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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tangtianxu1 文档编号:2993486 上传时间:2018-10-01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5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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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为强化劳动纪律管理,增强员工劳动纪律性,特制定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一、劳动纪律管理制度:1、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溜岗,不睡岗,违者每次罚当事人 20 元;2、上班必须按公司规定正确穿戴劳保用品特别是安全帽,违者每次罚 50 元;3、禁止员工酒后上班,违者每次罚 200 元;4、上班时间禁止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私事,违者每次罚 20 元。违反以上规定除处罚当事人外同时对违纪者的直接上级按处罚金额的 50%进行处罚。迟到、早退、脱岗、窜岗、睡岗 30 分钟以上者当天(班)一律按旷工处理。5、员工在工作日中间原则上不饮酒,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分管领导同意)饮酒后原则

2、上应不再上班。违者可给予批评或处以 50 元/次的经济处罚。6、严禁员工打架斗殴,不管何种原因,只要一经发现查实即处以200 元/人次的罚款,情节较严重、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7、旷工违纪者,旷工期间考勤不计,另旷工 1 天扣发三日工资。如全月旷工累计达 3 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 10 天工资及全部奖金,并处留厂查看处分,连续旷工 7 天或全年累计达 30 天以上者直接予以除名处理,旷工 7 天扣罚一月工资并赔偿其因旷工造成生产计划秩序不能正常进行所造成的必要损失。8、员工偷窃、转移或其它方式占有公司或他人财物的除负责全额赔偿损失外,并扣发当月的全部的工资奖金,一

3、律予以开除。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9、对危害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破坏企业生产工作秩序和治安的行为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敢挺身而出、不发挥应有的作用,给企业造成损失者,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给予扣款、调离岗位、降级、降职处分。属专职工作人员失职者,从重或加重处罚。10、员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根据其情节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11、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在员工中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可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并记入员工个人档案。12、以上未列及的可参照公司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治安管理

4、条例或国家法律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企业可以给予警告一次、罚款 30 元处理:1、 员工出厂,除正常下班时间以外必须持有出门证(出门证需注明出厂时间和返回时间同时门外室要做好登记) ;无出门证出厂门卫值班人员有权拒绝进出厂或报公司处理;2、 着装得体,禁止穿拖鞋上班(包括无跟凉鞋) ;不合着装要求的,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入内,班组不得安排生产作业;3、 员工车辆(自行车、摩托车、汽车)不按企业指定方式、区域停放,乱停放的;4、 不允许迟到/早退;员工上班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工作时间饱和;未到休息时间提前离开岗位或关闭生产电源的视同早退;5、 上班期间,员工个人来客来访一

5、律在门卫室接待;工作时间内非业务需要,禁止工作时间用手机上网玩游戏;6、 不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的;7、 不按规定确定产品状态标识或者自行改动状态标识,造成生产混乱的;8、 未经许可,非对应职能人员进入企业的重要场合,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的。重要的场合包括例如食堂后厨、仓库、财务部门等。9、 工作期间溜岗、串岗;离岗超过 5 分钟至 30 分钟内的视为迟到;10、 工作期间,消极怠工,吃零食,打闹嬉戏或进行娱乐活动,大声喧哗干扰他人工作等的。11、 没有健康的卫生习惯,破坏企业环境卫生的;12、 不爱护公物,浪费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损失轻微的;13、 员工不按规定做好日常的

6、机器、设备的保养工作的;14、 操作机器、设备时,不遵守技术操作规程的;15、 设备、工装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员工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处理,不及时告知班组长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盲目操作的;16、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企业损失的;17、 在生产、仓库等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造成损失的并根据损失大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18、 下班时不整理作业现场,搞好工作场地卫生,关好门、窗的;存在以下行为的,企业可以给予记过一次、罚款 50 元内处理:1、警告达到二次的;2、不经批准,擅自休假造成旷工的(矿工除扣发三日工资外,可视情节根据规定进行处罚) ;3、在考

