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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四章-合同的主体与标的.ppt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299168 上传时间:2018-03-26 格式:PPT 页数:53 大小:57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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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四章 合同的主体与标的,合同的主体即指具有缔约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交易双方签约时,注意合同的主体资格和订好合同当事人条款,有利于履行合同和解决合同争议。 合同的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体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与要求。,本章结构,第一节 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的含义: 合同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与履行合同并享有一定的权利与承担约定的义务的人。订立合同当事人条款的意义: 合同当事人条款是说明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明确合同主体资格的一项不可缺少的最基本的条款。,在订明合同当事人名称的同时

2、,还应详细、准确列明其地址,以利各当事人相互联系。 首先,不要将A国商人看成B国商人; 其次,当事人有几个营业地时,最好在合同中都订明其详细、具体的地址; 最后,还应注意当事人是否位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国,以明确该公约是否适用于合同。,合同当事人条款的主要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通常为企业法人,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场所,必要的资产,并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和主体资格。2、合同当事人的地址 详细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约定合同当事人条款的注意事项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约能力 订立合同的自然人必须是具有缔约能力的人; 法人必须通过其代理人在法人的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越权的合同

3、无效。2、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必须表述准确 列出全名,不能简写或缩写3、合同当事人的地址应当正确、详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公约规定的营业地,是指当事人经营活动的场所,并不一定要求在主营业所,其法律地位,也不一定要求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定住所。,第二节 商品的名称,(一)列明品名的意义 国际贸易中,具体列明货物的品名具有极其重要的实践和法律意义 1、品名是货物描述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2、品名

4、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基本依据。 3、品名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二)品名条款的内容1、品名条款的格式 1)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商品的名称。 2)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列出商品的名称。 2、品名条款的规定方法 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 1)只列出商品的名称; 2)将品名和品质条款合并,在品名的后面用品种、规格、型号或等级等进一步对交易的商品进行限定。,(三)订立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1、根据需要与可能约定成交商品的名称; 2、合理描述成交的商品; 3、正确使用成交商品的名称; 4、品名条款的内容应当清楚、明确、具体。,第三节

5、商品的品质,(一)品质的含义品质(Quality of Goods)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它是构成货物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在素质指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特征等自然属性。外观形态指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二)约定商品品质的重要性 1、品质是商品价格的重要因素; 2、品质是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 3、品质是国家科技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4、品质是货物描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重要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相符,必须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并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

6、方的任何特定目的,卖方交货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在实际业务中,因品质问题而产生贸易纠纷的案件和事例最多。,(三)对品质的要求关于国际市场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基本要求:1、成交商品质量必须符合约定的条件和该成交商品通常使用的目的;2、成交的商品要符合有关国家行政当局的规定,即要符合卖方国家准许出口的标准和买方国家允许进口的标准;3、成交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使用安全的要求。,(三)对品质的要求1、对出口商品品质的要求1)必须按照ISO9000系列标准组织生产,以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2)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按照ISO9000系列标准进行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并接受我国商

7、检局的监督和检查;3)出口商品必须坚持“以销定产”、“质量第一”的原则;4)出口商品品质必须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按市场和消费者需求确定出口商品品质; 不断更新换代,精益求精; 适应进口国的法律、法令和要求; 适应国外自然条件、季节变化和销售方式。,(三)对品质的要求 2、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把好商品质量关,维护国内消费者利益; 进口品的实际品质,不应超过国内实际需要, 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四)品质表示方法两大类 凭实物表示和凭说明表示1凭实物表示商品品质 通常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Actual Quality)和凭样品(Sample)两种表示方法。前者为看货买卖;后者为凭样品买卖。

8、(1)看货买卖 即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并以该货物的实际品质表示交易商品品质的方法。 按该法表示品质,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商品,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 看货买卖,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1凭实物表示商品品质(2)凭样品买卖 样品-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质量的少量实物。 凭样品买卖-凡以样品表示商品质量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一种表示品质的方法(Sale by Sample)。,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下列三种:凭卖方样品买卖(Sellers Sample)。凡凭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者,称

9、为“凭卖方样品买卖”。 买卖合同中表示为:“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凭买方样品买卖(Buyers Sample)。买方提供样品交由卖方依样承制,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 买卖合同中表示为:“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 (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凭对等样品买卖(Counter Sample)。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回样”,“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

