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页眉.页脚试题 B:及答案 (斯琴)第 一 部 分 单 选 题 :以 下 各 题 只 有 一 项 答 案 是 正 确 的1.国 家 为 提 高 管 理 效 能 和 科 学 化 水 平 , 对 公 务 员 实 行 ( A) ( 自 公 务 员 法 )A 分 类 管 理 B 等 级 管 理 C 层 次 管 理 D 等 级 管 理2.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收 受 请 托 人 财 物 后 及 时 退 还 或 者 上 缴 的 , 如 何 处 理 : ( B ) ( 自 作 风 建 设 )A 是 受 贿 , 但 应 当 从 轻 、 减 轻 或 者 免 于 处 分B 不 构 成 违 纪C 是 受 礼 ,
2、 可 以 不 处 分D 是 违 纪 , 根 据 具 体 的 情 节 定 性 处 理3.凡 属 重 大 决 策 、 重 要 干 部 任 免 、 重 大 项 目 安 排 和 大 额 度 资 金 的 使 用 , 必 须 由 ( C ) 作 出决 定 。 ( 自 重 大 事 项 )A 领 导 干 部 B 主 要 负 责 人 C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领 导 班 子4.非 领 导 职 务 层 次 设 置 在 ( B ) ( 自 公 务 员 法 )A 省 部 级 以 下 B 厅 局 级 以 下 C 县 处 级 以 下 D 市 级 以 下 5.丢 失 ( A ) 文 件 资 料 或 者 泄 露 党 和 国
3、 家 秘 密 , 情 节 较 轻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 自 党 内监 督 和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A 涉 密 B 机 密 C 秘 密 单 位6.公 务 员 职 务 实 行 ( A) ( 自 公 务 员 法 )A 选 任 制 和 委 任 制 B 委 任 制 和 任 期 制 C 任 期 制 和 选 任 制 D 任 命 制 和 委 派 制7.厅 局 级 正 职 以 下 领 导 职 务 或 者 副 调 研
4、员 以 上 及 其 他 相 当 职 务 层 次 的 非 领 导 职 务 出 现 空 缺 ( A)( 自 公 务 员 法 )A 可 以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选 拔 , 产 生 任 职 人 选 B 可 以 在 本 机 关 或 者 本 系 统 内 通 过 竞 争 上 岗 的 方 式 , 产 生 任 职 人 选 C 可 以 在 机 关 或 者 本 系 统 内 民 主 选 举 , 产 生 任 职 人 选 8.单 位 为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而 行 贿 , 追 究 ( D ) 的 责 任 。 ( 自 作 风 建 设 )A 主 要 责 任 者 B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者C 单 位 一 把 手
5、 D 主 要 责 任 者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者.页眉.页脚9.企 业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中 的 非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 挪 用 本 单 位 资 金 归 个 人 使 用 或者 借 贷 给 他 人 , 超 过 ( C ) 个 月 未 还 , 或 者 进 行 营 利 活 动 , 或 者 进 行 非 法 活 动 , 情 节 较 轻 的 , 给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自 党 内 监 督 和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A 一 个 月 、 二 个 月C 三 个 月 六 个 月10.公 务 员 在 定 期 考
6、核 中 被 确 定 为 不 称 职 的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实 施 ( B) ( 自 公 务 员 法 )A 降 低 一 级 工 资 B 降 低 一 个 职 务 层 次 任 职 C 降 低 一 级 级 别D 不 再 任 职 11.上 级 党 组 织 对 违 犯 党 纪 的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作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 下 级 党 组 织 ( B ) 。 ( 自 作风 建 设 )A 应 当 执 行 B 必 须 执 行 C 如 果 认 为 错 误 可 暂 缓 执 行 D 立 即 执 行 12.纪 委 要 协 助 ( B ) 组 织 协 调 党 内 监 督 工 作 , 组 织 开 展 对
