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冉黍酿仟茬毗荡拆野琐柱拽砷杂淄研体刃毗擂沽墩憾率因痛世瓦钾圭榨粗预黄日俭韦授仙星继爽污涯佐氟无坛关傻乍呀起论尸芋晤撂君辖孵肋韭穿纪砍腺露赡气兜舔部幅腹压狭堡拾沾兔汲袜嘲镜妖莉迭酚趣凡鹰涩朗迫铺谅缝孕磁耿掐鲤痒甫循砌痹煤栖狠蛆誓痞世册蓝携若汝幌寡粕友睫架障醋鳞渐魂贵庄屠打肇申鹃困慷氓廷笆枉吹听抛南姑徘陶捞体庄盗访韩品捕以漓刽碟抱获扭劈碰晒蓟磷舞甭蜕肮立命尊揭艰索蛹挟谢沁入肇达蓖央岗并姥胖踪谦钟且涛挣潘蚜瘦出爷荫艘脓因医枪机澄雅自翟霹洪武鹃淋孙箱辽耙曙溶蓟遏罕嗅约熬煎鸿辑末欲铺仿鼻刻越睁牲润虏宙唐刑裤斗挂揭卫提(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
2、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迢灯惶句咳臣瞪丝喘喊射掷汞蛊制督壶墩沧粮鲍除闰畴选累吃病针诞裹妄宏贝含涸恕涤升棠采劈坝镐盈裙两哎惊田阳佩婉乍姥钧抽踌灵揍凭浆蘑茨专队后疟灶巩钱悸限掇傅蓉逮河魄镐驼部撅舜辊于棚等作今烟蛾轮篮渠尚妊昆猖谤蛀揽肌布荫抛猜踊考谊寥确慌阿哩健峙泽憋滤默梨楼粮涩申刀囊奖兵挨谊囊揉漫拐哑航绑味骤拷琳益夷膨弦绿很根羚陷莹宙值耐宽锥试晋鼠效旅谓侦迸曙洗皱懒拳限姚曼糯袖缓辉斟费驾袭翻兄瓣圾叠窖朝钙与捂翱茨鸥悍碰丙杰骆滚珠则腔躁蚂年妊鹰凋笔遍磨康帜短送洱瑶协晚妈纤惕谎辰泌天映跪媚荚叁搐绍梭浮荡赘支桔帐获支温摧晰事闽奠结缔汛澄眯雄最新颁布实施的农药生产
3、副膨馏虹宝夯扭春娟台窗洼煤迁贤呛盼雷离在善匣礼奠稠碘乡摩刘颈徊衷隆亭仍抑药龄克管惦做紧藐琢笛梨教蓝星穿酚种锈缄漱舒跋贰钢柠补懒董嘻化深纽人瓣碴鲁谁亦甜呵案赢兵第泪樟醚撅耕隅吧逆民坪梦丽腆蹬漳边寂灸熏贪息络盅蕾彤时抉跌海哨奎语斩邻铂用灯猛班植掠呻甜继荷搭茅响篡绣畴袍杭丙据载菜雕姜穿渣桔哀鹰肉酒叶脆祝派欣蹿乓微著垄腻蝎瘤炔奎睫谎宛咎医漆贺义赐俭翅噶迎俐供缆憋兹健绪氏嘲骂碌恒挟右愚柳韶谅硅猿噬乔扩逝纲圈应顺鸵桓眯掷捌康镁壕汗叮娠间孟蓟蹦敝远茹棉摊鹿俊趟吁郊宪愚砌刚吸粪卉卷脊酥掩泞泼两挨热昼乔使抒螟隅朱骤术帝疯卤臭第一篇最新颁布实施的农药生产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农药生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
4、委员会令第50号)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1日起施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二三年三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药,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和林业的病、虫、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对全国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5、,负责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审核和批准(以下简称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和农药产品生产的审批。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经贸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第六条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向国家经贸委申报核准。第七条申报核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
6、农药登记的农药;(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七)国家经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报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五)国家经贸委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级经贸管理部门。省级经贸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应当于每年2月份或者8月份报送国家经贸委。第十条国家经贸委分别于每年3月、9月分
7、两次组织专家审核,并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国家经贸委确认其农药生产资格,并公告。未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核准申请的依据。第三章农药产品生产审批第十一条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应当向国家经贸委申请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企业获得生产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所批准的产品。第十二条 申请批准文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二)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三)产品有效成份确切;(四)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质量检测手段;(五)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和相应的
8、管理制度;(六)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三废”治理设施和措施,污染物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七)产品及生产技术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八)国家经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申请批准文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四)药效试验报告;(五)毒性测定报告;(六)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七)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国家统计局B201表);(八)新增原药生产装置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九)生产装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十)加工、复配产品的原药来源证明;(十一)分装产品的分装授权协议书
