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6/2018,第四章 保险合同,3/26/2018,本章知识点,本章知识点提示: 保险合同概念、性质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中止与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本章重点、难点提示: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保险合同 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中止保险合同解释,3/26/2018,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概念保险合同也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为实现保险保障目的而签定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借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产生保险关系的依据。 成立条件:真实、自愿、诚实,3/26/2018,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2、保险合同
2、是要式合同3、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4、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障性)5、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7、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3/26/2018,第二节 保险合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合同主体、合同客体、合同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具体包括: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主体,当事人,关系人,辅助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保单所有人,3/26/2018,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建立法律关系、确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行为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1、投保
3、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通常应具备的条件: (1)应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3/26/2018,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建立法律关系、确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行为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2、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按照现行的法律,保险人需要依法注册成立,有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要求,经营被限制在一定的
4、地域和业务范围之内。,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保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需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3/26/2018,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指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保险合同订立的人。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保险事故(事件)在其财产或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权利的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个人。但需注意,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时,或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非为同一人时,被保险人的资格的是有限制的。,3/26/2018,第一节 保险
5、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被保险人须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和同意权,3/26/2018,10,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在财产保险中,要求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仍需是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否则不能行使索赔权。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时,须得到被保险人口头或书面同意。并且只有那些具有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合同无效。 但法律同时也会有例外规定,如以已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或以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订立生存保险合同,均属有效
6、合同。,3/26/2018,某年11月,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为她本人及丈夫投保了某险种,年缴保费2947元,保险金额7万元,被保险人分别是A女士和她的丈夫。次年9月21日,A女士的丈夫因哮喘病急性发作在家中去世,按照保险合同规定,A女士作为受益人可以获得7万元保险金。于是,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发现以A女士丈夫为被保险人的这份保单中,A女士丈夫的名字是由A女士代签的。因此拒绝赔偿。问题:拒绝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应该怎样处理?,案例分析,具体分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代签名的保险合同无效,因为没有经过本人同意,即使同意,目前也无法证明。所以不
7、予给付身故保险金,可以退还保单项下的全部保险费。一个签名的疏漏居然导致了7万元权益的丧失。,3/26/2018,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2、受益人,又叫保险金的受领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且多存在于死亡保险合同中。 受益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没有受益人的规定。,3/26/2018,受益人的形式,(1)不可撤销的受益人 即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确定且不得随意撤销,只允许在受益人同意下更换受益人(2)可撤销的受益人 即在保
8、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中途变更和撤销受益人的受益权 受益人的形式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确定,3/26/2018,受益人产生的唯一方式是指定,有权指定受益人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若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团体寿险中,受益人的指定权仅归被保险人所有。当指定数人为受益人时,同时也必须指定他们的受益顺序和各自的受益份额,否则,将在所有的受益人中进行平分。受益人中途也可以变更,有权变更受益人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若投保人变更受益人,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关于受益人的产生与变更,3/26/2018,受益人的确定与未确定,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已确定和未确定两种情况: (1
9、)已确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已经指定受益人,这时保险金不能视为死者(被保险人)的遗产,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也不得用于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 (2)未确定受益人包括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益权,而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等,这时,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视同受益人,保险金可视为死者的遗产。,3/26/2018,16,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1)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2)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无须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3/26/2018,王某因父母
