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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医疗保健器材技术应用与推广计画-工研院.doc

  • 上传人:dzzj200808
  • 文档编号:3000512
  • 上传时间:2018-10-01
  • 格式:DOC
  • 页数: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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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医疗保健器材技术应用与推广计画-工研院.doc
    资源描述:

    1、經濟部工業局醫療器材產業技術輔導與推廣計畫高階醫療器材快速商品化輔導與推廣子項計畫技術輔導計畫申請須知(104.2.12 修訂)承辦單位: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聯絡地址:310 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 195 號 53 館 236 室聯絡電話:(03)5913683傳真號碼:(03)5910096網 址:http:/www.itri.org.tw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壹、前言為加速國內醫療器材產業轉型升級,投入高附加價值、高技術門檻、高系統整合之高階醫療器材產品開發,經濟部工業局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執行醫療器材產業技術輔導與推廣計畫之高階醫療器材快速商品化輔導與推廣

    2、子項計畫,考量臨床需求與國內產業現況,為使政府資源做最有效之運用,本年度選定洗腎照護系統、影像引導微創手術系統等醫材次領域作為推展重點,期望藉由釋放法人之研發能量,補強產業技術缺口,加速產品上市期程。為求順利協助廠商開發高階醫療器材之年度計畫目標,特參卓經濟部工業局相關作業辦法,將業者申請參與技術輔導計畫時所需之相關資料及作業程序等彙整成冊,俾供遵循辦理。貳、申請規定一、申請資格: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本國民營公司,且無重大不良之信用紀錄。二、申請輔導標的:申請技術輔導標的係指藥事法第 13 條所指之醫療器材者,如:醫用治療器材、醫學影像診斷器材、體外診斷器材、高階生醫材料、關鍵零組

    3、件與核心耗材等項目之新技術或新產品之開發輔導。三、申請種類:本年度廠商參與技術輔導計畫申請種類,依輔導內容優先順序可分為下列 2 類醫材次領域:1. 洗腎照護系統領域:特別著重在洗腎照護系統開發所需之關鍵材料、零組件、產品與系統整合,以建立國內自主性產業與降低健保負擔為優先考量。2. 影像引導微創手術系統領域:特別著重在影像引導技術之應用開發,微創手術系統之整合,具有技術提升、快速商品化與開拓新興市場之潛力為優先考量。四、輔導經費說明:每案技術輔導計畫之經費應包含工業局補助款與廠商配合款,其中廠商配合款所占比例應不得低於 50%,且需全數使用於該工作項目,不得移作他用。五、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

    4、民國 104 年 3 月 15 日止。(依實際公告為準)六、計畫執行期間:自民國 104 年 4 月 2 日至 104 年 11 月 30 日止。(依實際公告為準)參、申請應備資料一、申請資料:1. 廠商參與技術輔導計畫申請表(附件一)2. 廠商資格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工廠登記證影本)3. 計畫書電子檔二、聯絡窗口: 31040 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 195 號 53 館 236 室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生醫與醫材研究所/企畫與推廣組 聯絡人:陳孟誼電話:(03)5913683傳真:(03)5910096e-mail:MIChenitri.org.tw肆、申請注意事項一、 申請作業

    5、注意事項:1. 本辦法僅適用於進行洗腎照護系統、影像引導微創手術系統等醫材領域相關產品之技術輔導或產品開發為主,若為已開發完成之技術,或為已生產上市之產品等均不得申請。廠商如接受本辦法輔助,因外銷遭國外政府課徵平衡稅,不得向政府要求補償。2. 計畫執行單位與申請廠商皆應自行確認並負責所開發之標的物並無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本計畫成果所可能獲得之智慧財產權之歸屬,由計畫執行單位與被輔導之廠商雙方以契約另訂之,惟本計畫成果之著作財產權應歸經濟部工業局所有。3. 輔導計畫開始之日期得溯及計畫執行單位標得當年度醫療器材產業技術輔導與推廣計畫與工業局之簽約日期。4. 計畫執行單位與申請廠商皆應保證未來針對

