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中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中 府 201748 号中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中 山 市残 疾 人 保 障 办 法 的 通 知火 炬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翠 亨 新 区 管 委 会 ,各 镇 政 府 、区 办 事 处 ,市 各有 关 单 位 :现将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中 山 市 人 民 政 府2017 年 6 月 1 日- 2 -中 山 市 残 疾 人 保 障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维 护 残 疾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保 障 残 疾 人 平 等 地 充 分参 与
2、社 会 生 活 ,共 享 社 会 物 质 文 化 成 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疾 人 保 障 法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办 法 和 广 东 省 扶 助 残 疾 人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结 合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证 (下 称 “残 疾 人 证 ”)是 认定 残 疾 人 及 残 疾 类 别 、等 级 的 合 法 证 件 ,是 残 疾 人 享 受 优 惠 政 策 的凭 证 。持 有 二 代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3、国 残 疾 人 证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疾 军 人 证 的 本 市 户 籍 残 疾 人 、残 疾 军 人 ,按 照 本 办 法 享 受 有 关 待遇 。本 办 法 所 称 贫 困 残 疾 人 是 指 本 市 户 籍 并 持 有 效 特 困 人 员 救 助供 养 证 、广 东 省 城 乡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证 或 中 山 市 低 收 入 家 庭救 助 证 的 残 疾 人 。本 办 法 所 称 重 度 残 疾 人 是 指 本 市 户 籍 的 残 疾 等级 为 一 级 、二 级 的 视 力 残 疾 、听 力 残 疾 、言 语 残 疾 、肢 体 残 疾 、智 力残 疾 和
4、精 神 残 疾 人 。本 办 法 所 称 0-6 岁 残 疾 儿 童 是 指 本 市 户 籍 并持 有 二 代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证 或 医 学 诊 断 证 明 的 残 疾 儿 童 。第 三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残 疾 人 事 业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发 展 规 划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残 疾 人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 3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残 疾 人 工 作 的 领 导 ,及 时 解 决 残 疾 人事 业 发 展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第 四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5、残 疾 人 工 作 委 员 会 ,综 合 协 调 有 关残 疾 人 事 业 法 规 、政 策 、规 划 、计 划 的 制 定 与 实 施 ,组 织 、指 导 、督促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残 疾 人 工 作 。残 疾 人 工 作 委 员 会 组 成 部 门 每 年 应 当 向 残 疾 人 工 作 委 员 会 报告 工 作 。残 疾 人 工 作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设 在 市 残 联 。第 五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残 疾 人 事 业 经 费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建 立 稳 定 的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社 会 福 利 彩 票 公 益 金 应 当 按 照 当 年 本
