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人社办发2018229 号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元市总工会关 于 调 整 高 温 津 贴 标 准 的 通 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总工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切实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89 号)规定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8105 号)要求,综
2、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职2工工资水平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等情况,决定对全市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天 11 元调整为每人每天 15 元。二、全市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并纳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严格控制加班时间,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三、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四、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元市总工会2018 年 8 月 21 日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 年 8 月 2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