    6、本計畫之研發成果,不得進行誇大不實之宣導。5. 計畫經費應符合經濟部工業局所訂會計編列原則與規定,區分為工業局補助款及廠商配合款二項,並均列入查核範圍,且不得編列國外差旅費。6. 每一被輔導廠商每年度以申請一案為原則,且每一個申請案以申請一項新產品開發之技術輔導標的為限,並應配合在契約規定之計畫執行期限內完成結案。7. 計畫執行單位與申請廠商如獲核可接受本辦法輔助,則不得再以相同內容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8. 計畫執行單位應無重大不良之信用紀錄,且過去執行工業局之違約舊案已無財務責任未清情況,申請被輔導之廠商應無貿易糾紛或其他重大不良之信用紀錄。9. 若因經濟部工業局所編列之年度計畫預算被

    7、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個案計畫政府補助款時,執行單位得修改或終止契約。二、 會計作業注意事項1. 執行單位應在銀行設置專戶記錄,被輔導之廠商應將配合款匯入本計畫之指定專戶,本專戶係屬專款專用,款項採先撥款後核銷方式支用。2. 各會計科目之支出,應依年度預算之政府補助款及廠商配合款比例核銷,核銷費用採未稅基礎,不含營業稅。執行單位之專戶金額提款,應於每月月底結帳後,依核銷金額由專戶內提領或轉帳。3. 各項經費支出之憑證、發票等,其品名之填寫應完整,並與計畫書上所列一致,勿填列公司代號或簡稱。計畫經費之會計科目、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應符合工業局相關規定,相關規定若有更新修訂時,概依最新規定

    8、辦理。4. 各單據之核銷事宜應在計畫結案前辦理完畢,政府補助款專戶所孳生之利息,一律繳交國庫。伍、計畫審查一、審查流程為協助國內業者克服現有障礙、升級技術、完成試量產/量產、通過臨床試驗與查驗登記,並達成產品順利快速上市之目標,如上圖所示,擬透過公平、公正、公開之收案程序廣為徵求提案計畫,並由執行單位針對具有潛力之廠商擬訂個別輔導方法,再交付專家委員逐案進行審查,篩選出本年度的輔導目標。二、提案審查原則提案審查工作可分為資格審查及計畫審議會議,其審查原則說明如下:1. 資格審查:由本計畫辦公室負責審查申請機構資格、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及經費編列方式是否符合經濟部工業局之規定。2. 提案審查會議

    9、:將於經濟部工業局召開提案審查會議,由本計畫外聘 3 至 5 位來自學校、醫院、公協會、CDE、TFDA 或創投公司等單位之專家學者所組成之審查團隊,依政策需求、推動重點、產業發展願景及策略目標等原則,逐案進行審議。審查項目點包含提案計畫目標之符合度、計畫可行性、團隊執行能力、完整性與預期效益等不同面相,並核估政府補助款金額、支出項目及各科目預算額度等是否符合經濟部工業局之規定。評分項目請參考附件二之表格,所有申請案經審議完成後,依分數高低排定通過案之優先順序。三、期中/期末審查、報告與成果展示1. 通知技術輔導計畫主持人提出書面工作進度報告(含工作進度、經費動支情形、成果、衍生績效等) 。2

    10、. 舉行期中/期末報告審查會議,由技術輔導計畫主持人列席報告,並由審查委員審視執行進度。3. 依執行報告,採優等、及格、待加強等三個評分標準,其中,評分為待加強者應於限期內改善並補齊資料,再請委員書審確認之始完成結案驗收作業。4. 期中/期末之審查委員原則上皆為原提案審查委員,若原審查委員無法出席者,則另由工業局所核備之專家學者遞補。5. 應配合成果發表會展示技術輔導成果,並派專員向參觀者解說,確定之時間地點將於展前另行告知。經濟部工業局醫療器材產業技術輔導與推廣計畫高階醫療器材快速商品化輔導與推廣子項計畫廠商參與技術輔導計畫申請表公司名稱統一編號 代表人地址電話 傳真資本額 去年營業額廠商基

    11、本資料員工人數 研發人力數計畫名稱執行單位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計畫時程 自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2 日至 104 年 11 月 30 日技術輔導項目種類(請依主要輔導功能勾選一項)洗腎照護系統醫材領域 影像引導微創手術系統醫材領域 政府補助款(A) 元輔導經費廠商配合款(B) 元 合計(A+B) 元廠商聯絡人 電話 e-mail計畫主持人 電話 e-mail計畫基本資料計畫內容摘要:參與廠商對本計畫之承諾參與廠商對本計畫之承諾:本公司承諾在獲得經濟部工業局核准後,願支付上開表格中所述之廠商配合款參與本計畫,並保證無下列情況發生。(1)上開資料及附件均屬正確,並保證不侵害他人之相關智

