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3保险诈骗罪.ppt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298573 上传时间:2018-03-26 格式:PPT 页数:49 大小:18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3保险诈骗罪.ppt_第1页
第1页 / 共49页
3保险诈骗罪.ppt_第2页
第2页 / 共49页
3保险诈骗罪.ppt_第3页
第3页 / 共49页
3保险诈骗罪.ppt_第4页
第4页 / 共49页
3保险诈骗罪.ppt_第5页
第5页 / 共4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保险诈骗罪的认定,主讲人:喻晓玲,主要内容,一、关于保险诈骗罪的刑事立法二、关于保险诈骗罪的构成特征三、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认定,保险法说她该得27万保险金 刑法说她该坐10年大牢 南方周末2005年04月14日,在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有庆镇财政所工作的帅英,于1998年、2000年两次为其母亲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康宁险的合同约定,“凡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公司将赔付基本保额3倍的保险金。可在1998年投保时帅英母亲就已有77岁高龄;在向法庭申辩时,帅英陈述其母在乡政府的集体户口由于其他私人原因,在投保前户口上的年龄已经修改过,她在第一次投保时

2、曾经问过保险业务员,业务员说按户口情况填就可以;第二次投保时她照样问过,业务员让她照第一份保单的内容来填;当2001年帅英母亲过八十大寿时,镇代办所的一名保险业务员还前来贺寿吃酒。,2003年帅英母亲身故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渠县分公司进行理赔调查,在和一名保险业务员商量后,帅英再次修改其母入党申请书上的年龄作为理赔凭证;在她获得27万的理赔金后,中国人寿四川省分公司收到十多个称帅英母亲年龄有假的具名举报,达州市分公司接到省分公司转来的举报信后立即报案,公安局仅立案侦查一天便宣告破案,随后在2003年7月24日帅英被警察以其违反刑法第198条第一款所列的虚构保险标的、犯有保险诈骗罪为由逮捕,并先

3、后两次关进看守所,第一次85天,第二次143天。 帅英两次修改母亲年龄的事实确凿,但是在以后的法院审理中就她是否犯有保险诈骗罪却难下结论:,最开始承接此案的渠县检察院认为帅英无罪,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随后达州市公安局要求复议此案,达州市检察院复议后觉得渠县检察院的法律适用有问题,于是指定另一个检察院大竹县检察院起诉,大竹县检察院认为帅英的行为属故意诈骗,但大竹县法院没有支持大竹县检察院的观点,以“投保距离案发超过两年,帅英的投保行为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为由宣告帅英无罪;其后,大竹县检察院提起抗诉,市检察院支持再度公诉,在达州市中院审理时未能形成统一意见,随后报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4、,据悉四川省高院同样未能形成统一意见,此案最终上呈最高人民法院,据多名业内人士忖度,最高法院现可能正在咨询相关部门,以期在将来作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本案所涉及的险种条款与相关的法律条款,1.康宁终身险条款: (1)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

5、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3)“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资料;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与资料。 ”,(4)第二十条 年龄计算及年龄、性别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

6、年龄、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相关法律条款,(l)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案) 第十二条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7、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五十四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

8、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9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

9、、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3)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 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本案的关键问题:,1、本案适用保险法还是刑法? 能否用刑法来界定帅英的行为?2、帅英是否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主张本合同无效?3、帅英能否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对27万保险金予以给付?,一、关于保险诈骗罪的刑事立法,(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1、保险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经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一方交付保险费,另一方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对

10、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对方损失负责赔偿财物的行为。2、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定,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二)保险诈骗罪的刑事立法,1、外国刑事立法(1)在刑事法律中没有保险诈骗罪的规定,对于骗取保险金的犯罪适用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相关犯罪的规定。日本刑法中没有规定保险诈骗罪,对保险诈骗行为,以行为的具体状况处理。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确属牵连犯,则按牵连犯处断,否则,依照数罪处理。例如,放火行为、杀人行为不认为是诈骗罪的牵连行为,因而行为人放火或杀人后再请求保险公司付给保险金的行为,就构成两罪,即放火罪或杀人罪与诈骗罪,因为行为人的

11、行为侵害了两个法益,符合两个罪的构成要件。,(2)在刑法典中专门规定保险诈骗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如:德国、意大利、奥地利、荷兰等。,意大利刑法典第624条(诈欺、自损身体或财物):,(1)意图为自己或他人领取灾害保险金而破坏、毁弃或隐匿自己所有之物者,处6个月以上3年以下徒刑,并科40万里拉以下罚金。(2)为前项目的而伤害自己身体或使意外事件而致之身体伤害恶化者,亦同。(3)行为人目的已达者,加重其刑。(4)本条规定对意图加害于本国领域内经营业务之意大利保险公司而于外国犯之,亦适用之。但须被害人之告乃论。,澳门刑法第212条规定:,借作出下列行为,收取或使另一人收取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者,处3年徒

