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小 学 生 学 习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知 识 复 习 题一 、 填 空 题 :1、我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所 称 的 未 成 年 人 是 指 未 满 (18 周 岁 )周 岁 的 公 民 。2我 国 分 别 于 1991 年 9 月 4 日 ,1999 年 6 月 28 日 颁 布 了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两 部 专 门 以 未 成 年 人为 保 护 对 象 的 单 行 法 律 。3根 据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的 规 定 ,未 成 年 人 的 父 母 或 者其 他 监
2、护 人 ,不 得 让 (不 满 16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脱 离 监 护 单 独 居住 。4根 据 义 务 教 育 法 的 规 定 ,国 家 、社 会 、学 校 、家 庭 依 法 保障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权 利 。5根 据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的 教 育 的目 的 是 增 强 未 成 年 人 的 (法 制 观 念 )。6根 据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儿 童 食 品 、玩 具 、用 具 和 游乐 设 施 ,不 得 有 害 于 儿 童 的 (安 全 、健 康 )。7根 据 未 成 年
3、 人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学 校 应 当 尊 重 未 成 年 学 生的 (受 教 育 权 ),不 得 随 意 开 除 未 成 年 学 生 。8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所 规 定 的 “严 重 不 良 行 为 ”,是 指 严重 危 害 社 会 ,但 尚 不 够 (刑 事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9如 果 发 生 侵 犯 未 成 年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根 据 未 成 年 人保 护 法 的 规 定 ,(父 母 或 其 他 监 护 人 )有 权 予 以 劝 阻 、制 止 或 向有 关 部 门 提 出 检 举 或 控 告 。10根 据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4、 的 规 定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不 得歧 视 女 性 未 成 年 人 或 者 (有 残 疾 的 )未 成 年 人 。11根 据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的 规 定 ,对 犯 罪 的 未 成 年 人 追究 刑 事 责 任 ,实 行 (教 育 、感 化 、挽 救 )方 针 。12根 据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的 规 定 ,学 校 应 当 聘 任 从 事(法 制 教 育 )的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教 师 ,学 校 根 据 条 件 可 以 聘 请 校 外法 律 辅 导 员 。13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应 当 结 合 未 成 年 人 不 同
5、年 龄 的 生 理 、心 理 特 点 ,加 强 青 春 期 教 育 、(心 理 矫 治 )和 预 防 犯 罪 对 策 的 研究 。14公 安 机 关 、人 民 检 察 院 、人 民 法 院 办 理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的案 件 ,应 当 照 顾 未 成 年 人 的 (身 心 特 点 ),并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设 立专 门 机 构 或 者 指 定 专 人 办 理 。15根 据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的 规 定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在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领 导 下 ,实 行 (综 合 治 理 )。16根 据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的 规
6、定 ,对 流 浪 、乞 讨 或 离 家 出 走的 未 成 年 人 ,如 无 法 查 明 其 父 母 或 其 他 监 护 人 的 ,由 (儿 童 福利 机 构 )收 容 抚 养 。17我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规 定 ,对 未 成 年 学 生 实 施 体 罚 或 者变 相 体 罚 的 教 职 员 ,情 节 严 重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机 关 给予 (行 政 处 分 )。18根 据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的 规 定 ,工 读 学 校 在 (课 程 设置 )上 与 普 通 学 校 相 同 外 ,应 当 加 强 法 制 教 育 的 内 容 。19根 据 预
7、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的 规 定 ,未 成 年 人 的 父 母 或 者其 他 监 护 人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法 制 教 育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20根 据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向 未 成 年 人 出 售 、出 租 或者 以 其 他 方 式 传 播 淫 秽 的 图 书 、报 刊 、音 像 制 品 等 出 版 物 的 ,依 法 (从 重 )处 罚 。21我 国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规 定 ,收 留 夜 不 归 宿 的 未 成 年人 的 ,应 当 征 得 其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的 同 意 ,或 者 在 (24 小时
