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319 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 2017 年 1 月 9 日省人民政府第 14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3月 1 日起施行。省长 尹力 2017 年 1 月 23 日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
2、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人员及工作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3、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对全省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配套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 、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村民委员会可以选派代表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监督。村民会议可以组建村民建房委员会。村民建房委员会可以聘请有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巡查监督员,开展巡查和督查。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工作
4、监管体系,健全管理制度、激励机制,支持、鼓励村民对农村住房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建筑结构形式和抗震设防措施,鼓励支持村民参与城乡住宅地震保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住房建筑抗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学技术研究。国家和省安排的农村住房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规划选址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根据需要合理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乡(镇)人民政府
5、应当依据乡村规划和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等,对重新选址的农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邻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价。确需进行安全性评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第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与公路建设相协调,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进行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堆放砂石、砖瓦等建筑材料。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农村住房,不得进行扩建和危害公路路基基础安全的改建。第十条 在乡(镇) 、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
6、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镇) 、村规划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二)户籍证明;(三)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第十一条 在乡(镇) 、村规划区内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应当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镇) 、村规划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住房城
7、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户籍证明;(二)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四)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 乡(镇) 、村规划区以外需选址建设村民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在规划的村民聚居点建设。不能在规划聚居点建设的,可以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第三章 勘察设计第十三条 新建
8、农村住房的,受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选用适合修建农村住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不得危害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第十四条 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及省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 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技术规程 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 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等技术导则的规定。第十五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住房建设
9、方案图和施工图,供建房村民选用。农村住房建设通用设计图集应当免费提供。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建房村民对拟采用的方案图或者施工图需要深化设计或者修改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深化设计或者修改。建房村民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或者修改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修改的方案图或者施工图负责。第四章 建设施工第十六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技术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
10、术力量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乡村规划师或者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对村民建房进行指导、监督。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七条 农村住房建设可以采取统一规划建设、村民联合建设、村民自主建设等方式。乡(镇)人民政府与县(市、区)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许可占用宅基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包括建筑层数、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标准,并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第十八条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一)3 层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及以上的
11、;(三)6 米跨度及以上的。第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 3 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 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 6 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建房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农村住房
12、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限和责任。承揽人为施工单位的,应当执行国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省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承包合同范本。第二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合格建筑材料。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监管。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应当协助村民选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并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
13、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当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可以约定承揽人负责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档案。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电子档案数据库。第五章 技术服务第二十四条 省、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住房建设年
14、度技术服务工作方案,开展农村住房规划建设技术指导工作。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成立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组织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农村住房建设进行现场技术指导。鼓励注册执业技术人员免费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设计与现场施工技术服务,提供的免费服务可以作为其继续教育的学时。鼓励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志愿者开展技术下乡服务,多渠道吸引专业技术人员为农村住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防震减灾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抗震设防技术咨询和服务,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抗震设防知识宣传培训。第二十七条 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
15、(镇) 、村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培训机制。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对农村建筑施工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施工技能。第六章 竣工质量验收与所有权登记第二十八条 市(州)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住房建设竣工质量验收具体办法。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农村住房竣工质量验收。第二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会同建设承揽人根据竣工质量验收办法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的竣工质量验收应当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和