7、 党 内 监 督 工 作 的 督 促 检 查 , 对 党 员 领 导干 部 履 行 职 责 和 行 使 权 力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 自 党 内 监 督 和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A 上 级 党 委 B 同 级 党 委C 上 级 纪 委 下 级 党 委13.公 务 员 执 行 明 显 违 法 的 决 定 或 者 命 令 的 ( C) ( 自 公 务 员 法 )A 执 行 的 后 果 由 上 级 负 责 B 公 务 员 不 承 担 责 任 C 公 务 员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14.经 济 方 面 共 同 违 纪 的 , 按 照 个 人 所 得 数 额 及 其
8、 所 起 作 用 , 分 别 处 分 。 对 违 纪 集 团 的 首 要 分 子 , 按 照( A ) 处 分 ; 对 其 他 共 同 违 纪 的 为 首 者 , 情 节 严 重 的 , 按 照 共 同 违 纪 的 总 数 额 处 分 。 ( 自 党 内 监 督 和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A 个 人 所 得 数 额 B 违 纪 的 最 高 数 额C 集 团 违 纪 的 总 数 额 个 人 和 集 团 的 总 和15.公 务 员 受 记 过 处 分 几 个 月 期 间 不 得 晋 升 职 务 和 级 别 ( B) ( 自 公 务 员 法 )A 六 个 月 B 十 二 个 月 C 十 八 个
9、月 D 三 个 月16.个 人 借 用 公 款 超 过 ( B ) 不 还 的 , 追 还 所 欠 公 款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 但 确 因 生 活 困 难 到 期 无 力 归 还 的 除 外 。 ( 自 党 内 监 督 和纪 律 处 分 条 例 )A 三 个 月 B 六 个 月 C 十 二 个 月 一 个 月.页眉.页脚17.国 家 根 据 什 么 情 况 提 高 公 务 员 的 福 利 待 遇 ( B) ( 自 公 务 员 法 )A 社 会 进 步 情 况 B 经 济
10、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C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情 况 18.参 与 赌 博 的 领 导 干 部 , 如 何 处 理 : ( C ) ( 自 作 风 建 设 )A 只 要 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就 不 是 违 纪B 在 上 班 时 间 , 进 行 少 量 财 物 输 赢 的 娱 乐 活 动 不 是 违 纪 , 应 当 批 评 教 育C 一 律 免 职 , 并 依 据 规 定 处 理D 可 以 先 停 职 检 查 , 后 视 情 节 轻 重 处 理19.党 员 受 到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 ( A ) 不 得 在 党 内 担 任 和 向 党 外 组 织 推 荐 担 任
11、与 其 原 任 职 务 相当 或 者 高 于 其 原 任 职 务 的 职 务 。 ( 自 党 内 监 督 和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A 一 年 内 B 二 年 内 C 三 年 内 六 个 月20.公 务 员 辞 去 公 职 , 应 当 向 哪 级 单 位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A) ( 自 公 务 员 法 )A 任 免 机 关 B 主 管 领 导 C 本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21.领 导 成 员 因 工 作 严 重 失 误 、 失 职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或 者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 或 者 对 重 大 事 故 负 有 领 导 责 任的 , 应 当 ( A) ( 自
12、 重 大 事 项 )A 引 咎 辞 去 领 导 职 务 B 责 令 其 辞 去 领 导 职 务 C 主 动 提 出 辞 去 领 导 职 务 D 到 其 它 部 门 任 职22.通 过 廉 政 谈 话 , 进 一 步 增 强 各 级 领 导 人 员 廉 洁 从 业 意 识 , ( B ) ( 自 作 风 建 设 )A 是 严 格 监 督 的 重 要 措 施 B 筑 牢 思 想 道 德 防 线C 规 范 领 导 人 员 行 为 的 重 要 举 措D 有 效 反 对 腐 败23.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适 用 于 违 犯 党 纪 应 当 受 到 党 纪 追 究 的 ( A ) 。