6、 级 留 成 20%专 项 用 于 发展 残 疾 人 事 业 。第 二 章 医 疗 康 复第 六 条 残 疾 人 通 过 镇 (区 )残 联 申 请 办 理 残 疾 人 证 ,免 收 工本 费 ;在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评 残 的 ,免 交 评 残 费 ,对 评 残 机 构 每 例 补 助100 元 。对 残 疾 人 评 残 必 须 的 检 查 费 最 高 给 予 300 元 补 助 。所 需 经费 由 市 财 政 负 担 。第 七 条 按 照 我 市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有 关 规 定 ,将 医 疗 康 复项 目 纳 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属 于 基 本 医 疗 保
7、险 基 金 支 付 或 部 分 支 付的 项 目 可 由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按 规 定 核 付 。第 八 条 贫 困 残 疾 人 到 定 点 机 构 康 复 、医 疗 ,已 支 付 医 疗 保 险 、并 申 请 中 山 市 困 难 居 民 重 特 大 疾 病 医 疗 救 助 办 法 (中 府 办 2016- 4 -59 号 )和 中 山 市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暂 行 办 法 (中 府 20142 号 )等 各 项医 疗 救 助 报 销 后 的 自 付 部 分 全 额 补 贴 ,其 他 的 残 疾 人 可 给 予 每 年最 高 救 助 6000 元 。所 需 经 费 由 市
8、财 政 负 担 。(此 项 补 贴 与 第 十 四 条相 关 补 贴 不 重 复 享 受 )第 九 条 对 重 度 残 疾 人 实 施 居 家 康 复 训 练 ,采 用 政 府 购 买 服务 方 式 按 每 人 每 年 不 超 过 12000 元 标 准 安 排 居 家 康 复 训 练 补 贴 。所 需 经 费 由 镇 (区 )财 政 负 担 。第 十 条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对 于 疑 似 残 疾 的 新 生 儿 应 当 建 档 立 卡 ;医 疗 机 构 及 康 复 机 构 在 儿 童 健 康 检 查 的 同 时 开 展 儿 童 残 疾 筛 查 服务 ,重 点 对 视 力 、听 力 、肢
9、 体 (脑 瘫 )、智 力 以 及 孤 独 症 五 类 残 疾 儿童 进 行 筛 查 和 预 防 ,建 档 立 卡 。第 十 一 条 残 疾 人 到 定 点 医 院 施 行 白 内 障 复 明 手 术 ,费 用 自付 部 分 每 眼 最 高 给 予 1500 元 的 康 复 救 助 。所 需 经 费 由 市 财 政 负 担 。第 十 二 条 在 定 点 精 神 病 专 科 医 院 或 户 籍 所 在 地 医 院 精 防 科 、心 理 科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就 诊 和 领 取 药 物 的 精 神 残 疾 人 ,每 月医 疗 费 用 自 付 部 分 经 相 关 医 疗 机 构 登
10、 记 和 镇 (区 )残 联 核 实 ,不 足300 元 的 ,据 实 报 销 ;超 过 300 元 的 ,给 予 300 元 救 助 。所 需 经 费 由镇 (区 )财 政 负 担 ,市 财 政 通 过 定 向 财 力 转 移 支 付 方 式 进 行 补 贴 。需 住 院 治 疗 的 贫 困 精 神 残 疾 人 ,其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按 关 于 我 市特 困 精 神 病 人 住 院 结 算 及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中 财 社 20115 号 )执行 。- 5 -第 十 三 条 对 0-6 岁 肢 体 残 疾 儿 童 安 装 矫 形 器 及 训 练 ,一 次性 给 予 240
11、00 元 补 贴 。残 疾 人 安 装 假 肢 补 助 :大 腿 6000 元 /例 ,小腿 3500 元 /例 ,上 肢 9000 元 /例 。残 疾 人 配 置 机 动 轮 椅 车 最 高 给 予10000 元 补 助 ,配 置 基 本 型 轮 椅 最 高 补 助 800 元 ,配 置 基 本 型 坐 姿椅 最 高 补 助 1000 元 。0-17 岁 配 置 人 工 耳 蜗 自 付 部 分 最 高 补 助80000 元 /耳 ,配 置 助 听 器 自 付 部 分 最 高 补 助 12000 元 /耳 。成 人 配置 助 听 器 自 付 部 分 最 高 补 助 6000 元 /耳 。视 力
12、 残 疾 人 适 配 盲 杖 给予 100 元 补 贴 ,低 视 力 残 疾 人 配 置 助 视 器 及 适 应 性 训 练 ,给 予2000 元 补 贴 。所 需 经 费 由 市 财 政 负 担 。第 十 四 条 在 公 办 康 复 机 构 接 受 抢 救 性 康 复 训 练 的 0-6 岁 残疾 儿 童 免 收 康 复 训 练 费 和 保 教 费 ;对 在 本 市 其 他 定 点 残 疾 人 康 复服 务 机 构 实 施 抢 救 性 康 复 训 练 的 0-6 岁 残 疾 儿 童 ,按 照 全 日 制 训练 的 脑 瘫 儿 童 、孤 独 症 儿 童 、智 障 儿 童 、听 力 言 语 障