16、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的基础上,对农村住房的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 30 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第三十二条 农村住房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办理农村住房所有权登记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第七章 老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农村老旧住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安全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力量,开展农村老旧危险住房安全排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安全
17、日常检查制度,制定农村住房安全应急预案,逐步建立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联动的监督管理机制。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以下农村老旧住房进行安全排查:(一)房龄长、超负荷使用、年久失修的;(二)损坏或者损伤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三)位于自然灾害易发区、煤炭采空区等存在安全隐患区域的。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应当逐一列出清单并通告相关村民委员会,建立隐患问题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或者属于社会
18、救助对象的农村住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启动实施。对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或者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但短期内无法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危房,要指导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老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和引导,杜绝影响和损坏房屋安全使用的行为,建立农村住房安全管理电子数据档案。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
19、政府、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管指导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的。第四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
20、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二)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三)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四)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五)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承揽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依照建筑业管理法律、法规处罚。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除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之外的村民自主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与配套设施的行为。第四十二条 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村民聚居点按照法定建设程序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市(州)
21、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 59 号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型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最大的内需潜力所在,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四川是农业大省,城乡发展差异明显,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推进城镇化更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对实施我省“三大发展战略” 、实现“两个跨越” 、建设美丽四川具有重大现
22、实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68 号) ,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国家“三个 1 亿人”工作安排,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落实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各项部署,走形态适宜、产城融合、城乡一体、集约高效新型城镇化道路。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坚持“五个统筹” ,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综合承载能力为支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注重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注重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注重环境宜居和历史文脉传承,注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
23、福感。围绕新型城镇化目标任务,加快配套政策改革,促进新型城镇化持续健康发展,为四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驱动力。坚持绿色发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把绿色发展融入城镇化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提高质量为关键,注重协调发展,推动实施空间“多规合一” ,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着力构建适应绿色发展的城乡体系。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突出建筑使用功能,推广绿色建材应用,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广装配式建筑,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绿色美丽城镇。坚持补齐短板。大力推进“百万安居工程建
24、设行动” 、 “百镇建设行动” 、海绵城市建设、幸福美丽新村建设,特别是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重点工作,有序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强化产业对城镇化的支撑作用,推动产业与城镇融合发展。精准对接脱贫攻坚,着力提升城镇公共服务水平,带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解决“半市民化”问题,着力激发城镇化最大内需潜力。加强城镇管理,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坚持联动推进。相关部门要搞好协同配合,推动户籍、土地、财政、住房、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形成合力。加强省直部门与地方政策联动,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出台一批配套政策,确保改革举措和政策落地。更好发挥市场主导
25、和政府引导作用,发挥市民的主体作用。二、主要目标到 2020 年,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城镇化质量和水平明显提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 54%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 38%左右,基本完成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农业转移人口随迁适龄子女义务教育需求得到满足,城镇失业人员、有培训意愿的农民工、新成长劳动力免费接受 1 次基本职业技能培训。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分别达到 90%、98%、23% 以上。城镇化布局和形态更加优化。城镇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以四大城市群为主体形态,基本形成“一轴三带、四群一区”的城镇化发展格局。城镇等级规模结构更加完善、功
26、能定位更加清晰,区域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更加突出,县城竞争力明显提升,小城镇服务功能显著增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更加协调。城镇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城镇终极规模和开发边界管控有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生态环境持续优化,历史文脉得到传承,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不断增强。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 100 平方米以内,生活空间和生态用地明显增加,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优化提升。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 2015 年下降20%以上,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 30%,市区人口 300万以上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 60%,城市绿地率达到 38%
27、,城市燃气普及率、供水普及率、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分别达到90%、95%、92% 、90% 、90%以上。城乡统筹发展更加协调。以法定规划为基础,推动“多规合一” ,确保县(市)域空间实现全域有序利用。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有效改善,辐射带动农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农村道路和水电通信等设施实现基本配套,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水平大幅提高。扎实推进扶贫搬迁,扶贫开发攻坚取得突出成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保障全覆盖,绝对贫困全面消除。累计完成农村危旧房改造 170 万户左右,公路通村率100%,农村自来水普及率 75%,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95%,农村学前教
28、育三年毛入学率 8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保持在 95%以上。城镇化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依法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城镇化建设用地;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推动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优化行政区划和社区管理,构建多层次协调发展的城镇型政区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城镇化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体制机制。三、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一)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