    12、慧財產權。(2)無與工業局有違約案件財務責任未清者。(3)針對本計畫之研發成果不進行誇大不實之宣導。(4)不以相同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之補助。廠商代表簽名:中華民國 年 月 日附件一醫療器材產業技術輔導與推廣計畫高階醫療器材快速商品化輔導與推廣 子項計畫技術輔導計畫評選表日期:104 年 月 日評分項目(1)計畫目標符合度:屬 class 或以上、所屬產業價值鏈、可商品化程度等(2)計畫可行性:市場潛力、實施方法、預算編列合理性、產品競爭力等(3)團隊執行能力:計畫主持人經驗與執行團隊能力、廠商產製能力等(4)完整性與預期效益:查核點明確性、進入上市前法規驗證程序、產值、帶動投資等計畫名稱

    13、25 25 25 25評分合計1.計畫/提案廠商/執行單位/主持人注意事項:1. 評選會議之進行,由各計畫主持人簡報 10 分鐘,結束後由委員提問進行 10 分鐘問答,簡報內容與現場詢答應與評分項目有關。2. 各委員就此評選表之評分項目配分,交由現場工作人員計算平均得分,平均分數未達 70 分者,則不予推薦與排序。3. 經審議完成後,依分數高低排定通過案之優先順序;如有 2 個(含)以上計畫得分相同,則以完整性與預期效益分數決定排序。評審委員簽名附件二經濟部工業局104年度技術輔導計畫書(104.2.12修訂)計畫名稱:(請填輔導計畫名稱)輔導廠商: 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期間:民國 104 年 月

    14、 日至 104 年 11 月 30 日止主辦單位:經濟部工業局受委託單位: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附件三目 錄頁次第 1 部分 基本資料第 2 部分 計畫書內容一、緣起二、計畫目標三、預期成果四、執行方法五、工作時程六、人力規劃七、計畫經費.八、驗收項目及標準第 1 部分 基本資料計畫名稱受委託單位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計畫主持人 電話e-mail工業局補助款(A) 廠商配合款(B) 合計(A+B)計畫基本資料 輔導經費萬元 萬元 萬元公司名稱統一編號 代 表 人公司地址本案聯絡人 電 話e-mail廠商基本資料資本額 萬元 員工人數 人計畫摘要:(重點說明背

    15、景、執行目的、方法、預期成果與效益)第 2 部份 計畫書內容一、緣起請描述該產品技術之背景、臨床與市場概況。二、計畫目標請描述廠商需求與本計畫所欲解決之關鍵問題。三、預期成果請具體描述本計畫之預期成果,應包含質化與量化部分。(一) 技術效益:(二) 經濟效益:(三) 社會效益:四、執行方法請詳實敘明計畫中每一工作項目之執行規劃與實施方法。五、工作時程(一) 計畫甘特圖 應詳列計畫之每一工作項目、每月預定執行進度及查核點,且以甘特圖表示。 以月為單位,並註明各查核點之完成時間。月份工作項目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 權重重要工作項目預定進度每 月 工 作 進 度 %累計工作進度%(

    16、二) 查核點及查核內容說明查核點編號 查 核 時 間 查 核 內 容(1)(2)(3)六、人力規劃應包括預定直接參與計畫工作人員之配置狀況、參與計畫人員之個別學歷及相關經歷、在本計畫所任職務及投入人月。姓 名 身分證字號 最高學歷(畢業年月) 工作年資 職級 在本計畫所擔任之職務 投入人月合 計七、計畫經費經費預算表單位:新台幣/千元預 算 數合 計項 目服務費用工業局經費廠商自籌款 金額 占總經費計算方式說明一、直接薪資小 計二、管理費用小 計三、其他直接費用旅運費:材料費:維護費:業務費:小 計四、營業稅金額合計 占總經費%八、驗收項目及標準編號 驗收項目 驗收標準(本契約備供參考,實際內

