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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建筑钢结构规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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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筑钢结构规章(澳门建筑钢结构规章)2001 年1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标 的 及 适 用 范 围一 、 本 规 章 制 定 了 建 筑 钢 结 构 设 计 与 施 工 的 一 般 规 则 , 该 等 规 定 均 以 屋 宇 结 构 及 桥 梁 结 构 之安 全 及 荷 载 规 章 (RSA) 中 所 列 之 一 般 安 全 标 准 为 根 据 而 制 定 。二 、 本 规 章 内 容 不 包 括 如 桥 梁 、 塔 、 烟 囱 等 钢 结 构 之 设 计 方 法 , 如 有 需 要 本 规 章 必 须 连 同ENV1993-1-1 (欧 洲 法 典 三 ) 的 相 关 部 份 一 起

2、 使 用 。三 、 本 规 章 仅 考 虑 热 轧 型 钢 的 设 计 , 对 冷 弯 型 钢 的 设 计 应 按 ENV1993-1-3 执 行 。第 二 条 符 号 及 单 位一 、 本 规 章 所 采 用 之 符 号 详 列 于 附 件 一 中 。二 、 不 同 种 类 之 物 理 单 位 应 按 国 际 标 准 单 位 (S.I.)引 用 , 以 下 为 一 些 建 议 之 单 位 :质 量 kg集 中 荷 载 及 均 布 荷 载 . kN, kN/m, kN/m2容 重 kN/m3应 力 N/mm2, MPa, GPa弯 矩 kNm第 三 条 引 用 标 准一 、 按 本 规 章 进

3、 行 钢 结 构 设 计 , 应 按 有 关 产 品 标 准 及 施 工 标 准 进 行 。 该 类 标 准 详 列 于 附 件 二中 。二 、 在 附 件 二 中 所 列 之 引 用 标 准 , 应 以 最 新 版 本 为 准 。第 二 章 一 般 安 全 准 则第 四 条 一 般 规 定一 、 钢 结 构 的 安 全 性 必 须 按 照 RSA 的 一 般 规 定 , 以 及 本 规 章 订 定 的 详 细 标 准 确 定 。二 、 建 筑 结 构 在 设 计 及 施 工 上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各 项 功 能 要 求 :(一 ) 结 构 必 须 有 可 接 受 的 概 率 , 使 其

4、 在 预 定 的 设 计 基 准 期 及 成 本 内 能 保 持 设 计 上 所 要 求 的适 用 性 ;(二 ) 结 构 必 须 有 适 当 的 可 靠 度 , 使 其 能 承 受 在 施 工 和 使 用 时 可 能 出 现 的 各 种 作 用 及 影 响 ,同 时 在 正 常 维 修 费 用 下 具 有 足 够 的 耐 久 性 能 。第 五 条 作 用一 、 确 定 钢 结 构 安 全 性 所 考 虑 的 作 用 已 列 明 于 RSA 中 , 本 条 只 加 以 适 当 之 补 充 。二 、 在 计 算 温 度 变 化 所 产 生 之 影 响 , 钢 材 的 线 膨 胀 系 数 应 取

5、= 12 x 10-6/oC。 其 它 计 算 中所 需 的 钢 材 性 能 可 按 第 十 八 条 型 钢 及 钢 板 中 所 列 之 值 取 用 。三 、 按 本 规 章 设 计 之 钢 结 构 , 对 各 方 向 的 分 析 , 必 须 具 有 足 够 之 延 展 性 以 允 许 将 RSA第 二 十 三 条 所 述 之 地 震 系 数 降 低 至 0.24 E。第 六 条 承 载 能 力 极 限 状 态承 载 能 力 极 限 状 态 , 一 般 应 考 虑 下 列 情 况 :建筑钢结构规章(澳门建筑钢结构规章)2001 年2(一 ) 强 度 之 承 载 能 力 极 限 状 态 , 相

6、当 于 结 构 构 件 的 截 面 或 其 连 接 部 份 开 始 破 坏 或 产 生 过 度变 形 (不 包 含 疲 劳 破 坏 ); (见 第 二 十 五 条 );(二 ) 结 构 转 变 为 机 动 体 系 之 承 载 能 力 极 限 状 态 , 相 当 于 某 些 截 面 开 始 产 生 塑 性 变 形 , 形 成塑 性 绞 导 致 整 体 结 构 或 结 构 的 一 部 份 转 变 为 机 动 体 系 (见 第 二 十 六 条 );(三 ) 挫 曲 之 承 载 能 力 极 限 状 态 , 相 当 于 结 构 或 结 构 构 件 丧 失 稳 定 性 (见 第 二 十 七 条 );(四