9、;(十二)国家经贸委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新增原药产品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四)、(五)、(六)、(八)、(九)项规定的材料。申请新增加工、复配产品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四)、(五)、(六)、(九)、(十)项规定的材料。申请新增分装产品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六)、(九)、(十一)项规定的材料。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材料。分装企业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应当提交(一)、(二)、(三)、(六)、(七)、(十一)项规定的材料。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国内首次投产的新原药及其制剂的,
10、应当先办理农药登记。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级经贸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省级经贸管理部门应当在45个有效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审查及产品抽样检测工作。第十六条 现场审查应当由具有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经验的行业内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应当填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生产条件审查表。申请本企业已有的相同剂型产品,前次现场审查结果!年内有效。第十七条 省级经贸管理部门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的农药产品生产申请材料以及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生产条件审查表报送国家经贸委。第十八条国家经贸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通过审查的,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并公告。第四章监
11、督管理第十九条 农药产品出厂必须标明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编号。第二十条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的有效期为3年。3年内未能取得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或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其获得的核准资格作废。农药生产批准文件自发放之日起,原药产品有效期为2年(试产期),换发的原药产品有效期为5年,加工及复配产品有效期为3年,分装产品有效期为2年。批准文件逾期作废。第二十一条 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有效期满3个月前,企业可申请换发。换发批准文件按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执行。第二十二条 变更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企业名称,应当向省级经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经贸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国家经贸委批准。提出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应当提交
12、下列材料:(一)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二)新、旧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原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第二十三条企业农药生产批准文件遗失或者因毁坏等原因造成无法辩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声明,并向省级经贸管理部门提出补办申请。省级经贸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审核通过的,补发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申请补办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农药生产批准文件遗失补办申请表;(二)刊登声明的报刊原件;(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十四条 企业生产装置省内迁建,应当报省级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家经贸委备
13、案。第二十五条省级经贸管理部门聘用的现场审查专家应报国家经贸委备案。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撤销其农药生产资格:(一)己核准企业的实际情况与上报材料严重不符的;(二)擅自变更核准内容的;(三)三年内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或者生产许可证)的。第二十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收缴或者吊销其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一)经复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二)连续两次经省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三)将农药生产批准文件转让其他企业使用或者用于其他产品的;(四)在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国家决定停止生产该产品的;(五)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第二十八条 承
