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邵县商务局责任清单目 录1、 部 门 职 责 (1)2、 与 相 关 部 门 的 职 责 边 界 ( )3、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制 度 ( )( 1) 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受 委 托 机 关 的 监 督 ( )( 2) 对 属 地 管 理 的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的 监 督 检 查 ( )( 3) 规 范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 )( 4) ( )( 5) ( )( 6) ( )4、公共服务事项( )注:括号以内填写页码。1、部门职责部门名称(盖章)新邵县商务局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备注提出全县招商引资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导向要点和规划布局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全
2、县外来投资者的联络、政策咨询、项目推介、考察、接待和洽谈等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项目调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包装、论证和发布工作,建立和管理招商引资项目库,编印新邵县投资指南。1提出全县招商引资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导向要点和规划布局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全县外来投资者的联络、政策咨询、项目推介、考察、接待和洽谈等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项目调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包装、论证和发布工作,建立和管理招商引资项目库,编印新邵县投资指南;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变更的初审报批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和监督;负责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和优化投资环境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全县外商投资企业参会参
3、展工作;指导并管理全县外商投资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变更的初审报批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和监督;负责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和优化投资环境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全县外商投资企业参会参展工作;指导并管理全县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中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的推荐和考核;负责外商投资有关经济指标的统计工作。拟订全县国内横向经济联合和经济协作的战略、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县区域经济合作、内联引资及资金、物资、经济技术协作、信息交流等工作;协助做好内联引资项目的洽谈、跟踪、调度和落实;参与全县重大经济技术协作和横向经济联合项目的立项、审核和申报工作;协同有关
4、部门负责对地区间重大经济合作项目的考察、论证、洽谈、签订协议和跟踪服务工作。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中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的推荐和考核;负责外商投资有关经济指标的统计工作;拟订全县国内横向经济联合和经济协作的战略、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县区域经济合作、内联引资及资金、物资、经济技术协作、信息交流等工作;协助做好内联引资项目的洽谈、跟踪、调度和落实;参与全县重大经济技术协作和横向经济联合项目的立项、审核和申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地区间重大经济合作项目的考察、论证、洽谈、签订协议和跟踪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的对口支援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各类经济
5、合作洽谈会,以及以开拓市场为主的商品展销活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的对口支援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各类经济合作洽谈会,以及以开拓市场为主的商品展销活动。2 负责全县食用盐、成品油、拍卖 负责全县成品油、拍卖、典当、报废汽车和再生资源回收、二手车交易、租赁、旧货流通等行业的监督管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并监督检查。负责全县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审年检工作。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规使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违规销售成品油等违法行为。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县烟草、食用盐流通工作
6、。、典当、租赁、旧货流通、再生资源、报废汽车回收、旧机动车交易等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行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全县商贸服务业政策性资助资金的组织申报、审核、兑现;负责服务贸易政策性扶持资金的组织申报、审核、兑现。4负责审核商务领域政策性资助资金。负责全县流通产业体系建设,推动流通体制改革。负责现代流通业的发展。负责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测管理。推进电子商务行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促销活动、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企业负责制定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商业网点规划; 审批商品市场(含农贸市场)的新建、扩建、整合、提升和结构调整;制定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推进各类商品市场建设
7、;推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促进产销对接;培育大型内贸流通企业。引导、推动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业发展。负责全县市场运行监测体系建设,监测分析重要生活必需品、生产资料市场运行、价格和供求状况 ;监测调查分析重点流通企业和消费市场运行状况 ;根据市场运行监测情况开展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建立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协调机制和工作体系;统筹全县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 拟订并实施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投放计划并监管应急商品储备企业的储备情况,会同财政落实重要商品储备资金补助。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进行备案。负责指导企业开拓市场。负责主管全县美容美发业工作。负责洗染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
8、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促销活动、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企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进行备案。负责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县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规划;承搭建电子商务平台,监督检查电子商务企业规范发展,指导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对零售商促销活动、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企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进行备案及备案申报服务。承担展会信息发布,组织指导企业参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1、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加强流通领域食
9、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3、应当与食品流通行业中介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4、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1、引导和支持家庭服务机构运用现代流通方式,培育示范性家庭服务机构,提升行业规范化经营水平。 2、建立健全家庭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和客户服务跟踪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家庭服务机构和家庭服务员信用评价体系。 3、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4、指导制定家庭服务合同范本,指导协调服务纠纷处理工作。 5、公布有关家庭服务业的举报、投诉渠道和方式,接受相关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对于
10、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在15日内依法处理;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及政策。拟订全县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及促进外贸发展相关政策。5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及政策;拟订全县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及我县促进外贸发展相关政策;负责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序号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县商务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县发改局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
11、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1 再生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商务部再生资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 年第 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县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
12、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县规划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8 号) 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2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县商务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1年第307号)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
13、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注销营业执照。县公安局 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
1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县公安局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县商务局 为县药品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订我县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商务部 食品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商秩发2009571号王某要准备开药店,药店开办由食药监部门进行审批,药品质量管理也是由食药监部门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的规划和行业管理政策的制定是由商务部门负责。4 药品流通管理工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负责我县药品流通企业的准入管理和药品流通监管,拟订药品流通过程中涉及质量与
