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 卖 合 同 编 号 : ( ) 房 地 产 买 卖 合 同* 省 建 设 厅*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房 地 产 买 卖 合 同 说 明1、 文 本 为 示 范 本 ,也 可 作 为 签 约 使 用 文 本 。签 约 之 前 ,乙 方 应 当 仔 细 阅读 本 合 同 内 容 ,对 合 同 条 款 及 专 业 用 词 理 解 不 一 致 的 ,可 向 当 地 主 管部 门 咨 询 。2、本 合 同 所 称 房 地 产 是 指 单 位 和 个 人 拥 有 完 全 产 权 ,领 取 了 房 地 产 管理 部 门 核 发 的 房 地 产 权 证 的 房 屋 及 其 所 占 用 的 土 地
2、使 用 权 。3、 对 合 同 文 本 【 】中 选 择 内 容 、空 格 部 位 填 写 及 其 他 需 要 约 定 的 内 容 ,双 方 应 当 协 商 确 定 。【 】中 选 择 内 容 ,以 划 方 式 选 定 ;对 于 实 际 情 况未 发 生 或 买 卖 双 方 不 作 约 定 时 ,应 在 空 格 部 位 打 ,以 示 删 除 。合 同 签订 生 效 后 ,未 被 修 改 的 文 本 印 刷 文 字 视 为 双 方 同 意 内 容 。4、 本 合 同 文 本 中 涉 及 到 的 选 择 、填 写 内 容 以 手 写 项 为 优 先 。5、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甲 方 应 当
3、 向 乙 方 出 示 应 当 由 甲 方 提 供 的 有 关 证 书 、证 明 文 件 。6、 本 合 同 条 款 由 *省 建 设 厅 和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负 责 解 释 。房 地 产 买 卖 合 同适 用 二 手 楼 买 卖( 合 同 编 号 : )本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甲 方 ( 转 让 方 ) : 姓 名 : 国 籍 【 身 份 证 号 码 】 【 护 照 号 码 】 居 住 地 址 :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姓 名 : 国 籍 【 身 份 证 号 码 】 【 护 照 号 码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乙 方 ( 转 让 方 ) : 姓 名
4、 : 国 籍 【 身 份 证 号 码 】 【 护 照 号 码 】 居 住 地 址 :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姓 名 : 国 籍 【 身 份 证 号 码 】 【 护 照 号 码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法 律 、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 甲 、 乙 双 主 在 平 等 、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上 就 下 列 房 地 产 买 卖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第 一 条 买 卖 房 地 产 情 况甲 方 拟 将 位 于 的 房 地 产 ( 房 屋平 面 图 见 附 件 一 ) 转 让 给 乙 方 。 乙 方 对 甲 方 拟 转 让 的
5、 房 地 产 作 了 了 解 , 愿 意 购 买 该房 地 产 。该 房 地 产 【 共 用 】 【 自 用 】 土 地 使 用 权 面 积 为 平 方 米 , 土 地 使用 权 用 权 类 型 为 ,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为 平 方 米 , 其 中 【 套内 】 【 整 层 内 】 的 建 筑 面 积 为 平 方 米 , 公 共 部 位 与 公 用 房 屋 分 摊建 筑 面 积 为 平 方 米 ( 以 上 面 积 均 以 房 地 产 权 证 登 记 的 面 积为 准 ) 。 该 房 地 产 甲 方 于 年 月 日 向 申 请产 权 登 记 , 领 取 了 房 地 产 权 证 , 证 书
6、号 码 为 , 房 地 产 权 共 有( 用 ) 证 号 码 为 。第 二 条 买 卖 房 地 产 价 格 、 付 款 方 式甲 、 乙 双 方 议 定 该 房 地 产 交 易 总 金 额 为 ( 币 ) 仟 佰 拾 万仟 佰 拾 元 整 。 乙 方 应 于 合 同 签 订 后 天 内 支 付 甲 方 定 金( 币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整 。乙 方 于 年 月 日 前 支 付 第 二 期 房 款 ( 币 ) 仟 佰 拾万 仟 佰 拾 元 整 。最 后 一 期 付 款 ( 币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整 , 在 办 理 好 转 让 手 续 并 核 发 新 的 房 地