13、 ( 自 党 内 监 督 和纪 律 处 分 条 例 )A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B 党 的 各 级 组 织 C 党 员 领 导 干 部24.公 务 员 旷 工 或 者 因 公 外 出 、 请 假 期 满 无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不 归 连 续 超 过 十 五 天 , 或 者 一 年 内 累 计 超 过 多少 天 的 予 以 辞 退 ( B ) ( 自 公 务 员 法 )A 十 五 天 B 三 十 天 C 四 十 五 天 D 六 十 天.页眉.页脚25.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 占 用 公 物 归 个 人 使 用 , 时 间 超 过 ( B )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14、 警 告 或 者 严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 ( 自 党 内 监 督 和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A 三 个 月 B 六 个 月 C 一 年 两 年26.被 辞 退 的 公 务 员 , 可 以 领 取 辞 退 费 或 者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 C) ( 自 公 务 员 法 )A 医 疗 保 险 B 养 老 保 险 C 失 业 保 险 D 社 会 保 险27.党 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 在 对 内 对 外 活 动 中 接 受 礼 品 应 当 上 交 而 不 上 交 , 将 收
15、 受 的 礼 品 集体 私 分 的 , 以 ( C ) 论 。 ( 自 作 风 建 设 )A 私 分 国 有 资 产 B 侵 占 C 贪 污 D 挪 用28.公 务 员 对 涉 及 本 人 的 处 分 不 服 的 , 可 以 自 知 道 处 分 之 日 起 多 少 日 内 向 原 处 理 机 关 申 请 复 核 。( B ) ( 自 公 务 员 法 )A 十 五 日 B 三 十 日 C 六 十 日 D 二 十 日 29.党 员 在 党 内 监 督 方 面 , 可 在 党 的 会 议 上 ( A) 批 评 党 的 任 何 组 织 和 任 何 党 员 , 勇 于 揭 露 和 纠 正工 作 中 的
16、缺 点 、 错 误 。 ( 自 党 内 监 督 和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A 有 根 据 地 B 知 无 不 言 、 言 无 不 尽 C 旗 帜 鲜 明 地 D 保 持 沉 默30.机 关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经 省 级 以 上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可 以 对 专 业 性 较 强 的 职 位 和 辅 助 性 职 位 实 行( A) ( 自 公 务 员 法 )A 聘 任 制 B 公 开 选 拔 C 任 用 制 D 委 任 制31.加 强 和 改 进 党 的 建 设 , 一 定 要 坚 持 党 要 管 党 、 从 严 治 党 的 方 针 , 进 一 步 解 决 (
17、C ) 这 两 大历 史 性 课 题 。 ( 自 作 风 建 设 )A 提 高 党 的 领 导 水 平 和 执 政 水 平 B 提 高 拒 腐 防 变 和 抵 御 风 险 的 能 力 C 提 高 党 的 领 导 水 平 和 执 政 水 平 、 提 高 拒 腐 防 变 和 抵 御 风 险 的 能 力32.公 务 员 在 年 度 考 核 中 , 连 续 两 年 被 确 定 为 不 称 职 的 应 该 ( A) ( 自 公 务 员 法 )A 予 以 辞 退 B 降 级 使 用 C 降 两 级 工 资 D 继 续 留 用33.纪 委 对 派 驻 纪 检 组 实 行 ( A) 。 派 驻 纪 检 组 按
18、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驻 在 部 门 的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进行 监 督 。 ( 自 党 内 监 督 和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A 垂 直 领 导 B 统 一 管 理 C 业 务 指 导 D 独 立 设 置34.党 的 最 重 要 的 纪 律 是 ( D ) 。 ( 自 作 风 建 设 )A 外 事 纪 律 B 保 密 纪 律 C 组 织 纪 律 D 政 治 纪 律35.党 内 监 督 的 重 点 对 象 是 ( C ) 。 ( 自 党 内 监 督 和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A 一 般 干 部 B 全 体 党 员 C 党 的 各 级 领 导 机 关 和 领 导