8、)小 时 内 及 时 通 知 其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22我 国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规 定 ,有 严 重 不 良 行 为 的 未 成年 人 ,其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可 以 将 其 送 (工 读 学 校 )进 行 矫 治和 接 受 教 育 。23根 据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的 规 定 ,未 成 年 人 因 不 满 16周 岁 不 予 刑 事 处 罚 的 ,必 要 时 可 由 政 府 (依 法 收 容 教 养 )。24根 据 我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任 何 人 )不 得 在 中 小学 、幼 儿 园 、
9、托 儿 所 的 教 室 、寝 室 、活 动 室 和 其 它 未 成 年 人 集 中活 动 的 室 内 吸 烟 。25根 据 婚 姻 法 的 规 定 ,在 未 成 年 子 女 对 国 家 、集 体 或 他 人造 成 损 害 时 ,(父 母 )有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义 务 。26根 据 我 国 刑 法 的 规 定 ,已 满 14 周 岁 不 满 18 周 岁 的 未 成年 人 犯 罪 ,应 当 (从 轻 或 减 轻 处 罚 )。27根 据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的 规 定 ,对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 件 ,新 闻 报 道 、影 视 节 目 、公 开 出 版 物 (不
10、得 披 露 )该 未 成 年 人 的 姓名 、住 所 、照 片 及 可 能 推 断 出 该 未 成 年 人 的 资 料 。28我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规 定 ,任 何 组 织 或 个 人 不 得 招 用 未满 (16 周 岁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29我 国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规 定 ,任 何 经 营 场 所 不 得 向 未成 年 人 出 售 (烟 酒 )。30根 据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的 规 定 ,未 成 年 人 有 严 重 不 良行 为 ,因 (不 满 14 周 岁 )或 者 情 节 特 别 轻
11、 微 免 予 处 罚 的 ,可 以予 以 训 诫 。二 、选 择 题 (单 选 、多 选 )1根 据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的 规 定 ,营 业 性 歌 舞 厅 以 及 其他 未 成 年 人 不 适 宜 进 入 的 场 所 ,应 当 设 置 明 显 的 (A)标 志 ,不得 允 许 未 成 年 人 进 入 。A未 成 年 人 禁 止 进 入 B小 学 生 禁 止 进 入 C衣 冠 不 整 者 禁止 进 入2根 据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的 规 定 ,(ABC)属 于 未 成 年 人不 良 行 为 。A旷 课 、夜 不 归 宿 B强 行 向 他 人 索 要 财 物 C
12、偷 窃 、故 意毁 坏 财 物3根 据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的 规 定 ,(ABC)属 于 未 成 年 人严 重 不 良 行 为 。A多 次 拦 截 殴 打 他 人 或 者 强 行 索 要 财 物 B传 播 淫 秽 的 读物 或 音 像 制 品 等 C吸 食 、注 射 毒 品4我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规 定 ,国 家 、社 会 、学 校 和 (C)应 该对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理 想 教 育 、道 德 教 育 、文 化 教 育 、纪 律 和 法 制教 育 。A父 母 B家 庭 C监 护 人5根 据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的 规 定 ,学 校 应 当
13、 结 合 实 际 举办 以 (A)的 教 育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活 动 。A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B打 击 青 少 年 犯 罪 C法 制 宣 传6根 据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国 家 、社 会 、学 校 和 家 庭 应当 教 育 和 帮 助 未 成 年 人 运 用 (A)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A法 律 手 段 B强 制 手 段 C自 力 救 济 手 段7根 据 刑 法 的 规 定 ,为 加 强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保 护 ,对 犯 罪 时 不满 18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不 适 用 (B)。A有 期 徒 刑 B死 刑 C管 制8根