13、碍 儿 童 、视 障儿 童 30000 元 /人 /年 的 标 准 给 予 补 助 ,贫 困 家 庭 给 予 全 额 补 贴 ;如本 市 没 有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必 须 赴 外 市 进 行 康 复 的 ,由 其 监 护 人 首先 向 市 残 联 申 请 并 获 批 准 后 ,方 可 按 在 本 市 康 复 训 练 的 标 准 给 予补 贴 。所 需 经 费 由 市 财 政 负 担 。第 十 五 条 残 疾 人 每 月 在 康 复 站 康 复 10 次 以 上 的 给 予 康 复补 助 ,标 准 为 300/人 /月 。所 需 经 费 由 镇 (区 )财 政 负 担 ,市 财 政
14、通 过定 向 财 力 转 移 支 付 方 式 进 行 补 贴 。第 十 六 条 对 符 合 省 级 残 疾 儿 童 康 复 机 构 规 范 要 求 的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民 办 残 疾 儿 童 康 复 服 务 机 构 ,按 照 关 于 印 发 第 二 版 广- 6 -东 省 残 疾 儿 童 康 复 机 构 建 设 规 范 、评 审 方 案 及 其 评 审 标 准 的 通 知 (粤 康 办 20123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残 疾 儿 童 康 复 机 构 评 审 方案 (第 二 版 修 订 版 )的 通 知 (粤 康 办 201626 号 ),通 过 省 残 联 评审
15、,一 次 性 分 别 给 予 15 万 元 、10 万 元 、5 万 元 的 场 地 、设 备 、建 档和 无 障 碍 改 造 补 助 。所 需 经 费 由 市 财 政 负 担 。第 三 章 教 育 培 训第 十 七 条 贫 困 残 疾 儿 童 在 学 前 教 育 期 间 ,每 人 每 年 可 获 得5000 元 的 生 活 费 补 助 ,享 受 公 办 学 前 教 育 的 除 外 。所 需 经 费 由 镇(区 )财 政 负 担 。第 十 八 条 对 丧 失 入 校 就 读 能 力 的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的 学 历 教 育 ,按 照 中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转 发 市 教
16、 育 和 体 育 局 等 部 门 中 山 市特 殊 教 育 提 升 计 划 的 实 施 方 案 (2014-2020)的 通 知 、中 山 市 教 育局 中 山 市 残 联 关 于 印 发 中 山 市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适 龄 重 度 残 疾 儿 童少 年 送 教 服 务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中 教 201368 号 )实 施 ,确 保 适 龄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第 十 九 条 对 残 疾 人 考 取 全 日 制 大 专 、两 年 制 的 专 升 本 、本 科 、硕 士 研 究 生 、博 士 研 究 生 等 教 育 的 ,分 别 一 次 性 补 助
17、 4000 元 、3000 元 、6000 元 、10000 元 、15000 元 。残 疾 人 通 过 自 学 考 试 或 成人 高 等 教 育 ,获 得 中 职 (高 中 )、大 专 、本 科 学 历 (或 学 位 )的 ,分 别一 次 性 补 助 3000 元 、5000 元 、8000 元 。对 低 保 、低 收 入 家 庭 残 疾人 子 女 接 受 全 日 制 中 职 (高 中 )、大 专 、本 科 、硕 士 研 究 生 、博 士 研- 7 -究 生 教 育 的 ,在 读 期 间 每 年 一 次 性 补 助 1500 元 、2000 元 、3000 元 、4000 元 、5000 元
18、 。所 需 经 费 由 市 财 政 负 担 。第 二 十 条 参 加 残 联 部 门 组 织 举 办 的 各 类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并取 得 相 应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残 疾 人 ,享 受 500 元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补贴 ;对 参 加 社 会 开 办 的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并 取 得 相 应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残 疾 人 ,享 受 省 技 能 晋 升 政 策 和 相 应 的 补 贴 外 ,可 申 请 享 受 2000元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补 贴 ,培 训 费 低 于 培 训 补 贴 限 额 的 ,按 实 际 培 训 费给 予 补 贴 。所 需
19、 经 费 由 市 财 政 负 担 。对 残 疾 人 参 加 省 级 以 上 (含 省 级 )技 能 竞 赛 获 得 奖 项 的 ,市 按上 级 的 奖 励 标 准 给 予 补 贴 ,所 需 经 费 由 市 财 政 负 担 ;对 残 疾 人 参 加市 级 举 办 技 能 竞 赛 获 得 承 办 单 位 奖 项 的 ,镇 (区 )按 市 级 奖 励 标 准给 予 补 贴 ,所 需 经 费 由 镇 (区 )财 政 负 担 。第 四 章 劳 动 就 业第 二 十 一 条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所 属的 残 疾 人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免 费