7、产 权 证 时 付 清 。 已 付 定 金 将 在 最后 一 期 付 款 时 冲 抵 , 付 款 方 式 : 【 现 金 】 【 支 票 】 【 汇 款 】 【 】 。第 三 条 登 记 过 户 手 续 办 理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 甲 、 乙 双 方 应 携 带 有 关 资 料 到 办 理 过 户 手 续 。 乙 方 支 付 最 后 一 期 购 房 款 时 , 甲 方 应 同 时 将 办 理 过 户 后 的 房 地 产 权 证 交 付 给 乙 方 。第 四 条 房 地 产 交 接双 方 同 意 于 年 月 日 由 甲 方 将 该 房 地 产 交 付 给 乙 方 使
8、 用 。第 五 条 权 利 保 证 约 定甲 方 保 证 上 述 房 地 产 没 有 产 权 纠 纷 和 财 务 纠 纷 或 其 他 权 利 限 制 , 若 发 生 买 卖 前 即 已存 在 任 何 纠 纷 或 权 利 障 碍 的 , 概 由 甲 方 负 责 处 理 , 并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由 此 给 乙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由 甲 方 负 责 赔 偿 。第 六 条 违 约 责 任甲 方 决 定 中 途 不 卖 及 逾 期 15 天 仍 未 交 付 房 地 产 时 , 作 甲 方 中 途 悔 约 处 理 , 本 合同 即 告 解 除 , 甲 方 应 在 悔 约
9、之 日 起 七 日 内 将 所 收 定 金 及 购 房 款 退 还 给 乙 方 , 另 赔 偿乙 方 ( 币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整 的 违 约金 。乙 方 决 定 中 途 不 买 及 逾 期 15 天 仍 未 付 清 庆 缴 购 房 款 时 , 作 乙 方 悔 约 处 理 , 本 合同 即 告 解 除 , 乙 方 所 交 定 金 , 甲 方 不 予 退 回 , 已 付 购 房 款 甲 方 在 七 日 内 退 回 乙 方 ,另 赔 偿 甲 方 ( 币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整的 违 约 金 , 由 甲 方 在 乙 方 已 付 房 款 中 扣 除 。第 七 条 税
10、务 承 担办 理 上 述 房 地 产 过 户 所 需 缴 纳 的 税 费 , 由 甲 、 乙 双 方 按 规 定 各 自 负 责 。第 八 条 合 同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法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如 发 生 争 议 , 双 方 应 及 时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按 下 述 第 种 方 式 解 决 :1、 提 交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2、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九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处 置 及 生 效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可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附 件 二 ) , 补 充 协 议 与
11、 本 合 同 具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十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三 份 , 甲 、 乙 方 双 方 各 存 一 份 , 当 地 房 地 产 管 理 部 门 存 一份 。甲 方 ( 签 章 ) : 乙 方 ( 签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交 易 所 监 证 : 监 证 代 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 于 签 于 附 件 一 : 房 屋 平 面 图 ( 与 房 地 产 权 证 记 载 的 一 致 )附 件 二 二 0 年 月 日房 屋 座 落 地 号产 权 所 有 人 产 权 证 号房 屋 建 筑 面 积 土 地 使 用 面 积使 用 性 质 房 屋 结 构四 至 界 限 东 西 南 北附 着 物 : 附 图 :甲 方 ( 签 章 ) : 乙 方 ( 签 章 ) :商 品 房 转 让 监 证 记 录附 件 三 :序 号 转 让 人 受 让 人商 品 房 屋 座 落 上 手 价 元过 户 日 期 转 让 价 元转 让 原 因监 证 经 办 人市 交 易 所临 证 意 见 年 月 日序 号 转 让 人 上 手 价 元商 品 房 屋 座 落 转 让 价 元过 户 日 期转 让 原 因市 交 易 所临 证 意 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