7、勤上弄虚作假的;4、无理取闹,造谣生事、谩骂吵架的;5、接到生产或质量或安全等问题的整改要求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的;7、上班时间出厂,没办理规定手续,私自出厂的;8、没有物资放行单,携带有企业财产的;9、对主管人员正常工作指派、安排不遵守,争吵并有威胁、侮辱,甚至产生身体冲突者;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10、 上班时间私自回宿舍这单人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企业可以认定严重违纪,造成损失的,可以认定重大过失并处罚款 100 元:1、 记过达到三次的;2、 连续或一个月内旷工累计三天或以上者,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矿工除按规定扣发工资以外可视情节按本规定给予加罚) 。3、

8、工作期间打架闹事,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4、 严禁酒后进厂返工,对于有明显饮酒迹象的,值班保安有权拒绝入内;5、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令企业蒙受声誉或利益的损失者;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依法实施劳动教养的。7、 盗窃、贪污或用职权营私舞弊,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应记重大过失。8、 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金额达到 200 元人民币或以上的;9、 经认定煽动员工怠工的指使者。10、 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企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企业提出后不改正者。11、 泄漏企业的技术、商业机密,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考虑进行奖励,其中嘉奖,

9、每次奖励30-50 元;立功,每次奖励 100 元以上;突出表现的,由企业另行研究给予奖励。1、 弘扬正气,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立功者;2、 助人为乐,拾金(物)不昧者,行为足以嘉奖或立功者;3、 及时发现并揭发徇私、舞弊,避免企业的损失。嘉奖或立功;4、 根据企业的状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嘉奖或立功;5、 企业出现临时突击任务,如因交货而临时增加生产任务、抢修、抢险等任务,能担负责任,以身作则,出色完成任务者,嘉奖或立功;6、 连续长期对使用的设备进行良好的保养,使设备长期处于良好的运作状况,得到设备管理人员或车间主任的确认。嘉奖或立功;7、 非本属职能者,能发现产品的质量问题、生产过

10、程问题,及时反映,消除产品隐患,避免企业出现损失者,嘉奖或立功;8、 工作岗位中能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并得以认定,嘉奖或立功;9、 无论从事生产或管理工作,发现或改进工艺、方法、流程,提高生产效率或者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费用;坚守企业利益,积极为客户、商户服务,得到客方的一致好评;给予嘉奖或立功;劳动纪律行政处分内容一 、 职工在工作时间应当做到:1、不妨碍正常的组织、指挥;2、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3、不睡岗、不串岗、不脱岗;4、不酒后上岗;5、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6、不违章指挥,不违章蛮干;7、不打架斗殴,不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8、不聚众赌博;9、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11、;10、不起哄滋事;11、不准在员工中散布自由主义及影响安定团结的言论;12、不准组织工人停工和存在某种抗议的情况出现。二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职)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等)以及经济处罚(处罚同上):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3、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规定,或者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施工等造成事故的,或使职工生命和身体健康受到伤害和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4、工作不

12、负责任,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5、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三、处分的目的:严明纪律,规范管理。 四、 处分的原则:依据事实,惩责相当。 五、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职)级,辞退,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依据奖惩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 。六、 处分条件1、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2、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等,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13、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3、无故旷工或者逾假不归,时间较短、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时间较长、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4、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5、违反公司管理制度, 起哄滋事、聚众赌博等妨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6、打架斗殴或者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

14、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7、在员工中散布自由主义及影响安定团结的言论,或组织职工停工和抗议,在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8、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或者其他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9、违反公司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工作失职,造成公司财物丢失、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产品损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15、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12、其他方面违反纪律,其性质、情节同上列违纪行为相当的,分别给予警告至除名处分。 七、 对职工给予辞退和开除处分,须经主管副总经理以上级别参加的会议讨论通过或报副总经理级以上领导审批。八、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九、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会议讨论通过或宣布。十、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公司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对受处分

16、者应当说服教育,热情帮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视、侮辱。 领导责任和纪律监察一、 各级领导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 各级领导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职工的纪律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纪律整顿,解决本部门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领导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二、 各级领导必须按照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严明纪律,因管理不善造成下属严重违纪的,负领导责任,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休假种类和请假程序