14、 据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和 经 营 者 应当 采 取 措 施 ,对 进 入 营 业 性 (B)的 中 小 学 生 优 惠 开 放 。A舞 厅 B影 剧 院 C酒 吧9根 据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不 得允 许 或 迫 使 未 成 年 人 结 婚 ,监 护 人 (B)为 未 成 年 人 订 立 婚 约 。A可 以 B不 得 C应 该10根 据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父 母 或 其 他 监 护 人 侵 害 被监 护 的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A)。A应
15、当 依 法 承 担 责 任 B不 承 担 责 任 C视 情 况 而 定11根 据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学 校 、幼 儿 园 的 教 职 员 应当 尊 重 未 成 年 人 的 (B),不 得 对 未 成 年 学 生 和 儿 童 实 施 体 罚 、变 相 体 罚 。A个 人 志 愿 B人 格 尊 严 C人 身 自 由12小 明 (15 岁 )的 父 母 离 婚 时 ,法 院 判 决 其 随 母 生 活 ,其 父以 法 院 判 决 为 由 ,对 其 不 管 不 问 。其 父 这 种 行 为 违 反 (A)。A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B婚 姻 法 C教 育 法13根 据 预
16、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的 规 定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将(A)教 育 工 作 效 果 作 为 考 核 学 校 工 作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A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B提 高 未 成 年 人 防 卫 意 识 C政 策宣 传14根 据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引 诱 、教 唆 、强 迫 未 成 年人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或 卖 淫 的 ,应 依 法 (B)。A处 罚 B从 重 处 罚 C加 重 处 罚15根 据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的 规 定 ,对 于 已 满 16 周 岁 不满 18 周 岁 准 备 就 业 的 未
17、 成 年 人 ,职 业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用 人 单位 应 当 将 (B)纳 入 职 业 培 训 的 内 容 。A科 学 知 识 ,文 化 知 识 B法 律 知 识 ,预 防 犯 罪 教 育 C生理 知 识 ,文 化 知 识16根 据 国 务 院 禁 止 使 用 童 工 规 定 ,单 位 和 个 人 使 用 童 工 的 ,由 (A)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处 以 罚 款 。A乡 镇 以 上 B县 级 以 上 C市 级 以 上17根 据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的 规 定 ,对 于 (AC)未 成 年 人犯 罪 的 案 件 ,一 律 不 公 开 审 理 。A已 满 14 周
18、岁 不 满 16 周 岁 B已 满 16 周 岁 不 满 20 周 岁C已 满 14 周 岁 不 满 18 周 岁18根 据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的 规 定 ,未 成 年 人 在 收 容 审 查期 间 ,执 行 机 关 应 当 保 证 其 继 续 接 受 (B);对 没 有 完 成 义 务 教育 的 未 成 年 人 ,执 行 机 关 应 当 保 证 其 继 续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A文 化 知 识 、技 能 培 训 或 者 义 务 教 育 B文 化 知 识 、法 律 知识 或 者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C法 律 知 识 、技 能 培 训 或 者 职 业 技 术 教育19
19、根 据 义 务 教 育 法 的 规 定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为 盲 、聋哑 和 弱 智 的 儿 童 、少 年 举 办 (B)。A学 前 培 训 班 B特 殊 教 育 学 校 (班 )C义 务 教 育 学 校 (班 )20根 据 刑 法 的 规 定 ,已 满 (B)不 满 16 周 岁 的 人 ,犯 故 意 杀人 、故 意 伤 害 致 人 重 伤 或 者 死 亡 、强 奸 、抢 劫 、贩 卖 毒 品 、放 火 、爆 炸 、投 毒 罪 的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A12 周 岁 B14 周 岁 C10 周 岁21根 据 国 务 院 禁 止 使 用 童 工 规 定 ,对 违
20、 反 规 定 使 用 童 工 的单 位 和 个 人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其 立 即 将 童 工 (B)。A送 交 福 利 机 构 B送 回 原 居 住 地 C送 交 公 安 机 关22根 据 刑 法 的 规 定 ,引 诱 不 满 (B)的 幼 女 卖 淫 的 ,处 五 年 以上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罚 金 。A8 周 岁 B14 周 岁 C16 周 岁23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讯 问 和 审 判 不 满 18 周 岁 的 犯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时 ,可 以 (B)通 知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到 场 。A律 师 B法 定 代 理 人
