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光山县城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紫水大街(光白路-南环路)污水管道项目监理招标文件招标编号:光财公开招标【2017】019 号招 标 人:光山县公用事业局日 期:二一七年三月目 录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1第二章 评标办法 13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3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330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1.1.2 招标人招 标 人:光山县公用事业局 联 系 人:向先生 电 话:0376-85863991.1.3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池女士 电 话:0375-61817011.1.4 项目名称光山县城污水处理
2、厂扩建工程紫水大街(光白路-南环路)污水管道项目监理1.1.5 建设地点 光山县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 落 实1.2.3 监理工作范围紫水大街及进厂路段 674 米和紫水大街(光白路-南环路)2412米的监理1.2.4 工期 90 日历天1.3.1 质量控制目标 合格1.3.2 安全控制目标 不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1.3.3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投标人需携带证明材料原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项目总监资格:拟派项目总监应具备国家注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工程师乙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其它
3、要求:提供由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1.4.1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4.2 勘踏现场 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及地点:1.9.1 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1.10.1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17日前1.10.2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15日前1.11 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1.12 偏离 不允许允许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清单、图纸、补充通知等,以后发出的文件为准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15日前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7年3月 28 日,下午 14:30 (北京时间)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3.3.1 投标有效期 60天3.4.1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肆仟 元人民币递交截止时间:在开标前交到光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以收款人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人在汇款单备注部分注明“此款为 (工程名称) 第 标段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详见附件:投标保证金缴付通知单。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5、3 年(2013年、2014年、2015年)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3 年(2013年1月1日至今)3.5.5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6 签字或盖章要求正、副本均需加盖投标申请人公章和法人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3.7.3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电子版一份3.7.4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分别装订,并均应胶装成册,不得采用2活页装订3.8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法人代表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参加开标会议,委托他人参加的,须持有有效的委托书原件,拟定的项目总监应持有监理工程师证原件亲自参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6、)和拟定的项目总监不按规定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放弃投标。4.1.2 封套上写明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监理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准启封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4.2.2 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递交地点:光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厅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是5.1 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5.2 开标部分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投标单位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开标顺序:递交投标文件时间的逆顺序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共5人;其中技术类专家4人,经济类专家1人。评标专家的的确定方式: 相关专家库随机抽取 7.1
7、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7.3.1 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以转帐或电汇方式转入招标人指定帐户履约担保的金额:金额为中标价的5%履约担保提交的的时间:签订合同前。10.1 招标控制价:22.39万。10.1.1 投标文件电子版要求:电子版内容:与投标文件纸质版一致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一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一份电子版份数:一份电子版形式:U盘电子版密封形式:单独密封10.1.2 招标人补充的内容说明 1、前附表1.4.1要求的各项证件原件及投标涉及的各项证件原件单独提供,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32、投标人提交的各项证件原件时另外需提供二份“原件清单明
8、细表(盖单位公章)”。附件:投标保证金缴付通知单光 山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投标保证金缴付通知单代收单位 光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款人户名及账号 光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号:41050176645300000027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盘龙城分理处缴款项目及标段 必须填写缴款事由 投标保证金 缴款人 小写:缴款金额大写:日期 备注:1.缴款人须由投标单位(法人)原始账户转款,不得现金缴入。2.缴款人须持汇款回单原件或电子回单原件(复印近需加盖公司公章)在开标前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窗口换取收据并附带企业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3.开标后,各投标人
9、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开的收据 和一张该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方便投标保证金退还信息的核对)交给相应的代理机构(中标企业除外),由其统一交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窗口,以便于给投标企业办理退还保证金。光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 联系电话:0376 85900081 总则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监理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和监理目标1.3.1 本工程监理工作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工程监理工期控制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工程监理质量控制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 本工程监理安全控制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监理的资质条件。(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总监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
11、附表。1.4.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3)为本工程的代建人;(4)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5)与本工程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6)与本工程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7)与本工程的施工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8)被责令停业的;(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5(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
12、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
13、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 分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分包的,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
14、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 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6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投标文件格式;(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15、。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
16、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三)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四)项目管理机构;(五)资格审查资料;7(六)业绩和荣誉;(七)监理大纲;(八)其他材料。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报价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报价,并以人民币币种签约、结算。3.2.2 投标人应根据本工程规模、特点及监理工程难度,人员投入等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
17、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文),结合企业自身实力自主合理报价。3.2.3 投标人按合同规定的范围所提供的全部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实施完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工作所需的现场办公、生活设施、劳务费、技术服务费、测量、交通、通讯、保险、税费和利润以及为完成本工程所提供的专用仪器、设备和设施等与监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3.2.4 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
18、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时间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及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
19、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 投标文件应附以下资格审查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3.5.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3.5.3 拟派项目总监应具备国家注册市政公用工程乙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5.4 开标时投标人须提交由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8果告知函(开具日期为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原件,如不提供无行贿记录证明原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3.6 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20、。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控制目标、投标有效期、质量控制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监理工作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21、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及电子文档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