17、一、 员工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公伤假、年休假共 7 种,可按以下规定办理。1、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 天,30 天以上需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病假期间没有工资。2、事假:因私事需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 15天,事假期间没有工资。(1)部门(车间、科室为部门)最多有三天之内请假批准权限。(2)超过三天(不含三天) ,10 天以内者,需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超过十天报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批准。3、婚假:本人结婚按规定享有婚假 10 天。4、丧假:祖父母、父母或其配偶丧亡者,可请假 5 天,外祖父母或者其配偶之父母或子女丧亡者

18、,可请假 3 天丧假丧。5、产假:(1)女职工生育假期为 3 个月, 。(2)女职工为生育难产的,延长产假 15 天,多胎生育者,延长产假 15 天,最多延长 15 天。(3)妊娠流产者给予产假 15 天。6、工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医院诊断情况决定。7、年休假:公司外聘特殊工种人员可申请年休假,年休假最多不超过 15 天。二、 请假1、请假逾期不办理相应手续者,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院证明属实者,可视病况补办手续,最多一次 15 天,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者经领导批准可以补办手续,最多一次 7 天。2、员工请假原则上均应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在 3 日以

19、上者,应附正规医院证明,工伤假应附指定医院证明,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3、员工突发事件或急病不能事先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者其他方法迅速报告。节 假1、元旦(1 月 1 日)1 天2、春节(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初二)3 天3、劳动节(5 月 1 日)1 天4、国庆节(10 月 1 日、10 月 2 日、10 月 3 日)3 天5、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 1 天员工聘用、岗位管理与离职一 、 新 员 工 招 聘 管 理 1、 本 公 司 所 需 员 工 , 一 律 按 照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之 原 则 公开 面 向 社 会 招 聘 或 内 部 晋 升 。 2

20、、 本 公 司 聘 用 各 级 员 工 以 学 识 、 品 德 、 能 力 、 经 验 适 合 于工 作 岗 位 需 要 为 原 则 。 3、 新 进 员 工 的 聘 用 ,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 由 各 部 门 填 报 人 才招 聘 申 请 表 报 公 司 办 公 室 统 一 安 排 招 聘 ; 公 司 办 公 室 将 在 收 到简 历 后 进 行 简 历 筛 选 及 初 试 , 合 格 者 办 公 室 将 安 排 相 关 部 门 进 行复 试 , 部 门 负 责 人 以 上 级 别 或 有 特 别 需 求 者 须 经 过 总 经 理 或 主 管副 总 经 理 第 三 次 复 试 后

21、方 可 录 用 。 4、 复 试 合 格 者 公 司 办 公 室 将 对 其 学 历 证 明 等 进 行 资 格 审 查并 通 知 其 到 会 从 指 定 医 院 进 行 体 检 。5、 新 进 员 工 通 过 审 核 及 体 检 后 , 经 公 司 领 导 签 署 同 意 聘 用意 见 后 , 由 公 司 办 公 室 办 理 试 用 手 续 , 试 用 期 为 一 个 月 , 员 工 试用 期 内 原 则 上 不 准 请 假 。 6、 新 进 员 工 入 职 前 应 接 受 入 职 培 训 , 并 办 理 入 职 手 续 。 7、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其 他 高 级 职 员 的 招 聘

22、, 由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提出 申 请 ,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执 行 。 二 、 岗 位 管 理 1、 公 司 办 公 室 与 新 进 员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首 签 期 限 及所 含 试 用 期 期 限 的 比 例 按 劳 动 法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最 长 不 得 超过 6 个 月 。 除 特 别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注 明 者 外 , 一 般 员 工 试 用 期 为1-3 个 月 , 员 工 在 试 用 期 内 品 行 或 能 力 欠 佳 不 适 合 工 作 者 , 公 司 可随 时 停 止 试 用 。 表 现 优 异 之 员 工 可 由 部 门

23、负 责 人 提 出 申 请 , 经 主管 副 总 经 理 批 准 , 在 试 用 期 申 请 提 前 转 正 。 试 用 期 内 累 计 迟 到 、早 退 6 次 ( 含 ) 以 上 、 累 计 病 、 事 假 3 天 以 上 者 , 不 得 提 前 转 正 。2、 公 司 基 于 工 作 上 的 需 要 , 可 调 动 员 工 的 职 务 或 工 作 地 点 。各 单 位 负 责 人 依 其 管 辖 内 所 属 员 工 的 工 作 态 度 、 学 识 和 能 力 , 可向 公 司 办 公 室 进 行 推 荐 。 经 主 管 副 总 经 理 批 准 签 字 后 由 公 司 办 公室 填 写 岗