7、) 失 稳 之 承 载 能 力 极 限 状 态 , 相 当 于 结 构 作 为 刚 体 考 虑 时 整 体 之 倾 覆 或 产 生 位 移(见 第 二 十 八 条 );(五 ) 疲 劳 破 坏 之 承 载 能 力 极 限 状 态 , 相 当 于 结 构 承 受 动 力 荷 载 重 复 作 用 (见 第 二 十 九条 )。第 七 条 正 常 使 用 极 限 状 态一 、 正 常 使 用 极 限 状 态 , 一 般 应 考 虑 下 列 情 况 (见 第 二 十 二 条 ):(一 ) 结 构 中 出 现 变 形 或 挠 度 , 因 而 严 重 影 响 其 外 观 或 有 效 使 用 (包 括 机 器

8、 或 使 用 上 的正 常 运 作 );(二 ) 因 振 动 、 摆 动 、 或 侧 移 导 致 结 构 使 用 者 的 不 舒 适 或 非 结 构 构 件 饰 面 之 破 坏 ;(三 ) 因 变 形 、 挠 度 、 振 动 、 摆 动 或 侧 移 导 致 装 饰 材 料 或 非 结 构 构 件 的 破 坏 。二 、 为 了 避 免 超 出 以 上 之 使 用 极 限 , 必 须 对 结 构 的 变 形 、 挠 度 及 振 动 加 以 规 限 。 有 关 建 筑 物之 容 许 挠 度 已 列 于 第 二 十 三 条 容 许 限 值 中 。第 八 条 耐 久 性一 、 为 保 证 结 构 具 有

9、 足 够 的 耐 久 性 , 应 考 虑 下 列 相 关 因 素 :(一 ) 结 构 的 使 用 ;(二 ) 要 求 性 能 的 标 准 ;(三 ) 预 期 的 环 境 条 件 ;(四 ) 材 料 的 成 份 、 性 质 及 性 能 ;(五 ) 构 件 的 形 状 及 结 构 细 部 设 计 ;(六 ) 工 艺 质 量 及 质 控 水 平 ;(七 ) 特 别 的 保 护 措 施 ;(八 ) 在 预 定 设 计 基 准 期 内 可 能 需 要 的 修 护 。二 、 在 设 计 阶 段 应 评 估 内 在 及 外 在 环 境 条 件 对 耐 久 性 的 影 响 , 从 而 提 供 足 够 的 材

10、料 保 护 。第 九 条 防 火 规 定有 关 防 火 规 定 , 请 参 阅 附 件 三 钢 结 构 防 火 之 安 全 性 确 定 。第 三 章 结 构 分 析第 十 条 一 般 规 定一 、 静 定 结 构 的 内 力 应 采 用 静 态 分 析 方 法 计 算 。二 、 超 静 定 结 构 的 内 力 一 般 可 采 用 下 列 方 法 计 算 :(一 ) 弹 性 理 论 分 析 可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使 用 ( 见 第 十 一 条 ) ;(二 ) 塑 性 理 论 分 析 仅 在 构 材 截 面 及 材 料 符 合 ENV1993-1-1 第 5.2 条 的 要 求 下 方可 使

11、 用 。 采 用 塑 性 设 计 之 钢 结 构 应 按 ENV1993-1-1 所 述 之 方 法 进 行 。三 、 结 构 内 力 一 般 可 按 下 列 方 法 计 算 :建筑钢结构规章(澳门建筑钢结构规章)2001 年3(一 ) 一 阶 理 论 分 析 使 用 结 构 原 始 几 何 形 状 计 算 。 适 用 于 侧 撑 式 或 非 摆 动 式 框 架 分 析( 框 架 之 分 类 见 第 十 五 条 及 第 十 六 条 ) ;(二 ) 二 阶 理 论 分 析 考 虑 结 构 变 形 产 生 之 内 力 , 它 可 使 用 于 任 何 框 架 包 括 摆 动 式 框 架( 采 用 二