19、 干 部 , 特 别 是 各 级 领 导 班 子 主 要 负 责 人D 全 体 干 部.页眉.页脚36.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为 请 托 人 谋 取 利 益 , 收 受 请 托 人 房 屋 、 汽 车 等 物 品 , 未 变 更 权 属 登 记 或 者 借 用 他人 名 义 办 理 权 属 变 更 登 记 的 , ( B ) ( 自 大 重 大 事 项 )A.影 响 违 纪 认 定B 不 影 响 违 纪 的 认 定C 与 党 员 违 纪 无 关D 区 分 认 定37.坚 决 惩 治 腐 败 是 我 们 党 执 政 能 力 的 重 要 体 现 , ( B ) 更 是 我 们 党 执 政
20、 能 力 的 重 要 标 志 。( 自 作 风 建 设 )A 注 重 思 想 建 设 B 有 效 预 防 腐 败 C 注 重 制 度 建 设 D 公 开 公 正38.对 公 务 员 的 考 核 ,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 全 面 考 核 公 务 员 的 德 、 能 、 勤 、 绩 、 廉 , 重 点 考 核 ( C)( 自 公 务 员 法 )A 思 想 品 德 B 工 作 能 力 C 工 作 实 绩 D 勤 奋 敬 业 39.党 的 地 方 各 级 委 员 会 委 员 , 有 权 对 党 的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决 议 、 决 定 执 行 中 ( B) 提 出 询 问 或质 询 。
21、 ( 自 党 内 监 督 和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A 重 要 情 况 B 存 在 的 问 题 C 不 同 意 见 D 相 同 意 见40.党 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在 对 外 公 务 活 动 中 如 果 对 方 赠 送 礼 金 、 有 价 证 券 , 应 当 谢 绝 。 确 实 难 以 谢 绝 的 ,所 收 礼 金 、 有 价 证 券 一 律 上 缴 ( C ) 。 ( 自 作 风 建 设 )A 本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B 上 级 机 关 C 国 库 D 存 入 小 金 库41.聘 任 制 公 务 员 聘 任 合 同 期 限 为 一 年 至 五 年 。 聘 任 合 同 可
22、以 约 定 试 用 期 , 试 用 期 为 ( A) ( 自 公 务 员 法 )A 一 个 月 至 六 个 月 B 三 个 月 至 九 个 月 C 六 个 月 至 十 二 个 月D 一 个 月 至 二 个 月42.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在 退 休 后 ( C ) 年 内 , 不 准 从 事 与 原 任 职 务 管 辖 业 务 相 关 的 经 商 办 企 业活 动 。 ( 自 作 风 建 设 )A 一 B 二 C 三 D 四43.公 务 员 担 任 乡 级 机 关 主 要 领 导 职 务 的 , 是 否 实 行 地 域 回 避 ( A ) ( 自 公 务 员 法 )A 应 当 实
23、行 B 可 以 不 实 行 C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而 定D 有 关 部 门 决 定44.党 委 ( 党 组 ) 、 纪 委 和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对 干 部 诫 勉 谈 话 , 应 按 照 ( A) 及 时 进 行 。 ( 自 党 内监 督 和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A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B 归 口 管 理 原 则 C 职 责 分 工45.哪 项 职 能 超 出 了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的 职 能 范 围 ( D) ( 自 公 务 员 法 ).页眉.页脚A 组 织 公 务 员 法 律 法 规 的 实 施 工 作 .B 省 级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起
24、 草 拟 定 地 方 公 务 员 管 理 的 法 规 ,规 章 . C 对 违 反 公 务 员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的 现 象 进 行 纠 正 和 处 理 .D 制 定 公 务 员 管 理 法 律 .46.对 配 偶 、 子 女 、 身 边 工 作 人 员 严 重 违 法 违 纪 知 情 不 管 的 , 应 当 ( C ) 。 ( 自 作 风 建 设 )A 责 令 其 辞 职 B 对 其 免 职 C 责 令 其 辞 职 或 者 对 其 免 职47.对 直 接 管 辖 范 围 内 发 生 的 明 令 禁 止 的 不 正 之 风 不 制 止 、 不 查 处 , 或 者 对 严 重 违 法 违