10、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分析: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已经指定了受益人为其妹妹,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3/26/2018,案例分析,李先生在一家公司搞营销,家有贤妻、老父和老母。2005年6月,他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
11、终身寿险及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其中寿险保额10万元,身故受益人是妻子,附加住院补贴为60元/天,受益人是自己。投保不过半年,一向健康的李先生在出席一个酒会时,突感腹痛难忍并伴恶心呕吐,送至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虽经抢救,但最终却因医治无效而于10天后不幸去世。李先生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经过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向她支付了10万元身故理赔金。此外保险公司还向李先生的父母亲及妻子,分别支付了200元住院补贴理赔金。 李先生的妻子对住院补贴理赔金发放产生了疑问,为什么不是自己独有?,至于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部分,当初保单规定受益人是李先生。但李先生已去世,此部分理赔金需视为李先生的
12、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均分。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法定继承人分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李先生无子女,双亲都在,因此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包括妻子和父母3人。总计600元住院补贴补偿金,由这3个人平分,李先生妻子作为其中之一,自然可以而且仅可以获得三分之一的金额200元。,3/26/2018,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3、保单所有人保单持有人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抵押借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制定新的所有人。,3/26/2
13、018,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公估人,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或保险人的利益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中间人。,独立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以第三者的身份,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公证事项的人,包括保险调查人、保险鉴定人和保险理算人,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人。,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3/26/2018,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
14、同的指向。 客体在一般合同中称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3/26/2018,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一)为什么说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不发生保险事故,而是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 保险经济保障表现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到损失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能够得到保险经济赔偿 或给付。 保险赔偿或给付并非再造一个相同的标的,而是以保险标的为有形载体,保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 基于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3/26/
15、2018,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二)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二)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投保人必须凭借保险利益投保,保险人凭借保险利益才可以承保,对投保标的无保险利益的人不能充当该标的的投保人。 保险法第11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对财产保险来说,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保险利益消失,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3/26/2018,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三)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的关系 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互为表里、互相依存,保险标的是
16、保险利益的有形载体,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的经济内涵,也是投保人转嫁风险的经济额度,同时也是保险人确定其承担最高责任限额的重要依据。,3/26/2018,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及形式(一)保险合同条款及其特征1、保险合同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2、保险合同条款通常规定险种的基本事项,3/26/2018,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及形式(二)保险合同条款的类型1、基本条款:一般直接印在保险单证上,由保险人制定的,必须具备的条款,不能随投保人的意愿而变更。2、特约条款(1)保证条款: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条款(2)附加条款:在合同基本条款的基础上约
17、定的补充条款(3)协会条款:保险同业之间根据需要协商约定的条款,3/26/2018,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及形式(三)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1、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住所2、客体:保险利益部分,包括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3、义务与权利(1)保险责任:按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付责任(2)除外责任(责任免除):合同中列出的保险人不予承担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给付责任(3)保险费及支付方式:投保人为了取得保险保障而须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4)保险金额赔偿或付给方式: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的具体方式(5)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
18、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止期间(6)违约责任:当事人因过错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3/26/2018,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及形式(三)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投保申请书):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和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2、暂保单:出立正式保险单之前出具的临时性的记载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险种等保证证明3、保险单: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书4、保险凭证:一种条款简单、只有少数业务使用的便于携带的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5、批单: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3/26/2018,29,第三