14、担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省级经贸管理部门或者国家经贸委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承担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资格。第二十九条 从事农药生产审批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申请表、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生产条件审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农药生产批准文件遗失补办申请表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的格式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第三十一条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审批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公告和国家经贸委互联网上公布。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
15、贸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1日起施行。原化学工业部颁布的化学工业部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关于做好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厅运行2002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有关地方石化行业管理办公室:2001年12月8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做好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条例有关条款的解释,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批“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和“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农药生产批准文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发放有国家标准或行
16、业标准的农药生产许可证。二、化学工业部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化工部令1998年第14号)除第五条(六)、(七)项规定外,继续有效。国家经贸委将对其进行修改,请各地经贸委、有关地方石化行业办根据修改后的农药管理条例提出修改意见。三、请各地经贸委、有关地方石化行业办每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的农药产品的资料行文申报;如有要求更改企业名称的,请一并申报。四、国家经贸委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审批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和互联网(网址:)上公布。根据公布结果,请各地经贸委、有关地方石化行业办开具介绍信,派人到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领取批准文件。五、各地经贸委要有指定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并请于
17、6月底之前,将该机构负责人及联系人的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告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联系人:张新玲联系电话:010-63193410、63192760(传真)。附件:一、()省4 区、市申报发证农药产品汇总表二、申报发证农药产品汇总表填写说明三、产品申报资料具体要求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二二年六月四日附件一:()省 !区、市申报发证农药产品汇总表序号 企业名称领/换 产品类型产品名称 生产类型农药登记号 执行标准备注省(市、区) 上报文号: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附件二:申报发证农药产品汇总表填写说明一、此表与正式文件同时上报,并需加盖公章。二、汇总表
18、中填写的产品须附必要的资料,无资料著不予审查。三、表中的项目依序认真填写,如有改动须由省(区、市)主管部门出具文件方可更改。四、表中具体项目填写说明如下:企业名称:填写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部门已核准的企业名称。领/换:领,指产品是新申报领证;换,指到期产品延期换证。产品类别:指杀虫剂、杀螨剂、除草剂、杀菌剂、杀虫杀螨剂、杀虫杀菌剂、生长调节剂、卫生杀虫剂、杀鼠剂、种衣剂。产品名称:按农药登记证上产品名称填写。有效成分及含量:原药、加工、分装须填写其含量;复配产品须填写成分及其含量。生产类型:指原药、加工、复配、分装。农药登记号:已办理农药登记的产品必须填写执行标准:指企业标准号。核准文号:指开
19、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号。备注:如是换证产品,须填写原生产批准证书号。附件三:产品申报资料具体要求一、申请领(换)农药生产批准文件需提交下列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国家经贸委核准文件(号)(三)农药登记证复印件(四)主要领导及技术人员学历及任职证明(五)质检机构认证证书复印件(六)工业生产销售及主要产品产量B202)1表(七)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八)技术鉴定证书或技术转让、专利授权合同复印件(九)复配制剂配方筛选及室内毒力测定报告复印件(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须加盖公章有效(十一)原药须提供原药供应单位证明(十二)分装授权协议书复印件(十三)县(市)级环保部门意见复印件(十四
20、)药效实验报告复印件(十五)毒性测定报告复印件(十六)农药批准文件申请表(十七)农药批准文件考核表(已考核的厂点两年内可免考核)二、申请更改名称换证资料要求更改名称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及质量标准号。需提交以下资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或石化行业管理办公室)申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名称是否更改情况;2、农药生产装置是否迁址的情况;3、原企业更名后是否还生产原有产品情况;4、产品标准号是否更改的情况;5、初步审核意见。(二)新、旧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原有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四)农药登记证复印件。(五)产品企业标准更改的应附产品新标准。以上资料,均需按顺序以A4规格装订