12、 阶 分 析 方 法 进 行 结 构 计 算 时 , 可 参 照 相 关 参 考 数 据 进 行 ) 。第 十 一 条 弹 性 理 论 分 析一 、 弹 性 分 析 应 假 设 材 料 的 应 力 应 变 行 为 在 任 何 应 力 水 平 下 应 为 线 性 关 系 。 这 个 假 设 适 用 于一 阶 及 二 阶 弹 性 分 析 。二 、 只 要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使 用 一 阶 弹 性 理 论 计 算 之 弯 矩 , 在 任 何 构 件 上 均 可 重 分 配 不 超 过 最大 弯 矩 之 15% :(一 ) 框 架 内 力 与 外 力 必 须 保 持 平 衡 ;(二 ) 所

13、有 折 减 弯 矩 ( 弯 矩 重 分 布 ) 的 构 件 必 须 为 一 级 或 二 级 截 面 ( 截 面 之 分 类 见 第 三 十 一条 ) 。三 、 连 接 计 算 的 假 设 必 须 符 合 第 十 二 条 的 要 求 。第 十 二 条 设 计 假 定一 、 在 结 构 分 析 中 所 作 之 假 设 必 须 与 连 接 点 预 期 之 性 能 兼 容 。二 、 框 架 之 假 设 可 分 为 三 类 :(一 ) 简 支 框 架 构 件 间 之 连 接 节 点 不 传 递 弯 矩 , 以 及 在 结 构 分 析 中 可 假 设 构 件 以 铰 接 方 式连 接 ;(二 ) 刚 性

14、框 架 在 弹 性 分 析 中 , 连 接 处 应 保 持 其 原 来 的 完 全 连 续 性 , 以 及 节 点 应 符 合 以 下有 关 刚 性 节 点 之 要 求 ;(三 ) 半 刚 性 框 架 在 弹 性 分 析 中 , 以 连 接 节 点 实 际 之 弯 矩 -曲 率 或 受 力 -变 形 特 性 之计 算 。三 、 连 接 节 点 可 按 下 列 分 类 :(一 ) 铰 接 连 接 节 点 在 设 计 上 , 此 类 节 点 不 允 许 传 递 可 能 对 结 构 构 件 产 生 严 重 影 响 之 弯 矩 ;(二 ) 刚 性 连 接 节 点 在 设 计 上 , 此 类 节 点 之

15、 变 形 不 会 对 结 构 内 力 分 布 或 整 体 变 形 产 生 显 着影 响 ;(三 ) 半 刚 性 连 接 节 点 不 能 符 合 有 关 刚 性 或 铰 接 要 求 之 连 接 节 点 。第 十 三 条 结 构 系 统一 、 框 架 系 统(一 ) 所 有 框 架 必 须 考 虑 下 列 有 关 框 架 之 缺 陷 ;(二 ) 在 框 架 分 析 中 , 缺 陷 所 产 生 之 效 应 应 按 表 一 所 述 之 等 效 几 何 缺 陷 方 法 或 等 效力 方 法 计 算 ;(三 ) 如 符 合 第 十 六 条 之 要 求 , 框 架 可 分 类 为 侧 撑 框 架 ;(四 )

16、 在 框 架 分 析 中 , 每 一 层 之 摆 动 变 形 必 须 按 第 十 五 条 有 关 摆 动 框 架 之 分 类 进 行 验 证 。 如被 分 类 为 摆 动 框 架 , 二 阶 效 应 必 须 在 计 算 中 考 虑 。二 、 子 框 架 系 统只 要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结 构 可 在 计 算 中 再 细 分 为 多 个 子 框 架 :(一 ) 子 框 架 间 之 结 构 相 互 作 用 必 须 确 实 地 得 到 模 拟 ;(二 ) 子 框 架 之 布 置 必 须 适 用 于 所 使 用 之 结 构 系 统 ;(三 ) 须 考 虑 子 框 架 间 相 互 作 用 可

17、能 产 生 的 严 重 影 响 。建筑钢结构规章(澳门建筑钢结构规章)2001 年4表一 框架缺陷摆动缺陷 等效力式中:, nc = 柱数目, ns = 楼层数目注:1. 如果柱承受少于在平面上各柱的垂直荷载 Nsd 平均值之 50%时,这些柱不应计算在 nc 内。2. 如果柱不伸展至所有包括在 ns 中的楼层内,这些柱不应计算在 nc 内。若楼层及屋顶层不连接所有包括在 nc 中之柱,在确定 ns 时不应包括这些楼层。第 十 四 条 框 架 稳 定 性一 、 所 有 结 构 必 须 有 足 够 刚 度 以 抵 抗 侧 向 摆 动 , 可 经 由 :(一 ) 支 撑 系 统 提 供 摆 动 刚