19、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一般由投保人提出,承诺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提出要约的肯定,要约,承诺,3/26/2018,(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一般原则:公平、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特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3/26/2018,(二)订立的程序,1.要约(要保),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程序。,2.保险合同要约内容比一般合同更加具体和明确。,3.保险合同要约一般为投保
20、单的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1.投保人一般是保险合同的要保人。 实务中常常是保险公司和代理人积极主动开展业务,希望潜在客户订立合同,是否是要约?,3/26/2018,要约的相关规定,3/26/2018,承诺是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表示同意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承诺(Acceptance),3/26/2018,承诺通常采用书面形式;承诺的时间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可以反复多次,但承诺只有一次。就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由于双方达成一致后,最终签发保单的只能是保险人,所以,保险合同的最终承诺人只能是保险人。,3/26/2018,承诺的相关规定,由受约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
21、出,在要约有效时间内作出,有效承诺的条件,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3/26/2018,一般合同: 要约承诺不一般的合同: 要约新要约(反要约) 承诺,3/26/2018,1999年9月28日,某海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险,在其填写的投保单中,航行区域一栏填写为:亚太区域。该投保单为格式投保单,在其投保单题头下以印刷小字体标有: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船舶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作为该船舶保险单的组成部分。保险公司按照公司有关只能承保近海船舶的规定,在出具的保险单上将航行区域规定为:东亚及东南亚。并规定保费分三次缴纳。海运公司对此未作异议表示,按保单约定分三次交清了保费。20
22、00年5月,投保船只因主机故障发生过一次保险事故,海运公司曾依据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过索赔。保险公司按照保单规定,在仔细勘察后依法做出了赔付决定。2000年9月,投保船只航行至大洋洲马绍尔群岛马朱罗港附近搁浅,后被拖船拯救,海运公司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共计135万元人民币。请问第二次的损失能否赔偿?为什么?,3/26/2018,(三)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当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保时,即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成立不等于生效!保险合同多为附条件的合同,以缴纳保费为合同生效的条
23、件;我国保险实践中多实行“零时起保” 。,3/26/2018,1、财产保险合同(诺成合同)的生效条件财产保险以保险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时间和方式为生效条件“零时起保责任制”例如:某单位于2002年4月22日16时投保。双方约定,于4月24日零时合同开始,为期1年,保险公司允许投保人在合同开始日之后15天内交付保险费。企业于4月25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吗?,3/26/2018,2、人身保险合同(实践合同)的生效条件人身保险以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为生效条件。,3/26/2018,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保险合同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的时间;保险期间: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间,保险
24、事故只有发生在这个期间内,保险人才负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真正时间,只有从此时起,被保险人才能获得真正的保险保障。,3/26/2018,【案例】合同生效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3/26/2018,案情分析,3/26/2018,要求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同时交付首期保费,已经成了国际保险业约定俗成的惯例,这对保险公司的展业极为有利,投保人在保险出单前的悔约率便大为降低。但是,这种做法客观上也造成了潜在的风险。从缴纳保费到保单开出之间这段时间,对投保人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责任的归属,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纠纷很多。许多国家的保险法都对交付保险费但还没有承保的投保人提供
25、了一定保障。美国寿险业一般会在收到首期保险费后为投保人提供空白期的额度确定的免费意外保障。英国判例表明只要保险人敢收保险费,就要承担责任,不论合同成立与否,生效与否,日本同。韩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要保后,保险人应及时承保,在规定期间内,保险人没有意思表示,推定合同成立,如果被保险人在承保考虑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然要承担责任。,保险小贴士,3/26/2018,案例讨论,林泽炎,男,福州市二轻物资公司经理,40岁,身体健康。1995年8月30日,购买了5万元的重大疾病险,年交费900元,交费期限20年,并立即支付转帐支票。8月31日,款项即到平安的银行户头上。因重大疾病险需要对投保人健康状
26、况进行审核,合格后才可出单承保,这个过程一般需要一周时间。9月1日,下午6点半,林去福州苍山区江心公园游泳,半小时后,在离岸边约15米的浅水区溺水,送到医院后,医生检查证实已死亡,即开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4日,林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报案。,3/26/2018,平安公司即组织人员展开调查,此时核保尚未通过,保单未发出,经查林的投保申请书知,死者身高1.82米,体重95公斤,查阅“寿险核保手册”属轻度超重,按平安重大疾病险投保规则规定会要求被保险人前往指定医院体检,如果体检有异常情况,可能延期承保或拒保。由于投保与出险时间上仅相距一天,林除了一张交费收据外并无正式的保险凭证,但正是这时被保险人出
27、险了。问:保险公司要不要向死者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呢?,3/26/2018,47,(四)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1、有效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合同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合同有效是生效的必要条件。,3/26/2018,保险合同有效和保险合同生效是不同的,保险和合同满足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条件,就也可以认定为有效有效但不等于生效生效要求合同所附条件的成立,如缴纳保费等其他约定条件。所以保险合同有效,只要所附条件成立,合同就生效;而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所附条件成立,合同也不能生效,3/26/2018,2、无效保险合同,
28、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是否无效需要经过确认。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无效的条件(具备其一)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内容不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3/26/2018,无效合同的分类,全部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内容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合同怎么处理?返还财产,回复履行前的状态,3/26/2018,3、未定效力的保险合同,不能明确指出合同效力,也不能说其无效的保险合同。,3/26/2018,52,案例: 某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了一份财产险合同,合同成立时间2004年9月1日,保险人当天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中规定:保险期间一年,自2004年9月5日零