10、品为准。,采用凭样品买卖的注意事项: 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 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表示商品质量时,就不宜采用此法; 当卖方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或对于一些不完全适合于凭样成交的货物,可在买卖合同中特别订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或“品质与样品近似”(Quality is nearly same as the sample)。 为了预防因交货品质与样品略有差异而导致买方拒收货物,可在买卖合同中订明:“若交货品质稍次于样品,买方仍须收领货物,但价格应由双方协商

11、相应减低。” 此项条款只限于品质稍有不符的场合,若交货品质与样品差距较大时,买方仍有权拒收货物。,2凭说明表示品质 以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质量者,均属凭说明表示商品质量。包括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凭商标或品牌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1)凭规格买卖 商品规格(Specification of Goods) 即足以反映商品质量的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多用于表示工业品的品质。(2)凭等级买卖 商品的等级(Grade of Goods)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 凭等级买卖时,由于不同

12、等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格,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争议,在品质条款列明等级的同时,还规定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 多用于表示农产品的品质。,2凭说明表示品质(3)凭标准买卖 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 对于商品的标准,有的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或由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 我国现行的标准: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际贸易中采用的各种标准,有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凡品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商品,不许进口或出口。但也有些标准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仅供交易双方参考使用。,国际贸易中,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

13、erage Quality,FAQ)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 FAQ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而言。 具体解释和确定办法: 指农副产品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 具体做法: 生产国在农产品收获后,广泛抽样,制定该年度农产品的“良好平均品质”标准和样品,并予以公布。 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产品的“平均品质”。 具体做法: 从各批出运的货物中抽样,综合起来取其中者作为“良好平均品质”的标准。,在我国出口的农副产品中,也有用“FAQ”来说明品质。但我们所说的“FAQ”一般是指大路货,是和“精选货”(Selected)相对而言的,而且在合同中除了标明大路货之

14、外,还订有具体规格。在交货时,以合同规定的具体规格作为依据。,(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通常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商品的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按此方式进行交易,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一般适用于机器、电器和仪表等技术密集型产品的买卖 采用该方法表示品质时,要求交货品质必须完全符合说明书规定的各项指标。但由于这类产品的技术要求高,品质与说明书和图样完全相符的产品,使用时不一定能发挥设计所要求的性能。所以需要订立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凭商标或品牌

15、的买卖,一般只适用于一些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或经过科学加工的初级产品,尤其是名牌产品。 如果我国企业接受国外客户订单,并约定刷印外商提供的品牌时,则应注意该项品牌是否合法,以免出口商品运往国外时触犯进口国家的商标法而引起纠纷。 (6)凭产地名称买卖 用产地名称(Name of Origin)来表示商品品质,如“青岛啤酒”等。 上述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一般是单独使用,但有时也可酌情将其混合使用。,(五)品质条款的规定 品质条款中,应规定商品的名称和具体品质。 在规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对某些商品可规定品质机动幅度 为避免因交货品质与买卖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可

16、在合同品质条款中作出某些变通规定。常见的有下列一些变通规定办法: 1) 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 Quality to be considered and being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2)规定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条款适用于可用科学方法表示的品质。 品质公差: 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 凡交货品质在公差范围内,买方不得拒收或要求调整价格。 为了明确起见,最好还是在合同中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如订明“尺码或重量允许有3%5%的合理公差”。 对于难以用科学方法表示的,则采取“合理差异”这种笼统的规定,但使用应慎重。,3

17、)规定品质机动幅度 某些初级产品(如农副产品等)的质量不甚稳定,为了交易的顺利进行,在规定其品质指标的同时,可另订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即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灵活性。关于品质机动幅度,有下列几种订法: 规定一定的范围。例如,漂布,幅阔3536,卖方交付漂布,在此范围内时,均算合格。 规定一定的极限。即规定一定的上下限,即最大、最高、最多为多少,最小、最低、最少为多少。例如,籼米的碎粒最高为35,水份最高为15,杂质最高为1。,4)品质增减价条款 为体现按质论价,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有些货物,可根据交货品质情况调整价格,即所谓品质增减价条款。 根据我国外贸的实践,品质增减价条款

18、有下列几种订法: 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例如,在我国大豆出口合同中规定:“水份每增减1(1),则合同价格减增1(1%)。” 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而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增加价格。例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1,扣价1;低于合同规定1以上者,则加大扣价比例。,(六)约定品质条款的注意事项1)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优先采用“适用于文字、图样、数据等办法来表示商品质量”;不要轻易采用看货成交或凭样成交的办法;对于某种商品同时采用几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应当慎重。2)要防止约定的品质条件出现偏高或偏低现象;3)要合理选订影响品质的质量指标;4)应注意进