18、 度 , 例 如 : 三 角 框 架 或 剪 力 墙 ;(二 ) 框 架 本 身 提 供 摆 动 刚 度 , 例 如 : 框 架 柱 或 节 点 刚 度 。二 、 所 有 框 架 必 须 有 足 够 能 力 抵 抗 在 摆 动 模 式 下 之 侧 向 倒 塌 。 若 框 架 被 证 明 为 非 摆 动 框 架 ,则 不 须 进 行 摆 动 之 验 证 。三 、 所 有 框 架 , 包 括 摆 动 框 架 , 必 须 验 证 在 非 摆 动 模 式 下 具 有 足 够 抵 抗 破 坏 之 能 力 。四 、 当 使 用 弹 性 分 析 计 算 , 摆 动 模 式 之 二 阶 效 应 必 须 考 虑

19、 , 分 析 时 可 直 接 使 用 二 阶 分 析 方 法或 间 接 地 使 用 下 列 其 中 一 种 方 法 :(一 ) 使 用 放 大 弯 矩 之 一 阶 弹 性 分 析 方 法 ;(二 ) 使 用 摆 动 挫 曲 长 度 之 一 阶 弹 性 分 析 方 法 。五 、 在 放 大 弯 矩 方 法 中 , 由 一 阶 弹 性 分 析 方 法 求 得 之 弯 矩 应 乘 上 下 列 比 值 予 以 放 大 :建筑钢结构规章(澳门建筑钢结构规章)2001 年5式 中 , h, V 及 H 应 采 用 表 二 之 定 义 。 当 使 用 放 大 弯 矩 方 法 时 , 构 件 设 计 应 使

20、用 非 摆 动模 式 下 之 挫 曲 长 度 。第 十 五 条 摆 动 与 非 摆 动 框 架一 、 若 框 架 具 有 足 够 刚 度 以 抵 抗 水 平 力 , 并 具 有 足 够 精 确 性 以 忽 略 由 水 平 位 移 产 生 之 附 加 内力 , 框 架 可 被 分 类 为 非 摆 动 框 架 。二 、 若 能 符 合 表 二 之 准 则 , 于 受 力 情 况 下 , 由 各 层 梁 柱 相 接 而 成 之 梁 柱 式 框 架 结 构 可 被 分 类为 非 摆 动 框 架 。表二 摆动或非摆动框架之分类当 ,该框架系统可分类为非摆动框架。 = 由一阶理论计算,层顶相对层底之水平位

21、移h = 楼层高度H = 层底之总水平反力(H 1 + H2)V = 层底之总垂直反力(V 1 + V2)第 十 六 条 侧 撑 与 非 侧 撑 框 架一 、 若 框 架 由 一 支 撑 系 统 抵 抗 水 平 力 , 在 考 虑 抗 摆 能 力 时 具 有 足 够 精 确 性 以 假 设 所 有 水 平 力由 该 支 撑 系 统 抵 抗 , 则 框 架 可 被 分 类 为 侧 撑 框 架 。二 、 若 支 撑 系 统 可 将 框 架 之 水 平 位 移 折 减 至 少 80% (见 表 三 ), 钢 结 构 框 架 可 被 分 类 为 侧撑 框 架 。表 三 侧 撑 或 非 侧 撑 框 架

22、之 分 类当 ,该框架系统可分类为侧撑框架式中: = 非侧撑框架的摆动刚度= 侧撑框架的摆动刚度建筑钢结构规章(澳门建筑钢结构规章)2001 年6第 四 章 材 料第 十 七 条 钢 材 的 一 般 特 性一 、 本 章 中 所 列 之 钢 材 特 性 标 称 值 , 为 设 计 时 所 要 求 之 材 料 特 征 值 。二 、 不 同 钢 种 之 特 性 必 须 根 据 其 力 学 性 能 ( 可 从 抗 拉 试 验 , 冲 击 试 验 及 弯 曲 试 验 求 得 ) 及 化学 成 份 而 确 定 。第 十 八 条 型 钢 及 钢 板一 、 钢 材 标 准(一 ) 使 用 作 结 构 构 件