20、为 有 求 职 意 愿 的 残 疾 人 办 理 求 职登 记 、失 业 登 记 、职 业 指 导 ,优 先 提 供 职 业 介 绍 、职 业 培 训 、职 业 技能 鉴 定 、档 案 保 管 和 推 荐 就 业 等 服 务 。第 二 十 二 条 有 条 件 的 市 属 公 办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优 先 安 排 具 备医 疗 按 摩 资 格 的 盲 人 专 业 按 摩 人 员 就 业 。对 视 力 残 疾 人 依 法 个 体开 业 面 积 在 80 平 方 米 (含 80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盲 人 保 健 按 摩 所 ,有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免 收 管 理 类 、登
21、 记 类 、证 照 类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8 -费 ,并 依 法 给 予 税 费 减 免 优 惠 ;市 属 公 有 供 水 企 业 ,对 每 户 每 月 减免 8 立 方 米 水 费 (含 污 水 处 理 费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成 功 介 绍 残 疾 人 到 用 人 单 位 就 业 (用 人 单 位与 残 疾 人 依 法 建 立 一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并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民 办 职业 介 绍 机 构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每 成 功 推 荐 一 名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享 受300 元 补 贴 。一 年 内 每 名 残 疾 人 只 能 享
22、 受 一 次 职 业 介 绍 补 贴 ,仅 发放 给 介 绍 成 功 后 依 法 建 立 劳 动 合 同 及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时 间 最 早 的 介绍 单 位 。所 需 经 费 由 市 财 政 负 担 。第 二 十 四 条 残 疾 人 专 职 委 员 实 行 全 日 制 上 班 ,镇 (区 )级 残疾 人 专 职 委 员 享 受 本 级 政 府 普 通 雇 员 待 遇 ;村 (社 区 )残 疾 人 专 职委 员 享 受 村 (居 )民 委 员 会 正 式 工 作 人 员 待 遇 。按 不 低 于 3.6 万 元 /人 /年 的 标 准 购 买 残 疾 人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专 职
23、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优 先 安排 残 疾 人 就 业 。每 年 安 排 一 定 的 工 作 经 费 ,用 于 镇 (区 )残 疾 人 综 合服 务 中 心 日 常 运 作 经 费 投 入 ,并 对 参 加 工 疗 的 残 疾 人 每 天 发 放 不低 于 20 元 的 就 业 补 贴 。所 需 经 费 由 镇 (区 )财 政 负 担 。第 二 十 五 条 政 府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应 当 优 先 购 买 集 中 安 置 残 疾人 就 业 单 位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对 从 事 辅 助 性 就 业 、庇 护 性 就 业 的 残 疾人 ,每 月 累 计 工 作 时 间 达 到
24、80 个 小 时 ,且 月 收 入 低 于 当 年 最 低 月工 资 标 准 的 ,给 予 300 元 /人 /月 补 贴 。所 需 经 费 由 镇 (区 )财 政 负 担 。第 二 十 六 条 税 务 部 门 对 残 疾 人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减 征 按 照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和 广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关 于 广 东 省 残- 9 -疾 人 等 个 人 所 得 税 减 征 规 定 的 公 告 (广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公 告 2016年 第 8 号 )政 策 规 定 给 予 减 征 。第 二 十 七 条 国 家 机 关 、团 体 、事
25、业 单 位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业 带 头 落 实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工 作 ,建 立 残 疾 人 就 业 岗 位 预留 制 度 ,在 招 录 工 作 人 员 时 应 当 单 列 一 定 数 量 的 岗 位 ,依 照 公 开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的 原 则 和 程 序 定 向 招 录 符 合 岗 位 要 求 的 残 疾 人 ;对 执 行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制 度 的 用 人 单 位 (盲 人 按 摩 机 构 除外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人 数 超 过 法 定 安 置 比 例 1 人 以 上 (含 1 人 )的 ,给 予
