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县人民法院 2017 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一、部门职责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县委的领导和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 审理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四) 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执行死刑案件。(五) 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
2、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六) 对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县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七 )管理县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八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九 )承办其他应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二、部门机构设置成县人民法院为正科级行政单位,下设 17 科室,分别为:政工科、 办公室、财务股、监察室、审管办、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审判监督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抛沙法庭、小川法庭、黄渚法庭、红川法庭、化垭法庭
3、、法警大队、政法编制 74 人 、政法编制在职 68 人,事业 7 人、退休人员 18人,临时人员 26 人,遗属 5 人。2017 年度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三、2017 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收支情况2017 年,决算收入 1574.71 万元,与上年度比较增加 301.47元,同比增长 19.86%。其中: 财政拨款收入 1517.98 万元,占96.4%;其他收入 56.73 万元,占 3.6%。2017 年,决算支出 1509.64 万元,与上年度比较增加 113.97万元,同比增长 7.55%。按支出 经济分类 :基本支出 1065.
4、68 万元,占 70.59%;项目支出 443.96 万元,占 29.41%。按支出功能分类: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32 万元,占 2.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133.69 万元,占 8.86%;公共安全支出 1343.95 万元,占 89.03%。(二) “三公”经费开支情况2017 年,我单位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 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的相关规定,切实压减“ 三公” 经费 支出规模,全年“三公” 经费实际支出较上年增加 25.27 万元。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零万元,比上年减少 13.29 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因案件审判及案件执行
5、工作需要去年由省高院组织全省法院出国学习,本年度省院再未组织因案件审判及执行工作需要的出国学习。2.司法执勤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 35.24 万元。比上年增加 9.07万元。增加的原因是案件审判及案件执行费用的增加。其中司法执勤用车购置费零万元,司法执勤用车运行费 35.24 万元。截止到本年底,我单位公务用车保有量零辆,司法执勤用车 15 辆。3.公务接待费支出零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零万元。本年度我单位共计进行公务接待零批次,共计接待零人。与上年相比增加(减少)的主要原因是零接待。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2017 年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59.36 万元,比
6、2016 年减少 125.82 万元,减少 67.94%。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上年度购买办公设备本年度再没有购买办公设备。(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2017 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 221.97 万元,与中小微企业签订采购合同金额 221.97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工程支出 221.97万元,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支出零万元。(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我单位资产总额为 1548.35 万元,其中公务车辆 15 辆,单位价值 200 万元以上系统零套。(4(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我单位目前暂无预算绩效评价项目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7、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中国财政杂志社广告收入等。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 等以外的收入。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 业收入”、“经营收入” 、“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
8、资金。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十二、“三公 ”经费: 纳入市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 “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
9、(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