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土木党组201812 号关于印发莆田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本院各单位:现将莆田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共莆田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委员会2018 年 8 月 28 日中共莆田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8 年 8 月 28 日印发 2 莆田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木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省委实施细则、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的实施意见关于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闽委教组20162 号)和 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 ,在 莆田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修订) (莆院党组201422 号)的基础上修订本规则。第二章 党政联席会议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领导班子集体议事的会议形式,是加强党的领导,协调党政联系、保障集体领导的重要制度,是学院基本工作体制和决策方式。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集体领导体制。学院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学院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及负责人在其职责范
3、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学院行政领导班子要尊重和支持党委及负责人的工作,自觉接受党委的监督。 3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在学院职权范围内具有最高决策权。第三章 议事范围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1) 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2)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3)落实学院发展方向、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服务社会、对外合作交流等规划和改革措施,工 作 计 划
4、和 总结 ;(4) 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5) 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招生工作、学生创新创业和就业工作等重要事项;(6) 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人员的配备、调整以及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相关事项;(7)教职工岗位聘任、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人才引进、出国人员选派、学校中层后备干部推荐、教职工考勤管理、年度考核、奖惩等人事工作中的重要事项;(8) 教职工绩效分配、福利待遇和关系师生权益的重要事项以及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问题; 4 (9) 重要表彰以及向上级推荐表彰对象;(10 )对办学规模条件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申报和实施。包括承担的国家、省级各类重大建设项目
5、,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重要项目;(11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收入分配、办学资源调配等财、物方面重要事项;(12 )其他重要事项。第六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第四章 会议组织第七条 会议时间。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 1-2 周召开 1 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第八条 参加人员。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学院党委正副书记、行政正副职负责人等领导班子成员。若党政领导班子人数少于 3 人的,参加人员可适当扩大至学院部分内设机构负责人。学院党委纪检委
6、员列席会议,涉及“三重一大”议题等重要事项时应请学校纪委列席。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另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列席人员在会上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遵守例会制度,按时到会, 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请假。 5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不含列席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对议题作出的决定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五章 议事程序第十条 提交议题。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其他参会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应
7、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会议根据议题和相关内容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因故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时,由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第十二条 会议讨论。凡拟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议题,会前要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准备,成员之间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进行充分沟通、酝酿,并由分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研究讨论时,实行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者作简要说明,参会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第十三条 会议表决。党政联席会议在与会党政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政班子成员
8、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成员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意见的形式参加表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纪要。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由党政 6 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会议原始记录应包含议决事项、与会人员、列席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按分工职责贯彻落实。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人员通报。第六章 督办执行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一经形成,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或向联系(分管)本单位学校领导或学校有关部门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定不同的
9、意见,违者并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应根据分工和工作内容,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时限,确保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第十七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和检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执行情况。第七章 健 全 沟 通 机 制第 十 八 条 书 记 和 院 长 经 常 性 沟 通 制 度 , 学 院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7 要 树 立 政 治 意
10、 识 、 大 局 意 识 , 相 互 信 任 , 加 强 团 结 , 做 到 做 事 决策 事 先 沟 通 、 日 常 工 作 定 期 沟 通 、 紧 急 情 况 及 时 沟 通 。 行 政 主 要负 责 人 提 出 的 有 关 教 学 、 科 研 和 行 政 管 理 等 议 题 , 应 在 会 前 听 取党 委 书 记 意 见 ; 党 委 书 记 提 出 的 有 关 党 建 、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等 议 题 ,应 在 会 前 听 取 行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意 见 。 意 见 不 一 致 且 非 急 迫 的 议 题应 暂 缓 上 会 , 待 进 一 步 交 换 意 见 、 取 得
11、共 识 后 再 提 交 会 议 讨 论 。第 十 九 条 建 立 健 全 谈 话 谈 心 制 度 ,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要 定 期 沟通 协 调 , 及 时 交 流 工 作 。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重 大 事 项 前 , 学 院 院 党 政主 要 领 导 和 有 关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要 个 别 酝 酿 、 充 分 沟 通 。 学 院 党 政主 要 领 导 要 发 扬 民 主 , 充 分 听 取 和 尊 重 班 子 成 员 的 意 见 , 支 持 他们 的 工 作 。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要 相 互 理 解 、 相 互 支 持 , 对 职 责 分 工 交叉 的 工 作 ,
12、要 注 意 协 调 配 合 。第 二 十 条 建 立 听 取 群 众 意 见 建 议 制 度 , 对于事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师生员工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广泛听取意见。专业性较强的要 充 分 发 挥 学 术 组 织 、 教 代 会 及 群 众 组 织 作 用 。 要健 全 学 术 委 员 会 、 教 授 委 员 会 等 学 术 组 织 , 充 分 发 挥 其 在 学 科 建设 、 学 术 评 价 、 学 术 发 展 和 学 风 建 设 等 方 面 的 重 要 作 用 。 健 全 师生 员 工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工 作 机 制 , 实 行 党 务 、 院 务 公 开 , 及
13、时 向 师 生 员 工 通 报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和 实 施 情 况 。第八章 原则和纪律第二十一条 凡未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或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8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一事一议。议题提出者应向会议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在集体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第二十三条 集体讨论出现严重分歧时,应暂缓决策,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协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
14、。对有较大分歧但必须作出决定的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需要通过表决做出决定或决议的,应逐一表决,且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通过决定或决议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第二十四条 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亲属应该回避的事项时,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第二十五条 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第二十六条 会议决议应通知未到会的班子成员,除需要保密外,应通过一定形式向单位师生员工通报,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第二十七条 经集体决定的事项,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9 第二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对于来不及提交会议研究而又急需处理的重要问题,视具体情况,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协商解决,或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解决,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