26、 用 人 单 位 超 出 人 数 每 人 每 月 800 元 的 奖 励 。所 需 经 费 由 市 财政 负 担 。第 二 十 八 条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对 残 疾 人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或 者申 办 私 营 企 业 的 ,应 当 优 先 给 予 办 理 ;对 提 交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形 式 的 ,开 通 绿 色 通 道 办 理 ,提 供 快 速 登 记 服 务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在经 营 场 地 等 方 面 给 予 照 顾 ,并 按 照 规 定 免 收 管 理 类 、登 记 类 和 证 照类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对 申 请 个 体 行
27、 医 的 残 疾 人 ,符 合 办 医 条 件 的 ,有 关 部 门 应 当优 先 核 发 证 照 。第 二 十 九 条 残 疾 人 个 人 利 用 自 有 房 屋 直 接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动 ,按 章 纳 税 确 有 困 难 ,符 合 广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关 于 调 整 房 产 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有 关 减 免 政 策 的 通 知 (粤 地 税 发 200919 号 )列举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向 房 产 所 在 地 地 税 部 门 申 请 减 免 房 产 税 、城 镇 土地 使 用 税 ,经 税 务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享 受 房 产 税 、
28、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困 难- 10 -性 减 免 优 惠 。第 三 十 条 对 首 次 从 事 种 养 业 、加 工 业 、服 务 业 或 从 事 个 体 经营 实 现 自 主 创 业 的 残 疾 人 ,可 向 市 残 联 申 请 创 业 扶 持 ,具 体 扶 持 标准 按 中 山 市 残 疾 人 创 业 扶 持 办 法 (中 山 残 联 201725 号 )规 定 执行 。对 自 主 创 业 的 残 疾 人 个 体 工 商 户 个 人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给 予 50%补 助 。所 需 经 费 由 镇 (区 )财 政 负 担 。第 五 章 文 化 体 育第 三 十 一 条 残 疾
29、 人 凭 残 疾 人 证 等 有 效 证 件 免 费 进 入 中 山 市内 的 公 园 、动 物 园 、植 物 园 、博 物 馆 、纪 念 馆 、美 术 馆 、展 览 馆 、体育 场 (馆 )、文 化 活 动 中 心 、体 育 活 动 中 心 等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场 所 和 旅游 景 区 。对 视 力 残 疾 人 、智 力 残 疾 人 、双 下 肢 残 疾 人 和 其 他 重 度 残疾 人 ,允 许 一 名 陪 护 人 员 免 费 进 入 以 上 场 所 。以 上 场 所 内 市 属 公 有 的 缆 车 、游 园 车 等 交 通 工 具 ,对 残 疾 人减 半 收 费 或 者 免 收
30、费 用 。第 三 十 二 条 市 、镇 电 视 台 应 当 在 电 视 节 目 中 加 配 字 幕 。市 级电 视 台 每 周 播 放 至 少 一 次 配 播 手 语 的 新 闻 节 目 ,开 办 手 语 节 目 。广播 电 台 定 期 安 排 残 疾 人 专 题 节 目 。第 三 十 三 条 市 、镇 公 共 图 书 馆 应 当 建 立 盲 人 图 书 室 ,提 供 有声 读 物 和 盲 文 版 书 籍 供 盲 人 阅 读 。第 三 十 四 条 财 政 供 养 单 位 的 盲 人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免 费 为 其订 阅 一 种 盲 文 读 物 ;无 工 作 单 位 的 盲 人 ,由
31、镇 (区 )残 联 赠 阅 盲 文 读- 11 -物 。第 三 十 五 条 文 化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新 闻 出 版 等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通 过 广 播 、书 报 、影 视 、网 络 等 多 种 形 式 ,宣 传 残 疾 人 事 业 ,免费 刊 播 公 益 广 告 和 节 目 。第 三 十 六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相 关 行 政 职 能 部 门 应 当 大 力 开 展 残疾 人 群 众 性 体 育 健 身 活 动 ,研 发 推 广 残 疾 人 群 众 性 体 育 健 身 项 目 ,增 强 残 疾 人 体 质 。第 三 十 七 条 残 疾 人 参 加 市 级 以 上
