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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两个维护要求贯穿始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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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把“两个维护”要求贯穿始终从总则变化看条例修订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8-08-29 07:05 分享近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公布。此次修订是在2015 年条例修改基础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再动员、再部署。其中,新修订条例总则部分共 5 章 43 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 1 条,修改 25 条,整合 2 条。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从政治上看。党的十八大以来发现的管党治党的所有问题,从本质上看都是政治问题,都是“四个意识”不强的问题,都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问题。此次修订条例,就是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划出纪律红线。

2、认真学习领会修订的内容,可以说,“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贯穿始终,体现在新修订条例内容的方方面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本次条例修订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突出纪律建设的政治性,这在总则部分体现得尤为明显。条例第二条明确:“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

3、,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并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本次对条例作出修改,就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将党章的新规定新要求细化具体化,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转化为纪律要求。作为规范 450 多万党组织和 8900 多万党员行为的党内基础性法规,条例对严明党的纪律、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发挥着重要作用。以党内基础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两个维护”,不仅是对党员思想认识上的强化,更是在政治上、纪律上的明确要求。此外,条例第三条还增加了“党组织和

4、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的表述。这是继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后,写入“四个意识”的又一部党内法规,体现了党内法规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修订条例,就是要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体现全面从严要求本次条例修订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

5、实进来,作为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的第五条。这也是总则部分唯一一条新增的条文。这并非“四种形态”第一次写入党内法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之前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本次条例的修订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有利于形成制度合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不断深化对

6、管党治党规律的认识,创造积累了许多新的经验做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是已在实践中普遍运用的有效做法之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层层设防,时时提醒,避免党员干部由小错演变成大错、由轻微违纪滑向严重违纪违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 68.4 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占 64.6%。与之前相比,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人数占比进一步提升,第二、三、四种形态占比均呈下降趋势,“倒金字塔”的分布结构愈发明显。“四种形态”的有效运用,既体现了组织的严管厚爱,也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规矩意识。在强化监督的同时,惩治这

7、一手也不能放松。条例第七条增加了“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的表述。第二十条完善了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明确对“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等行为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这些变化,体现了对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者严肃查处的态度,再次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坚持不懈持之以恒抓纪律建设的强烈信号。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衔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委组建后,与各级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

8、、监察两项职责,既执纪又执法。新的职能定位和工作方式,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提出了相应的修改要求。在这一背景下,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的变化和要求体现在党内法规中,把实践经验凝练为纪律条文,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成为本次条例修改的一个重要着眼点。对于监察法中规定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情形,条例都有所呼应。如在第二十七条党员违法犯罪表现中,增加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表述。纪法贯通,首先是坚持纪严于法。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

9、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是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干部进行纪律处分的程序性规定,避免出现“带着党籍蹲监狱”等情况,体现了党规党纪是国法的先导,党纪严于国法。党员干部只要不违纪就不会违法,要通过抓纪律执行解决从“好同志”沦为“阶下囚”的问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一些工作实践中的变化在新修订的条例中也得到体现。如“政务处分”全面代替“行政处分”,“留置”也首次出现在党纪处分条例中。如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纪律和法律的本质目标是一致的。2015 年修订的条例针对“纪法不分”这一突出问题,提出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等原则。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监察法颁布实施,必须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党的纪律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根据实践发展调整与国家法律相协调、相衔接的条款,既是完善党内法规的现实需要,也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具体举措。此次修订条例,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对党的纪律建设规律的认识,以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的思路举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更大战略性成果。(记者 毛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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