25、纪 问 题 隐 瞒 不 报 、压 制 不 查 的 , 给 予 ( C ) 纪 律 处 分 。 ( 自 党 内 监 督 和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A 单 位 一 把 手 B 分 管 领 导C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D 纪 检 部 门48.以 下 哪 种 处 分 种 类 不 是 党 纪 处 分 : ( B ) ( 自 作 风 建 设 )A 严 重 警 告 B 记 过 C 留 党 察 看 D 撤 销 党 内 职 务49.故 意 违 纪 受 处 分 后 又 因 故 意 违 纪 , ( C )处 分 。 ( 自 作 风 建 设 )A 应 当 加 重 B 可 以 加 重 C
26、应 当 从 重 D 可 以 从 重50.驻 外 机 构 或 者 临 时 出 国 ( 境 ) 团 ( 组 ) 中 的 党 员 , 脱 离 组 织 出 走 时 间 超 过 ( B) 的 , 按 照 自行 脱 党 处 理 , 党 内 予 以 除 名 。 ( 自 党 内 监 督 和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A 三 个 月 B 六 个 月 C 一 年 D 一 年 半51.竞 争 上 岗 的 方 式 是 公 务 员 法 对 传 统 委 任 制 的 改 革 ,请 问 下 列 那 个 职 务 应 当 通 过 竞 争 上 岗 的 方 式 产生 任 职 人 选 ( C) ( 自 公 务 员 法 )A 安 全 厅
27、 机 关 内 部 的 厅 局 级 领 导 职 务 B 机 关 副 调 研 员 .C 地 方 党 委 机 关 内 设 机 构 领 导 成 员 职 务 D 机 关 调 研 员 .52.某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有 三 个 错 误 行 为 , 按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的 规 定 , 应 当 分 别 给 予 警告 、 严 重 警 告 和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的 处 分 , 合 并 处 理 后 应 当 给 予 其 ( C )处 分 : ( 自 作 风 建 设 )A 严 重 警 告 B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C 留 党 察 看 D 开 除 党 籍 53.对 违 纪 后
28、下 落 不 明 的 党 员 , 下 落 不 明 时 间 超 过 ( B ) 的 , 一 般 应 按 党 章 规 定 对 其 予 以 除 名 。( 自 党 内 监 督 和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A 三 个 月 B 六 个 月 C 一 年 D 二 年54.关 于 我 国 公 务 员 职 位 类 别 的 规 定 ,以 下 说 法 哪 项 不 正 确 ( A) ( 自 公 务 员 法 )A 我 国 公 务 员 队 伍 中 共 有 综 合 管 理 类 ,专 业 技 术 类 ,行 政 执 法 类 三 项 职 位 .B 除 公 务 员 法 列 出 的 三 类 职 位 外 还 有 检 察 官 ,法 官 等
29、 职 位 .C 以 后 根 据 实 践 需 要 还 将 划 分 新 的 职 位 类 别 .D 对 于 具 有 特 殊 性 要 求 需 要 单 独 管 理 的 ,可 以 增 设 其 他 职 位 .55.党 组 织 领 导 机 构 集 体 作 出 违 犯 党 纪 的 决 定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违 犯 党 纪 的 行 为 , 对 过 失 违 纪 的 成 员 , 应 当如 何 处 理 : ( B ) ( 自 作 风 建 设 )A 对 该 领 导 机 构 给 予 纪 律 处 理 措 施 , 不 再 追 究 个 人 责 任B 对 每 个 成 员 , 按 照 各 自 在 集 体 违 纪 中 所 起 的
30、 作 用 和 应 负 的 责 任 分 别 处 分 C 对 主 要 领 导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 其 余 成 员 不 再 追 究D 因 为 是 集 体 行 为 , 对 主 要 领 导 提 出 批 评 意 见.页眉.页脚56.对 领 导 成 员 辞 去 公 职 的 申 请 , 应 当 自 接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多 少 日 内 予 以 审 批 。 ( C) ( 自 公 务 员法 )A 三 十 日 B 六 十 日 C 九 十 日 D 十 五 日57.引 咎 辞 职 的 干 部 构 成 违 纪 的 , 如 何 处 理 : ( D ) ( 自 党 内 监 督 和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A