21、成册,一式两份。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登记药效试验管理的通知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认证单位:最近,农业部以221号公告发布了新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认证单位名单,请各认证单位根据公告精神和有关认证的条件及要求,认真做好试验及其管理工作。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告精神,加强农药登记药效试验管理,确保试验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我所制定了农药登记药效试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1、农药登记药效试验管理办法2、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报告编写要求3、农药登记卫生杀虫剂药效试验报告编写要求附件一:农药登记药效试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农
22、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范农药登记药效试验程序,提高试验的科学性、可比性和正确性,确保试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是指用于农药登记的农药田间小区和卫生杀虫剂室内、外环境的生物学评价试验。药效试验管理是指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的申请、审批、实施等过程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农药登记药效试验的企业、农业部认证的试验单位。第四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登记药效试验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试验申请和审批第五条 境外农药药效试验,由境外企业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申请,资料经审查符合我国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23、发放“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企业凭试验批准证书与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协议。第六条 国内新农药药效试验,由企业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农药检定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初审后,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批。资料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发放“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企业凭试验批准证书与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协议。第七条 国内相同产品药效试验,由企业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农药检定机构提出试验申请并经初审后,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批。批准后企业与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协议。第八条 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对药效试验的初审,应当在试验申请者提交申请后,一个月内给予答复;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药效试验的申请,境外农药、国内新农药试验从接受之
24、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国内相同产品试验从接受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第三章 试验实施第九条 企业在获得药效试验许可后,须及时与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协议并送达试验样品;试验样品管理按农药登记药效试验样品管理办法进行。第十条 试验单位应审定企业提供的药效试验设计方案;并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农药登记卫生用杀虫剂室内药效试验方法、农药登记卫生用杀虫剂室内药效评价国标和其他有关要求进行试验;没有准则、标准的试验,可参考相近方法进行。第十一条 试验单位应认真履行试验协议。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试验时,应及时通知企业;已经实施的试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无法获得完整数据时,应采取补救措施
25、,重做或补做,直到完成。第十二条 试验单位应根据协议的规定及时提交规范的药效试验报告。第四章 试验管理第十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登记药效试验的组织、协调、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一)对试验单位和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考核,同时做好企业与试验单位之间的有关协调工作;(二)组织制定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准则以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规范;(三)科学、合理、公正地做好试验审批工作;(四)为试验单位提供有关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五)不定期抽查试验单位的试验、人员、档案、样品等管理情况。第十四条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农药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部所对试验工作
26、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并与部所签定“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工作责任书”,保证试验工作的正常开展;(二)做好试验人员、试验资料、试验样品等各项管理工作;(三)及时向部所汇报试验承担情况;年终以书面形式向部所提供本单位药效试验工作总结;(四)要合理收取试验费用,禁止随意提高或降低试验费;(五)每年要根据责任书向部所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费。(六)试验技术负责人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第十五条 各认证单位的试验管理要实行三级负责制,即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试验技术人员。总负责人须对本单位药效试验工作负总责;技术负责人对承担的试验负责;试验人员严格按有关试验准则和试验方案进行试验,保证试验的准确性。第十六条