19、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5)要注意各项质量指标间的内在联系和互相关系;6)力求约定的品质条款明确、具体。避免采用诸如“大约”、“左右”之类的笼统含糊的或模棱两可的规定办法,以免在交货品质问题上引起争议。,第四节 商品的数量,商品数量是指对合同标的物的计量,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表示标的物的尺度。其数量主要表现为一定的长度、体积或者重量、数量。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按约定数量交货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卖方交货数量不得少于约定的数量,如卖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货,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也都把数量条件作为合同的要件,卖方必须按约定数量交货,否则买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甚至拒收货物。,

20、(一)计量单位 1计量单位的确定方法(1)按重量(Weight)计算。 例如,许多农副产品、矿产品和工业制成品,都按重量计量。按重量计量的单位有公吨(metric ton)、长吨(long ton)、短吨(short ton)、公斤(kilogram)、克(gram)、盎司(ounce)等等。(2)按数量(Number)计算。 大多数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轻工业品、机械产品以及一部分土特产品,均习惯于按数量进行买卖。 (3)按长度(Length)计算。 在金属绳索、丝绸、布匹等类商品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米(meter)、英尺(foot)、码(yard)等长度单位来计量。,1计量单位的确定

21、方法(4)按面积(Area)计算。在玻璃板、地毯、皮革等商品的交易中,一般习惯于以面积作为计量单位,。(5)按体积(Volume)计算。按体积成交的商品有限,仅用于木材、天然气和化学气体等。属于这方面的计量单位,有立方米(cubic meter)、立方英尺(cubic foot)、立方码(cubic yard)等等。(6)按容积(Capacity)计算。谷物和流体货物,按容积计量。其中,美国以蒲式耳(bushel)作为各种谷物的计量单位。,2国际贸易中的度量衡制度 1)度量衡制度种类 通常有公制(The Metric System)、英制(The British System)、美制(The

22、USSystem)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Units,简称SI。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我国出口商品,除照顾对方国家贸易习惯约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外,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我国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等,应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般不许进口,,(二)计量方法 通常计算重量的方法有: 1毛重(Gross Weight) 商品本身重量加包装的重量称为毛重。这种计重办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2净重(Net W

23、eight) 商品本身重量,即除去其包装物后的实际重量为净重,这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方法。 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有时采用“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的办法计重,即以毛重当作净重计价。例如,蚕豆100公吨,单层麻袋包装以毛作净。,采用净重计重时,对于包装物重量的计算方法: (1)按实际皮重(Actual Tare或Real Tare)计算。 实际皮重指包装的实际重量,它是对包装逐件衡量后所得的总和。 (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计算。 即从整批货物中抽出一定的件数,称出其皮重,然后求出其平均重,再乘以总件数,即可求得整批货物的皮重。也有人把它称为标准皮重(St

24、andard Weight)。 (3)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计算。 有些商品,其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规格已定型,皮重已为市场所公认,因此,在计算其皮重时,就毋需对包装逐件过秤,按习惯上公认的皮重乘以总件数即可。 (4)按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计算。 即以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包装重量作为计算的基础。,3公量 以商品的干净重(指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 公量商品干净量(1+公定回潮率) 对于棉毛、羊毛、生丝等商品有较强的吸湿性,其所含的水份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故其重量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

25、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的办法,4理论重量 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规格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它一般只能作为计重时的参考。5法定重量和实物净重 法定重量: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海关征收从量税时的参考) 实物净重:纯商品的重量,法定重量包装物重量。,(三)数量条款的规定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 规定数量条款,应注意下列事项: 1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合同中,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about,circa,approximate)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说明,因为,各国和各行业对

26、这类词语的解释不一,易引起争议。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这个约数,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履行合同,某些难以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的商品,特别是大宗商品,可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规定数量机动幅度。,2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需要注意下列几点:(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只对合同数量规定一个百分比的机动幅度,而对每批分运的具体幅度不作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卖方交货总量在规定的机动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数量交了货; 除规定合同数量总的机动幅度外,还规定每批分运数量的机动幅度, 除规定一个具体的机动幅度(如3)外,还规定一个追加的机动幅度(如2

27、),在此情况下,总的机动幅度,应理解为5。(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一般是由卖方选择。涉及海洋运输,在租用船只时,一般是由负责安排船只的一方(如FOB的买方)选择,或是干脆由船长根据舱容和装载情况作出选择(散装货)。,(3)加订限制性条款 为了防止卖方或买方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条款,根据自身的利益故意增加或减少装船数量,也可在机动幅度条款中加订:“此项机动幅度只是为了适应船舶实际装载量的需要时,才能适用。” (4)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 一般是按合同价格结算 按装船时市价计算 按货到时的市价计算,第五节 商品的包装,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大多数商品都需要有一定的包装,以保护商品在流通和销