23、 之 型 钢 及 钢 板 特 性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标 准 :EN10025 热 轧 碳 素 结 构 钢EN10113 热 轧 合 金 结 构 钢(二 ) 本 条 中 表 四 、 表 五 及 表 六 所 列 之 钢 材 适 用 于 碳 素 钢 之 设 计 , 对 高 强 度 钢 材 之 设 计 请 参阅 EN10113。二 、 标 称 强 度(一 ) 本 规 章 中 , 不 同 钢 种 之 屈 服 强 度 fy 和 抗 拉 强 度 fu 之 标 称 值 将 列 于 表 四 中 。 钢号 是 根 据 钢 材 之 屈 服 强 度 而 作 分 类 ;(二 ) 表 四 中 所 引 用 之 标 称

24、 值 适 用 于 标 准 值 之 计 算 ;(三 ) 按 钢 材 不 同 厚 度 可 细 分 其 强 度 , EN10025 标 准 中 对 各 种 厚 度 之 钢 材 均 有 强 度 定 义 以作 使 用 ;(四 ) 表 中 标 称 强 度 也 适 用 于 热 轧 空 心 钢 管 。表 四 钢 材 之 力 学 性 能屈服强度 fy 及抗拉强度 fu(N / mm 2)标称厚度(mm)最小伸长率% ( Lo = 5.65 / So )标称厚度(mm)最低冲击吸收功 (J) 标称厚度(mm)t40 40 40Mn%Max.Si%Max.P%Max.S%Max.N%Max.t 40 40 1.2

25、及tf 40 mm对 y 轴对 z 轴ab0.210.34h / b 1.2 及40 100 mm对 y 轴对 z 轴dd0.760.76tf 40 对 y 轴对 z 轴 bc 0.340.49焊接形截面tf 40 对 y 轴对 z 轴 cd 0.490.76空心截面 热轧 对任意轴 a 0.21焊接箱形截面 一般 对任意轴 b 0.34U 形、 L 形、 T 形及实心截面 对任意轴 c 0.49注:表中所列之挫曲曲线可作参考引用,更详细之数据数据可参阅 ENV1993-1-1。第 三 十 八 条 同 时 受 弯 及 受 压 之 挫 曲 承 载 力一 、 第 一 、 二 级 截 面 的 构 件

26、 同 时 受 弯 及 受 压 下 应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式 中 := 取 , 中 较 少 的 值, , , = 应 按 第 三 十 七 条 计 算, = 受 弯 挫 曲 的 等 效 弯 矩 系 数 ( 见 表 十 九 及 第 四 款 )建筑钢结构规章(澳门建筑钢结构规章)2001 年24二 、 若 侧 向 扭 转 挫 曲 是 一 种 潜 在 破 坏 模 式 亦 应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式 中 := 应 按 第 三 十 九 条 计 算侧 向 挫 曲 的 等 效 弯 矩 系 数 ( 见 表 十 九 及 第 四 款 )三 、 属 第 三 、 四 级 截 面 之 构 件 , 其 验 证

27、应 符 合 ENV1993-1-1 第 5.5.4 章 的 要 求 。四 、 等 效 弯 矩 系 数 , , 可 根 据 两 点 支 撑 之 间 的 弯 矩 图 形 从 表 十 九 中 获 得 :系 数 弯 矩 轴 支 承 方 向y y z zz z y yy y y y表十九 等效弯矩系数弯矩图 等效弯矩系数a). 端部弯矩 b). 受侧向荷载的弯矩c). 受侧向荷载的弯矩建筑钢结构规章(澳门建筑钢结构规章)2001 年25第 三 十 九 条 梁 的 侧 向 扭 转 挫 曲 承 载 力一 、 有 充 分 侧 向 支 撑 的 梁 不 需 进 行 侧 向 挫 曲 承 载 力 之 验 算 。二 、