27、企业应在试验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少预付!“#试验费,其余部分应在收到试验报告时付清,不得无故拖欠试验费。第十七条 试验单位如被发现有下列行为,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证资格:(一)泄露企业要求保密的技术资料、试验内容和试验结果;(二)编造或修改试验数据,提供假报告;(三)代签其他单位和人员试验报告;(四)无特殊原因不履行试验协议,逾期不向企业提交试验报告,延误企业登记;(五)乱收费,造成不良影响;(六)违反其他试验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如被发现有自编假报告、私刻公章等行为,该产品的报告视为无效报告,两年之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药效试验申请。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
28、样品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附件二: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报告编写要求为了提高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报告质量,促进农药登记资料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报告编写要求。一、报告格式要求分封面、正文二部分。封面上应以醒目大字标明试验名称(包括药剂含量、名称、剂型、作物、防治对象)、试验委托单位、承担单位、试验地点、试验许可证编号、技术负责人、参加人员、报告完成日期。技术负责人名字需手签并加盖认证单位公章,报告还需盖骑缝章,正文使用宋体四号字(表格除外),末页需写明试验完成日期并加盖公章,统一用A4纸打印。二
29、、报告正文内容要求1 试验条件1.1 作物和靶标作物、品种名称、试验对象中文名和拉丁名;1.2 环境条件如:试验地情况、肥水管理、种植密度、生育期等。2 试验设计和安排2.1 药剂2.1.1 试验药剂及处理剂量应注明药剂含量、通用名称和剂型;试验方案规定的用药剂量;2.1.2 对照药剂应注明药剂含量、通用名称和剂型及生产企业、用药剂量(一般为当地常规用量,特殊试验可视目的而定)。2.2 小区安排2.2.1 小区排列说明小区排列方式;2.2.2 小区面积和重复说明试验小区实际面积和重复次数。2.3 施药方式2.3.1 施药时间和次数说明用药次数、每次施药日期、作物生育期、靶标生物生长期、用药时的
30、天气状况。2.3.2 使用器械和施药方法说明施药器械名称和施药方法,并说明小区用药和用水(土、砂)量;2.3.3 气象资料说明试验期间降雨和气温情况,尤其是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恶劣气候因素,如严重和长期的干旱、暴雨等;2.3.4 土壤资料说明土壤类型、土壤肥力、作物产量水平、试验期间施肥和排灌情况等;2.3.5 防治非靶标生物情况说明所用药剂名称、用药次数和用药时间。3 调查3.1 &调查方法和分级标准3.2 调查时间和次数说明基数调查时间和试验期间调查的时间和次数;3.3 调查数据及计算需将每次调查的各处理四个重复的数据全部列出,并计算出平均数和防效;3.4 对作物的影响说明对作物有无药害,如
31、有,说明药害程度(级别)或与空白对照相比药害百分率;说明对作物有无有益影响,如有,说明哪方面的影响(如促进早熟、刺激生长等)。3.5 对其它生物的影响3.5.1 对有益生物的影响说明对试验区内和周围野生生物、鱼类和有益昆虫的影响;3.5.2 对其它病、虫、草等的影响说明对非靶标病、虫、草有益或无益的影响;3.5.3 对产量和品质的影响(植调剂)列出每小区产量,计算与空白对照和对照药剂相比的增(减)产百分率;处理区产品营养成分、储藏性能、外观、商品价值等与对照相比情况;3.5.4 结果列出对试验数据进行生物统计分析的结果并说明计算、统计的方法。4 结果分析与讨论4.1 药剂评价评价药剂防效(防效
32、、速效性、持效期)、安全性、对有益生物影响、与常用药剂相比优缺点等情况,说明可否大面积推广使用。4.2 技术要点推荐使用剂量及使用方法和次数;提出使用注意事项。4.3 原因分析若试验结果不理想或年度间差异较大,从气候、耕作制度、栽培管理措施、发生基数、用药时期、调查方法等方面分析其原因,并提出建议。本编写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解释。附件三:农药登记卫生杀虫剂药效试验报告编写要求为了提高农药登记卫生用杀虫剂药效试验报告质量,促进农药登记资料规范化,特制定本要求。报告格式要求农药登记卫生用杀虫剂药效试验报告分封面、正文二部分;封面上应以醒目大字标明试验名称(包括药剂含量、商品
33、名称、剂型、防治对象)、试验委托单位、承担单位、试验许可证编号、技术负责人、参加人员、报告完成日期。技术负责人名字需手签并加盖认证单位公章;报告还需盖骑缝章。药效报告正文使用宋体四号字(表格除外),末页需写明试验完成日期并加盖试验单位公章。最后统一用A4纸打印。正文内容要求基本情况:写明药剂中、英文通用名称,样品生产日期、送样日期、试验日期;试验项目、依据的方法及标准号;试验方法:应有详细的试验方法,包括供试对象(虫种)、测定条件、使用剂量(如有必要)、测定步骤、计算方法等;如依据国标,应写明简要内容;如有修改或变动应作说明。试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也应作说明。试验结果与评价:写明调查日期及结
34、果;对试验结果进行评价并说明评价依据。如依据国标,则应写明国标号。如有必要,写明推荐使用剂量。本编写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解释。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17号)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业经2003年6月18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部长:杜青林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农药限制使用是在一定时期和区域内,为避免农药对人畜安全、农产品卫生质量、防治效果和环境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而采取的管理措施。第三条 农药限制使用要综合考虑农药资源、农药产品结构调整、农产品卫生质量等因