    17、容應由計畫執行單位與被輔導廠商雙方議訂之。)經濟部工業局 104 年度醫療器材產業技術輔導與推廣計畫【高階醫療器材快速商品化輔導與推廣】子項計畫股份有限公司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計畫名稱)技術輔導契約附件四 (計畫名稱)技術輔導契約(104.2.12 修訂)立約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乙方),乙方為執行經濟部工業局 104 年度醫療器材產業技術輔導與推廣計畫之高階醫療器材快速商品化輔導與推廣子項計畫輔導甲方發展技術,雙方特立本契約並同意條件如下:第一條:雙方合意一、 緣乙方受經濟部工業局委託,執行 104 年度醫療器材產業技術輔導與推廣計畫之高階醫療

    18、器材快速商品化輔導與推廣子項(以下簡稱工業局計畫)。甲乙雙方同意於工業局計畫下,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技術輔導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並預計產出如技術輔導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內所敘明之特定成果(以下簡稱本計畫成果)。二、 甲乙雙方同意依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規定及下列條件共同進行本計畫。必要時,雙方同意依該項法令規定修正本契約相關之條款。第二條:輔導內容輔導計畫之內容如計畫書。第三條:輔導期間一、 本計畫執行期間自民國 104 年月日起至 104 年 月日止。二、 甲乙雙方應依計畫書約定之進度,進行本計畫。三、 本契約執行中,任一方遭遇困難,預計不能於預定期間內完成本計畫相

    19、關工作者,最遲應於 104 年月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並由乙方函請工業局核可,合理延展工作期間。第四條:輔導方式一、 本計畫之進行及其方式應依計畫書之約定。二、 甲方於本計畫進行期間應依計畫書之約定,提供必要之配合。若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導致本計畫進度之遲延或導致乙方無法進行本計畫,乙方毋庸負擔任何責任,進度之遲延部份之費用由甲方負擔。三、 乙方依計畫書之約定將本計畫成果交付予甲方時,甲方應於二週內簽具驗收相關文件予乙方。第五條: 輔導費用一、 乙方執行本計畫所需之開發費用,除由工業局支付之委辦費新台幣(下同)萬元整外,甲方應負擔之費用計新台幣萬元整(含營業稅,下同)。二、 前述工業局之委辦

    20、費及甲方負擔之輔導費用,由乙方納入本計畫經費統籌運用。三、 若前項工業局計畫於本契約執行期間減少、或終止支付該等委辦費,甲方同意於收到乙方之通知後,另行支付乙方原由工業局負擔之委辦費。第六條: 付款辦法第五條輔導費用,甲方應依下列付款約定交付乙方:一、 本契約生效後二十日內,支付新台幣萬元整。二、 第二期款於 104 年月日前,支付新台幣萬元整。三、 甲方依本契約應支付乙方之款項應以現金、本票或支票支付之。若以本票或支票支付者,其內容及形式應符合乙方之要求。四、 甲方依本契約應支付乙方之款項應以新台幣支付之。若涉及外幣換算時,其匯率依照台灣銀行牌告之該期權利金結算日之前一外匯交易日之該種外幣收

    21、盤價格為準。第七條:交付事項乙方應依計畫書第 2 部分第肆大項、驗收項目及標準之規定,交付甲方有關本計畫約定交付之事項。第八條:驗收結案一、 甲方應於收到約定之交付事項後十日內,依計畫書所定之方法及規格完成驗收。甲方未於前述驗收期限內完成驗收,並將驗收結果以書面通知乙方者,視為甲方驗收合格。二、 甲方認為驗收不合格時,甲方應於前項之驗收期限內以書面詳載不符合之事實及理由,通知乙方,乙方即應於合理期間內,儘速改善。改善完成後再行通知甲方驗收,本條驗收之約定於再驗收時準用之。三、 若無前項不合格之事實及理由,即視為本計畫已依約定完成且驗收合格,甲方應立即簽具驗收相關文件交付乙方。第九條:智慧財產一