28、 无 充 分 侧 向 支 撑 的 梁 之 挫 曲 弯 矩 承 载 力 设 计 值 应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MSd Mb.Rd式 中 := 1 适 用 于 第 一 、 二 级 截 面适 用 于 第 三 级 截 面适 用 于 第 四 级 截 面= 侧 向 挫 曲 折 减 系 数三 、 LT 可 按 下 式 计 算 :式 中 :轧 制 截 面 (曲 线 a)焊 接 截 面 (曲 线 c)四 、 几 何 细 长 比 按 下 式 计 算 :式 中 :(fy: N/mm2) (见 第 三 十 七 条 )It = 扭 力 常 数Iw = 翘 曲 常 数C1 = 受 荷 载 及 支 承 状 态 影 响

29、的 系 数 , 可 由 及 k 确 定 ( 见 表 二 十 )= 侧 向 支 撑 间 的 端 部 弯 矩 比K =在 平 面 上 端 部 转 动 的 有 效 长 度 系 数 , 当 端 部 完 全 固 定 时 等 于 0.5, 无 固 定 转 动时 等 于 1.0, 一 端 固 定 另 一 端 无 固 定 时 等 于 0.7。建筑钢结构规章(澳门建筑钢结构规章)2001 年26五 、 若 , 侧 向 挫 曲 不 需 要 考 虑 。表二十 对应 k 值之 C1系数:端部弯矩荷载荷载及支承状态 弯矩图 k 值 C1 值1.0 1.0000.7 1.000 = +10.5 1.0001.0 1.87

30、90.7 2.092 = 00.5 2.1501.0 2.7520.7 3.063 = -10.5 3.1491.0 1.1320.5 0.9721.0 1.2850.5 0.712第 四 十 条 腹 板 的 剪 力 挫 曲 承 载 力一 、 设 计 基 本 要 求(一 ) 当 非 加 劲 腹 板 的 d/tw 值 大 于 69 加 劲 腹 板 的 d/tw 大 于 (k 值 见 表 二 十 一 ),应 对 其 剪 力 挫 曲 承 载 力 进 行 验 算 ;(二 ) 当 腹 板 无 中 间 横 向 加 劲 板 或 只 有 加 劲 板 在 支 承 点 时 , 剪 力 挫 曲 承 载 力 可 按

31、以 下 方 法 计算 : 后 挫 曲 方 法 在 本 条 后 面 部 份 详 述张 力 区 方 法 应 按 ENV1993-1-1 第 5.6 条 款 所 述 方 法 计 算二 、 后 挫 曲 方 法(一 ) 使 用 后 挫 曲 方 法 的 剪 力 挫 曲 承 载 力 设 计 值 Vba.Rd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式 中 :为 受 腹 板 细 长 度 ww 影 响 的 后 剪 力 挫 曲 强 度 (见 表 二 十 二 )(二 ) 腹 板 细 长 比 应 按 下 式 计 算 :式 中 : k = 挫 曲 系 数 (见 表 二 十 一 )建筑钢结构规章(澳门建筑钢结构规章)2001 年2

32、7表二十一 挫曲系数 k腹板在支承点有横向加劲板及 k无中间横向加劲板 5.34a / d 1 之中间横向加劲板 4 + 5.34 / ( a / d)2a / d 1 之中间横向加劲板 5.34 + 4 / (a / d)2注: a = 横向加劲板的间距d = 腹板深度表二十二 剪力挫曲强度注:fyw = 腹板的屈服强度三 、 同 时 受 弯 及 受 剪(一 ) 只 要 VSd 不 超 过 Vba.Rd 的 一 半 , 同 时 受 剪 的 截 面 弯 矩 承 载 力 设 计 值 不 需 要 折 减 ;(二 ) 当 VSd 超 过 Vba.Rd 的 一 半 , 截 面 的 弯 矩 承 载 力

33、设 计 值 应 按 下 列 公 式 折 减 :式 中 :Mf.Rd = 净 翼 板 上 的 塑 性 弯 矩 承 载 力 设 计 值 , 考 虑 受 压 翼 板 的 有 效 宽 度 beff第 四 十 一 条 翼 板 之 挫 曲要 避 免 受 压 翼 板 的 挫 曲 , 腹 板 的 d/tw 比 值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式 中 :Aw 腹 板 面 积Afc 受 压 翼 板 面 积fyf 受 压 翼 板 的 屈 服 强 度k 0.3 适 用 于 一 级 截 面 之 翼 板0.4 适 用 于 二 级 截 面 之 翼 板0.55 适 用 于 三 级 或 四 级 截 面 之 翼 板建筑钢结构规

