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电视大学 行政管理(2013 本科)姓名:戴帅嵘 学号:1331001251566关于公民的平等权案例讨论报告一、案例概述2009 年 6 月,何维青中专毕业,根据招聘广告,他参加了杭州华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车工岗位招聘考试,成功地通过了笔试、面试、复试。随后,招聘单位叫他去公司定点医院做一次体检。几天后招聘单位通过体检结果知道何维青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于是拒绝录用。随后的几次应聘中,何维青都通过了考试,但最后都因为何维青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没被录用。 “乙肝病毒携带者”成了他找工作的最大障碍,何维青非常苦恼,他希望自己能得到平等的就业机会。 二、个人思考这一案例主要围绕宪法的基本人
2、权原则展开: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则不能不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从而使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权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 7、文化教育权 8、特定主体权利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界定社会关系的两种方式或手段。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得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样保护的权利。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
3、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平等权有以下含义:1、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2、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3、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本案例中何维青因为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屡次拒用,使他失去了与他人平等就业的权利。三、讨论总结我认为,乙肝病毒患者具有平等工作的权利。2007 年 5 月 18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
4、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除饮食、食品、供水、宾馆、托幼机构等行业外,对于乙肝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并没有硬性的禁止规定。案例中何维青应聘的是机械公司的车工岗位,与规定不能就业的岗位没有冲突。全国有亿多名乙肝病原携带者,求职中往往遇到歧视。为此,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再次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
5、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对于用人单位在国家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要求,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对本案例的讨论,我们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宪法基本原则中的人权保障原则。我国宪法首先宣布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规定了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平等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此事件中何维青因为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招聘单位屡次拒用,作为公民的平等权保护问题,是值得宪法关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