24、 位 调 动 单 并 下 达 至 员 工 本 人 。 调 岗 员 工 接 到 调 任 通知 后 , 按 要 求 需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快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就 任 新 职 。三 、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本 公 司 通 过 以 下 途 径 与 员 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1、 立 即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2、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3、 员 工 辞 职 。 ( 1 )、 立 即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 本 公 司 有 权 立 即 解 除 与 员 工 的 劳 动 合 同 而 无任 何 经 济 补 偿 , 并

25、 有 权 视 情 况 要 求 赔 偿 或 给 予 相 应 的 经 济 处 罚 :A、 疏 忽 职 守 或 违 章 操 作 或 擅 离 职 守 导 致 公 司 或 他 人 生 命 财产 蒙 受 损 害 者 ; B、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 损 坏 公 司 设 备 、 工 具 、 浪 费 原 材 料 、 能源 ,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达 1000 元 以 上 的 或 未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及 工 作 流 程要 求 , 造 成 公 司 财 产 损 失 达 1000 元 以 上 的 ; C、 涂 改 重 要 文 件 或 损 坏 重 要 公 物 者 ; D、 贻 误 工 作 或 擅 自 变

26、 更 工 作 方 法 , 使 公 司 蒙 受 重 大 损 失 者 ; E、 对 同 事 暴 力 威 胁 、 恐 吓 、 妨 害 团 体 秩 序 者 或 殴 打 同 事 、 打架 斗 殴 者 ;F、 连 续 旷 工 或 全 年 累 计 旷 工 触 犯 规 定 者 ;G、 偷 窃 、 侵 犯 他 人 或 公 司 财 物 , 经 查 属 实 者 ;H、 滥 用 职 权 、 违 反 政 策 法 规 、 财 经 纪 律 , 使 公 司 遭 受 重 大 损失 者 ;I、 故 意 煽 动 员 工 罢 工 或 罢 工 者 ;J、 伪 造 或 滥 用 公 司 印 鉴 , 在 外 行 骗 者 ; 或 利 用 公

27、司 名 义 在 外招 摇 撞 骗 , 致 使 公 司 名 誉 或 经 济 蒙 受 损 失 者 ;K、 参 加 非 法 组 织 者 ;L、 因 盗 窃 、 赌 博 、 打 架 、 流 氓 等 行 为 而 违 反 社 会 治 安 、 受 到公 安 机 关 的 拘 留 者 ; 受 到 刑 事 控 诉 而 被 法 院 判 定 有 罪 者 ; 违 反 政府 的 有 关 法 令 者 ;M、 违 反 公 司 纪 律 被 记 过 三 次 以 上 者 ; ( 2 )、 员 工 符 合 下 述 情 况 之 一 的 属 于 严 重 违 反 公 司 劳 动 纪 律 ,公 司 可 以 依 照 劳 动 法 和 聘 用 合

28、 同 的 规 定 单 方 面 解 除 双 方的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 A.违 反 公 司 劳 动 纪 律 , 给 公 司 带 来 较 大 的 经 济 损 失 或 商 誉 损失 的 ; B.蓄 意 或 轻 率 导 致 公 司 设 备 或 物 品 材 料 较 大 损 失 者 ; C.不 服 从 领 导 合 理 安 排 , 屡 劝 不 听 者 ; D.对 公 司 /部 门 组 织 的 培 训 , 无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同 意 或 正 当 理 由 ,累 计 三 次 不 参 加 培 训 的 ; E.未 履 行 公 司 规 定 请 假 手 续 不 到 岗 或 超 过 请 假 期 7 天 不 到

29、 岗也 未 有 任 何 书 面 说 明 的 ; F.犯 有 其 它 严 重 错 误 , 符 合 解 聘 条 件 的 员 工 , 按 照 公 司 及 各部 门 具 体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执 行 。 ( 3 )、 员 工 辞 职 A 正 式 员 工 辞 职 须 提 前 一 个 月 向 本 部 门 经 理 提 交 辞 职 报 告 并填 写 员 工 离 职 申 请 表 , 报 公 司 办 公 室 备 案 , 在 本 公 司 有 辞 职记 录 的 原 则 上 不 在 聘 用 , 经 总 经 理 或 主 管 副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生 效 。 B 试 用 期 员 工 辞 职 须 提 前 一 周