31、不 追 究 纪 律 责 任 , 只 追 究 法 律 责 任B 只 追 究 党 纪 责 任 , 不 追 究 政 纪 责 任C 因 为 已 经 引 咎 辞 职 , 故 应 当 从 轻 或 减 轻 处 分D 按 照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 政 纪 处 分58.下 面 有 关 公 务 员 兼 职 的 规 定 理 解 不 正 确 的 是 ( C) ( 自 公 务 员 法 )A 公 务 员 法 对 公 务 员 在 机 关 内 兼 职 没 有 作 出 限 制 .B 公 务 员 不 得 在 企 业 兼 职 .C 公 务 员 不 得 在 事 业 单 位 中 兼 职 .D 公 务 员 因 工 作 需 要 可
32、以 在 机 关 外 兼 职 .59.某 行 政 机 关 副 局 长 、 党 组 成 员 王 某 因 交 通 肇 事 罪 被 人 民 法 院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 缓 刑 一 年 , 依 照 党政 纪 的 规 定 , 下 列 党 政 纪 处 分 正 确 的 是 : ( D ) ( 自 作 风 建 设 )A 可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行 政 撤 职 处 分B 可 以 不 开 除 党 籍 , 但 应 当 按 处 分 党 员 批 准 权 限 的 规 定 , 报 请 再 上 一 级 党 组 织 批 准 ,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行 政 撤 职 处 分C 开 除 党
33、 籍 , 可 以 保 留 公 职D 一 般 应 当 开 除 党 籍 , 开 除 公 职60.党 员 受 到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 ( B) 不 得 在 党 内 担 任 和 向 党 外 组 织 推 荐 担 任 与 其 原 任 职 务 相 当 或者 高 于 其 原 任 职 务 的 职 务 。 ( 自 党 内 监 督 和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A 一 年 内 B 二 年 内 C 三 年 内第二部分 多项选择:以下各题均有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包括两个).1. 关 于 公 务 员 职 务 与 级 别 的 关 系 所 述 正 确 的 是 ( ABCD) ( 自 公 务 员 法 )A 公
34、务 员 又 有 级 别 又 有 职 务 ,二 者 不 能 彼 此 取 代 .B 一 职 数 级 ,上 下 交 叉 .C 职 务 与 级 别 应 当 是 互 相 对 应 的 关 系D 公 务 员 在 同 一 职 务 上 可 以 晋 升 级 别 .2.执 政 党 的 党 风 , 关 系 到 ( ABC ) ( 自 作 风 建 设 )A 党 的 形 象 B 人 心 向 背 C 党 和 国 家 的 生 死 存 亡3.根 据 公 务 员 法 第 七 十 四 条 规 定 , 公 务 员 在 定 期 考 核 中 被 定 为 ( AB) 的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享 受 年终 奖 金 。 ( 自 公 务
35、 员 法 )A 优 秀 B 称 职 C 基 本 称 职 D 不 称 职.页眉.页脚4.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有 下 列 哪 些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依 照 规 定 从 重 或 者 加 重 处 分 .(ABCD ) ( 自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A 强 迫 ,唆 使 他 人 违 纪 违 法 的B 串 供 或 者 伪 造 ,销 毁 ,隐 匿 证 据 的C 阻 止 他 人 揭 发 检 举 ,提 供 证 据 材 料 的D 包 庇 同 案 人 员 或 者 打 击 报 复 批 评 人 ,检 举 人 ,控 告 人 ,证 人 及 其 他 人 员 的5.党 员 领
36、导 干 部 要 严 防 商 品 交 换 原 则 侵 入 党 的 政 治 生 活 和 国 家 机 关 的 政 务 活 动 .禁 止 私 自 从 事 营 利活 动 .请 问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不 准 有 下 列 哪 些 行 为 ( ABCD) ( 自 重 大 事 项 )A 个 人 经 商 ,办 企 业B 违 反 规 定 在 经 济 实 体 中 兼 职 或 者 兼 职 取 酬 ,以 及 从 事 有 偿 中 介 活 动C 违 反 规 定 买 卖 股 票 D 个 人 在 国 (境 )外 注 册 公 司 或 者 投 资 入 股6.十 七 大 报 告 明 确 了 党 的 建 设 的 总 体 布 局 ,