21、C社 区 负 责 人24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被 告 人 是 未 成 年 人 而 没 有 委 托辩 护 人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指 定 (A)的 律 师 为 其 提 供 辩 护 。A承 担 法 律 援 助 义 务 B承 担 法 律 咨 询 义 务 C承 担 有 偿 法律 服 务25小 明 (15 岁 )的 父 亲 经 常 在 家 吸 烟 ,受 父 亲 的 影 响 ,小 明也 常 学 着 吸 烟 ,其 父 以 男 娃 吸 烟 不 要 紧 未 加 制 止 ,试 问 小 明 父亲 的 做 法 是 否 违 背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 为 什 么 ? (C)
22、A家 庭 内 部 问 题 ,法 律 不 予 过 问 B不 违 法 C违 法26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对 未 成 年 犯 应 当 在 (B)执 行 刑罚 。A监 狱 B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C劳 动 教 养 所27根 据 民 法 通 则 的 规 定 ,不 满 10 周 岁 的 公 民 是 (C),由 他的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理 民 事 活 动 。A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B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C无 民 事行 为 能 力 人28根 据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对 出 版 专 门 以 未 成 年 人 为对 象 的 (ABC
23、)等 出 版 物 ,国 家 给 予 扶 持 。A图 书 B报 刊 C音 像 制 品29根 据 收 养 法 的 规 定 ,(A)可 以 被 收 养 。A查 找 不 到 生 父 母 的 弃 婴 和 儿 童 B可 以 确 定 生 父 母 的 弃婴 和 儿 童 C16 至 18 周 岁 有 独 立 生 活 能 力 的 未 成 年 人30根 据 收 养 法 的 规 定 ,收 养 人 和 送 养 人 解 除 收 养 关 系 时 ,养 子 女 年 满 (B)以 上 的 ,应 当 征 得 本 人 同 意 。A5 周 岁 B10 周 岁 C18 周 岁31根 据 继 承 法 的 规 定 ,遗 产 分 割 时 ,
24、应 当 保 留 (A)的 继 承份 额 。A胎 儿 B未 成 年 人 C父 母32根 据 民 法 通 则 的 规 定 ,10 周 岁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 是 (B),可 以 进 行 与 他 的 年 龄 、智 力 相 适 应 的 民 事 活 动 。A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B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C无 民事 行 为 能 力 人33根 据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的 规 定 ,工 读 学 校 毕 业 的 未 成年 人 在 升 学 、就 业 等 方 面 ,同 普 通 学 校 毕 业 的 学 生 享 有 (C)的权 利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25、 歧 视 。A不 同 等 B优 惠 C同 等34根 据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国 家 保 障 未 成 年 人 的 (B)和 其 他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犯 。A自 由 、尊 严 B人 身 、财 产 C成 长 、健 康35根 据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A)应 当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做 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工 作 。A中 央 和 地 方 各 级 国 家 机 关 B中 央 国 家 机 关 C地 方 各 级国 家 机 关36根 据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监 护 人 应 当 引 导 未 成 年 人进 行 (A)的 活
26、动 ,预 防 和 制 止 未 成 年 人 吸 烟 、酗 酒 、流 浪 以 及聚 赌 、吸 毒 、卖 淫 。A有 益 身 心 健 康 B有 利 于 提 高 学 习 成 绩 C开 发 智 力37根 据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学 校 应 当 全 面 贯 彻 国 家 的教 育 方 针 ,对 未 成 年 学 生 进 行 德 育 、智 育 、体 育 、美 育 、劳 动 教育 以 及 社 会 生 活 指 导 和 (B)。A职 业 教 育 B青 春 期 教 育 C特 长 教 育38根 据 刑 法 的 规 定 ,已 满 (C)的 人 犯 罪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A8 周 岁 B1
27、0 周 岁 C16 周 岁39根 据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学 校 不 得 使 未 成 年 学 生 在(A)校 舍 和 其 他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中 活 动 。A危 及 人 身 安 全 、健 康 的 B简 陋 的 C临 时 修 建 的40根 据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工 读 学 校 的 教 职 员 对 按 照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被 送 入 工 读 学 校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未 成 年 人 ,应 当(B)。A比 一 般 学 生 更 为 严 格 管 教 、约 束 其 行 为 B关 心 、爱 护 、尊 重 ,不 得 歧 视 、厌 弃 C不