30、向 本 部 门 经 理 提 交 辞 职 报 告 ,并 公 司 办 公 室 备 案 。 C 员 工 在 离 职 通 知 期 内 与 各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清 楚 所 有 离 职 手 续 ,如 员 工 有 欠 公 司 财 物 款 的 , 须 在 离 开 公 司 前 还 清 所 欠 所 有 财 物 ,如 员 工 在 辞 职 前 给 公 司 造 成 了 一 定 的 财 产 损 坏 或 经 济 损 失 , 须 在离 开 公 司 之 前 依 照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公 司 相 应 赔 偿 , 公 司 并 保 留 向 其继 续 追 讨 的 权 利 ; 由 员 工 本 人 提 出 辞 职 解 除 劳

31、 动 合 同 的 , 本 公 司不 支 付 其 经 济 补 偿 金 。 D 未 按 以 上 相 关 要 求 办 理 辞 职 , 公 司 有 权 追 罚 其 因 强 硬 辞 职造 成 生 产 秩 序 混 乱 所 产 生 的 损 失 。 四 、 解 聘 程 序 。 1. 解 聘 试 用 人 员 A) 根 据 聘 用 合 同 相 关 条 款 的 规 定 , 公 司 对 试 用 期 员 工可 以 随 时 解 聘 ; B) 部 门 负 责 人 直 接 向 试 用 人 员 发 出 解 聘 通 知 , 部 门 安 排 工作 交 接 后 , 填 写 交 接 工 作 清 单 , 报 办 公 室 备 案 ; C)

32、 离 职 当 月 工 资 于 下 月 发 放 工 资 之 日 统 一 发 放 。 2. 解 聘 正 式 员 工 A) 根 据 聘 用 合 同 或 公 司 规 定 对 不 符 合 继 续 在 岗 工 作 条件 的 员 工 , 由 直 接 负 责 人 填 写 解 聘 员 工 申 请 表 , 部 门 总 经 理签 字 同 意 后 报 公 司 办 公 室 , 必 要 时 应 提 供 该 员 工 以 往 的 员 工 违规 行 为 处 理 意 见 表 。 公 司 办 公 室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公 司 规 定以 及 双 方 的 聘 用 合 同 对 部 门 的 解 聘 申 请 确 认 后 ,

33、 由 行 政 人 事部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该 员 工 发 出 正 式 的 解 聘 通 知 书 , 通 知 书中 将 写 明 解 聘 理 由 和 处 理 方 法 及 依 据 ; B) 被 解 聘 员 工 持 解 聘 通 知 书 , 依 照 公 司 离 职 人 员 管 理办 法 的 规 定 开 始 工 作 交 接 以 及 离 职 。 3、 员 工 辞 职A) 员 工 辞 职 必 须 提 前 一 个 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至 部 门 负 责 人 签署 意 见 , 部 门 负 责 人 同 意 后 交 公 司 办 公 室 备 案 并 安 排 其 工 作 移 交 ,并 发 辞 职 工

34、作 移 交 表 至 所 在 部 门 ,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指 定 工 作 移 交 监交 人 进 行 遗 留 工 作 交 接 , 工 具 设 备 交 接 等 , 工 作 移 交 完 毕 后 由 办公 室 牵 头 至 公 司 财 务 部 , 进 行 清 算 , 在 本 公 司 有 辞 职 史 人 员 原 则上 不 在 聘 用 。B) 员 工 在 递 交 辞 职 申 请 之 日 起 至 正 式 离 职 前 不 准 许 有 任 何请 假 。C) 员 工 才 办 理 辞 职 手 续 期 间 , 移 交 工 作 的 同 时 , 一 切 工 作照 常 , 并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规 制 制 度 , 如 出 现 违 规 现 象 处 罚 及 处 分 照常 。注:吉林天能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保留此制度最终解释权吉林天能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0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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