34、章(澳门建筑钢结构规章)2001 年28第 四 十 二 条 腹 板 受 外 力 作 用 之 承 载 力一 、 非 加 劲 腹 板 透 过 翼 板 承 受 外 力 作 用 之 承 载 力 主 要 受 制 于 下 列 其 中 一 种 破 坏 模 式 (图 二 )。(一 ) 靠 近 翼 板 的 腹 板 产 生 压 碎 , 翼 板 并 同 时 出 现 塑 性 变 形 ;(二 ) 腹 板 以 局 部 挫 曲 的 形 式 出 现 皱 曲 , 靠 近 翼 板 的 腹 板 产 生 压 碎 , 翼 板 并 同 时 出 现 塑 性 变形 ;(三 ) 构 材 大 部 份 的 深 度 产 生 腹 板 挫 曲 。图二

35、腹板受外力作用下的破坏模式二 、 当 外 力 透 过 翼 板 一 端 再 由 腹 板 抵 抗 剪 力 , 腹 板 受 外 力 作 用 之 承 载 力 应 取 以 下 较 少 的 情 况 : 腹 板 压 碎 承 载 力 Ry.Rd (见 第 四 款 ) 腹 板 皱 曲 承 载 力 Ra.Rd (见 第 五 款 )三 、 当 外 力 透 过 翼 板 一 端 , 再 直 接 由 腹 板 传 到 另 一 端 翼 板 , 腹 板 受 外 力 作 用 之 承 载 力 应 取 以下 较 少 的 情 况 : 腹 板 压 碎 承 载 力 Ry.Rd (见 第 四 款 ) 腹 板 挫 曲 承 载 力 Rb.Rd

36、(见 第 六 款 )四 、 腹 板 压 碎 承 载 力 Ry.Rd 形 、 形 或 形 截 面 的 腹 板 压 碎 承 载 力 设 计 值 应 按 下 式 计 算 :式 中 :ss = 支 承 长 度但 bf 不 应 超 过 25tf 及 在 构 材 端 部 sy 须 减 半 。 f.Ed = 翼 板 的 纵 向 应 力五 、 腹 板 皱 曲 承 载 力 Ra.Rd 形 、 形 或 形 截 面 的 腹 板 皱 曲 承 载 力 设 计 值 应 按 下 式 计 算 :但 ss/d 不 应 超 过 0.2, 当 构 件 亦 同 时 承 受 弯 矩 , 应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 ; ;

37、 建筑钢结构规章(澳门建筑钢结构规章)2001 年29六 、 腹 板 挫 曲 承 载 力 Rb.Rd 形 、 形 或 形 截 面 的 腹 板 挫 曲 承 载 力 设 计 值 应将 腹 板 考 虑 成 虚 拟 之 受 压 构 件 , 并 用 下 式 计 算 有 效 宽 度 beff:(见 表 二 十 三 )腹 板 挫 曲 承 载 力 应 按 第 三 十 七 条 的 方 法 , 采 用 c 类 曲 线 及 A 等 于 1。表二十三 计算腹板侧向挫曲的有效宽度第 七 章 钢 结 构 连 接 之 安 全 性 确 定第 一 节 设 计 基 本 要 求第 四 十 三 条 一 般 规 定一 、 所 有 连

38、接 部 份 必 须 具 有 足 够 的 设 计 承 载 力 使 结 构 能 保 持 有 效 , 并 满 足 第 二 章 所 述 的 所 有基 本 要 求 。二 、 连 接 设 计 所 使 用 的 分 项 安 全 系 数 M 应 取 下 列 的 数 值 :(一 ) 螺 栓 承 载 力 . Mb = 1.25(二 ) 焊 接 承 载 力 . Mw = 1.25(三 ) 高 强 螺 栓 抗 滑 移 承 载 力 :建筑钢结构规章(澳门建筑钢结构规章)2001 年30力 传 递 方 向 与 长 圆 孔 纵 轴 垂 直 , 标 准 孔 隙 之 圆 孔 , 其 ;承 载 能 力 极 限 状 态 之 抗 滑