28、必 管 教 、约 束 ,任 其 发 展41根 据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幼 儿 园 应 当 做 好 保 育 、教育 工 作 ,促 进 幼 儿 在 (C)、品 德 等 方 面 和 谐 发 展 。A智 力 、纪 律 B体 质 、美 育 C体 质 、智 力42根 据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任 何 人 不 得 在 中 小 学 、幼儿 园 、托 儿 所 的 教 室 、寝 室 、活 动 室 和 其 他 未 成 年 人 集 中 活 动的 室 内 (A)。A吸 烟 B聊 天 C停 留43根 据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信 件 ,
29、除 因需 由 公 安 机 关 或 者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法 进 行 检 查 ,或 者 对 无 行 为 能力 的 未 成 年 人 的 信 件 由 (B)外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开 拆 、隐 匿 、毁 弃 。A其 班 主 任 老 师 代 为 开 拆 B其 父 母 或 者 其 监 护 人 代 为 开拆 C未 成 年 人 自 行 开 拆44根 据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卫 生 部 门 和 学 校 应 当 为 未成 年 人 提 供 必 要 的 (C)条 件 ,做 好 预 防 疾 病 工 作 。A营 养 卫 生 B康 复 疗 养 C卫 生 保 健45根 据
30、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政 府 应 当 积 极 发 展 托 幼 事业 ,鼓 励 和 支 持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和 其 他 社会 力 量 兴 办 哺 乳 室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提 倡 和 支 持 举 办 (C)。A职 业 学 校 B贵 族 学 校 C家 庭 托 儿 所46根 据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卫 生 部 门 应 当 对 儿 童 实 行(A)制 度 ,积 极 防 治 儿 童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加 强 对 传 染 病 防 治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和 对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卫 生
31、 保 健 的 业 务 指 导 。A预 防 接 种 证 B专 人 护 理 C遗 传 跟 踪47根 据 刑 法 的 规 定 ,拐 骗 不 满 (A)的 未 成 年 人 ,脱 离 家 庭或 者 监 护 人 的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A14 周 岁 B16 周 岁 C18 周 岁48根 据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应 当依 法 履 行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A)。A监 护 职 责 和 抚 养 义 务 B监 护 职 责 和 照 管 职 责 C抚 养 义务 和 培 养 义 务49根 据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32、的 规 定 ,未 成 年 人 已 经 接 受 完 规 定年 限 的 义 务 教 育 不 再 升 学 的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团 体 、企 事 业 单位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他 们 进 行 (B),为 他 们 创 造 劳 动 就 业条 件 。A生 活 能 力 教 育 B职 业 技 术 培 训 C特 殊 技 能 教 育50王 某 (8 岁 )在 父 母 离 婚 后 随 父 生 活 ,因 与 继 母 不 和 被 父亲 赶 出 家 门 。对 此 ,王 某 可 以 向 (ABC)等 部 门 请 求 保 护 。A公 安 机 关 B民 政 部 门 C未 成 年 人 保 护 组 织5
33、1人 民 法 院 免 除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宣 告 缓 刑 以 及 被 解 除 收 容教 养 或 者 服 刑 期 满 释 放 的 未 成 年 人 ,复 学 、(B)、就 业 不 受 歧视 。A入 伍 B升 学 C考 试52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离 婚 案 件 ,离 婚 双 方 因 抚 养 未 成 年 子 女 发生 争 执 ,不 能 达 成 协 议 时 ,应 当 根 据 (C)的 原 则 和 双 方 具 体 情况 判 决 。A保 障 子 女 权 益 B有 利 于 女 方 C尊 重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意愿53根 据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
34、个 体 工 商户 非 法 招 用 未 满 16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由 (B)责 令 改 正 ,处 以 罚款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A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B劳 动 部 门 C公 安 部 门54我 国 婚 姻 法 规 定 :父 母 不 履 行 抚 养 义 务 时 ,未 成 年 的 或不 能 独 立 生 活 的 子 女 ,有 要 求 父 母 付 给 (C)的 权 利 。A旅 行 费 B营 养 费 C抚 养 费55根 据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的 规 定 ,未 成 年 人 的 父 母 或 其他 监 护
35、 人 和 学 校 发 现 有 人 教 唆 、胁 迫 、引 诱 未 成 年 人 违 法 犯 罪的 ,应 当 向 (B)报 告 。A民 政 部 门 B公 安 机 关 C居 委 会56我 国 婚 姻 法 规 定 :父 母 离 婚 后 ,父 或 母 探 望 子 女 ,如 果(C),由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中 止 探 望 的 权 利 ;中 止 的 事 由 消 失 后 ,应当 恢 复 探 望 的 权 利 。A与 子 女 生 活 的 一 方 拒 绝 B不 利 于 原 配 偶 工 作 生 活 的C不 利 于 未 成 年 子 女 身 心 健 康 的57我 国 婚 姻 法 规 定 :不 直 接 抚 养 非 婚