32、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的 文艺 体 育 活 动 ,由 市 财 政 给 予 交 通 费 等 补 贴 ,其 标 准 按 中 山 市 残 疾人 文 体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中 山 残 联 201523 号 )执 行 。残 疾 人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予 以 支 持 和 帮 助 。市 属 公 办 学 校 ,在 残疾 人 集 训 、演 出 、比 赛 期 间 ,应 当 保 留 其 学 籍 ;市 属 国 家 机 关 、企 业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应 当 保 障 残 疾 人 工 资 和 福 利 待 遇 不 变 。 第 三 十 八 条 在 国 际 性 、全 国 性
33、、全 省 性 等 残 疾 人 重 大 竞 技 体育 比 赛 中 获 奖 的 残 疾 人 运 动 员 ,按 中 山 市 教 育 和 体 育 局 关 于 印 发中 山 运 动 员 参 加 省 以 上 重 大 比 赛 训 练 补 助 办 法 (试 行 )的 通 知 (中 教 体 201622 号 )标 准 给 予 补 贴 ,输 送 镇 (区 )给 予 慰 问 。补 贴 经费 由 市 财 政 负 担 。第 六 章 社 会 保 障第 三 十 九 条 建 立 困 难 残 疾 人 生 活 补 贴 和 重 度 残 疾 人 护 理 补贴 制 度 ,补 贴 标 准 按 省 标 准 执 行 ,纳 入 特 困 人 员
34、 供 养 的 残 疾 人 不 重- 12 -复 享 受 困 难 残 疾 人 生 活 补 贴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和 物 价 水 平 ,逐 步 提 高 残 疾 人 生 活 补 贴 和 重 度 残 疾 人 护 理 补 贴 水 平 。所 需 经 费由 镇 (区 )财 政 负 担 ,市 财 政 通 过 定 向 财 力 转 移 支 付 方 式 进 行 补 贴 。第 四 十 条 对 6-60 岁 (不 含 60 周 岁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的 残 疾 人每 人 每 月 发 放 400 元 居 家 托 养 补 助 ,具 体 按 中 山 市 开 展 残 疾 人 托养 服 务 工 作
35、 实 施 方 案 (试 行 )执 行 。享 受 居 家 托 养 补 助 不 再 享 受 重度 残 疾 人 护 理 补 贴 。所 需 经 费 由 镇 (区 )财 政 负 担 。第 四 十 一 条 对 有 2 名 以 上 (含 2 名 )残 疾 人 的 家 庭 每 年 一 次性 给 予 生 活 补 助 3000 元 。所 需 经 费 由 镇 (区 )财 政 负 担 。第 四 十 二 条 建 立 残 疾 津 贴 制 度 ,对 本 市 户 籍 残 疾 人 ,每 人 每月 发 放 不 少 于 100 元 的 残 疾 津 贴 。所 需 经 费 由 镇 (区 )财 政 负 担 。第 四 十 三 条 建 立
36、残 疾 人 特 殊 困 难 救 助 制 度 ,对 突 发 重 病 住院 或 罕 见 病 症 住 院 治 疗 或 发 生 火 灾 、水 灾 、交 通 事 故 、房 屋 倒 塌 等意 外 事 故 ,造 成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残 疾 人 ,最 高 给 予 10000 元 的 特 殊困 难 救 助 。所 需 经 费 由 市 财 政 负 担 。第 四 十 四 条 将 符 合 低 保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及 其 家 庭 及 时 纳 入 城乡 低 保 范 围 。优 先 安 排 无 生 活 来 源 、无 劳 动 能 力 、无 法 定 抚 养 、赡养 、扶 养 人 或 法 定 抚 养 、赡 养 、
37、扶 养 人 没 有 抚 养 、赡 养 、扶 养 能 力 的残 疾 人 进 入 敬 老 院 或 福 利 院 供 养 。第 四 十 五 条 对 贫 困 残 疾 人 参 加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和 基本 医 疗 保 险 的 ,经 个 人 申 请 和 批 准 ,由 镇 (区 )政 府 按 最 低 标 准 为 其代 缴 部 分 或 全 部 保 险 费 。代 缴 费 用 由 镇 (区 )财 政 负 担 。- 13 -第 四 十 六 条 民 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优 先 落 实 和解 决 贫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无 房 或 居 住 危 房 的 住 房