28、售过程中质量完好、数量完整,并为货物的运输、交接和保管等环节的操作提供方便。由于商品包装涉及买卖双方的利益,包装条件也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交付约定的货物,“必须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和包装。”“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起的作用不同,可将包装可分为运输包装(外包装)和销售包装(内包装)两种类型。 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和防止出现货损货差; 后者除起保护商品的作用,还有促销的功能。,进出口货物运输包装(一)对进出口货物运输包装的要求1、必须适应货物的特性;2、必须适应各种

29、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3、必须考虑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客户的要求;4、要便于运输物流各环节有关人员进行操作;5、要在保证包装牢固的前提下节省费用。,(二)进出口货物运输包装的分类1、按包装方式分 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2、按包装造型分 箱、袋、包、桶等不同形状的包装3、按包装材料分 纸质包装、塑料包装、麻制品包装等4、按包装质地分 软性包装、半硬性包装和硬性包装5、按包装程度分 全部包装和局部包装 根据商品特性、形状、贸易习惯、货物运输路线的自然条件、运输方式和各种费用开支大小等因素,确定采用何种运输包装。,(三)运输包装的标志 为了装卸、运输、仓储、检验和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发生错发错

30、运和损坏货物与伤害人身的事故,以保证货物安全、迅速、准确地运交收货人,就需要在运输包装上书写、压印、刷制各种有关的标志,以资识别和提醒人们操作时注意。 运输包装上的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运输标志、指标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 运输包装标志(packing mark):1、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唛头 基本构成:A)目的地的名称和代号 B)收货人的名称和代号C)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货票号 D)件号例:(注:标准化运输标志)ABC收货人代号1234参考号NEW YORK目的地l25件数代号,2、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

31、的事项。一般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3、警告性标志(dangerous goods mark)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凡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打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二、进出口商品的销售包装1、对销售包装的要求;2、销售包装的分类;3、销售包装的装潢画面;4、销售包装的文字说明;5、条形码标志。,(三)中性包装和定牌生产 1中性包装 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的名称,也不标明生产厂商商标或牌号的包装。即在出口

32、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 中性包装包括: 1)无牌中性包装。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地名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品牌; 2)定牌中性包装。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地名和出口厂商的名称。 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2定牌生产 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这种做法叫定牌生产。 许多国家的出口厂商,为了利用买主的经营能力及其商业信誉和牌名声誉,以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路,也愿意接受定牌生产。,(四)包装条款的基本

33、内容 包括包装材料、方式、规格、标志和费用的负担等内容。商订包装条款时,需要注意下列事项:1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约定包装时,应明确具体,不宜笼统规定。不宜采用“海运包装”(Seaworthy Packing)、“习惯包装”(Customary Packing)之类术语。2明确包装费用由谁负担。三种做法: 1)由卖方供应包装,包装连同商品一块交付买方; 2)由卖方供应包装,交货后,卖方将原包装收回。关于原包装返回给卖方的运费由谁负担,应作具体规定; 3)买方供应包装。采用该法时,应明确规定买方提供包装的时间,以及由于包装未能及时提供而影响发运时买卖双方所负的责任。 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内

34、,不另计收。,案例分析,有一年,中国某外贸公司为国内用户引进一套涤纶拉链厂设备,在合同条款中,对外商提供的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生产国别和制造日期等,都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对品质保证期,检验机构,检验标准和索赔期,也没有规定。该设备进口后,经多次安装,调试,始终无法正常投产,给国内用户直接造成近百万美元的经济损失。外商见势不妙,就单方面中止合同,不辞而别,给中放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 试分析发生本案的原因和我们应从中吸取的教训。,答: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具体规定外商提供的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生产国别和制造日期,当产品与口头协定的不符时,该国内用户无法向供应商要求索赔,起不到很好的法律保护作用; 也没有规定品质保证期、检验机构、检验标准和索赔期,该国内用户显然签订了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合同条款,购买了没有品质保障的产品。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及需要维修时,因为没有相关的规定,该国内用户不能很好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 我们从中学到,签订买卖合同时,应严格考虑到多方面的问题,明确产品品名条款及质量条款等多方面的问题,充分了解对方的具体信息。在签订品名条款时应注意合理性、正确性及明确性。在签订品质条款时,应对成交商品的质量要求做出全面、确切的规定。订立严格的买卖合同,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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