝与明代后期那种“仕途如仕,入仕者如往市中贸易,计美恶,计大小,计贫富,计迟速”而言,吏治要清明的多” 。 6(二)缓和了明朝建国之初的社会矛盾,有利于政权的巩固明朝建立之初,刚刚经历过王朝更迭的社会,经济发展停滞不前,百姓民心不稳。元代残余势力仍不甘心失败与明王朝的矛盾依旧存在,普通百姓与贪官污吏之间的矛盾以及朝廷内部的矛盾都是摆在新政权前要亟待解决的尖锐问题。而受朱元璋个人人生经历影响,他最不能容忍的便是新政权中存在的官吏贪腐现象,认为这是导致政权最终丧失民心的祸根。于是他一方面通过严惩害民官吏、贪污官吏以及豪强地主,广泛赢得民
27、心,并通过大力推广大诰和申明亭制度,进行广泛宣传,缓和了阶级矛盾,巩固了明王朝的统治。另一方面,通过打击贪官污吏和地主豪强,使明王朝统治集团内部进行了自我调整,提高了统治机能,巩固了统治基础,加强了中央集权,缓和了统治阶级集团的- 10 -内部矛盾,为明朝的长治久安打下了基础。(三)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为后继者统治奠定基础实行重典惩治贪官污吏和地主豪强,削弱了大地主势力,限制了权势之家的害民活动,这样就保证了国家能够牢固地控制包括地主阶级在内向其提供赋役的地主和户丁,从而使得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民众得以休养生息。据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十四年,全国人户达一千零六十五万,人口计五千九百八
28、十七万,天下官民田计三百六十六万余顷,岁征麦、米、豆、谷二千一百六十万余石,钱钞二十二万多贯,丝帛、棉花一百零三万多斤。 ”1卷 140,这充分证明了,通过建立反贪机制,使得封建经济得到了良好的恢复和发展,为“仁宣之治”的出现奠定了基础。(四)呈现出了一定局限性,没有从根本上铲除贪腐的土壤一方面在严厉的反贪机制约束下,朱元璋大搞法外用刑,枉直不辨、轻重不分,随意扩大涉案范围,而且根据其个人好恶决断,凭感情用事,使得各级官吏终日提心吊胆,恐发生朝不保夕的事情,这就极大挫伤了官员的干事积极性,与此同时,他开展反贪,过于急躁,杀戮过度,牵连太广,造成冤假错案国过多,人心不服,因为,即使廉洁从政也可能
29、无故被诛连,一些开国功臣尚不能自保,何况地方官吏,这就使得一些官员心理产生扭曲,反而更加疯狂贪腐。另一方面在这样的反贪机制下,也不可能起到反贪的治本作用,因为导致贪污的根本原因是帝制为首的专制权力。严厉完善的反贪机制也仅仅是起到一些威慑和控制贪腐现象发生的作用。朱元璋作为专制权力的最高代表,他所制定的这些政策和制度也仅仅是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地位而已,只要反贪的力度稍微有所放松,贪腐之分就会反弹,因此,从根本上明朝的反贪机制也是治标不治本而已。四、结语明朝前期,鉴于元朝贪腐成分,最终导致亡国的教训,特别是以朱元璋为代表的最高统治者为了巩固新兴的统治政权,维护其牢固的统治地位,格外重视对官吏的反贪
30、工作。为此,颁布了详细的大明律 、制定了各种监察制度,严格把关官吏的选拔和考核,实行科学规范的财物制度,构建成了一套严格完善的明代反贪机制。这套反贪机制,无论从其内容还是功能上都超越了历朝历- 11 -代,可以说在明朝前期反贪方面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元末那种贪腐之风遍野,官员嚣张跋扈的现象在明朝前期基本得到遏制,一股倡廉肃贪的风气广泛盛行于明王朝上下各级官吏之中。虽然说,明朝前期所建立的反贪机制,并没有从根本上铲除官吏腐败行为,但其反贪机制中的可取之处还是有不少值得我们今天去借鉴和思考的。特别是在那个时代背景下,作为统治者在肃贪倡廉方面所表现出的卓越智慧,还是令世人所钦佩的。此外,儒家思想此
31、时并没有在明朝而中止,例如在官吏的选拔上,朱元璋就坚持德行为第一参考标准。治理贪腐他也是通过立法、监督和教育三大措施相互配合、相互促进而进行的。这三方面所包括的内容非常丰富和详尽,给我们今天正在进行的反腐倡廉工作仍具有许多启示和借鉴意义,今天我们在法律上有宪法这一根本大法,在监察方面,相比明朝我们还有待于改进和加强,因为真正要做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仅仅依靠检察机关和人大是远远不够的,如何发挥民间的监督作用,还需要认真思考。参考文献:1明姚广孝.明太祖实录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4. 2王春瑜.中国反贪史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下卷.3单卫华,赖红卫,张相军.中国廉政文化史M.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2010.4刘双舟.明代监察法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5清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6程蓓蓓.明初朱元璋重典治贪探析D.济南:山东大学,2011.7李志伟.试论明代前期反贪机制J.科教文汇,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