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费减、免申请书申请人:营口华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奕卫东 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开发建设的营口华城花园小区项目,因种种原因延迟了交付房屋期限,导致与该小区业主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申请人与买受人合同约定双方将此事递交营口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愿意先行承担各业主申请仲裁需支付的仲裁费用,但申请人请求营口仲裁委员会能对该项费用予以适当减、免,其理由如下:1、申请人无能力支付过高的仲裁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房地产业都面临巨大压力,申请人所开发的华城花园小区项目销售状况也非常不好,致使公司资金无法回笼,公司正常运转都难以维持,如仲裁费用过高,将直接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申请人也无能力支付过高的仲裁费用。2、本案为群体申请仲裁案件,在很多仲裁程序上都做了简化,如送达、调解等。正因如此给仲裁庭减轻了很大的工作负担,因此仲裁委也应对此予以考虑适当减免申请人仲裁费用。此致营口仲裁委员会申请人:营口华城置业有限公司201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