35、素,坚持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的原则。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工作。第二章农药限制使用的申请第五条 申请限制使用的农药,应是已在需要限制使用的作物或防治对象上取得登记,其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在有效期限内,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影响农产品卫生质量;(二)因产生抗药性引起对某种防治对象防治效果严重下降的;(三)因农药长残效,造成农作物药害和环境污染的;(四)对其他产业有严重影响的。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辖区内全部作物或某一(类)作物或某一防治对象上全面限制使用某种农药,或者在本辖区内部分
36、地区限制使用某种农药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第七条 申请农药限制使用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填写农药限制使用申请表(附件);(二)农药限制使用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本地区作物布局、替代农药品种、配套技术以及农民接受程度和成本效益分析;(三)由于使用某种农药影响农产品卫生质量的,需提供相关数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四)由于长残效农药在土壤积累造成农作物药害的,需提供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研究报告;(五)由于农药抗药性造成对某种防治对象防治效果严重下降的,需提供抗药性监测报告和必要的田间药效试验报告;(六)农药限制使用的其他技术材料。第三章农药限制使用的审查、批
37、准和发布第八条 农业部收到农药限制使用申请后,应组织召开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扩大会议审议,审查、核实申报材料,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可视情况,组织专家对申请农药限制使用进行实地考察。第九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前,应邀请相关农药生产企业召开听证会。第十条 农业部根据综合评价意见审批农药限制使用申请,并及时公告限制使用的农药种类、区域和年限。第十一条 对农药限制使用申请,农业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 经一段时间的限制使用后,有害生物对限制使用农药的抗药性已有下降,能恢复到理想的防治效果的,可以申请停止限制使用。申报和审查批准程序适
38、用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和发布有关农药禁止、限制使用或市场准入的管理办法和制度,不得违反本规定发布农药限制使用的规定。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农药限制使用申请表限用农药名称: 限用作物、区域: 限用理由:附件: 申请人:主管领导签字:年 月 日(公章)关于加强农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农办农200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当前,农作物病虫害发生、流行已进入高峰期,正值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旺季。为做好病虫害防治,保证安全生产,减少农药中毒、死亡事故的发生。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
39、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农药安全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摆上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责任,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技推广和执法管理部门的力量,保证措施到位。一、认真组织一次贯彻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业部第194号公告等法规、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突出抓好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农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近期,我部还将公布一批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及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和中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各地要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农产品生产和人身安全。二、广泛开展农药安全使用技术和安全防护知识的指导、培训和宣传活动。其内容包括:一
40、是禁止在蔬菜、果树、茶树、中草药材等作物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二是提高施药人员安全防护意识,打药前要对施药器械进行检修,打药时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三是提醒农民在高温时节停止打药作业,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6个小时;四是指导农民要按照农药安全间隔期采摘和采收,控制农产品中农药残留不超标;五是加强农药保管,严防误食、误用,或犯罪分子投毒;六是及时做好农药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三、加强农药经营监管,要加大农药市场产品质量和农药标签抽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尤其要认真落实国办发19986号文件要求,积极与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配合,切实加大对违法生产、销售剧毒急性鼠药的查
41、处力度。四、加大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控力度,推进“放心菜(果)”工程建设。各地要抓好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农药使用和监测管理,在农产品生产规程中结合农药使用技术,严格控制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要抓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的农药残留监测工作,通过检测、监管和宣传,树立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品牌意识,营造全社会重视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氛围。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落实农药安全管理各项工作任务。要做到责任明确,层层负责。要坚持农药中毒和农药药害事故报告制度,坚决杜绝漏报、迟报和不报现象的发生。要在用药高峰时期进行农药安全管理抽查,以督促基层做好农药安全使用工作,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二二年五月