    22、、 甲方因本計畫所提供之甲方既有資料,其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將其向任何有關機關申請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註冊登記。二、 乙方因本計畫所提供之乙方既有技術、資料、資訊及文件,其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將其向任何有關機關申請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註冊登記。甲方同意甲方需要使用乙方之既有之前揭技術、資料、資訊、文件及智慧財產權時,需事先以書面取得乙方之授權。三、 本計畫成果所可能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均歸乙方所有,但本計畫成果之著作財產權歸經濟部所有。四、 甲乙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完成之任何著作,其著作人為乙方,著

    23、作財產權人為經濟部,如甲方須使用、實施、重製、修改該著作財產權,應事先自行取得經濟部之授權。五、 乙方同意授予甲方使用、實施、重製、修改本計畫成果,並授予甲方販賣甲方使用或實施全部或一部本計畫成果所製造或組裝之產品(以下統稱為本產品)之權利,但不包括本計畫成果之著作權。甲方不得將本項之權利再授權予第三人。第十條:侵權責任一、 甲方同意並承認其因使用、實施、重製、修改本計畫成果,或因使用、製造、組裝、輸入或販賣本產品,致侵害第三人之專利權、著作權、電路布局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或致甲方或第三人發生任何損害時,乙方不需負擔任何責任,包括不需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二、 甲方得於滿足下列全部條件時

    24、,請求乙方負本項損害之賠償責任:(一) 前項侵權行為係發生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並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二) 前項被侵害之專利權、著作權、電路布局權、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於雙方訂立本契約時已依中華民國法律取得或受保護者;(三) 甲方已於知悉侵權或被訴後立即以書面通知乙方者;(四) 甲方已依乙方之要求將一切有關資料文件及物品交付乙方,並提供乙方一切必要之協助者;(五) 任何有關本產品技術之答辯、調解或和解均已經乙方事前同意者。三、 前項甲方之損害以依確定之終局判決、調解或和解,而應支付第三人之賠償金額為限。唯乙方依本條侵權責任及本契約所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乙方實際受領自甲方

    25、之輔導費用之百分之五之金額為限。四 、 甲 方 應 於 本 項 侵 權 行 為 經 確 定 之 終 局 判 決 、 調 解 或 和 解 成 立之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 另 與 各 該 權 利 之 所 有 人 訂 立 授 權 使 用 契 約 、自 行 修 改 本 計 畫 成 果 或 本 產 品 使 之 不 侵 權 , 或 停 止 使 用 實 施本 計 畫 成 果 及 製 造 販 賣 本 產 品 。 甲 方 要 求 乙 方 為 修 改 時 , 應由 甲 乙 雙 方 協 議 另 以 契 約 訂 之 。 甲 方 尚 未 取 得 授 權 或 完 成 修改 前 應 停 止 使 用 、 製 造 、 販

    26、 賣 、 輸 入 該 侵 權 之 本 計 畫 成 果 及本 產 品 。第十一條:保密責任一、 甲乙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其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之本計畫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且非經對方事前書面之同意,不得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二、 甲乙雙方應負責要求其在職及離職員工、經銷商及代理商遵守本條之約定。甲方或乙方之員工、經銷商或代理商違反本條約定者,視為該方違反本條約定。第十二條:禁止轉讓甲方在本契約中之權利及義務,非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轉讓予任何第三人。第十三條:有效期間一、 本契約由雙方依法簽章,自底頁所載日期起生效,有效期間1 年。二、 雙方在本契約下列條款中之權義不因本契約期間屆

    27、滿、終止或解除而消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本條、第廿一條、第廿三條。三、 甲方不得在我國管轄區域外使用、實施本計畫成果或製造本產品。第十四條:違約效果一、 甲方不履行第六條付款辦法之約定或不照該約定履行時,甲方應就遲延支付部分之金額,依年利率百分之十二,按實際遲延日數(含星期例假日;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計付遲延利息予乙方。二、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契約其他條款約定或不照各該約定履行時,他方得以書面通知其於十日內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他方得另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三、 甲方重整或聲請或被聲請重整;解散或決議解散或被命令或裁定解散;合併或決議合併;破產或聲請或被聲請宣告破產;主要資產被查