38、问 题 ,对 城 区 住 房 有困 难 的 贫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优 先 安 排 公 租 住 房 ,并 免 收 或 减 半 收 取 租金 ,对 危 房 改 造 自 筹 部 分 资 金 有 困 难 的 ,应 给 予 适 当 补 助 。所 需 经费 由 镇 (区 )财 政 负 担 。贫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办 理 房 产 登 记 过 户 手 续 ,国 土 资 源 、住 房 城乡 建 设 等 部 门 按 规 定 免 收 或 减 半 收 取 有 关 费 用 。因 建 设 规 划 需 征收 残 疾 人 家 庭 房 屋 时 ,如 残 疾 人 选 择 产 权 调 换 的 ,房 屋 征 收 部 门
39、 应以 就 地 、就 近 、方 便 的 原 则 对 其 予 以 适 当 照 顾 。支 付 临 时 安 置 补 助费 和 搬 迁 补 助 费 时 ,对 贫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应 比 规 定 标 准 提 高 30%。第 四 十 七 条 在 全 国 助 残 日 期 间 ,对 本 市 户 籍 残 疾 人 每 人 发放 节 日 慰 问 金 200 元 。所 需 经 费 由 镇 (区 )财 政 负 担 ,市 财 政 通 过 定向 财 力 转 移 支 付 方 式 进 行 补 贴 。第 七 章 无 障 碍 环 境第 四 十 八 条 贫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按 照 关 于 印 发 中 山 市 贫 困
40、残疾 人 家 庭 住 宅 无 障 碍 改 造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中 残 字 201065 号 )规 定 进 行 居 家 环 境 无 障 碍 改 造 ,采 用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方 式 按 照 肢 体残 疾 不 高 于 10000 元 /户 、听 力 残 疾 不 高 于 3000 元 /户 、视 力 残 疾 不高 于 5000 元 /户 的 标 准 给 予 补 助 。所 需 经 费 由 镇 (区 )财 政 负 担 。第 四 十 九 条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等 部 门 依 据 国 家 无 障 碍 环 境建 设 条 例 、广 东 省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设 管 理 规
41、定 对 新 建 、改 建 和 扩 建- 14 -道 路 、公 共 建 筑 、公 共 交 通 设 施 、居 住 建 筑 、居 住 区 严 格 按 照 无 障碍 设 施 工 程 标 准 进 行 检 查 验 收 ,对 不 符 合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设 条 例 规 定 的 不 予 通 过 验 收 。第 五 十 条 市 、镇 两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通 过 财 政 补 贴 、税 收 减 免等 多 种 鼓 励 措 施 ,积 极 推 进 特 殊 教 育 、康 复 、社 会 福 利 等 机 构 以 及各 级 政 府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的 公 共 服 务 场 所 和 文 化 、体 育 、医
42、 疗 卫 生等 单 位 的 公 共 服 务 场 所 无 障 碍 设 施 的 建 设 和 改 造 。第 五 十 一 条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和 公 共 场 所 应 当 创 造 条 件 为 残 疾人 提 供 必 要 的 语 音 和 文 字 提 示 、手 语 、盲 文 等 信 息 交 流 无 障 碍 服 务 。第 五 十 二 条 市 、镇 两 级 人 民 政 府 (区 办 事 处 )门 户 网 站 、政 府公 益 组 织 网 站 应 当 达 到 无 障 碍 网 站 设 计 标 准 。第 五 十 三 条 市 公 安 部 门 应 当 为 残 疾 人 驾 驶 机 动 车 创 造 条 件 ,为 残 疾
43、人 学 习 驾 驶 技 术 、申 领 换 发 驾 驶 证 、车 辆 检 验 等 提 供 便 利 服务 。对 首 次 考 取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的 残 疾 人 ,给 予 2000 元 技 能 补 贴 。所 需 经 费 由 镇 (区 )财 政 负 担 。公 安 交 警 部 门 应 依 法 保 障 残 疾 人 驾驶 机 动 车 的 权 利 。第 五 十 四 条 肢 体 残 疾 人 驾 驶 或 者 乘 坐 的 机 动 车 以 外 的 机 动车 占 用 无 障 碍 停 车 位 ,影 响 肢 体 残 疾 人 使 用 的 ,由 市 公 安 机 关 交 通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依 法 给 予
44、 处 罚 。第 五 十 五 条 残 疾 人 驾 驶 和 乘 坐 的 机 动 车 在 停 放 时 ,公 共 停车 场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进 行 引 导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便 利 服 务 。- 15 -第 五 十 六 条 城 市 广 场 、公 园 绿 地 、居 住 区 、公 共 建 筑 、体 育建 筑 、公 共 停 车 场 (库 )的 无 障 碍 停 车 位 配 置 标 准 按 无 障 碍 设 计 规范 有 关 要 求 执 行 。第 五 十 七 条 设 有 无 障 碍 设 施 或 者 提 供 无 障 碍 服 务 的 公 共 场所 及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办 事 服 务 大 厅