36、 生 子 女 的 生 父 或 生 母 ,应 当 负 担 子 女 的 生 活 费 和 教 育 费 ,直 至 子 女 (C)为 止 。A生 活 自 理 B学 业 完 成 C能 独 立 生 活58根 据 我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的 规 定 ,义 务 教 育 可 以 分 为 (A)和初 级 中 等 教 育 两 个 阶 段 。A初 等 教 育 B中 等 教 育 C高 等 教 育59根 据 义 务 教 育 法 的 规 定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因 疾 病 或 者 特殊 情 况 ,需 要 延 缓 入 学 或 者 免 予 入 学 ,由 其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提 出申 请 ,(C)。A经 学 校
37、 批 准 B经 居 委 会 批 准 C经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批 准60根 据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的 规 定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学 校应 当 将 (A)作 为 法 制 教 育 的 内 容 纳 入 学 校 教 学 计 划 。A预 防 犯 罪 的 教 育 B劳 动 教 育 C职 业 教 育61根 据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的 规 定 ,对 被 拘 留 、逮 捕 和 执行 刑 罚 的 未 成 年 人 与 成 年 人 应 当 (B)。A分 别 关 押 、分 别 管 理 、共 同 教 育 B分 别 关 押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教 育 C共 同 关 押
38、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教 育62我 国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规 定 ,在 预 防 犯 罪 方 面 与 其 父母 对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职 责 相 比 ,继 父 母 、养 父 母 对 受 其 抚 养 教 育的 未 成 年 继 子 女 、养 子 女 应 当 履 行 (C)的 职 责 。A较 大 B较 小 C同 等63我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规 定 ,营 业 性 舞 厅 等 不 适 宜 未 成 年人 活 动 的 场 所 允 许 未 成 年 人 进 入 的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并 可 以 (B)。A给 予 刑 事 处 罚 B处 以
39、罚 款 C隔 离 审 查64根 据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ABC)负 有 保 护 未 成 年 人的 共 同 责 任 。A国 家 机 关 B企 事 业 单 位 C成 年 公 民65小 马 (16 岁 )被 劳 动 教 养 一 年 后 ,参 加 了 当 年 的 中 考 ,成绩 超 过 了 报 考 学 校 的 分 数 线 ,但 学 校 因 其 曾 被 劳 动 教 养 过 而 拒绝 录 取 。该 学 校 的 做 法 违 反 了 (B)。A民 法 通 则 B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C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66根 据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对 违
40、法 犯 罪 的 未 成 年 人 坚持 (A)的 原 则 。A教 育 为 主 、惩 罚 为 辅 B惩 罚 为 主 、教 育 为 辅 C教 育 与惩 罚 并 重67小 张 (17 周 岁 )伙 同 他 人 拦 路 抢 劫 ,被 检 察 机 关 依 法 提起 公 诉 。在 法 院 审 理 期 间 ,小 张 所 在 的 学 校 取 消 了 他 的 学 籍 。该 学 校 的 做 法 (B)。A合 法 B不 合 法 C与 法 律 无 关68小 明 (13 岁 )父 母 因 经 商 需 要 人 手 ,让 上 初 一 的 小 明 辍学 回 家 帮 忙 。试 问 小 明 父 母 的 做 法 触 犯 了 (BC)
41、。A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B义 务 教 育 法 C民 法 通 则69根 据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的 规 定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戏剧 节 目 ,不 得 有 渲 染 暴 力 、色 情 、赌 博 、恐 怖 活 动 等 危 害 未 成 年人 身 心 健 康 的 内 容 。(A)、文 化 行 政 部 门 必 须 对 此 加 强 管 理 。A广 播 电 影 电 视 行 政 部 门 B卫 生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C工 商 行政 管 理 部 门70根 据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B)、妇 联 、工 会 、青 联 、学 联 、少 先 队 及 其 他 有