29、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除成都外,全面放开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各地应根据政府的承受力、城镇资源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制定具体的落户标准和办法。用 3 年时间,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 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全面放开对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落户限制,制定可操作的落户标准和落户目标。要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历年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集中供养自愿转户的农村“五保”对象加快推动户籍转移。清理仍
30、保留农村户籍的财政供养人员,加快户籍转移。成都市实行居住证积分入户和条件准入双轨并行的落户政策,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合理引导人口向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等重点区域转移。加快制定实施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二)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等六项基本权利和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等七项便利。鼓励各地不断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与户籍人口的差距。把居住证持有人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要加快制定居住证实施具体管理办法,防止居住证与基本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脱钩。(三)
31、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接受学前教育。实施义务教育“三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政策。将农民工纳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范围。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实施新市民培训计划,每年培训 60 万人以上,推动农民工稳定有序融入城镇。完善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鼓励农民工参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一体化经办运行机制。对居住证持有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标准给予补助。加快实现基本
32、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推进实施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计划。(四)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尊重农民意愿,将户口变动与“三权”脱钩。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加快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措施。建立省级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为主要因素测算分配。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
33、量挂钩政策。四、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五)积极推进四大城市群建设。落实成渝城市群发展规划 ,围绕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家级城市群,构建“一轴三带、四群一区”城镇化发展格局,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依托成渝发展为主轴,率先发展成都平原城市群。支持成都率先发展,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目标,加快天府新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升参与国际合作竞争层次。发挥成都的核心带动功能,优化成德绵乐城镇发展带,强化成遂、成资城镇发展带,共同打造带动四川、辐射西南、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化都市圈。加快发展川南城市群,提升区域中心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加快发中小城市。着力培养川东北城市群,强化
34、城镇职能分工,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差异化发展。积极培育攀西城市群,提高城市建设质量和水平,严格保护自然生态和民族文化。围绕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联防联控联治等关键环节,探索建立区域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六)加快区域中心城市和重点县城发展。大力发展绵阳、泸州、南充、宜宾等区域中心城市,加快城市新区建设,壮大城市规模,提高综合承载能力,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开展“宜居县城建设行动” ,加快重点县城发展,加强县城供水、交通、燃气、通讯、能源等市政公用设施和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运行,提高县
35、城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能力。坚持产城互动,依托产业园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壮大县域经济,带动创业,促进就业。(七)深化“百镇建设行动” 。抓好 21 个重点镇示范建设工作,在 300 个试点镇中巩固提升一批示范镇,培育创建一批特色镇,辐射带动全省小城镇建设。开展中心镇功能设置试点,以下放事权、扩大财权、改革人事权及强化用地指标保障等为重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赋予镇区规划人口 3 万以上的中心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同步推进中心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减少行政管理层级、推行大部门制,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加快特色镇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推动小城镇发展与疏解
36、大城市中心城区功能相结合、与特色产业发展相结合、与服务“三农”相结合。发展具有特色优势的文化旅游、商贸物流、先进制造等魅力小镇,提高小城镇的宜居性,吸引留住返乡创业人员,实现就地城镇化。五、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提升城镇品质(八)坚持科学规划引领。落实科学规划理念,提高规划水平和质量。根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城市终极规模、划定城市开发边界。严格保护自然生态,合理确定城市形态,让城市融入自然山水。依托山体、水系、森林与河流等自然生态资源,构建内外联通、布局合理的生态绿地系统。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布局,优化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增加生活与生态用地比例。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大力开展城市设计,
37、塑造具有地方文化底蕴的城市风貌特色。统筹规划居住区、商贸区、各类园区等功能布局,促进产城融合。强化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有机衔接,鼓励和支持县(市)域推进“多规合一” 。严格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 ,加强对规划强制性规定的监管,把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纳入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刚性约束。(九)深化“百万安居工程建设行动” 。围绕实现约 500 万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目标,采取改扩建、综合整治、拆除新建、货币化安置等多种方式,全面推进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积极引导和鼓励居民通过选购库存商品住房等方式实施货币化
38、安置,努力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2018 年启动最后一批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加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程安全质量监管,严格实施安全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逐步将农房建设和质量安全纳入政府监管范围,对规划选址、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等实施全过程监管。(十)加快城镇道路交通网络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网络体系;积极发展城市大容量地面公共交通,加快换乘枢纽、停车场、公交站点和加气站等设施建设,将充电站、充电桩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规划同步实施。推进成都地铁建设,支持绵阳、南充、泸州、达州等有条件的城市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加快进出城市通道、
39、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路网建设,提升道路网络密度和连通性、可达性;加强城镇背街小巷道路整治,打通城镇“断头路” 。倡导绿色出行,加快推进步行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系统建设。(十一)加快城镇地下管网建设改造。统筹城镇地上地下设施规划建设,加强城镇地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合理布局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等地下管网,加快实施既有路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架空线入地工程。加快成都、乐山、自贡、绵阳、南充等试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推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的新建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地铁建设、道路整治、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等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各城市要制定出台地下综合管廊
40、收费运营管理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运营地下综合管廊。推进排水和防洪排涝设施建设与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加强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十二)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落实到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推进遂宁、成都、泸州、自贡、西昌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在老城区结合危房改造、棚户区和老旧小区有机更新,加快城镇易涝点改造,妥善解决城市防洪安全、黑臭水体治理、雨水收集利用等问题。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率先落实海绵城市建