29、时起至2005年9月4日24时止,投保人应于合同订立15日内(即9月16日前)向保险人一次交清保险费。 请问,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26/2018,53,(1)若2004年9月4日发生保险事故。 (2)若9月10日发生事故,而投保人尚未支付保险费。 (3)若9月30日发生保险事故,而投保人尚未支付保险费。 (4)投保人已支付了该合同的保险费,但保险事故发生在2005年9月5日。,3/26/2018,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全面执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过程。(一)投保方的权利与义务(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本部分内容体现了保险合同的什么特点?,3/
30、26/2018,(一)投保方的权利与义务,1、投保方的义务交付保费如实告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危险增加通知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出险施救提供索赔单证协助追偿,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3/26/2018,案例,某厂于某保险公司订立了机动车保险合同,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合同条款规定“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违章行为造成的损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该车核定的载重量为10吨,而被保险人经常将该车超载运行。嗣后,
31、被保险人将该情形对保险人做了通知。在保险期限内,该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损失15万,因查事故原因由于违章超载导致刹车失效,造成事故。,3/26/2018,案例分析,张斌在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告知张斌要如实填写车辆用途,但张斌仍然将用于“客运”的中巴车填写成“自用”。保险合同约定:张斌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中巴车保期为一年;一年内保险公司承担该中巴车在按保险合同填写的中巴车用途的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交清保险费用3800元时生效。张斌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清了保险费用,保险合同生效。张斌投保的中巴车在一次营运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一乘客头部撞伤,经交通部门
32、和保险公司现场勘查认定为“意外事故”。乘客头部撞伤共花费医疗费和其他直接损失费共计13840元。张斌申请保险赔偿,遭保险公司拒绝,张斌诉致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13840元。,3/26/2018,(一)投保方的权利与义务,2、投保方的基本权利。 保险条款了解知晓权。解约权。(投保人拥有)保险金请求权。只要是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何时索赔均可吗?,3/26/2018,案 例 分 析,王先生是一份人寿保险合同的指定受益人,1994年7月,王先生出国留学,由于种种原因,王先生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中止了联系。1994年12月,被保险人发生车祸事故死亡,投保人知道后既没有向保险公
33、司申请理赔,也没有通知王先生。2001年1月,王先生回国,得知了上述情况,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试问该如何处理?,索赔实效案例,3/26/2018,索赔时效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非寿险的索赔时效: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3/26/2018,(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1、保险人的义务。 (1)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赔偿施救费用检验费用争议处理费用(2)条款说明(如何证明履行了该义务?)(3)及时签单义务(4)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再保险分出人保密。,3/26/2018,保险人不履行合同说明义
34、务的后果:,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3/26/2018,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限,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对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请求给付保险金请
35、求之日起60日内,确定最低数额先予支付。,3/26/2018,2、保险人的权利收取保险费不得随意解约增加保费权(一定条件下)不承担赔偿或给付权(一定条件下),3/26/2018,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三)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3/26/2018,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保险法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3/26/2018,(一)保险合
36、同主体的变更,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不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体;二是合同主体变更的对象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人变更主要是指因保险企业破产、解散、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较为常见 :财产保险的情形 人身保险的情形,3/26/2018,1、财产保险情形,变更的原因: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或责任。如:出售房、车;租赁关系结束。 (1)在一般险种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得到保险人同意才可变更,保险合同才可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终止。 (2)在特殊险种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可随
37、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货物运输保险 。,3/26/2018,新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进行修改。一是明确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维护保险关系的稳定;二是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后,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才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以限制保险人的权利。,3/26/2018,比如我把我的房子上了一个保险,但是我把我的房子可能转让给别人了,属于保险合同标的的转让,标的转让以后保险关系是不是随之转让?根据新的保险法的规定,为了保证保险关系的稳定性,规定在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况下,相应的保险权利义
38、务由受让人继续承继,保险关系继续存在。另外规定,在保险标的转让之后,投保人有义务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因为保险标的的转让有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的增加。,3/26/2018,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
39、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3/26/2018,案例分析: 2002年11月12日,夏某将其自有的一辆客车向A保险人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2年11月13日零时起至2003年11月12日24时止。 2003年1月15日上午8时左右,夏某将该车转卖给王某,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2003年1月15日上午10时22分,王某持相关手续到A保险人处办理批改被保险人手续,保险人受理后出具批单。该批单内容为“被保险人由夏某变更为王某,保险期限自2003年1月16日零时起至200