    28、封;無法償還債務;或有相當事實足證有發生本項情事之虞時,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四、 甲方遲延支付乙方任何一種款項累積達卅日以上時,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第十五條:契約終止一、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無過失之一方除得依本契約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外,並得向他方請求賠償其所受之損害。但乙方依本條及因本契約所應負擔之責任範圍,以實際自甲方受領之輔導費用之百分之五之金額為限。二、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甲方應立即停止行使其對本計畫成果及本產品所得行使之權利,並應立即將本計畫成果及其影印本及手抄本返還乙方,由甲方交付乙方之軟體文件資料及其影印本手抄本等乙方應即歸還甲方。第十六條:配合事項一、 本

    29、計劃進行中,經濟部工業局得派員瞭解本計劃之執行情形,甲方負有答覆相關問題之義務。二、 為彰顯工業局計劃輔導成效,必要時乙方或經濟部工業 局得邀請甲方報告計劃執行情形或參予成果發表會,甲方有義務配合參與相關活動,但有正當理由認為甲方會因此洩漏其業務機密者,不在此限。第十七條:契約修改本契約之增刪或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不生效力。第十八條:不可抗力因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其不能履行本契約或不能照本契約履行者,該方免給付義務或不負遲延責任。第十九條:一部無效本契約部分條款依法被認為無效時,其他條款仍應繼續有效。第廿條:條文名稱本契約各條文及項目之標題,僅係為方

    30、便閱讀之用,不得據以解釋、限制或影響各該條文或項目用語所含之意義。第廿一 條:合意管轄若因本契約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廿二條:完整合意一、 本契約之本文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對本案完整之合意。任何於本契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契約之本文或其附件之事項,對雙方均無拘束力。二、 附件之效力與本契約之本文同,但兩者有牴觸時,以本契約之本文為準。第廿三條:標示用語非經乙方之事前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於產品、包裝、宣傳等處或其他媒介使用乙方之註冊商標、服務標章、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之字樣或等同其義之敘述。第廿四條:契約份數本契約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第廿五

    31、條:聯絡管理本契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主持人),經送達該主持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致甲方者:主持人姓 名: 職 稱: 聯絡電話: 致乙方者:主持人姓 名: 職 稱: 聯絡電話: 立約人:甲方:股份有限公 司代表人:姓 名 : 職 稱 : 地 址 :統 一 編 號 :乙方:財 團 法 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代理人:姓 名 : 劉 仲 明職 稱 : 院 長地 址 : 310 新 竹 縣 竹 東 鎮 中 興 路 四 段 195 號統 一 編 號 : 02750963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附件五經濟部工業局 104 年度醫療器材產業技術輔導

    32、與推廣計畫高階醫療器材快速商品化輔導與推廣子項計畫徵求合作計畫有鑑於我國既有醫療器材廠商多屬中小型企業,並以代工生產製造為主,經濟部工業局為協助產業加速轉型升級,深耕關鍵技術,特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執行醫療器材產業技術輔導與推廣計畫之高階醫療器材快速商品化輔導與推廣子項計畫,選定洗腎照護系統、影像引導微創手術系統等領域作為本年度推展之重點,並期望藉由釋放國內法人之研發能量,補強產業技術缺口,加速新產品之上市期程。本計畫自即日起開始接受合作計畫申請,相關辦法及注意事項依序說明如下。 申請資格: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民營公司,且無重大不良之信用紀錄。 申請輔導標的:申請輔導標的係指藥事法第

    33、13 條所指之醫療器材者,並屬於洗腎照護系統、影像引導微創手術系統等領域之關鍵技術、產品、耗材、零組件,且具系統整合性之發產潛力。 提案方式:欲提案之廠商請直接與本計畫團隊聯繫討論合作方式,藉以評估技術輔導與產品開發之可行性;提案合適且具快速商品化之潛力者,由雙方共同擬定計畫書並於期限內送交委員審查後擇優執行。 輔導經費說明:每案經費應包含工業局補助款與廠商配合款 ,二者費用比例約為1:1,但廠商配合款不得低於工業局補助款,且需配合匯入本計畫之指定帳戶,由計畫團隊專款專用。其中,工業局補助款每案以新台幣 100 萬元為原則,本計畫團隊得視實際規劃與需求調整之。 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 104 年 3 月 15 日截止。 服務窗口:如欲詢問本計畫之相關問題請逕洽: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生醫與醫材研究所企劃與推廣組陳孟誼先生電話:03-5913683 e-mail:MIChenitri.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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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题:医疗保健器材技术应用与推广计画-工研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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