45、,应 当 设 置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无 障碍 标 识 。第 五 十 八 条 宾 馆 、饭 店 、商 场 、车 站 、文 体 场 馆 、旅 游 景 点 、银 行 等 公 共 服 务 单 位 要 配 备 轮 椅 ,为 行 走 不 便 的 残 疾 人 提 供 方 便 。第 五 十 九 条 汽 车 站 、轻 轨 站 等 公 共 交 通 候 车 区 域 应 当 标 明残 疾 人 专 用 座 椅 ,公 共 汽 车 、电 车 、轻 轨 、渡 船 等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应当 标 明 一 定 数 量 的 残 疾 人 席 位 。残 疾 人 乘 坐 上 述 交 通 工 具 时 ,优 先进 站 、上
46、下 车 ,对 其 随 身 必 备 的 辅 助 器 具 准 予 免 费 携 带 。第 六 十 条 无 障 碍 设 施 的 所 有 权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对 无 障 碍 设 施未 进 行 保 护 或 者 及 时 维 修 ,导 致 无 法 正 常 使 用 的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责 令 限 期 维 修 ;造 成 使 用 人 人 身 、财 产 损 害 的 ,无 障 碍 设 施 的 所 有权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六 十 一 条 鼓 励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监 督 无 障 碍 设 施 的 建 设 和使 用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47、 对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的 相 关 投 诉 应 当 及时 处 理 ,并 将 处 理 结 果 告 知 投 诉 人 。第 六 十 二 条 残 疾 人 使 用 导 盲 犬 等 辅 助 犬 乘 坐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出 入 公 共 场 所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为 残 疾 人 和 辅 助 犬 提 供 相 应 便 利和 服 务 。- 16 -第 六 十 三 条 安 装 导 盲 设 备 的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应 在 明 显 位 置设 置 相 应 的 无 障 碍 标 志 。第 六 十 四 条 本 市 户 籍 残 疾 人 持 二 代 残 疾 人 证 到 户 口 所 在的 村
48、(居 )委 会 申 请 办 理 ,并 经 市 、镇 (区 )残 联 签 署 审 核 后 ,到 中 山市 中 山 通 智 能 卡 有 限 公 司 办 理 免 费 乘 车 卡 ,免 费 乘 坐 市 内 公 共 汽车 。外 市 盲 人 和 重 度 (一 、二 级 )肢 体 残 疾 人 持 二 代 残 疾 人 证 免 费乘 坐 市 内 公 共 汽 车 、电 车 、地 铁 、渡 船 等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外 市 其 他类 别 残 疾 人 持 有 效 残 疾 人 证 乘 坐 市 内 公 共 汽 车 的 ,可 享 受 半 价 优惠 。第 六 十 五 条 残 疾 人 住 宅 安 装 有 线 电 视 、
49、管 道 燃 气 等 设 施 的 ,市 属 公 有 单 位 应 当 减 半 收 取 安 装 费 、设 施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第 八 章 权 益 维 护第 六 十 六 条 残 疾 人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的 ,有 权 要 求 有 关 部门 依 法 处 理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查 处 ,并 将 处 理 结 果 及 时 告 知 残 疾人 。第 六 十 七 条 残 疾 人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的 ,可 以 向 残 疾 人 组织 投 诉 ,残 疾 人 组 织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进 行 调处 ,并 将 调 处 结 果 告 知 残 疾 人 。第 六 十 八 条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依 法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提 供 法律 援 助 服 务 ,简 化 相 关 程 序 ,并 逐 步 放 宽 残 疾 人 获 得 法 律 援 助 服 务的 条 件 限 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