41、设相关要求。加强海绵型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绿色蓄排与净化利用设施等建设。严格落实“蓝线”管理规定,有效保护现状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自然水体,合理确定城市水系的保护与改造方案。(十三)加快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根据城镇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加大财政对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较多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投入力度,吸引社会力量和企业投资建学办学,增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位供给。统筹新老城区公共服务资源均衡配置。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文化设施、就业和社会保障、体育健身场所设施、公园绿地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社区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规划建设。优化社区生活设施布局,打造包括物流配送、银行网点、便民超市、零售药
42、店、家庭服务中心等在内的便捷生活服务圈。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推动生活照料、慢病管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援助等服务全覆盖。加快推进住宅、公共建筑等的适老化改造。加强城镇公用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加快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健全城市抗震、消防、防洪、排涝、应对地质灾害等应急指挥体系,完善城市生命通道系统,加强城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十四)推进美丽城镇建设。加快绿色、智慧、人文等新型城市建设,全面提升城市内在品质,建设美丽城镇、生态城镇。抓紧制定并实施自然生态修复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修复被破坏的山体、河流、湿地、
43、植被。积极推行生态园林建设技术,建设海绵型绿地,鼓励推广屋顶绿地、庭园绿地、立体绿化建设。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优先使用本地苗圃培育的乡土植物。推广绿色建筑,突出建筑使用功能,防止片面追求外观形象。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对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各类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和认证,积极推广应用绿色新型建材,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全面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彻底解决城市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实施新一轮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基本建立建筑垃圾、园林废弃物、餐厨废弃物等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广节水
44、新技术和新工艺,积极推进中水回用,全面建设节水型城市。处理好城市改造开发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关系,延续文脉,保留城市特色,彰显城市灵魂。(十五)创新城市治理。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坚持遏制领导干部随意干预城市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现象。严厉惩处规划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创新城市管理和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购买城市管理服务力度。建立健全市、区、街道、社区管理网络,将城市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健全城市基层治理机制,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积极动员、依法规范公众参与城市治
45、理,推进城市治理阳光运行。大力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实践,促进市民形成良好的道德素养和社会风尚,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七进”活动,加大对乱吐乱扔、乱跨乱穿马路等违章行为的整治,完善市民行为规范,增强市民法治意识,提升公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六、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实现以城带乡(十六)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延伸。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加快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推动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推进城乡配电网建设改造,尽快实现行政村通硬化路、通快递、通邮、通宽带,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推动有条件地区实现“
46、煤改气” 。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巩固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加强农村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以及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强化河湖水系整治,建设环境优美示范乡村。加快农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事业发展,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七)推进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以深化农村改革为主线,坚持科学规划、产业先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围绕业兴、家富、人和、村美推进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坚持宜聚则聚、宜散则散,推行“小规模、组团式、微田园、生态化”的规划理念,保持田园风光和农村风貌。注重地域特色和文化传承,加强旧村落改造和传统村落保护,防止大拆大建,提倡新老建筑和谐共存。坚持
47、幸福美丽新村与脱贫攻坚相结合,积极稳妥推进藏区新居、彝家新寨、巴山新居、乌蒙新村建设。开展绿色村庄建设,全面推进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让农村展现美好田园风光。(十八)带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县级行政区为基础,以建制镇为支点,搭建现代农业、特色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园区等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平台。大力发展农产品产地加工、仓储物流,促进农业产业链延伸。积极发展民宿、农村养老、民俗创意等,推进农业与旅游、体验、文化、教育、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强化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基础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引领示范,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培育多元化农业产业融合主体,发展专业化农业服务主体。推动返
48、乡创业集聚发展,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协作创业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返乡人员创业联盟。引导返乡创业人员融入特色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的创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集群。(十九)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加快农村快递网络和宽带网络建设,加快农村“快递下乡”和电子商务发展。支持适应乡村特点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建设,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农村特色产业发展,推进农业生产资料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完善有利于中小网商发展的政策措施,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发展面向中小网商的融资贷款业务。(二十)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的 88 个贫困县为
49、重点区域,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搞好规划,在县城、小城镇或产业园区附近建设安置小区,推进转移就业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坚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和多渠道筹集资金相结合,妥善解决搬迁群众的就医、上学等问题,统筹谋划安置区产业发展与群众就业创业,确保搬迁群众居住有改善、生活有提高、生产有业就。七、改革完善土地利用机制(二十一)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总结完善并推广成都城乡统筹改革经验模式。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村庄整治,继续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增减挂钩指标向脱贫攻坚任务重的地区倾斜。增减挂钩拆旧复垦腾出的建设用地,优先满足农民新居、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并留足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要及时全部返还农村。(二十二)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积极争取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将城镇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利用。完善城镇存量土地再开发过程中的供应方式,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经依法批准,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出台具体办法,规范政府、改造者、土地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三旧” (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的土地收益。(二十三)推进低丘缓坡地和地下空间开发试点。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