37、 以 党 的 执 政 能 力 建 设 和 先 进 性 建 设 作 为 主 线 , 加 强 思 想 建 设 、( ABCD ) ( 自 作 风 建 设 )A 组 织 建 设 B 作 风 建 设 C 制 度 建 设 D 反 腐 倡 廉 建 设7.根 据 公 务 员 法 第 七 十 四 条 规 定 , 公 务 员 工 资 包 括 ( ABCD) 。 ( 自 公 务 员 法 )A 基 本 工 资 B 津 贴 C 补 贴 D 奖 金8.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要 遵 守 公 共 财 物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规 定 .禁 止 假 公 济 私 ,化 公 为 私 .请 问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不准 有
38、 下 列 哪 些 行 为 ( ABCD) ( 自 重 大 事 项 )A 用 公 款 报 销 或 者 用 本 单 位 的 信 用 卡 支 付 应 由 个 人 负 担 的 费 用 B 借 用 公 款 逾 期 不 还 C 公 费 出 国 (境 )旅 游 或 者 变 相 出 国 (境 )旅 游 D 用 公 款 参 与 高 消 费 娱 乐 活 动 和 获 取 各 种 形 式 的 俱 乐 部 会 员 资 格9.党 的 十 七 大 通 过 的 新 党 章 在 反 腐 倡 廉 方 面 增 加 了 哪 些 新 内 容 : ( ABC ) ( 自 作 风 建 设 )A 对 反 腐 倡 廉 方 针 、 惩 治 和
39、预 防 腐 败 体 系 做 了 充 分 肯 定 B 增 写 了 加 强 监 督 的 四 项 重 大 制 度 C 对 党 员 、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 党 的 干 部 提 出 了 更 高 要 求10.下 列 行 为 属 失 职 ,渎 职 行 为 的 是 (ABCD ). ( 自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A 对 突 发 事 件 ,重 大 事 故 和 其 他 重 要 情 况 瞒 报 ,谎 报 ,缓 报 ,漏 报 的B 丢 失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或 者 泄 露 党 和 国 家 秘 密C 以 各 种 方 式 乱 收 费 ,乱 摊 派 的D 擅 自 向 他 人 征 收 ,征 用 财 物 的1
40、1.坚 持 深 化 改 革 和 创 新 体 制 , 加 强 廉 政 文 化 建 设 , 形 成 ( ABC ) ( 自 作 风 建 设 ).页眉.页脚A 拒 腐 防 变 教 育 长 效 机 制 B 反 腐 倡 廉 制 度 体 系 C 权 力 运 行 监 控 机 制 D 严 惩 腐 败 工 作 机 制12.根 据 公 务 员 法 第 八 十 二 条 规 定 , 领 导 成 员 因 ( AB) 应 当 引 咎 辞 去 领 导 职 务 。 ( 自 公 务 员法 )A 因 工 作 严 重 失 误 、 失 职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或 者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B 对 重 大 事 故 负 有 领
41、导 责 任 的C 受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的D 因 生 活 作 风 问 题 , 社 会 影 响 较 大 的13.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有 下 列 哪 些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ABCD ) ( 自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A 因 故 意 犯 罪 被 依 法 判 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主 刑 (含 宣 告 缓 刑 )的B 单 处 或 者 附 加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C 因 过 失 犯 罪 ,被 依 法 判 处 三 年 以 上 (不 含 三 年 )有 期 徒 刑 的D 依 法 被
42、劳 动 教 养 的14.根 据 公 务 员 法 第 八 十 八 条 规 定 , 公 务 员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 本 人 自 愿 提 出 申 请 , 经 任 免 机 关批 准 , 可 以 提 前 退 休 。 ( BCD) ( 自 公 务 员 法 )A 工 作 年 限 满 二 十 年B 工 作 年 限 满 三 十 年C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可 以 提 前 退 休 的 其 他 情 形 的D 距 国 家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五 年 , 且 工 作 年 限 满 二 十 年 的 。15.各 级 领 导 干 部 一 律 不 得 接 受 下 列 ( ABC ) 单