39、承 载 力 Ms.ult = 1.25正 常 使 用 极 限 状 态 之 抗 滑 承 载 力 Ms.ser = 1.10 力 传 递 方 向 与 长 圆 孔 纵 轴 平 行 , 加 大 孔 或 长 圆 孔 , 其 ;承 载 能 力 极 限 状 态 之 抗 滑 承 载 力 Ms.ult = 1.40 (四 ) 对 中 空 截 面 之 格 构 梁 , 其 节 点 连 接 之 承 载 力 应 参 考 ENV1993-1-1 附 件 K。三 、 采 用 本 条 进 行 连 接 设 计 时 必 须 联 同 第 四 十 六 条 一 起 使 用 。第 四 十 四 条 设 计 假 定一 、 承 载 能 力 极

40、 状 限 态 下 作 用 于 连 接 点 的 力 及 弯 矩 , 应 按 第 三 章 所 述 的 整 体 分 析 方 法 计 算 。二 、 连 接 点 可 按 任 何 合 理 的 方 法 计 算 内 力 或 弯 矩 分 布 , 只 要 :(一 ) 计 算 内 力 ( 或 弯 矩 ) 与 外 力 ( 或 弯 矩 ) 平 衡 ;(二 ) 连 接 点 的 每 一 部 份 有 足 够 能 力 抵 抗 在 结 构 分 析 中 计 算 的 内 力 或 应 力 ;(三 ) 由 内 力 分 布 引 起 的 变 形 不 超 过 连 接 物 或 焊 缝 及 其 连 结 部 份 的 容 许 变 形 能 力 。三 、

41、 构 件 交 接 点(一 )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 构 件 的 重 心 线 应 尽 可 能 在 节 点 处 汇 交 于 一 点 ;(二 ) 当 构 件 交 接 点 出 现 偏 心 时 , 节 点 及 构 件 的 设 计 必 须 考 虑 ;(三 ) 在 一 个 节 点 内 有 至 少 两 个 螺 栓 的 角 钢 及 形 钢 连 接 情 况 下 , 螺 栓 群 的 定 线 可 当 重 心 线作 构 件 的 交 接 点 使 用 。四 、 由 反 复 荷 载 或 震 动 造 成 剪 力 之 节 点 荷 载 :(一 ) 对 于 由 冲 击 力 或 明 显 振 动 导 致 节 点 承 受 剪 力 之

42、 情 况 , 应 采 用 焊 接 或 具 锁 定 装 置 之 螺 栓 、摩 擦 高 强 螺 栓 、 压 射 螺 栓 或 其 它 具 有 足 够 防 移 位 能 力 之 螺 栓 连 接 方 式 ;(二 ) 由 于 承 受 反 复 之 剪 力 荷 载 (或 其 它 原 因 ), 节 点 位 置 不 允 许 出 现 滑 移 现 象 , 可 使 用摩 擦 高 强 螺 栓 、 密 接 螺 栓 或 焊 接 作 抗 滑 连 接 ;(三 ) 对 于 受 风 力 及 侧 撑 之 稳 定 问 题 , 一 般 可 采 用 螺 栓 作 承 压 连 接 。第 二 节 螺 栓 连 接第 四 十 五 条 一 般 规 定一

43、、 螺 栓 孔 的 布 置 应 尽 量 避 免 锈 蚀 、 局 部 挫 曲 及 使 螺 栓 的 安 装 更 容 易 。二 、 螺 栓 孔 的 布 置 亦 须 符 合 计 算 螺 栓 承 载 力 时 所 使 用 的 限 值 。三 、 螺 栓 的 最 大 及 最 小 间 距 可 按 第 六 十 五 条 采 用 。 此 数 值 不 适 用 于 暴 露 结 构 或 高 腐 蚀 环 境 。第 四 十 六 条 螺 栓 连 接 的 种 类一 、 钢 结 构 建 筑 物 上 使 用 的 螺 栓 有 下 列 两 种 :(一 ) 普 通 螺 栓 : 适 用 于 承 压 型 连 接 , 板 间 接 触 面 的 剪 力 由 螺 栓 承 压 在 板 上 。(二 ) 摩 擦 型 高 强 螺 栓 : 适 用 于 摩 擦 型 连 接 , 需 用 一 预 压 力 将 两 块 连 接 板 夹 紧 。二 、 螺 栓 连 接 按 其 功 能 可 细 分 为 下 列 类 型 :(一 ) 剪 力 螺 栓 连 接节 点 承 受 剪 力 之 螺 栓 连 接 设 , 应 符 合 下 列 其 中 一 种 类 型 : 类 型 A: 承 压 设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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