42、 关 的 社 会 团 体 ,协 助 政 府 做 好 未 成 年 人保 护 工 作 ,维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A共 青 团 B行 政 管 理 部 门 C文 化 管 理 部 门71依 据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规 定 ,下 列 哪 些 不 属 未 成 年 人 享 有的 权 利 。A、生 存 权 B、发 展 权 C、受 保 护 权 D、参 与 权 E、选 举权 F、被 选 举 权 等 权 利 。(EF)三 、判 断 题 :1、只 有 在 我 国 居 住 的 ,年 满 18 周 岁 的 居 民 才 是 我 国 公 民 。( )2、 我 国 宪 法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43、共 和 国 公 民 有 受 教 育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3、 父 母 对 有 严 重 不 良 行 为 的 子 女 可 以 断 绝 关 系 。( )4、 学 生 早 恋 能 互 相 帮 助 ,提 高 学 习 效 率 。( )5、 未 成 年 人 迷 恋 网 吧 没 有 什 么 危 险 。( )6、 学 生 为 了 更 安 全 上 学 时 携 带 管 制 刀 具 是 合 法 行 为 。( )7、 国 家 保 障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身 、财 产 和 其 他 合 法 权 益不 受 侵 犯 。( )8、帮 同 学 打 架 ,是 害 人 的 “哥 们 义 气 “。( )9、任 何 组 织
44、或 个 人 不 得 披 露 未 成 年 人 的 隐 私 。( )10、未 成 年 人 的 父 母 离 异 的 ,离 异 双 方 中 约 定 的 一 方 可 以 因为 约 定 而 不 履 行 教 育 子 女 的 义 务 。( )11、凡 年 满 6 周 岁 的 儿 童 ,其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必 须送 其 入 学 校 接 受 并 完 成 义 务 教 育 ()12、全 日 制 学 校 ,除 寒 假 、暑 假 和 星 期 日 外 ,应 当 每 日 升 挂国 旗 。()13、继 父 母 、养 父 母 对 受 其 抚 养 教 育 的 未 成 年 继 子 女 、养 子女 ,应 当
45、 履 行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规 定 的 父 母 对 未 成 年子 女 在 预 防 犯 罪 方 面 的 职 责 。( )14、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在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领 导 下 ,实 行综 合 治 理 。( )15、我 国 法 律 规 定 ,16 周 岁 以 下 未 成 年 人 不 能 做 工 ,年 满 16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可 以 做 工 。()16、班 主 任 在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法 制 教 育 中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X) 17、对 被 拘 留 、逮 捕 和 执 行 刑 罚 的 未 成 年 人 与 成 年 人 应 分
46、 别关 押 、统 一 管 理 、共 同 教 育 。( X) 18、受 教 育 对 公 民 来 说 ,既 是 权 利 又 是 义 务 。() 19、14 周 岁 以 上 不 满 16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 件 ,一 般 也 不 公 开 审 理 。(X) 20、受 教 育 者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不 服 ,认 为 处 分 过 重 或 者 不该 受 处 分 ,可 以 提 出 申 诉 。() 21义 务 教 育 法 规 定 国 家 对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学 生 免 收 学杂 费 。() 22 对 违 法 犯 罪 的 未 成 年 人 要 坚 持 教 育 与 惩 罚
47、 并 重 的 原 则 。(X) 23学 校 教 职 员 对 未 成 年 学 生 实 施 体 罚 或 变 相 体 罚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所 在 单 位 或 上 级 机 关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24.父 母 让 在 校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未 成 年 人 辍 学 是 一 种 违法 行 为 。() 25明 知 校 舍 有 倒 塌 危 险 而 不 采 取 措 施 ,造 成 伤 亡 的 ,要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26我 国 法 律 规 定 ,父 母 或 其 他 监 护 人 对 未 成 年 人 不 得 放 任不 管 ,不 得 迫 使 其 离 家 出 走 。()27
48、商 州 区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代 表 ,就 是 商 州 区 人 民 政 府 的官 员 ( )四 、简 答 题 :1、什 么 是 法 ? 近 期 以 来 ,我 国 制 定 的 有 关 青 少 年 的 法 律 、法 规 有 哪 些 (答 五 种 )?答 :法 是 掌 握 了 国 家 政 权 的 阶 级 在 国 家 强 制 力 作 为 根 本 保 障的 前 提 条 件 下 ,制 定 和 颁 布 并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的 统 一 的 社 会 规范 。刑 法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交通 法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2、 我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规 定 ,对 未 成 年 人 有 哪 几 种 保护 措 施 ?答 :有 家 庭 保 护 ,学 校 保 护 ,社 会 保 护 ,司 法 保 护 。3、制 定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的 目 的 是 什 么 ?答 :使 未 成 年 人 懂 得 违 法 和 犯 罪 行 为 对 个 人 、家 庭 、社 会 造成 的 危 害 ,违 法 和 犯 罪 行 为 应 当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树 立 遵 纪 守法 和 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