12、刑或科罚金:(1)使风险已被承保之某一结果发生,或明显使风险已被承保之由事故所造成之结果更为严重;(2)使风险已被承保之本人或他人身体完整性之损害发生,或使风险已被承保之由事故对身体完整性所造成之损害之后果更为严重。,德国刑法第265条(保险诈骗)规定,(1)意图诈骗而对火灾保险之标的放火或对本身载货或运费有保险之船舶,使其沉没或触礁者,处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2)情节轻微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美国、荷兰、挪威、加拿大等国有专门组织或调查机构、信息中心,用以防范保险诈骗。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亦有关于保险诈骗罪的条款,并对此罪的行为方式作了详细、明确规定。,(3)在附属刑法规范中规

13、定保险诈骗行为。,如,法国的新刑法典没有专门规定保险诈骗罪,但是法国的社会保险法典第337-1条和第337-3条规定:任何人为获得或使人获得,或企图使人获得不应获得的补助金或赔偿金,犯有欺诈行为或进行虚假申报的,处360法郎至20000法郎的罚金,并不影响根据其他法律处以其他刑罚。,2、中国刑事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2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2年修正),第一百三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

14、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1995年) ,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15、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现行刑法第198条关于保险诈骗罪基本采纳了决定的规定。但对单位犯保险诈骗罪则明确规定了法定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9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

16、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

17、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二、保险诈骗罪的构成特征,(一)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主体特定身份=特殊主体)1、投保人2、被保险人3、受益人投保单位、被保险单位、受益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不属于保险诈骗罪主体的人员:,(1)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贪污罪(2)保险代理人

18、和保险经纪人;诈骗罪保险诈骗罪(3)保险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保险诈骗罪(事先通谋的)诈骗罪(事先无通谋的),讨论题:,本罪应否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保险诈骗罪的主观罪过,保险诈骗罪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要有诈骗保险金的目的。1、直接故意2、具有非法获取保险金的目的,(三)保险诈骗罪的客观要件,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或者身体。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已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编造虚假的原因夸大损失的程度,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19、骗取保险金。财产保险人身保险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财产保险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人身保险,(四)保险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复杂客体1、保险制度(保险秩序)。主要客体2、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次要客体【思考】(1)刑法为什么没有规定主要客体受侵害这一危害结果?(2)以何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保险诈骗罪的既遂?,分析(1),刑法之所以没有规定主要客体受侵害这一危害结果,主要基于三个原因:1、只要行为人以刑法规定的方法向保险人诈骗保险金,就必然破坏了保险制度。2、保险诈骗行为对于保险制度的破坏这一结果是无形的,而诈骗数额较大

20、保险金这一结果是有形的。3、刑法第198条规定危害结果这一要素显然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分析(2),1、非物质性结果不易作为既遂标志。2、应当联系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判断犯罪是否既遂。3、将保险人的财产受到损失这一结果作为保险诈骗罪的既遂标志,与本罪的主要客体之间也并非矛盾。,【案情】,被告人:王新生,又名王老五,男,29岁,河南省嵩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嵩县汽车站合同制工人,住嵩县何村乡北坡村六组。1998年12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赵红钦,男,26岁,河南省嵩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嵩县何村乡北坡村一组。1998年12月9日被逮捕。 199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新生为骗取保险

21、金与被告人赵红钦预谋:由赵将王承包嵩县汽车站的豫C-19222号客车烧掉(客车所有权、投保人均为汽车站),事后付给赵1500元酬金。后王新生先付给赵红钦200元。,1998年6月4日凌晨3时左右,赵红钦携带汽油及点火装置到嵩县汽车站,将王新生停放在车站院内的豫C-19222号客车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400元。当时车站内停有其他车辆10余辆,燃烧地点距家属楼16米,距加油站25米,距气象站7米。事后,王新生又付给赵红钦酬金1500元。中保财产公司嵩县支公司当时未能查明起火原因,遂向投保人嵩县汽车站支付赔偿款34400元。案发后,嵩县汽车站将该款返还保险公司。,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王新生、

22、赵红钦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既构成放火罪又构成保险诈骗罪。但在处罚原则上有分歧:(1)应以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2)属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即应以放火罪一个罪名进行处罚。,三、保险诈骗罪的认定,(一)如何认定保险诈骗罪的着手(二)如何认定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三) 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一)如何认定保险诈骗罪的着手,【案例】甲租用某建筑公司场地开了一舞厅,并为舞厅财产投了32万元人民币保险,后因甲无力支付租金,场地被建筑公司封锁。甲在气急无奈的情况下,决定放火烧毁

23、歌舞厅:一来可以解对建筑公司之恨,二来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取保险赔偿金。甲在放火后败露,未及到保险公司索赔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甲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无疑,问题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了保险诈骗行为?,(二)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如何认定,1、法定共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类型。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2、非法定共犯,指法定共犯以外的其他保险诈骗罪的共犯。,(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共同实施的保险诈骗行为;(2)既不具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身份,也不属于上述三种法定共犯身份的人员,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共同实施保险欺诈行为,也应当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3、保险诈骗的行为人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相勾结骗取保险金的,应如何定罪?,【观点之争】观点一: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观点二:按照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司法解释)观点三:以实行行为的犯罪性质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学者主张),(三)一罪与数罪的界限,1、数罪并罚问题。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2、保险诈骗罪的牵连犯和想像竞合犯问题。3、单位制造保险事故的,对单位能否进行数罪并罚。刑法第198条第3款规定,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经营企划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