22、,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
23、理。9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24、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5)宣读招标控制价;(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计划进驻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7)投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开标结束。6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
25、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10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 定标方
26、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将依序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类推。当所有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7.2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 履约担保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
27、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 签订合同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
28、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11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29、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0、。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 质疑和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第二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投 标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 、 资 质 证 书 一 致投 标 函 签 字 盖 章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盖 章 且 加 盖 单 位 章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符 合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31、 ”的 要 求报 价 唯 一 只 能 有 一 个 有 效 报 价2.1.1形 式评 审标 准投 标 文 件 份 数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3.7.3 项 规 定营 业 执 照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资 质 等 级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3.3 项 规 定项 目 总 监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3.3 项 规 定其 他 要 求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3.3 项 规 定2.1.2资 格评 审标 准注:投标人需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原件以
32、证明投标人的资格(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投标文件正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为准;项目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合同等原件)。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全者资格评审不予通过,做废标处理。条 款 号 条 款 内 容 编 列 内 容2.2.1分 值 构 成(总 分 100 分 )投 标 报 价 : 40 分 ,监 理 大 纲 : 46 分 ,资 信 业 绩 : 14 分2.2.2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方 法 评 标 基 准 价 =A50%+B50%2.2.3(1)投 标 报 价 评 分 标 准40 分其 中 : A 为 招 标 控 制 价 。B 为 投 标 总 报 价 低 于 ( 含 等
33、于 ) 招 标 控 制 价 高 于 ( 含 等 于 ) 95%招 标 控 制 价 范 围 内 的 各 有 效 评 标 价 ,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和 一 个 最 低 评 标 价 后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符 合 此 条 件 范 围 内 的 有 效 评 标 价 不 足 五 家 时 , 以 该 范 围内 所 有 有 效 评 标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作 为 B 值 ) ; 当 有 效 投 标 总 报 价 全 部 低于 95%招 标 控 制 价 时 , 则 以 95%A 作 为 B 值 。 有 效 投 标 不 含 弃 权 标 、无 效 标 和 废 标 。以 评 标 基 准 价 为 基
34、准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在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100%( 含100%) 至 97%( 97%) 范 围 内 的 得 满 分 40 分 ;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评 标 基 准 价的 97%以 下 的 , 按 每 再 低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1%扣 1 分 的 比 例 从 满 分 中 进 行 扣分 , 扣 完 为 止 ;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100%以 上 的 , 按 每 再 高 于 评标 基 准 价 1%扣 1 分 的 比 例 从 满 分 中 进 行 扣 分 , 扣 完 为 止 。 有效投标人的13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35、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时,作废标处理。计 算 结 果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评 分 因 素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 值项 目 监 理 组 织 结 构 3 分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历 2 分监 理 人 员 配 套 3 分质 量 目 标 控 制 和 措 施 6 分进 度 目 标 控 制 和 措 施 6 分对 安 全 生 产 、 文 明 施 工 目 标 的
36、 管 理 和 措 施 6 分对 施 工 合 同 的 管 理 和 措 施 6 分检 测 设 备 及 仪 器 配 备 6 分监 理 大 纲 水 平 有 评 委 综 合 考 虑 监 理 大 纲 编 制 内 容 在 0-4分 的 范 围 内 酌 情 打 分 0-4 分2.2.3(2)监 理 大 纲 评 分 标 准46 分服 务 承 诺 :与 监 理 工 作 相 关 的 协 调 工 作 承 诺协 调 合 同 纠 纷 的 承 诺保 修 期 间 服 务 承 诺其 他 服 务 承 诺以 上 内 容 由 评 委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承 诺 内 容 进 行 量 化 , 在 0-4分 的 范 围 内 打 分0-
37、4 分总 监 业 绩1.总 监 2013 年 以 来 获 得 优 秀 监 理 工 程 师 称 号 者 , 省 级 及省 级 以 上 得 2 分 , 市 级 得 1 分 , 否 则 不 得 分 ;2.总 监 理 工 程 师 2013 年 以 来 监 理 过 类 似 工 程 者 , 每 有 一项 得 2 分 , 最 多 得 4 分 。 ( 以 合 同 或 证 明 文 件 为 准 )6 分2.2.3(3)资 信业 绩14 分 企 业 荣 誉1.企 业 2013 年 、 2014 年 、 2015 年 获 得 省 级 及 以 上 先 进单 位 的 每 个 得 2 分 , 最 多 得 4 分 ;2.企
38、业 2013 年 以 来 获 得 省 级 质 量 荣 誉 , 得 2 分 ;3.企 业 通 过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 职 业 健 康 安 全管 理 体 系 三 项 认 证 齐 全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得 2 分 , 缺 一 项 得0 分 。8 分142.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监理大纲: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资信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
39、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 评分标准(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监理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资信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4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1)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
40、)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 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 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A;15(2)按本章第 2.2.3(2)目规定的评
41、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C;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 投标人得分=A+B+C。3.2.4 监理大纲得分计算:评委人数为 5 人的,取全部评委的平均值;评委人数为 7 人的,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取其平均值;评委为 7 人(不含 7 人)以上单数的,分别去掉二个最高分、二个最低分,取其平均值3.2.5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
42、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3、3.4 评标结果3.4.1 除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4.3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16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评标详细程序A0.总 则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A1.基本程序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1) 评标准
44、备;(2) 初步评审:(3) 详细评审;(4) 澄清、说明或补正;(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A2.评标准备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附表A-1。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A2.3 熟悉文件资料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
45、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控制价或标底(如果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
46、、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A2.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17A2.4.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A2.4.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
47、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A2.4.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
48、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A3.初步评审A3.1 形式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A3.2 资格评审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A3.2.1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
49、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其中:(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A3.3 监理大纲和资信业绩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施监理大纲和资信业绩进行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18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无效标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无效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 B 中集中列示。A3.4.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无效标条件不应与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无效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