15、安全的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配合县商务局执行国家和我省制定的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商务局 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管理;发卡行为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5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县公安局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李某持某超市卡到超市消费,消费过程中出现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等侵害消检查。县财政局 负责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维权消费权益,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开展相关消费提示。县地税局 负责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
16、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国办发201125号)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费者权益的情况,此类情况要向工商部门投诉,如在购卡过程中发现出具的发票是虚假发票的要向税务部门投诉,如发现超市发卡过程中出现单张面值超过5000元等违规发卡情况,要向商务部门投诉,对于多用途预付卡要想人民银行进行投诉,针对利用预付卡出现的腐败问题要向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县商务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6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 负责辖区内商品现货市场交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
17、3第3号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局: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分支机构 易涉及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机构:对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再生资源回收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二)从事再生
18、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三)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
19、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四)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五)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六)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
20、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再生资源回收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听汇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或者暗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4、监督检查措施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及暗访等检查再生资源回收安全情况。5、监督检查程序制订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或整改。(二)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21、规定,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三)对违法经营再生资源回收行为,按照再生资源管理办法追究法律责任。(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
22、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二)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
23、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四)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五)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六)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
24、,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三、监督检查方式报废汽车回收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听汇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或者暗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6、监督检查措施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及暗访
25、等检查报废汽车回收安全情况。7、监督检查程序制订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或整改。(二)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三)对违法经营报废汽车回收行为,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追究法律责任。(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二
26、、监督检查内容(一)成品油经营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二)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2.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3. 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4.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5. 销售走私成品油的;6. 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7. 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8. 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
27、业购进成品油的;9. 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10. 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1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一)年检,要求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每年定期上报年检材料;(二)日常监督、检查;(三)对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年检程序1.每年一季度通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到县商务局申报年检。2.持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3.县商务局根据年检材料完成年检。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许可证副本上出具“年检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
28、合格的,报省商务厅撤销零售经营资格。(二)不定期检查程序不定期开展检查活动。五、监督检查处理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商务局上报省商务厅撤销零售经营资格。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并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法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表、购卡章程、协议及资金管理制度等情况。2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买登记情况、购卡方式、购卡限额、退卡等操作程序执行情况3检查发卡企业预收资金用途、预收资金余额比例、资金存管制度、资金存管协议与帐户情况。(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督
29、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3家发卡企业。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3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3、监督检查方式(一)针对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二)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执法检查;(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单用途预付卡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二)局指定三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单用途
30、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五、监督检查措施(一)发现被检查人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四)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六、监督检查处理(一) 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
31、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
3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12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一、主要内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
33、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二、标准规范县商务局于2010年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新商字201035号),作为全县商务
34、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见附件(新邵县商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三、有关措施(一)县商务局对规范全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二)县商务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XSDR-2010-25001新商字201035号关于印发新邵县商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局机关各股室: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行政管理,全面
35、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和12312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新邵县商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2010年11月5日主题词: 商务 执法 基准 通知 抄 送:新邵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新邵县商务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5日印发(共10份)新邵县商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结合商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具体规则(暂行)。成品油市场管理第十八条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以上为法律法规原文)(以下为行政裁量的具体规则)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一)出借成品油批准证书的;(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数量在5000公斤以下的。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