40、3年11月12日24时止。”,3/26/2018,2003年1月15日晚23时13分,王某驾驶该车,由于雨雪天气等原因与一辆东风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近12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3年7月23日,王某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了所有的索赔材料,保险人在审核索赔材料时发现该车的出险时间不在保险期限内,随即向被保险人王某作出解释:由于保险车辆出险时间不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不能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王某不解,其车辆已经出险,而且该车在转卖之前已经参加保险,仅仅因为转让过户,而造成保险期间的不衔接,从而使其损失不能得到任何补偿,保险到底有何作用?,3/26/2018,
41、2、人身保险的情形,变更的原因: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有变化。 不以保险标的的转移为基础。(1)投保人的变更只要新的投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保险利益,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须告知保险人。 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3/26/2018,(2)受益人的变更 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变更,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应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被保险人的变更一般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用新的保险合同加以替代。,3/26/2018,案例分析,夫妻离异,保单如何分割?2007年3月,张女士的丈夫孙先生为张女士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
42、万元人寿保险,年缴保费3100元,受益人为孙先生。2009年2月,张女士与丈夫孙先生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缴纳了2年保费共计6200元。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份保险缴纳保险费。不过,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的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虽然已缴纳了1年的保费,但保单上的投保人仍然是孙先生。2009年6月,张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孙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张女士不同意,两人遂诉至法院。,3/26/2018,(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之间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发生的变更,表
43、现为保险合同条款事项发生的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批单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3/26/2018,常见情况: 保险标的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人身险中被保险人的职业变化等。 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风险增加时增加保费。,3/26/2018,案 例 分 析,某酒店投保火灾保险,保险金额1000万元,保险期间为1年,根据投保时的危险程度(该酒店电路老化消防设施比较简陋),确定较高保险费率为5,保险人收取保险费5万元。该酒店投保后更新了全部电路,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检修并配齐了消防器材,建立了兼职消防队伍并经常训练、演习。,这些情况的变化,使该酒店发生火
44、灾的概率明显减少,即使发生火灾也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经投保人请求,保险人鉴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决定将保险费率变更为3。保险公司应退部分保费给被保险人。,3/26/2018,(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依法或依约定使合同效力终止的行为。,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3/26/2018,案例分析 某商店于2002年4月为本单位20名职工投保了5年定期人身保险,后因故商店又在2004年1月办理了集体退保手续。2004年6月,该商店职工赵某的家属向保险司提出身故保险金的给付申请
45、,原来赵某已于2003年10月因患脑溢血不治身亡法。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在合同解除后,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解除了。 赵某的家属遂诉至法院法。 你认为法院应该如何处理?,3/26/2018,保险合同的解除与无效不同,保险合同解除后,其效力可溯及既往。即保险合同解除后,其权利义务终止,但不影响合同解除前的法律效力。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3/26/2018,在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不能解除保险合同。以下情形除外:(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对重要事项的如实告知义务(2)
46、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5)投保方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6)可复效合同在两年内未达成复效协议的。,3/26/2018,案例分析 被保险人死亡后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原告刘某之女刘小花与王五是夫妻关系。2002年2月刘小花与王五一次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两全(分红型)保险,投保人为王五,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刘小花,保险金额为12万元,保险期限5年。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公司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47、止;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保险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2004年刘小花与王五协议离婚,约定:摩托车归王五所有,其他家庭财产归刘小花所有。2005年4月,刘小花意外身亡,同年6月10日王五向保险公司退保。原告刘某索赔时发生纠纷,后以保险公司为被告,王五为第三人诉至法院。,3/26/2018,“退保是否有效”?,一种意见认为,刘小花死亡后王五向保险公司退保有效。理由是: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后,有效期限届满之前,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或者由一方当事人根据法
48、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从而提前结束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除了依法不能解除的合同外,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而且无须向保险人说明其解除合同的理由。王五作为投保人,当然可以与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另一种意见认为,后王五离婚后明知被保险人死亡,事先未经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同意而恶意退保的行为,损害了被保险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该退保行为无效。,3/26/2018,首先王五退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王五在得知刘小花死亡的情况下退保,有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 其次,离婚时约定其他家庭财产归刘小花所有,该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刘小花,根据保险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刘小花及其继承人是该保险合同的可期待利益者,王五对该保险合同不再具有财产权 ,也就丧失处置权。 再次,退一步讲,王五作为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刘小花死亡后可以退保,但应征得刘小花继承人的同意,否则该退保行为将会侵犯刘小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解除无效 ,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12万元于刘某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