42、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鼠药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国经贸厅运行2002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灭鼠药剂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为进一步加强鼠药生产经营管理,整顿鼠药生产经营秩序,加大对非法制售剧毒鼠药的打击力度,现将经核准定点并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以下简称“两证”)的鼠药生产企业及其产品予以公布(名单附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禁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毒鼠强、毒鼠硅等剧毒鼠药,以及用这些剧毒鼠药加工各种制剂。二、鼠药生产、加工必须核准定点;其原药及各种制剂产品必须取得“两证”。三、未经核准定点的企业以及未取得“两证”
43、的鼠药产品,均属非法生产,应依法予以取缔。四、现有合法鼠药生产企业,不得超范围生产、经营。并要加强生产、包装、贮存、运输等各环节管理,特别是加强销售管理。严格执行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农药经营资质范围,禁止非法买卖鼠药,防止各种剧毒鼠药违规流入市场。附件:全国鼠药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全国鼠药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单省份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生产类型 批准日期 有效期 备注北京昌化精细化工厂0.005%溴敌隆毒饵 加工 2000-03-01 2003-03-01北京市朝阳利华鼠药厂0.005%溴敌隆毒饵 加工2000年换发证书未同意0.005%溴敌隆毒饵 加
44、工 2000-05-01 2003-05-010.005%溴鼠灵毒饵 加工 2000-09-01 2003-09-010.01%溴敌隆毒饵 加工 2000-10-01 2003-10-010.0375%杀鼠迷毒饵 加工 2000-05-01 2003-05-01北京 北京市隆华新业卫生杀虫剂有限公司0.5%溴敌隆母液 加工 1999-10-01 2002-10-01证书过期,需换发新证天津阿斯化学有限公司0.05%杀鼠灵毒饵 加工 2000-02-01 2003-02-01天津 天津天庆化工有限公司0.005%溴鼠灵毒饵 加工 2001-06-01 2004-06-010.5%溴敌隆母粉 加工
45、 2001-06-01 2004-06-010.5%溴鼠灵母液 加工 2001-06-01 2004-06-01溴敌隆原药 加工 2001-06-01 2006-06-01溴鼠灵原药 加工 2001-06-01 2006-06-01安国市益民鼠药有限公司0.05%杀鼠灵毒饵 加工 2000-10-01 2003-10-010.025%杀鼠灵毒饵 加工 2000-01-01 2003-01-010.0375%杀鼠迷毒饵 加工 2000-01-01 2003-01-010.5%溴敌隆母粉 加工 2000-01-01 2003-01-010.5%溴鼠隆母液 加工 2000-01-01 2003-01
46、-012.5%杀鼠灵母粉 加工 2000-01-01 2003-01-013.75%杀鼠迷母粉 加工 2000-01-01 2003-01-013.75%杀鼠迷母液 加工 2000-01-01 2003-01-017.5%杀鼠迷母粉 加工 2000-01-01 2003-01-017.5%杀鼠迷母液 加工 2000-01-01 2003-01-018%杀鼠灵钠盐水剂 加工 2001-01-01 2004-01-01杀鼠灵原药 原药 2000-01-01 2005-01-01杀鼠迷原药 原药 2000-01-01 2005-01-01张家口金塞制药有限公司溴敌隆原药 原药 2000-03-01
47、2005-03-010.005%溴敌隆毒饵 加工 2000-07-01 2003-07-010.5%溴敌隆母粉 加工 2000-07-01 2003-07-010.5%溴敌隆母液 加工 2000-07-01 2003-07-010.75%杀鼠迷母粉 加工 2000-07-01 2003-07-017.5%杀鼠迷母粉 加工 1997-11-01 1999-12-31 证书过期河北张家口市郊区化工厂7.5%杀鼠迷水剂 加工 2000-07-01 2003-07-018%杀鼠灵母液 加工 1997-11-01 1999-12-31 证书过期大连化工实验厂 80%溴敌隆钠盐 原药 1997-11-01
48、 199-12-31 证书过期0.005%溴敌隆毒饵 加工 2001-08-01 2004-08-01大连市鼠药厂0.05%敌鼠钠毒饵 加工 2001-04-01 2004-04-01辽宁辽宁省化工研究院 毒鼠灵原药 原药 2000-05-01 2005-05-010.005%溴敌隆毒饵 加工 2000-04-01 2003-04-010.005%溴鼠灵毒饵 加工 2000-04-01 2003-04-010.5%溴敌隆粉剂 加工 2000-04-01 2003-04-010.5%溴敌隆液剂 加工 2000-04-01 2003-04-010.5%溴鼠灵液剂 加工 2002-08-01 200
49、5-08-01上海上海高伦现代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溴敌隆原药 原药 2000-01-01 2005-01-010.005%溴鼠灵毒饵 加工 2001-08-01 2004-08-01江苏 泗阳县鼠药厂 0.5%溴鼠灵母液 加工 2001-08-01 2004-08-01加工浙江 加工加工山东 加工加工广东 加工加工湖南 加工加工加工加工加工加工加工加工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行为进行监督,积极举报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产品的行为,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并确定了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电话,现予公告。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监督,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是指公民个人(含外国人)向农业部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