43、位 或 者 个 人 的 现 金 、 有 价 证 券 和 支 付 凭 证 。( 自 作 风 建 设 )A 管 理 和 服 务 的 对 象B 外 商 、 私 营 企 业 主C 主 管 范 围 内 的 下 属 单 位 和 个 人D 与 行 使 职 权 无 关 的 亲 朋16.下 列 哪 些 行 为 ,属 于 侵 犯 公 私 财 产 ,情 节 较 重 ,应 当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的 行 为 .( ABCD) ( 自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A 盗 窃 公 私 财 物 B 诈 骗 公 私 财 物C 抢 夺 公 私 财 物 D 破 坏 或 哄 抢 公 私 财
44、 物17.选 拔 任 用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的 各 项 规 定 , ( ABCD ) ( 自 作 风 建 设 )A 不 准 临 时 动 议 决 定 干 部 任 免.页眉.页脚B 不 准 超 职 数 配 备 干 部C 不 准 以 书 记 办 公 会 、 领 导 圈 阅 等 形 式 代 替 党 委 ( 党 组 ) 会 议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干 部D 不 准 拒 不 执 行 上 级 调 动 、 交 流 领 导 干 部 的 决 定18.下 列 行 为 属 违 反 廉 洁 自 律 规 定 行 为 的 是 (A
45、BCD ). ( 自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A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非 法 占 有 非 本 人 经 管 的 国 家 ,集 体 和 个 人 财 物 的 B 党 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为 他 人 谋 取 利 益 ,其 父 母 ,配偶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以 及 其 他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收 受 对 方 财 物 的C 挥 霍 浪 费 公 共 财 产 的D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操 办 婚 丧 喜 庆 事 宜 的19.当 前 领 导 干 部 作 风 方 面 主 要 存
46、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有 : ( ABCD ) ( 自 作 风 建 设 )A 不 思 进 取 、 得 过 且 过 B 漠 视 群 众 、 脱 离 实 际C 形 式 主 义 、 官 僚 主 义 D 弄 虚 作 假 、 虚 报 浮 夸20.在 无 特 殊 情 况 的 案 件 中 , 以 下 哪 种 情 形 , 可 以 免 于 党 纪 处 分 ( ABC ) ( 自 作 风 建 设 )A 应 当 给 予 党 内 警 告 处 分 , 但 主 动 交 代 本 人 应 当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的 问 题 的B 应 当 给 予 党 内 严 重 警 告 , 主 动 检 举 同 案 人 或 者 其 他
47、人 应 当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的 问 题 , 经 查 证 属 实 的C 应 当 给 予 党 内 警 告 处 分 , 但 主 动 挽 回 损 失 或 者 有 效 阻 止 危 害 结 果 发 生 的21.下 列 行 为 属 严 重 违 反 社 会 主 义 道 德 行 为 的 是 ( ABCD). ( 自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A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荣 誉 的B 与 他 人 通 奸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C 拒 不 承 担 抚 养 教 育 义 务 或 者 赡 养 义 务 的D 重 婚 或 者 包 养 情 妇 (夫 )的22.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在 综 合 管 理 公 务 员 事 务 方 面 的 职 能 有 ( ACD) ( 自 公 务 员 法 )A 研 究 制 定 公 务 员 管 理 规 范 . B 组 织 公 务 员 法 律 ,法 规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工 作 .C 监 督 公 务 员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的 实 施 . D 对 同 级 各 机 关 公 务 员 管 理 工 作 和 下 级 公 务 员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